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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性的自我意识通过其自身的活动而实现(1/2)

    自我意识发现事物即是它,它即是事物;这就是说,它明确意识到它自身即是客观现实这一事实了。自我意识已不再是确知它自己即是一切实在的那个直接的确定性,而已是这样的一种确定性:对于它,直接的东西一般具有着一种被扬弃的东西的形式,因而这种直接的东西的客观性[或对象性]只还算是个表面,其内在和本质则是自我意识自己。——因此,自我意识与之积极发生关系的对象,就是一个自我意识;这个对象是事物性的,即是说,它是独立的;但自我意识确知这个独立的对象对它说来不是什么外来的东西,它因而知道它自己本来是这个对象所承认了的;因此,它是这样的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具有确定性,确信它与它自身的统一存在于它的自我意识的双重性和两个自我意识的独立性中。

    现在,这个确定性对于它应该提高为真理性;对它有效准的这一事实:自我意识是自在的并且是在它的内在确定性中的,现在应该进入它的意识,应该成为为它的。

    [Ⅰ.自我意识的直向运动;伦理世界]

    这个实现[历程]的一些普遍阶段将是什么样子,一般说来,只要比较一下它以前走过的道路就可以看出来了。从前观察的理性在范畴的要素里重复了意识的运动:即感觉确定性,知觉和理解,现在,这个理性也将重新通过自我意识的双重运动,从独立过渡到它的自由。首先,这个行动的理性,意识到它自己仅是一个个体,而作为一个个体它必须在别的个体中要求并产生出它的现实来;然后,个体的意识既然被提高为普遍性,个体就变成了普遍的理性,并意识到它自己就是理性,意识到它自己就是一种已经自在自为地被承认了的东西,而这被承认了的东西在它的纯粹意识里统一着一切自我意识。

    个体乃是单一的精神本质,而由于它同时成了意识,它就是以前的各种形式返归于其中的那个现实的实体;各种形式都以此现实的实体为它们的本原,它们都只是本原的发展过程的个别环节,它们虽然互相分离并表现出各自的形态,但事实上它们仅只是由这实体所支持着的实际存在和现实;只当它们存留于实体自身中时,它们才取得它们的真理性。

    如果我们把这个终极目标在它的现实里考察,——这个目标乃是已经出现在我们面前的那种概念,亦即是取得它自己的确定性于另一个自由的自我意识中、并恰恰在这另一个自由的自我意识中取得其真理性的那个被承认了的自我意识,——或者说,如果我们把这个内在而尚未外显的精神呈现为已经发展成具体存在的实体,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在这种概念里,有一个伦理世界展开来了。因为,伦理只不过是各个个体的本质在个体各自独立的现实里的绝对的精神统一,是一个自身普遍的自我意识;这个普遍的自我意识意识到它在另一个意识里是这样现实的:以至于这另一个意识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或者说,成了对于它的一个独立事物,并且普遍的自我意识正是在这个完全的独立性里意识到自己与另一意识的统一。它只在它与这个客观本质的这个统一里才是自我意识。这个伦理的实体,在普遍的抽象里,只是思维出来的规律,但它同样直接地即是现实的自我意识,或者说,它就是礼俗伦常。反之,个别的意识,当它在它的个别性中意识到普遍的意识即是它自己的存在时,当它的行动与实际存在即是普遍的伦常礼俗时,它只是这种存在着的一而已。

    事实上,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实现这个概念——所谓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实现,即指它在另一意识的独立性中直观自己与这另一意识的完全统一,或者说,是指它将现成地出现于我之前的、而是我自己的否定物的这种自由的事物性,当作我的为我存在,当作我的对象,——是要在一个民族的生活里才找得到它的完成了的实在。理性乃是作为流动的、普遍的实体,作为不变的、简单的事物性而出现。

