历史

结论(1/2)

    在要概括这本小书从一些主要的结构主义的立场里所力求阐发出来的论点时,我们首先应该指出,如果说这个方法的许多运用都是新的,那么结构主义本身出现在科学思想史上却已有很长的历史了;虽则它同演绎和实验结合起来相对来说是晚近才形成的。之所以要等待这么久才发现有可能使用这种方法,那不言而喻,首先是因为人类智慧的自然倾向是从简单到复杂地逐渐进步的,因而在分析工作遇到困难叫人不能不承认之前,是不知道有种种相互依存关系和各种整体系统的。其次,是因为结构之为结构是观察不到的,结构所处的不同水平,必须通过抽象出形式的形式或第n次幂的体系才能达到的;这就要求作出特别的反映抽象的努力才行。

    但是,如果说科学的结构主义的历史是由来已久的,那么从中应该引出的教训就是在谈到结构主义这个题目时,不能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或哲学看待,否则它早就被别的学说超越了。结构主义主要地乃是一种方法,有为这个术语所包含的技术性、强制性、智慧上的诚实性以及在逐步的接近过程中取得进步的意思。因此,不管科学本身应该为新问题所保持的开放精神有多大,我们还是要为看到时尚只是热衷于一个模式,并产生出一些走样的或歪曲了的复制品而只能感到忧虑。所以,必须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让真正的结构主义,即方法论的结构主义,去判断人们以结构主义的名义所说的一切和所做的一切。

    提出这些注意之后,从我们一系列的探讨之中抽绎出来的主要结论,就是结构的研究不能是排它性的,特别是在人文科学和一般生命科学范围内,结构主义并不取消任何其它方面的研究。正好相反,结构主义的研究趋向于把所有这些研究整合进来,而且整合的方式是和科学思维中任何整合的方式是一样的,即在互反和相互作用的方式上进行整合。不管什么地方,我们如果看到在一些个别的结构主义立场中有某种排它性,它的上文或下文总向我们指出,人们为要证明这些限制性和强硬态度的合理而采用的模式,恰恰是在朝着与人们所要赋予这些模式的方向相反的方面发展着。我们只举一个例子,在人们从语言学中汲取出了各种各样的富有成果的、但有点片面的灵感之后,乔姆斯基出乎意料的返回却使这些过于狭隘的观点缓和了。

    我们总的结论的第二点就是,从其精神本身来说,对结构的探求,只能在多学科之间的协调上取得出路。理由非常简单:希望在人为地限定的一个领域里谈论结构(象一门个别的科学就是这样的领域),人们很快就会弄到不知道把结构的“存在”放置在什么地方才好,因为按照定义来讲,结构是永远不能与可观察到的关系混为一谈的,而只有这些可以观察的关系才是被明确限制在一个所研究的科学领域里面的。例如,列维-斯特劳斯就把他的结构定位在介于基础和实践即有意识的意识形态之间半路上的一个由若干概念图式组成的体系里面,这是因为“人类学首先就是一种心理学”的缘故。在这一点上他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关于智力的心理发生学研究同样证明了,个别主体的意识里一点也不包含形成这个个别主体的活动的那些机制,相反地行为却意味着有唯一说明它的可理解性的种种“结构”的存在:而且还有,它们也是群、网、“归组”等等同样的结构。但是,如果有人要问我们把这些结构放在什么地方?那我们就把列维一斯特劳斯的话转个位置来作为回答:介于神经系统和有意识的行为本身之间的半路上,“因为心理学首先就是一种生物学”。但是也许有人会要继续往下说去,可是由于各种科学形成一个环形而不是形成一个线性系列,从生物学往下说到物理学,接着就要从生物学和物理学追溯到数学,最终又回到了……我们说回到了人,以便不要在人的机体还是人的精神之间来作抉择。

    在继续谈我们的结论的时候,的确有一个我们看来是应该提出来的,一个由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结构”没有消灭人,也没有消灭主体的活动。真的,应该懂得,在关于人们所应叫做“主体”的东西上面,已经被某些哲学传统积累起了许多的误解了。第一,应当要区别开个别主体与认识论上的主体。在这里并不涉及个别主体,而是指的认识论的主体,即是在同一水平上的一切主体所共同的认知核心。第二,应该把总是支离破碎的、时常是歪曲的“初意识到” (la prise de conscience)与主体在其智慧活动里所能努力做到的这两方面分开来看。主体知道它的结果(译者按:即“体验”)而不知道所凭借的机制。但是,如果说这样地把主体同“我”和“体验”分解开来的话,那么还剩下主体的运算,这些运算是从主体自己动作的普遍协调里通过反映抽象得来的:恰好就是这些运算,构成他所利用的种种结构的组成成分。主张说这样一来主体就已经消失,而让位给非个人性和普遍性了,应该说那是忘记了:主体的活动,在认识层次上说(也许如同在道德价值或美学价值等等的层次上一样),要求有一个继续不断的除中心作用过程来把他从自发的心理方面的自我中心现象里解放出来,这样做并不就是为了要得到一个外在于他的完备的普遍性,而是为了有利于一个协调的和建立互反关系的连续不断的过程;正是这个过程本身是结构的产生者,它使种种结构处于不断的构造和再构造的过程之中。

    证明这个主张的理由是由下述的结论所提供的,它也是从不同领域的比较之中得出来的:不存在没有构造过程的结构,无论是抽象的构造过程,或是发生学的构造过程。但是,正如人们已经看到的,这两类构造过程并不是象人们习惯上所想象的那样地相距很远的。自从哥德尔开始,人们在数理逻辑理论中把结构区分为或多或少地强或弱的,那些最强的结构只能在种种初级的(弱的)结构之后建立起来,而那些最强的结构对于弱结构的完成又是必要的;因此抽象结构的体系成了与永远不会完结的整体构造过程密切相关的了;这个不会完结的整体构造过程要受到形式化的限制,也就是说,正如我们假设过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