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注释(1/2)

    第54页,第9行。罗马法在德国的威力。——它取代日耳曼法的方式。

    中世纪末期,罗马法成为德意志法学家主要的而且几乎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在那个时期,他们当中大多数人甚至不在德国而在意大利各大学受教育。这些法学家虽然不是政治社会的领导者,却担负着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责任,即使他们无法废除日耳曼法,至少也要改变其形态,尽力使之纳入罗马法的范围。他们将罗马法运用到日耳曼制度中一切看起来与查士丁尼立法略微相似的地方;他们由此而在民族立法中引进了新精神、新惯例;民族立法逐渐改造,变得无法辩认,以至到17世纪,人们简直再也认不出来了。它被一种我也无以名之的名为日耳曼的实为罗马的立法所取代。

    我有理由认为,在法学家的这一工作中,日耳曼旧社会许多阶层的处境大为恶化,尤其是农民的处境;他们当中许多人在此之前,一直保有全部或部分自由,全部或部分财产,这时,却都失去了,这是由于学者们把他们的地位比作史载的罗马奴隶或罗马长期租赁契约中的承租人。

    民族法逐渐改造,人们百般反对也无济于事,这种现象在符腾堡的历史上十分明显。

    自1250年符腾堡伯爵领地问世,到1495年符腾堡公国创立,立法完全是土生土长的;它由习惯法、城市或领主法庭所制订的地方法、三级会议所颁的法规构成;唯有教会事务是由一种外来法——教会法解决。

    自1495年起,立法性质发生变化:罗马法开始渗入:那些在外国学校里研究法学、人们称之为博士的人进入政府,占据了高等法院的领导职务。在整个15世纪初期直到15世纪中期,政治社会都在支持这场反对法学家的斗争,与英国同其发生的斗争相同,但斗争的成果却完全另一样,在1514年蒂宾根议会中,以及在随后历届议会中,封建制度的代表和城市议员提出各种各样的抗议,反对所发生的变化;他们攻击法学家,因为法学家闯入了所有法院,改变了所有习惯法和所有法律的精神或文字。优势最初似乎在他们一方;他们得到政府的许诺,今后在高等法院定要安插从贵族和公爵领地中挑选的有名望有教养的人,而不要安插博士,由政府官员和三级会议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将起草一个通行全国的规章式法典。白费气力!罗马法不久终于从大部分立法中彻底清除民族法,甚至在允许民族法存在的土地上扎根。

    外来法战胜了土生法,许多德国历史学家把这种胜利归之于两个原因:1.将人们的精神引向古代语言与文学的运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民族天才的知识产物的蔑视;2.在整个中世纪一直流行于德意志、表现在这个时代的立法中的思想,即神圣罗马帝国是罗马帝国的继续,罗马帝国的立法是继承神圣罗马帝国的立法。

    但是这些原因并不足以说明为什么这同一罗马法,在同一时期,同时传遍整个欧洲大陆。我认为,这是由于在同一时期,君主**政权在各地稳固确立,欧洲的古老自由化为灰烬,而罗马法这种奴役法,最切合君主们的心意。

    罗马法曾处处使公民社会臻于完善,又到处力求毁坏政治社会,因为罗马法主要是一个非常文明然而非常奴化的民族的作品。国王们热衷于采用它,在他们取得统治权的地方处处确立它。罗马法的解说者们在整个欧洲成为国王的大臣或主要官员。在必要时,法学家们为他们提供法律的支持,以对抗法律。此后他们常常如此办理,当君主破坏了法律,必有一位法学家出来断言这是最合法不过的了,并且引经据典地证明,这种破坏行为是正当的,过错在被压迫者一方。

    第55页,第24行。从封建君主制向民主君主制过渡。

    既然所有的君主制在同一时期都变成了**君主制,那么,政体的这一变化不大可能与在各国在同一时刻的偶然的特殊情况有关。应当认为,这些彼此相似的同期事件,势必来自同时在各地起作用的一种普遍原因。