    这种事物性就象光之散为无数发光体、星星那样散为很多完全独立的存在,而这些独立的存在不仅自在地而且自为地消溶于简单的、独立的实体里。它们意识到,它们所以是这些个别的独立的存在,是由于它们牺牲了它们的个别性,而以这个普遍的实体为它们的灵魂和本质;并且,是由于这个普遍的东西又是它们这些个别的东西的行动或它们所创造出来的事业。

    个体的纯个别的行动和作为是与个体作为自然物。即作为存在着的个别性所具有的种种需要关联着的;如果说,就连它这些最普通的机能都不是空无的,而是有其现实性的,那么这就是因为得力于普遍的稳定的媒介,即得力于整个民族的力量。——不过,在普遍的实体里个体所取得的,不仅是它的行动的这个持存的形式一般而已,而且它还同样地取得其持存的内容;一个个体所做的,就是一切个体的普遍的共同的技巧与伦常。

    个体的行动内容,当其完全个别化了的时候,它是在它的现实里交叉于一切个体的行动中的。个体满足它自己的需要的劳动,既是它自己的需要的满足,同样也是对其他个体的需要的一个满足,并且一个个体要满足它的需要,就只能通过别的个体的劳动才能达到满足的目的。——个别的人在他的个别的劳动里本就不自觉地或无意识地在完成着一种普遍的劳动,那么同样,他另外也还当作他自己的有意识的对象来完成着普遍的劳动;这样,整体就变成了他为其献身的事业的整体,并且恰恰由于他这样献出其自身,他才从这个整体中复得其自身。——在这里,所谓整体,不是什么仿佛非相反相成的东西,在整体里,个体的独立性并非在它的自为存在的消溶中,在它自身的否定中不赋予它自己以积极意义,即是说,并非不肯定它自己是自为而存在着的。为他的存在(或向着事物的转化)与自为的存在的这个统一体,这个普遍的实体,在一个民族的伦常礼俗与法律里述说着它的普遍的语言;但这种持存不变的东西并不是别的,而只是好象与普遍的实体相对立的那种个别的个体性自己的言词表示而已。法律表示着每一个体之所以为个体以及其所作所为;个体不仅认识法律,知道法律就是它自己的普遍的客观事物性,而且同样也在事物性中认识它自己,或者说,作为个别化了的事物性,它同样也在它自己的个体性里和它的每一个同胞那里认识它自己。因此,在普遍的精神里,每人都仅只具有他自己的确定性,即是说,他确知在存在着的现实里所找到的只不过是他自己罢了;每个人又象确知他自己那样确知别人。——我在所有的人那里直观到,他们就其为自身而言仅仅是这些独立的本质,如同我是一个独立的本质一样;我在他们那里直观到我与别人的自由统一是这样的:这个统一既是通过我而存在的,也是通过别人自己而存在的;——我直观到,他们为我,我为他们。

    在一个自由的民族里,理性因而就真正得到了实现。它此时是一个现在着的活的精神,在这个活的精神里,个体不仅找到它那表示了出来而作为事物性现存着的规定或使命或它的普遍与个别的本质,而且它自己已经就是这个本质,它也已经达到了它的规定或达成了它的使命。所以,古代最明智的人们曾创出格言说:智慧与德行,在于生活合乎自己民族的伦常礼俗。

    [Ⅱ.自我意识的反向运动;道德世界]

    但是,自我意识,它首先只按概念来说直接是精神,现在它已从它达到了它的规定并按此规定而生活的这一幸运中走了出来;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自我意识根本还没取得过这种幸运;因为这两种说法同样都可以。

    理性必须从这个幸运中走出来。因为一个自由民族的生活只自在地或直接地是实在的伦常。换句话说,实在的伦常乃是一种存在着的伦常,因而这个普遍的精神自己也就是一个个别的精神,而伦常和法律的整体就是一个特定的伦理实体。

    一个特定的伦理实体,只在更高级的环节里,即在关于它自己的本质的意识里才破除了限制,并且也只在这个认识里,而不是直接在它的存在里,它才取得它的真理性。一方面,在它的存在里,它是一个有限制的伦理实体,另方面,绝对限制的含义正是说:精神在这里是具有着存在的形式的。

