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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今天所谓的政府管理监督乃是旧制度的一种体制(1/2)

    在法国,城市自由在封建制度崩溃后依然存在。当领主已不再治理乡村时,城市仍保持自治权。直到17世纪末,还能遇到这种自治城市,它们继续组成一个个小型民主共和国,行政官由全体人民自由选举,对全体人民负责,公共生活活跃,城市为自己的权利感到自豪,对自己的独立无比珍惜。

    直到1692年才首次普遍取消选举制度。城市的各种职务从此可以鬻买,就是说国王在各城市向某些居民出售永久统治他人的权利。

    这就把人民福利和城市自由一起牺牲掉了;因为,当问题只涉及法官时,卖官鬻爵往往是有益的,因为好的司法的首要条件即是法官完全独立;但是当涉及行政制度本身时,卖官鬻爵却始终是十分有害的,在这里需要的是责任心、服从和热忱。旧君主制政府很了解这一点,因此它倍加小心,避免将强加于城市的制度用于自身,总督和总督代理的职务绝不出卖。

    值得历史大加蔑视的是,这场伟大的革命在并无任何政治目的情况下完成了。路易十一之所以限制城市自由,是因为它的民主性使他感到恐惧;路易十四之所以摧毁城市自由并非出于恐惧,真实情况是他把城市自由出售给所有能赎买的城市。其实他并不想废除城市自由,而是想以此为交易,即使他实际上废除了城市自由,那也决非本意,而仅仅是基于财政目的的权宜之计。奇怪的是,这套把戏一成不变,竟然持续了80年。在这期间,曾向城市其次出售选举城市官员的权利,当城市重又尝到其中的甜头时,这种权利又被收回,以便重新出售。这种做法的动机始终如一,人们对此通常直言不讳。1722年敕令的前言说道:“财政上的需要迫使我们去寻找减轻负担的最稳妥的办法。”手段是很稳妥,但是对于承受这奇怪捐税的人来说,却是毁灭性的。1764年,一位总督致函财政总监道:“历来为赎买城市官职而付的钱,其数额之大使我震惊。这笔财政总数用于有益的事业本当为城市谋利,然而结果相反,城市只感受到政府的压迫和这些官职享有的种种特权。”在旧制度的整个面貌上,我看没有比这更无耻的特征了。

    今天要准确说出18世纪城市管理情况是很困难的;正如刚才所说,不管城市政权的根源如何不断变化,每个城市仍旧保留着古老体制的某些残余,而且还有各自的运用方式。也许在法国不存在两座绝对相同的城市;但是这种差异性产生一种错觉,它掩盖了相似性。

    1764年,政府着手制订一项治理城市的普遍法规。为此,各省总督须就各个城市当时行事方式写成奏文。我找到了这次调查的部分文献,读过之后,我确信几乎各个城市都是以同一种方式进行管理的。差异只是表面的,本质则处处相同。

    最为常见的是,城市政府被委托给两个会议。所有大城市和大部分小城市都是如此。

    第一个会议由城市官员组成,人数多少视城市规模而定:

    这是市镇的执行权力机构,时人称之为城市政府。其成员在国王确立选举制或城市能赎买官职时,经选举产生,行使临时权力。当国王收回官职并将其出售时,他们便依赖财政手段,永久履行职权,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因为这种商品随着城市政权逐渐从属中央政权而日益贬值。在任何情况下,城市官员不领薪金,但他们总是免税并享有特权。他们中间没有等级顺序;行政权是集体的。行政官不能独自领导和负责市政。市长是市政府的主席,但不是城市的行政官。

    第二个会议名为全民大会,在还实行选举制的地方,它选举城市政府,在各城市继续参与主要事务。

    15世纪,全民大会常由全民组成;一份调查奏文说,这种习俗符合我们先人的人民特性。那时选举城市官员的是全体人民;官员有时要咨询人民的意见并向人民汇报。17世纪末,这种办法有时还实行。

    18世纪,人民已不再作为一个整体构成全体会议。全民大会差不多一直实行代议制。但是必须注意,全民大会不再经民众选举,不再听取民众意志。全民大会到处都由显贵组成,其中有些人因其特殊身份而出席会议,另一些人则是由行会或团体所派,每个人都在这里履行该特殊小社会赋予他的强制委托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权显贵在全民大会中人数倍增;工业行会的代表为数日少,甚至不再出现。在全民大会中只能见到团体代表,就是说,会议只包括资产者,几乎不再接纳手工业者。人民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轻信徒有其表的自由,当时各地人民都不再关心市镇事务,而像局外人一样生活在家墙之内。行政官员一次次试图在人民中唤起那种在中世纪曾建树种种奇迹的城市爱国主义精神,但毫无结果:人民不闻不问。至关重大的城市利益看来也不能打动他们。在那些还保留自由选举假象的地方,若是让人民去投票,他们坚持弃权。历史上这种事屡见不鲜。几乎所有那些曾经摧毁自由的君主最初都想保持形式上的自由:自奥古斯都至今一向如此;他们自以为这样便可将只有**力量才能给与的种种便利与公众认可的道德力量结合起来。这种尝试几乎全告失败,人们很快便发现,要长期维持这些没有真实内容的骗人假象是不可能的。

    因此在18世纪,各城市的政府便到处蜕化为小寡头政治。某些家族以一己之见主宰城市全部事务,远避公众耳目,不对公众负责:在全法国,这种行政制度都染上这种弊病。所有总督都指出这个弊病;但是他们想出的唯一良方只是使地方权力越来越隶属于中央政府。

    然而要想有所改观非常困难;尽管不断有一道道敕令改革所有城市的行政制度,各城市的本身法规却常常被御前会议的各项未行注册的规定所推翻,这些规定是根据各总督的建议制定的,事前既未进行调查,而且有时连城市居民自己也未想到。

    某一城市遭到类似裁决的打击,它的居民说道:“这项措施使城市中所有等级震惊,他们绝未料到会有这样的措施。”

    城市不能设立入市关卡,不能征收捐税,不能抵押、出售、诉讼,不能租赁城市财产,不能加以管理,不能使用城市收入中的盈余部分,除非得到依据总督报告而发出的御前会议裁决。城市一切工程都得依照御前会议裁决的方案和预算进行。工程招标是在总督或总督代理面前进行,而且通常由国家工程师或建筑师主持工程。这一点将使那些以为在法国所见皆新的人大为吃惊。

    但是中央政府涉足城市管理之深远胜于这项规定所示范围;它的权力远远大于它的权利。

    在18世纪中期财政总监致各省总督的一份通告里,我找到这样一段话:“你们须格外注意城市会议中发生的一切。你们须提交最精确的报告,汇报会议的各项决定,连同你们的意见一并迅速寄送我处。”

    从总督和总督代理间的通信中,我们看到政府实际上控制着城市一切事务,无论巨细。所有事务都须征询总督的意见,他对每件事都有坚定意见;他一直管到节日庆祝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公众的喜庆活动也由总督主持,由他下令点燃灯火,为房屋张灯结彩。有一位总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