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四章 明治维新(1/2)

    宣告近代日本到来的战斗口号是“尊王攘夷”,即“王政复古,驱逐夷狄”。这一口号的目的在于使日本免遭外国侮辱,并恢复到天皇和将军“双重统治”以前的十世纪的黄金时代。京都天皇朝廷最为反动。天皇派的胜利,在天皇支持者的心目中,就是要使外国人屈辱,并把他们驱逐出去;就是重新恢复日本的传统生活方式,就是要剥夺“改革派”在国内外事务上的发言权。强大的外样大名成了倒幕派的先锋,他们想通过“王政复古”取代德川氏而统治日本,只要求换一下当权者。农民们盼望多保留一些自己收获的稻米,却讨厌“改革”。武士阶层则希望保持俸禄,并能挥刀上阵建立功勋。在财政上支持王政复古派军队的商人们,希望推行重商主义,却从未指责过封建制度。

    1868年,倒幕势力取得胜利,宣告王政复古,“双重统治”结束。当时,以西方的标准来看,胜利者将推行的乃是一种极为保守的孤立主义政策,但新政府一开始就采取了相反的方针。它成立后不到一年,就取消了大名在各藩的征税权。它收回了“版籍”,把原按“四公六民”分成中交给大名①的“四成”收归政府。但这种剥夺不是无偿的,政府发给每个大名相当其正常收入一半左右的俸禄额,同时,还免去他们抚养武士及公共建设的费用。武士亦和大名一样,从政府领取俸禄。在以后的五年中,又从法律上废除了等级间的不平等及作为等级、地位的服饰等外观标志,甚至下令“散发”①。贱民被解放了。废除了禁止土地转让的法令。撤除了各藩之间的关卡。取消了佛教的国教地位。到1876年,又把大名及武士的俸禄折成偿还期为五至十五年的秩禄公债一次发给②,其数额则按每个人在德川时代所领取的固定俸禄额而定。这一笔钱乃供他们有可能创办新式的非封建性企业。“这是早在德川时代已经证迹俱在的商业金融巨子与封建土地贵族的那种特殊结合的最后确立。”③

    ① 大名:德川幕府时代封地(“知行地”)万石以上的高级武士,亦即各藩藩主,或称“诸侯”。——译者

    ① 指“散发脱刀令”,1871年公布。准许自由剪发,废除佩刀,以破除旧习,提倡“文化开明”——译者

    ② 此处原著及日译本均不确。应为“一次发给相当五至十四年俸禄额的秩禄公债”(自第六年起每年抽签还本付息,三十年内付清)。——译者

    ③ Norman,《日本近代国家的诞生》第96页。(此处中译文采自该书中译本:《日本维新史》第97页。姚曾廙译,商务,1962年版。——译者)

    新生的明治政府的这些重大改革是不得人心的。在当时,一般人对1871年至1873年的侵略朝鲜(“征韩”)远比对这些措施更有普遍的热诚。明治政府则不仅没有动摇其彻底改革的方针,并且否决了侵略朝鲜的计划。政府的施政方针与绝大多数为建立明治政府而奋战者的愿望强烈对立,以至在1877年,这些对立派的伟大领导人西乡隆盛组织了大规模的**叛乱。他的军队代表了尊王派维持封建制度的全部愿望,明治政府则在“王政复古”实现后第一年就背叛了这种愿望。政府招募了一支由一般平民组成的义勇军,击溃了西乡隆盛的士族军队。不过,这次叛乱也足以证明当时政府所激起的国内不满有多么强烈。

    农民的不满也同样强烈。从1868年到1878年,即明治最初十年间,至少爆发了190起农民起义。直到1877年,新政府才缓缓举步,减轻压在农民身上的重税,所以,也难怪农民们感到新政府眼中丝毫没有他们。农民们还反对建立学校、征兵制、丈量土地、散发令、给贱民以平等待遇、官方对佛教的极端限制、改用阳历,以及其他许多改变他们久已习惯的生活方式的措施。