    这普遍原因就是一种社会状态向另一种社会状态的转变,从封建不平等向民主平等的转变。贵族已被打垮,人民尚未受到教育,一方太低,另一方不够高,无法约束权力的运动。君主的黄金时代有150年,在此期间,他们的统治既稳定又强盛,而这二者通常是互相排斥的:他们像封建君主制那些世袭首领一样神圣,像民主社会的主宰一样**。

    第56页,第16行。德意志自由城市的衰落。——帝国城市(Reichs-staBdte)。

    根据德国历史家的说法,这些城市最光辉的时期,是14世纪和15世纪。那时,它们是财富、艺术、知识之乡,控制着欧洲商业,成为最强盛的文明中心。尤其在德国北方和南方,它们终于与相邻的贵族形成独立同盟,正如在瑞士,城市曾与农民结成同盟。

    到16世纪,它们还保持繁荣;但是衰落时期已经到来。

    三十年战争终于加速了它们的灭亡;几乎没有一座城市在这个时期免于破坏或毁灭。

    然而威斯特伐里亚条约却积极地提到它们,保持它们的直接国家资格,就是说它们直属皇帝;但是一方面是与之相邻的君主,另一方面是皇帝本人——自三十年战争以来,皇帝的权力只能施行于帝国的那些小诸侯——君主与皇帝每天都把城市主权限制在极其狭窄的范围之内。到18世纪,总共还有51座城市;它们在议会中占有两席,并拥有一个独特的呼声;但实际上,它们再也不能左右普通事务。

    在内部,它们负债累累:这些债务一部分是由于人们继续按旧时城市鼎盛期的状况征收帝国税,一部分是由于城市治理不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治理不善似乎源于一种所有城市共有的神秘疾病,不论它们政体形式如何;贵族政体也好,民主政体也好,都生民怨,怨艾即使各不相同,至少都同样激烈:人们说道,在贵族政体下,政府变成了少数家族的小集团:恩惠、私利左右一切;在民主政体下,阴谋诡计、卖官鬻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抱怨政府不够刚直无私。皇帝不得不经常干预城市事务,试图重新确立秩序。城市居民减少,处境悲惨。它们不再是日耳曼文明的中心,艺术离开了这里而在新兴城市中焕发光辉,这些新兴城市是诸侯们的创造,代表着新世界。商业离开了帝国城市;它们昔日的精力和强烈的爱国热忱消失了;大致说来,唯有汉堡依旧是财富和知识的一大中心,但这是出于一些特殊的原因。

    第65页,第11行。弗里德里希二世法典。

    在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各项业绩中,甚至在他的国家内,最不为人知、最不显赫的就是依照他的命令起草并由他的继位者颁布的法典。然而我却不知道还有哪部法典更能说明弗里德里希二世本人以及他的时代,更能充分显示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就人们赋予宪法一词的含义而言,这部法典堪称真正的宪法;它不仅旨在规定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还规定了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它既是一部民法典,又是一部刑法典,还是一部宪章。

    它是基于——或不如说仿佛是基于——若干以极富哲理、极其抽象的形式表述的普遍原则,这些普遍原则在很多方面与1791年宪法中的《人权宣言》所包含的原则相似。

    法典宣布,国家和居民的幸福是社会的目的所在,是法律的限界;法律不能限制公民自由和权利,除非出于共同一致的目的;国家的每个成员均应根据其地位和财产为公益而工作,个人权利应当服从公益。

    法典只字未提君王、王室的继承权问题,甚至连有别于国家权利的个人权利也未提及。国家这个名词已成为人们用来特指王权的唯一名词。

    相反,法典讲到普遍人权:普遍人权建立在谋求自身利益而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天赋自由之上。一切未被自然法或国家的人为法所禁止的行为都是允许的。每个国家居民有权要求国家保卫其人身和财产,假如国家不进行援助,他有权以武力自卫。