    因此,进一步说,个别的意识,既然它直接以实在的伦常亦即民族的生活为它的生存,它就是一个具有坚实信心的个别意识。精神还并没因这个信心而将自身溶解为它的抽象环节,个别意识因而也就没想到自己是一个纯粹自为的个别性。

    但是当个别的意识有了这个思想的时候,它是必然要有这个思想的,那么它与精神的这个直接的统一或它在精神中的存在,它的信心,就通统丧失了。此时,个别的意识是自为而孤立的,它就是它自己的本质,而普遍的精神不再是它的本质了。自我意识的这个个别性环节,诚然是存在于普遍精神自身之内,但在那里它仅只是一种不能持存的数量,它一旦自为地出现,也就立即消溶于这个精神之中,并且它只是作为信心而进入意识。由于自我意识的个别性环节这样固定了下来(其实任何环节,既然是本质的环节,自己就必须达到能将自己表现为本质),个体就进而与法律和伦常对立起来了。于是法律和伦常就被认为只是一种没有绝对本质性的思想、一种没有现实性的抽象理论;但是个体,作为这一个特殊的我,在它自己看来乃是活的真理性。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自我意识还没有达到它即是伦理的实体、民族的精神这个幸运。因为,从观察回到自身,精神还没有立即通过它自身的活动而实现为精神,它只被设定为内在的东西,亦即被设定为抽象。——或者说,精神起初是直接地存在着的。但由于是直接存在着的,它是个别的。它是实践的意识,实践意识进入它所找到的现成的世界,目的在于在个别性这个规定性里将自身加以双重化,这就是说,它想将自身创造为既是这个个别性又是它的存在着的对应象,并想意识到它自己的现实与客观世界的这个统一。实践的意识具有关于这个统一的确定性。它认为,这个统一,即它自身与事物性的一致,已是现成就有的,只是在它看来还要通过它自己而予以实现,或者说,它认为它创造这个统一同时也就是它寻获这个统一。由于这个统一又名为幸运,于是这个个体就可以说从它的精神那里被送到世界里去寻找它的幸运。

    因此,如果对于我们而言这个理性的自我意识的真理性就是伦理的实体,那么对于这个自我意识而言这里只是它的伦理的世界经验的开始。如从理性的自我意识还没有成为伦理实体这一方面来看,这个运动是在向伦理实体推动着;而在这个运动中所扬弃了的,是自我意识认为孤立地有效的那些个别的环节。它们就象是一种直接的意愿或自然冲动,冲动得到了满足,满足自身又成了一个新冲动的内容。——但是如从另一方面来看,认为自我意识已经失掉了它存在于实质中这一幸运,那么这些自然冲动就与它们的目的即真正的使命、规定和本质这一意识关联起来了。伦理实体就下降而成为无主的宾词,这个无主的宾词的活的主词,乃是尚待通过自身以充实其普遍性并必须由其自身来完成其使命的那些个体。——那么在前一种意义下,意识的这些形态都是伦理实体的形成或实现过程,它们走在伦理实体之前;在后一种意义下,它们跟随在伦理实体之后,并向自我意识披露什么是它的使命或规定。按照前一方面说,自然冲动在那向意识揭示它们的真理性的运动过程里丧失掉它们的直接性或品质性,它们的内容就过渡成一种更高级的内容。但照后一方面说,所丧失掉的是意识的错误表象,意识是把它自己的规定放置到自然冲动里去的。按照前一方面说,它们所争取的目标是直接的伦理实体,但照后一方面说,其目标是对于这种实体的意识,而这个意识是这样的,它意识到这伦理实体是它自己的本质;而且在这个意义下,这个运动应该说是道德的形成或实现过程,所谓道德,乃是一种比伦常更高的意识形态。不过这些形态同时仅只构成道德形成的一个方面,即,属于自为存在的那一面,或意识在其中扬弃了它的目的的那一面;它们并不构成道德形成的另一个方面,即,道德在其中摆脱伦理实体而独立出现的那一面。由于这些环节还没有取得被当作与已丧失了的伦常相对立的那些目的的含义,它们在这里所以有效就纯然是由于它们的天真的内容;而它们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伦理的实体。但是,既然这些环节在意识丧失了它的伦理生活以后所显现的那种形式,更接近于我们这个时代,而且意识在寻找其伦理生活时所重复的也正是那些形式,那么,这些环节就应该更可以按后一种说法予以表象。

