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鱼菜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旧制度与大革命-法-托克维尔 > 第四章 行政法院与官员保证制是旧制度的体制

第四章 行政法院与官员保证制是旧制度的体制(2/2)

件。我曾找到一些以此方式作出的判决,判处一些人苦役甚至死刑。17世纪末,总督审理的刑事诉讼仍很多。

    近代法学家使我们确信,自大革命以来行政法已取得了巨大进步,他们说道:“从前司法权和行政权互相混淆;从那以后人们将它们区别开来,各就其位。”要想充分认识这里谈到的进步,就永远不能忘记,一方面,旧制度下的司法权不断超出其权力的自然范围,另一方面,司法权从未全面履行其职权。如果对这两方面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那么,对事情的看法就是不全面的、错误的。法庭时而获准制定政府规章,这显然超出法庭所辖范围;时而又被禁止审理真正的诉讼,这等于被排除于自身权限之外。确实,我们已将司法权逐出行政领域,旧制度将它留在这个领域是非常不妥当的;但是与此同时,正如人们所见,政府不断介入司法的天然领域,而我们听之任之:其实权力的混乱在这两个方面同样危险,甚至后者更危险;因为法庭干预政府只对案件有害,政府干预法庭则使人们堕落,使他们变得兼有革命性和奴性。

    在60年来法国永久确立的九部或十部宪法中,有一部明文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未经事先批准,不得由普通法庭起诉。该条款是个很妙的发明,因此,人们在摧毁这部宪法的同时,小心翼翼从废墟中把此条款挽救出来,而且此后又小心翼翼地使它免遭革命的摧残。行政官习惯于将这一条款所授予的特权称为1789年的伟大成果;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同样搞错了:因为,在君主制下,政府和今天一样,千方百计不使政府官员处境尴尬,像普通公民一样,在法庭上承认犯罪。两个时代之间,唯一实质性的区别在于:大革命以前,政府只有依靠不合法和专横的手段才能庇护政府官员,而大革命以来,它已能合法地让他们违犯法律。

    当旧制度的法庭想对中央政权的任何一位代表起诉时,通常必须干预御前会议的一道判决:被告不受法官审理,应转交御前会议任命的专员审理;因为,正如当时一位行政法院成员所写的那样,被攻击的官员会在普通法官的脑中形成偏见,王权因而受到危害。这类调案绝不是相隔很久才发生,而是每天都有;不仅涉及要员,而且涉及芝麻小官。只要与政府有一丝一缕的关系便可以除政府之外天不怕地不怕。桥梁公路工程局有个负责指挥徭役的监工被一个受他虐待的农民控诉。御前会议宣布此案为调案,总工程师私下致函总督谈及此事:“确实,该监工应受指摘,但不应因此而任事态自行发展;对于公路桥梁局来说,最重要的是使普通法庭既不听取也不受理役工对监工的诉状。此例一开,公众由于仇恨这些官员便会提出连续不断的诉讼,工程将受到影响。”

    在另一种情况下,一个国家承包人拿了邻人地里的物资,总督亲自向财政总监报告:“我简直无法向您充分说明,将政府承包人听凭普通法庭审判,对政府的利益将带来多么大的危害,因为普通法庭的原则与政府的原则从来都是不相容的。”

    这几行文字是整整一个世纪以前写的,写这些话的政府官员却多像我们同时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