    在陈述了这些重大原则之后,立法者没有像1791年宪法中那样,从中引出人民主权的信条,引出自由社会中人民政府的组织,而是突然一转,得出另一同样民主、但却没有自由的结果;他认为国王乃国家的唯一代表,并赋予国王以刚刚承认的社会拥有的一切权利。在这部法典中,君王不再是上帝的代表,他只不过是社会的代表、社会的代理人、社会的公平,弗里德里希在其著作中清清楚楚地这样写着;但是唯有君主代表社会,他独自行使一切权力。法典序言中写道,为整个社会谋利——社会的唯一目的——的义务属于国家元首,他被授权为此目标指挥和调整一切单个人的行动。

    在这位全能的社会代理人的主要义务中,我发现下述几种义务:在国内,维护公共和平与安全,保障每一个人不受暴力侵犯。在国外,他有权缔结和约和战争;唯有他才有权颁布法律,制定普遍的警察规章制度;唯有他拥有权利赦免和撤销刑事诉讼。

    国内现存的一切联合体、一切公共设施均服务于全民的和平与安全,受君主监督领导。为使国家元首能够履行这些职责,必须使他拥有一定收入和实权,因而国家元首有权根据私人财产,根据他们的人身、职业、商业、产品或消费,制订捐税。公职官员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以国家元首名义发布的命令,应该被遵从执行,同元首本人的命令一样。

    在这颗完全现代的头颅下,我们现在即将看到一具完全哥特式的躯体;弗里德里希只不过从他身上去掉了可能妨碍他自己的权力运转的东西,而这整个身体即将形成一庞然大物,仿佛是一种创造物向另一种创造物过渡。在这奇怪的造物中,腓特烈表现出对逻辑的轻蔑,同样也表现出对权力的关切,他不愿攻击尚有自卫能力的东西,以免给自己造成无谓的困难。

    农村居民除了某些地区和某些地方外,尚处于世袭奴役之下,世袭奴役不仅限于与占有一定土地俱来的劳役和服役,而且还扩展到占有者的人身。

    法典重新认可土地所有者的大部分特权;人们甚至可以说,这些特权是违背法典的:因为法典明文规定,在地方惯例与新立法有分歧的情况下,应以新立法为准。法典庄严宣告,国家不得废除任何这类特权,除非通过赎购和履行司法手续。

    的确,法典保证废除真正意义上的奴役(Leibeigenschaet),因为它确立人身奴役;但是代之而起的世袭隶属(ErbunterthaBnigkeit),正如人们读法典本文时所断定的那样,仍旧是一种奴役。

    在这同一法典中,资产者与农民被精心地划分开;在资产阶级和贵族阶级之间,可以辩认出一种中间阶级,它是由非贵族高级官员、教士、专门学校、中学和大学教师组成。

    这些资产者与其他资产阶级有区别,也不与贵族相混同:相反,和贵族相比,他们处在低下地位。一般来说,他们不能购买骑士地产,也不能在民政部门中获得最高职位。他们也无陛见资格,这就是说,极少数情况外,他们不能去宫廷,家庭成员绝不能随同前往。像在法国一样,随着这个阶级一天天更有教养、影响更大,这种低下的地位便更伤害人心,资产阶级出身的国家官员即使不占据最显赫职位,也已占据了那些最繁重最有作为的职位。对贵族特权的怒火在法国曾大大促进大革命,在德国则酿成了最初对法国大革命的赞赏。法典的首要编纂者固然是个资产者,不过他无疑在遵循其主公的命令。

    在德国的这部分,欧洲古老政体尚未充分毁灭,所以弗里德里希认为,尽管这个政体激起他的蔑视,要使那些残余消失,尚需时日。一般来说,他只限于剥夺贵族作为团体而集会和治理的权利,而让贵族个人保留其特权;他只对某些权利加以限制,规定其使用。结果呢,这部在法国哲学家的弟子的命令下拟订、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后付诸实施的法典,成为最真实、最新的立法文件,为行将被法国革命从全欧洲废除的封建不平等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法典宣布贵族阶级是国家的主要团体,并明文规定,贵族中有能力者应被优先提名担任所有荣誉职位。唯有贵族才能拥有贵族财产,才能创立代理继承,才能享有贵族财产固有的狩猎和司法权,以及赞助教堂权;唯有贵族才能以所占土地为自己命名。因特别例外而被批准占有贵族财产的资产者,只能在许可的严格范围内,享受占有相同财产所赋予的权利和荣誉。资产者即使成为贵族财产占有者,也不能将贵族财产留给资产者继承人,除非继承人属第一亲等。在没有这类继承人或其他贵族继承人的情况下,死后财产必须拍卖。