    自我意识首先只是精神的概念,它走上这条道路时所具有的规定性是:作为个别的精神,它是它自己的本质;因而它的目的是:将自身作为个别的意识而予以实现并在这个实现中作为个别的意识而自我享受。

    作为自为存在物(Eü;rsichseindes),自我意识对它自己而言是本质。在这样一种规定之下的自我意识,乃是他物的否定性。因而,在它的意识里,自我意识自己作为一个肯定性,出而与一个虽然存在但自我意识认为不是一自在存在物的东西对立起来;意识于是分裂为两半,既显现于这个现成已有的现实里,又显现于目的里,而目的乃是意识要通过对现实082的扬弃而求其实现的,它不是现成的现实,而是要被造成为现实。但自我意识的第一个目的,是要直观它的直接的抽象的自为存在,换句话说,是要直观到自身是在另一个自我意识里的这一个个别的自我意识,或直观到另一自我意识即是自身。关于这个目的的真理性的认识经验,抬高了自我意识,自此以后,自我意识自身就是目的,因为它同时既是普遍的自我意识又直接在它自身中具有着法则。但在实施它内心法则时,它经验到,个别的本质并不能同时被保存下来,只有通过对个别本质的牺牲,善才能得到实行;而自我意识于是变成德行。德行所取得的经验,只能使它认识到:它的目的本来就已经是实行了的,快乐直接就在行动本身以内,而行动本身就是善。

    这整个领域的概念,即,事物性是精神自身的自为存在这个概念,现在对自我意识变成了事实。既然自我意识已经找到了这个概念,于是它就意识到自己是实在、是直接地表现其自身的个体性;这种个体性不再遭有一个对立着的现实的抵抗,对它而言,只有这个自我表现本身才是对象和目的。

    (a)快乐与必然性

    自我意识,它意识到自己根本就是实在,它的对象就在它自身以内,不过,它所具有的这个对象首先只是自为的,还不是存在着的。存在是作为另一个现实而与它对立着的,因为这现实是属于它的一个现实。自我意识的目的就在于实现它的自为存在,从而将它自身看成为另一个独立的存在。它这第一个目的,是要意识到它自己是在另外一个自我意识里的一个个别的存在,或使另外的这一个自我意识成为它自己;它具有这样的确定性:确信另外的这一个本来或自在地已经就是它自己。——当它从伦理的实体和思维的静止存在中上升而成为它的自为存在时,它已将伦常方面和具体存在里的规律、理性观察所得的知识以及理论等等象一种灰暗的、正在消失着的阴影一样抛到自己身后;因为这些东西,乃是关于这样的一种东西的知识,这种东西,它的自为存在和现实与自我意识的自为存在和现实是另一回事。进入而充实着这个自我意识的,不是天上的精神、不是知识和行动里的普遍性的精神(在这种精神里,个别性的感觉和享受陷于沉寂),而是地上的精神,地上的精神认为只有象个别意识的现实这样的存在,才算是真正的现实。

