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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何以几乎全欧洲都有完全相同的制度,它们如何到处陷于崩溃(1/2)

    曾经推翻罗马帝国并最终建立了近代国家的那些民族,在种族、国家、语言诸方面都各不相同;他们只是在不开化这点上彼此相似。自从定居于罗马帝国的土地之日起,长时期内,他们互相厮杀,一片混乱,而当终于稳定下来时,他们发现被自己造成的一片片废墟分隔开来。文明毁灭殆尽,公共秩序荡然无存,人际关系变得艰难险恶,庞大的欧洲社会分裂为千百个彼此迥异、互相敌对、老死不相往来的小社会。

    可是,在这片支离破碎的混沌之中,突然间涌现出统一的法律。

    这些制度并非模仿罗马法制,而是与罗马法相对立,人们利用罗马法才能改造它们、废除它们。它们的面貌独特,与人类以前建立的法律截然不同。它们彼此匀称对应,共同构成了由一个个连接紧密的部分组合的整体,其严密程度不下于我们现代的法典条文;这是用于半野蛮社会的高深的法律。

    这种立法怎么会形成、推广并最终遍行欧洲呢?这个问题我并不想探讨。可以肯定的是,早在中世纪,这种立法就或多或少在欧洲各地出现,而且在很多国家,它排除其他一切立法,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

    我有机会研究了英、法、德诸国中世纪政治制度。随着研究的深入,我十分惊异地看到,所有这些法律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尽管各个民族彼此不同,很少融合,却有如此相似的法律,这不能不使我为之赞叹。由于地点不同,这些法律在细节上出现不断的、无止境的变化,但是它们的基础却到处都一样。当我在古老的德意志立法中发现某种政治制度、规章、权力时,我事先就已知道,如果仔细研究下去,也会在英国和法国找到本质上完全相同的东西,而我也确实找到了它。英、法、德三民族,只要研究其中一个,其他两个就更好理解了。

    在这三个国家里,政府都是依据同一准则行事,议会都是由同样成分组成,并被赋予同样权力。社会以同样方式被划分,同样的等级制度出现在不同阶级之间;贵族占据同样的地位,拥有同样的特权、同样的面貌、同样的秉赋:彼此毫无区别,到处都一模一样。

    城市结构彼此相似,农村依同样方法治理。农民的处境没有什么不同,土地按同样的方式为人们所拥有,所占据,所耕种,耕者承担同样的义务。从波兰边界到爱尔兰海,领主庄园、领主法庭、采邑、征收年贡土地、服徭役、封建义务、行会等,一切都彼此相似,有时连名称都一样。而更引人注意的是,所有这些彼此相似的制度,都源于同一种精神。可以说,14世纪欧洲的社会、政治、行政、司法、经济和文学制度所具有的相似性,比当今制度具有的相似性更大,尽管现代文明致力于开辟条条道路,冲破重重关卡。

    我的目的不是要讲述欧洲的旧政体如何逐渐削弱颓败;我只想指出,在18世纪欧洲政体到处濒临崩溃。一般说来,这种衰落在大陆东部不太突出,在大陆西部较为突出;但是在一切地方都能见到旧政体的老化,甚至衰败。

    中世纪各种制度的逐渐衰落过程,从当时的档案中可以找到证明。我们知道,当时的领地都有名为“土地赋税清册”的登记簿,在上面一个世纪一个世纪地标出采邑和征收年贡土地界限,欠付地租、服劳役以及当地惯例。我看过14世纪的土地赋税清册,它们记载清晰、井井有条、十分确切,堪称杰作。尽管知识已普遍进步,可是离我们年代越近,土地赋税清册反倒变得模糊、杂乱无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