    弗里德里希法典最有特色的部分,是其中附加的有关政治方面的刑法。

    弗里德里希的继位者弗里德里希-纪尧姆二世不管立法中包括我刚概述的封建**部分,仍旧认为他叔父的这件作品有革命倾向,因此直到1794年才予以发表,据说他之所以放心是由于他想那些出色的刑法条文可以纠正这部法典所包含的有害原则。确实,人们从来没有,从那以来也没有,见过比这更全面的类似刑法。不仅起义与密谋遭到最严厉处罚,就连对政府法令不尊敬的批评也在严厉镇压之列。严禁购买、散发危险读物:印刷、出版、发行者要对作者的行为负责。舞会、化装舞会和其他娱乐活动被宣布为公开集会,必须得到警方批准,在公共场合聚餐亦然。出版言论自由受严密专横的监督。禁止携带火器。

    最后,这部一半取自中世纪的法典还包括一些规定,其中央集权制的极端精神与社会主义相接近。例如法典宣布,凡无力维持生活、无权取得领主赈济和公社赈济者,其衣食、雇佣、工资均由国家负责解决:必须保证这些人有力所能及的工作。国家必须成立拯救公民贫困的设施。此外,国家有权取消那些鼓励好吃懒做的基金,亲手把这些设施所拥有的钱散发给穷人。

    理论上大胆创新,实践上谨小慎微,是弗里德里希二世法典处处可见的特点。它一方面宣布,现代社会一大原则就是人人必须平等纳税;另一方面却允许那些提倡免除捐税的各省法律继续存在。法典规定,臣民与君主之间的争讼须按处理所有其他诉讼的形式和规定进行裁决;而实际上,当此规定违忤国王的利益或感情时,它从未被执行。人们大张旗鼓地炫耀桑苏西堡的风车,却在其他许多场合,不声不响地破坏法律。

    普鲁士民族似乎对法典的公布毫无察觉,这证明法典虽然外表上革新很多,实际上很少革新,因而要想了解18世纪末德国这部分地区的社会真实状况,研究这部法典才是怪事。

    当时只有法学家才研究它,今天,不少开明人士也没有读过它。

    第86页,第19行。

    18世纪市政方面的一个最突出特征,不是废除一切代议制和一切公众干预,而是市政所遵循的规章制度的极端不稳定,法律朝令夕改,不断变化,时而重新使用,时而弃之不用,时而增,时而减。法律的这种不断变动最能说明地方自由被贬低到何种程度,对这点似乎无人注意。光是这种变动性就足以预先摧毁对政治机构的所有特殊观念,所有思古幽情,所有地方爱国心,而政治机构是最宜于保持这些思想感情的。这样,人们为大革命行将进行的对历史的大破坏做了准备。

    第88页,第9行。

    路易十四破坏城市市政自由的借口是城市财政管理不善。但是自路易十四改革以来,财政管理不善继续存在,并且更加恶化,蒂尔戈以充分理由指出这一点。他还补充说:大部分城市今天负债累累,部分是由于它们曾借钱给政府,部分是由于市政官员糜费铺张,他们花着别人的钱,却不向居民报告帐目,也不用听取居民的忠告,他们变本加厉,以示显赫,有时还从中渔利。

    第97页,第9行。正是在加拿大,人们才能最好地评价旧制度的行政中央集权制。

    正是在殖民地,人们才能够最好地评价宗主国政府的面貌,因为正是在那些地方,通常政府的所有特征被放大,并且更明显。当我想评价路易十四政府的精神和弊病时,我应当去加拿大。于是我就像用显微镜一样,发现物体的变态。