    它蔑视科学和知性,这人类至高的才能——它奔降于魔鬼的麾下而终必归于沉沦。

    自我意识投身到生活里去,将它出现时所带来的那个纯粹的个体性予以充分发挥。

    它并不那么注意去创造它自己的快乐,而毋宁是直接地取而享受之。惟一存在于它与它自己的现实之间的那些关于科学、规律和原理的阴影,象一层气息奄然的薄雾一样正在趋于消散,根本不能与确信其实在的它那种确定性相抗衡;它为自己去取得生活,就如同去摘取熟透了的果实一样,刚动手去摘取,果实自己也已经落到手里来了。

    [Ⅰ.快乐]

    仅只就一个方面来说,自我意识的行动才是一种**行动;它的目的不在于消灭整个的客观存在,它的行动只涉及到它自己的他在的形式或独立性的形式,这种形式是一种无本质的假象;因为自我意识认为它的他在本身就是这个客观本质或就是它自己的本性或自我性(Selbstheit)。如果**和**的对象在一种原素里是各自独立的,这种原素乃是活的具体存在;可是如果这种原素属于**的对象,那么当这个**获得享受时,原素就被扬弃了。

    但是现在,使双方分离而各为一个独立现实的这个原素是范畴,是一种存在,这种存在本质上是一种表象的东西;因此,这个原素是对于独立性的意识,不管它是天然的意识也好或是发展成为一种规律体系的意识也好,总之,保持个体各自为一独立的个体的,就是这个意识。就事情本身来说,这样的一种分离不是对自我意识的,因为自我意识知道别的自我意识即是它自己固有的本性。自我意识于是达到了这些:享受了快乐,意识到了它自己在一个独立显现着的意识里的实现,直观了两个独立自我意识的统一。

    自我意识达到它的目的,并且正是在它达到目的的时候它经验到了它的目的的真理性。

    它理解它自身是这个个别的、自为存在着的本质,但这个目的的实现却要靠这个目的的扬弃;因为它意识到成为自己对象的不是这个个别的自我意识,而毋宁是它自己与别的自我意识的统一体,因而是扬弃了的个别,或是普遍。

    [Ⅱ.必然性]

    享受过了的快乐固然具有肯定意义,即,它自己成了客观的自我意识,但也同样具有否定意义,即,它已扬弃了它自己。自我意识既然只在肯定意义下理解它自己的实现,那么它在它的意识里所取得的经验就是一个矛盾:在它的经验里,它的个别性所达到的现实性眼看着自己为否定的本质所摧毁;否定的本质虽然毫无现实性地空泛地与现实性对立着,却是吞食这个现实性的一种力量。这种否定的本质不是别的,就是这个个体性本身的概念。但这个个体性还是自我实现着的精神的最贫乏的形态,因为它对它自己而言才是理性的抽象或自为存在与自在存在的直接统一体;因而它的本质仅只是抽象的范畴。不过,它又不再象在观察的精神面前那样是直接的、简单的存在的形式;在观察的精神面前,它是抽象的存在,或当它被设定为外来物的时候,它是事物性一般。而现在在这里,自为存在和中介性都进入到这种事物性里了。因此,这个个体性就出现而为一个以简单本质性的已经发展了的、纯粹的关系为其内容的圆圈。因此,当我们说这个个体性已获得了实现,这只不过意味着,它已将这一圆圈的抽象性从简单的自我意识的封闭中抛出去,而将它们投入于“为它[意识]的存在”或客观扩展的原素里去。

    因而在享受着的快乐里,对于自我意识而言,作为它的本质而成为对象的,即是这些空虚的本质性,如纯粹统一性、纯粹差别及其关系的扩展;除此而外,个体性当作它的本质而经验到的那种对象,再也没有内容。这个内容就是被称为必然性的那个东西;因为所谓必然性、注定的命运等等,正是无法说其究竟做什么,无法说其特定规律和肯定内容是什么的这种东西,因为这种东西就是绝对的、被直观为存在的、纯粹的概念自身,就是简单而空虚的、但又不可遏止不可阻挠的、只以个别性的虚无为其结果为其事业的那种关系。必然性就是这个坚固结实的关联,因为关联着的东西是纯粹的本质性或空虚的抽象性。统一性,差别,关系都是些这样的范畴,它们各个并不是什么自在自为的东西,它们只存在于与其反面的关系中,因而不能脱离关系而独立。它们由于它们的概念而互相关联起来,因为它们都是纯粹的概念自身;而这个绝对的关系和抽象的运动,构成着必然性。

    仅仅个别的个体性,即首先仅仅以纯粹的理性概念为其对象的个体性,因而并不是走出了死的理论而投身于生命里去,而毋宁只是投身于对它自己的无生命性的意识里去,它意识到自己只是个空虚的和外来的必然性,只是个死的现实。

    [Ⅲ.自我意识里的矛盾]

    这是一个过渡,从单一的形式过渡到普遍性的形式,从一个绝对的抽象性过渡到另一个绝对的抽象性,从切断与别的存在的一切联系的、纯粹的自为存在,过渡到纯粹的反面,即过渡到因此而同样抽象的自为存在。这种情况因而表现成这个样子:个体干脆地化为无有,而个别性的绝对的脆弱性则在同样坚硬但绵延持续的现实性那里归于粉碎。——既然个体,作为意识,是它自己与它的反面的统一,那么这个过渡就不是这个个体所意识的;而它的目的和它的实现,以及它以前所以为是本质的东西与自在地是本质的东西之间的矛盾,统通还是这个个体所意识的;——个体体验到在它所做的事情里面,即,在它已经获得了它的生命这一事实里面,有这样的双重意义:它[当时]是去寻求生命,但它所获得的毋宁是死亡。

    从它的活的存在走向无生命的必然性这个过渡,因而对它就显得是一个不通过任何中介的逆转。作为中介的东西,一定是被中介的双方在它那里合而为一的那种东西,因而一定是在一个环节中认识另一环节的意识,意识在它的命运里认识它的目的和行动,在它的目的和行动中认识它的命运,在这个必然性里认识它自己的本质。但是这个统一性对于这个意识而言正是快乐自身,或简单的、个别的情感,而从它这个目的的环节到它真正本质的环节的过渡,对它来说则是向其反对方面的一个纯粹的飞跃。因为这两个环节不是包含在并结合于情感里,而只存在于纯粹的自身里的;纯粹自身乃是一个普遍或思维。意识经验到,对它来说它的真理性应该实现;通过它这个经验,于是意识毋宁对它自己变成了一个不可解的谜;它的行为的后果,在它看起来竟不是它的行为自身。

    在它那里所发生的,对于它而言不是关于它之自在的经验,过渡不是同一个内容和本质的一种简单的形式变换,并不是有时被表象为意识的内容和本质而另外的时候被表象为它自己的对象或被直观了的本质。这样,抽象的必然性就成了粉碎个体性的那个仅仅否定的、未被理解的普遍性的势力。

    这种形态下的自我意识的显现,一直发展到这里。它的存在的最后环节,是它自己丧失于必然性中这个思想,或它自己是一个对它自己来说绝对外来的东西这个思想。但自我意识自身却在这个丧失中得以幸存,因为这个必然性或纯粹的普遍性是它自己的本质。意识的这个自身回复,即知道必然性是它自身,乃是意识的一个新的形态。

    (b)心的规律和自大狂

    必然性真正在自我意识那里的情况,就是必然性对于自我意识这个新形态的情况;在新的形态里,自我意识知道自己是必然的东西;它知道,它在其自身中直接具有着普遍或规律;而这一种规律,由于它直接存在于意识的自为存在中这一规定性,就称为心的规律。自我意识的这个新形态,自为地,作为个别性,也象以前的形态一样地是本质,但是由于它的规定,它却比以前的形态更为丰富;接照它的规定,这个自为存在对于它而言算是必然的或普遍的。

    因此,那直接即是自我意识固有的规律的规律,或在其自身中具有着一个规律的那一个心,乃是这个自我意识所要实现的目的。那么现在有待于看清的是,究竟它的实现是否符合于这个概念,以及究竟它在这个实现中是否意识到它这个规律就是本质。