    在加拿大,不存在那些由旧现象或旧的社会状况构成的大量障碍与自治精神的自由发展作公开或暗中的对抗。这里几乎没有什么贵族阶级,或者至少他们在这里已失去了根基;教会不再占统治地位;封建传统已经丧失或已经模糊不清;司法权力不再扎根于古老制度和古老习俗。没有什么东西阻碍中央权力尽量发展,按它内在的精神制定一切法律。因而在加拿大,根本不存在城市或省级政治制度,不存在经授权的集体权力和被允许的个人立法创议权。总督的地位比在法国优越得多;管辖事务比在宗主国多得多,尽管与巴黎相隔1800法里,竟欲从巴黎统辖一切;政府从未采取重大方针使殖民地民丰物阜,相反却千方百计强行增加和散布人口:强制种植,所有源于转让土地的诉讼不交法庭而由政府独自审理;必须用某种方式种植,强制人们在某些地点定居而不得在其他地点定居,等等,这些事情发生在路易十四时代;敕令由科尔贝尔副署。人们已经感到处于现代中央集权制下,就像在阿尔及利亚。实际上,加拿大就是阿尔及利亚一向存在状况的忠实写照。在这两个地方人们都能看到同人口几乎同样众多的政府,它压倒一切,积极活跃,制定规章,强制人民执行,它要预见一切,负责一切,总是比被治理者本人更了解被治理者的利益,它不停地活动,却毫无收获。

    相反在美国,英国人的地方分权制度发扬光大:市镇变成几乎独立的市政府,成为某种民主共和国。构成英国政体和风尚的基础的共和成分畅行无阻并在发展。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在英国管事不多,个人却大有作为;在美国,政府可以说不再介入任何事务,个人联合起来,一切都干。由于没有上层阶级,加拿大居民比同时期的法国居民更加服从政府,而英属各州的居民却变得越来越独立于政权之外。

    这两个殖民地最终建立了完全民主的社会;但是在这里,起码在加拿大尚属法国这个时期,平等与**政府混合在一起;在英属各州,平等与自由结为一体。至于两种殖民方式的物质后果如何,人们知道,1763年,即征服时期,加拿大人口为6万人,英属各州则为300万人。

    第125页,第9行。共同讨论事务所起的反种姓作用。

    从18世纪农业协会为数不多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共同讨论共同利益起了反种姓作用。这些会议是在大革命之前30年,在旧制度的盛期召开的,并且只涉及理论问题,只有通过理论问题,人们才辩论不同阶级感兴趣并能一起讨论的各种问题。虽然如此,人们立即从中感到人与人互相接近,互相融合,看到合乎理性的改革思想占领了非特权者的心,也占领了特权者的心,然而讨论涉及的不过是管理和农业而已。

    我相信,没有一个政府像旧制度的政府那样,从来只在它自身寻求力量,总是使人们分化。大革命之际,法国存在的荒谬可笑的不平等现象只有在这种政府下方能维持;最轻微地接触一下自治,这个政府就得发生深刻变化,迅速改造,否则就被摧毁。

    第125页,第10行。

    各省自由是古老的,同人们的习惯、风俗、回忆融合为一,而**制度是新出现的,这时,没有全民族自由,各省自由也能存在若干时日;但是若认为取消了普遍自由,仍能任意创造甚至长期维持地方自由,这种观点是荒谬的。

    第126页,第11行。

    在一封呈递国王的奏折中,蒂尔戈以那种我觉得极为精确的方式,概括了贵族捐税特权的真正范围:

    “1.特权者如拥有一块面积四犁地的农场,能免纳人头税。这样的农场在巴黎附近通常应纳税2000法郎。

    “2.这些特权者绝对不必为树林、牧场、葡萄园、池塘以及城堡周围的或大或小的土地交付费用。有些地区的主要出产是在牧场或葡萄园,那么支配这些土地的贵族便免缴全部捐税,这些捐税都落在交军役税者头上;这第二种好处可谓大矣。”

    第136页,第7行。

    在《阿瑟·扬1789年游记》中,可以找到一帧绘制精美、框架纤巧的关于两种社会状况的小幅图画,在这里我禁不住要将它摆出来。

    阿瑟·扬游历法国时,恰值导致攻占巴士底狱的第一次动乱之际,他由于头上没戴帽徽,在一个村子里被一群老百姓抓住,要将他扭送监狱。为摆脱困境,他设法跟他们谈了如下这一小段话:

    “先生们,”他说道,“有人刚才说,捐税必须像从前一样缴纳。捐税肯定必须缴纳,但并不是像从前那样。必须像在英国那样缴纳捐税。我们有许多你们所没有的捐税;但是第三等级——人民不纳捐税;捐税只由富人承担。在英国,每个窗户都要纳税;但是房子只有六个窗户的人家不用纳税。领主缴纳二十分之一税和军役税;但是一个花园的小所有者不纳分文。富人要为他的车马、仆人纳税,甚至为他有打山鹑的自由而纳税;小所有者与所有这些捐税一概无关。不仅如此!在英国,我们有一项捐税由富人缴纳,用来救济穷人。因此,如果必须继续缴纳捐税,那就应该用另一种方式缴纳。英国的方法是再好不过的了。

    “由于我的蹩脚法语和他们的方言无甚出入,他们完全听懂了我的意思;我讲话中的每个字都博得他们的欢呼,他们想我一定是位好人,而我也证实了这一点,我高呼:第三等级万岁!他们当即用一起欢呼声放我通行。”

    第148页,第12行。1789年贵族阶级陈情书分析。

    我认为,法国革命是唯一这样的一场革命,在它开始时,不同阶级能分别真实地表达他们的思想,表白他们的感情,而这是在他们的思想感情还未被革命歪曲或改变之前。众所周知,这一真实的表达记录在1789年三个等级起草的陈情书中。这些陈情书或奏折是与之相关的每一个等级在充分自由、面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条件下拟定的;它经过有关方面长时间的讨论和起草人的反复思考;因此那个时代的政府,当它对国民讲话时,并不同时既负责提问又负责回答。在起草陈情书的时期,有人将陈情书的主要部分汇编并印成三卷,现在所有图书馆均可看到。陈情书原件现存国家档案馆,起草陈情书会议记录也存放在一起,同一时期内克先生和他的代理人就这些会议而互通的信函有一部分也在那里。文献汇集起来能印成一部对开本的多卷本丛书。这是旧法兰西留给我们的最珍贵的文献,凡想知道我们先辈在大革命爆发之际的精神状态的人,必须不断查阅这些文献。

    我原先想,上文所提的印作三卷的摘要也许只是一部分作品,不能精确地再现这次大规模调查的特点;但是作过一番比较以后,我发现在大幅绘画与缩小了的复制品之间,有极大的相似之处。

    我这里列出贵族阶级陈情书摘要,以便使人们了解贵族阶级绝大多数的真实感情。人们从中可以清楚看到贵族阶级的绝大多数人顽固地要保持哪些旧特权,情愿让出哪些特权,并主动提出牺牲哪些特权。人们从中尤其可以发现当时在有关政治自由问题上激励整个贵族阶级的全部精神。一幅何等怪异凄惨的图画!

    个人权利。贵族首先要求起草一份有关一切人的权利的明确宣言,该宣言要确认人们的自由,确保人们的安全。

    人身自由。贵族希望在尚存封建领地奴役制的地方,废除奴役制,并设法取消黑奴贸易;每个人均可到自己想去的地方自由旅行或定居,不论是在王国内外,而不被横加逮捕;

    改革警察规章的流弊,今后警察即使在骚乱时期,也由法官控制;个人只能由本来的法官逮捕和审判;因此,国家监狱和其他非法拘押所均应拆除。有些贵族要求拆毁巴士底狱。巴黎贵族尤其坚持这一点。

    必须禁止所有密札或国王密札。——如果国家危急,必须逮捕公民而不将其立即送交普通法庭,那就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滥施刑罚,或是将拘留一事通知国务会议,或是用其他方法。

    贵族阶级要求废除所有特别委员会,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