    [Ⅰ.心的规律和现实的规律]

    有一个现实与这个心对立着。因为在心里的规律首先只是自为的,尚未实现的,因而也就是一种与概念不同的东西。这东西因为与概念不同,于是就把自己规定成一个现实,它是要去实现的东西的反对物,从而是规律与个别性之间的矛盾。这样的现实,于是一方面是一种规律,是个别的个体性受其压制的那一种规律,是与心的规律互相矛盾的那一种强制性的世界秩序;而另一方面,它又是在强制性的世界秩序下的人类,人类不是遵守着内心的规律而是屈服于一个外来的必然性的。——这里已经看得很明显,出现于意识的现在的新形态之对面的这个现实只不过是前面所说的那个个体性与它的真理性相分裂的关系、一个残酷的必然性压抑个体性的关系而已。在我们看来,以前的那个运动所以出现而与新的形态对立,因为新形态是从它那里产生出来的,它既然是新形态所自出的那个环节,它就必然是为这个新形态的。不过,在新形态看来,这个环节仿佛是一种它所偶然碰到的东西,因为自我意识的新形态对于它自己的起源毫无意识,它认为它的本质毋宁在于它是为自己的,或在于它是这个肯定的自在存在的否定。

    这个个体性于是处心积虑要扬弃这个与心的规律矛盾着的必然性以及必然性所带来的痛苦。个体性因而不再是以前只追求个别快乐的那个形态那样轻浮粗率,而成了一种高尚目的那样的庄严诚挚,它在展示它自己的高贵本质和创造人类福利中寻找它的快乐。

    个体性所实现了的东西本身就是规律,因而它的快乐同时也是一切人心的普遍的快乐。

    对它而言,两个东西乃是不可分的:它的快乐就是规律性的东西,而普遍的人类规律的实现又给它提供个别的快乐。因为在它自身以内个体性和必然性直接就是一个东西;规律乃是心的规律。个体性还没有离开它的位置,两者的统一还没有通过统一应有的中介运动而实现,也还没有通过教养而建立起来。直接的、未受教养的本质的实现,就被当作这种本质的高贵性的展示和人类福利的显露。

    相反的,与心的规律对立着的规律是与心分离开来、自为而自由的。受制于这种规律的人类,并不是生活在规律与心的那种令人快乐的统一性里的;人类的生活,如果说不是残酷的分裂和痛苦,至少是于服从规律时缺乏对它自身的享受,于逾越规律时缺乏对它自己的高贵性的意识。由于这种强有力的、神的和人的规律是与心分离开来的,它就被心认为是一个假象,而这个假象被认为应该丧失其还与它联系在一起的东西,即应该丧失其力量与现实性。人和神的规律诚然可以在它的内容上偶然地与心的规律互相一致,从而可能被心的规律所赞同或默许,但对于心来说,本质不在于单纯的规律性本身,而在于它在服从规律性中取得关于它自身的意识,在于它在服从规律性中使自己获得满足。但是如果普遍的必然性的内容与心不相一致,则普遍的必然性,就它的内容来说,自身就什么也不是,而必须让路给心的规律。

    [Ⅱ.将心置入于现实]

    个体于是就实施它的心的规律;心的规律变成了普遍的秩序,而快乐变成了一个自在自为地合乎规律的现实。但在这个实现过程里,规律事实上已经脱离了心,它直接变成了应该予以扬弃的关系。心的规律恰恰由于它自己的实现而不再是一个心的规律,因为它在这个实现过程里获得了存在的形式,变成了普遍的势力,对于存在的形式或普遍的势力来说,这个[特定的]心就漠不相干了。

    这样,个体正因为是它建立了它自己的秩序,发现它自己的秩序不再是属于它的了。

    通过它的规律的实现,个体因而不是建立了它的规律(因为这个实现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