    那么,是什么人使这个“政府”进行了如此激烈的、不得人心的改革呢?是封建时代日本那些特殊习俗就已经孕育了的下级武士和商人的“特殊联盟”。这些武士作为大名的心腹家臣磨炼了政治手段,经营和管理着各藩的垄断企业,如矿山、纺织、造纸等;而这些商人则购买了武士身份。并在武士阶层中普及了生产技术知识。这种武士和商人的联盟迅速把那些富于信心的干练人才推上前台,为明治政府出谋划策并组织实施。不过,问题并不在于他们出身于哪个阶级,而在于他们为什么能如此精明能干并且敢于实践。十九世纪后半叶刚刚脱离中世纪的日本,其国力之衰弱犹如今日之泰国,却能产生一批洞察形势的领导人,成功地推行了一个最需要政治手腕的大事业,超过任何民族所曾尝试。这些领导人的长处和短处都来源于传统的日本人的民族特性,本书的主题就是要探讨这种民族特性过去如何,现在又如何。这里,我们只能暂先了解一下明治政治家是如何完成这一事业的。

    他们根本没有把自己的任务看成是意识形态的革命,而是当作一项事业。他们心中的目标就是要使日本成为世界上一个举足轻重的强国。他们并不是偶像破坏者,既没有把封建阶级骂得一无是处,也没有剥夺其财产,而是诱之以厚禄,使他们转而永远支持政府。他们终于改善了农民的境遇。其所以晚了十年,与其说是出于从阶级立场上拒绝农民对政府的要求,毋宁说是由于明治初期国库的匮乏状况。

    不过,执掌明治政权的那些精明强干的政治家,拒绝一切废除等级制的思想。“王政复古”使天皇位居顶峰,废除了将军,简化了等级制。王政复古后的政治家又废除了藩,消除了忠于藩主和忠于国家之间的矛盾。这些变化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等级制的习惯,只是赋予了一个新的位置。那些被称为“阁下”的新领导人为了向国民推行他们的卓越政纲,甚至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他们交替使用施加压力和给予恩惠的办法,恩威并施,以求贯彻目的。但是,在公共舆论不赞成改用太阳历、设立公共学校及废除对秽多等贱民的不平等待遇等等时,他们丝毫也没想要去迎合。

    自上施予的恩惠之一就是1889年天皇赐给人民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它给予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并设立了议会。这部宪法是“阁下”们在对西方各国宪法进行了研究批判之后,精心拟定的。不过,宪法起草者“采取了一切预防步骤,以防止人民的干涉和舆论的侵扰”①,负责起草宪法的机构②是隶属于宫内省的一个局,因而是神圣不可冒犯的。

    ① 金子坚太郎子爵语,见诺曼《日本近代国家的诞生》第88页。日译者按:88页,当系188页之误。这段译文见诺曼:《日本维新史》第187页注②。——译者

    ② 指制度取调局。——日译者

    明治的政治家们非常清楚自己的目的。1880年,宪法草拟者伊藤博文公爵派遣木户(孝允)③侯爵前往英国,就日本目前遇到的问题,听取斯宾塞(Herbert Spencer)②的意见。经过漫长的交谈,斯宾塞写了意见寄致伊藤。关于等级制,斯宾塞写道,日本在其传统习俗中有一个无以伦比的、国民福利的基础,应当加以维护、培育。他说,对长辈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优点。日本将在“长辈”的领导下稳步前进,并可克服很多个人主义国家中无法避免的种种困难。此信验证了他们的信念,明治大政治家们对此十分满意。他们力图在现代世界中保持日本那种“适得其所”的优点。他们不想破坏等级制习惯。

    ③ 伊藤博文一行赴欧是在1882年。在此五年前,1877年,木户孝允已死,因此,水户不可能承担此任。这里当系金子坚太郎子爵之误。金子奉伊藤之命,率随员中桥德五郎、木内重四郎、水上浩躬、太田奉三郎等,于1889年携英文本日本宪法前往欧洲,征求各方家意见,并会见了斯宾塞。见金子坚:《帝国宪法之由来》(收入国家学会编:《明治宪政经济史论》,大正八年刊)第40页。——日译者

    ④ 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英国著名进化论社会学家。所著《社会学原理》,我国严复译出,名为《群学肆言》。——译者

    不论是政治、宗教或经济,明治政治家们在各个活动领域中都明确规定国家和人民之间“各安其分”的义务。其整个安排和美国、英国截然不同,以至我们经常会忽视最基本的要点。当然,上面有强有力的统治,无须服从公众舆论的指挥。政府掌握在等级制上层人物手中,绝不包括选举产生的人物。在这一阶层中,人民没有丝毫发言权。在1940年,政府最高层的组成者都是一些可以随时“谒见”天皇的重臣、天皇身边的顾问、以及以天皇御玺任命的官员,后者包括阁僚、府县知事、法官、各局长官及其他高官。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是无法达到等级制中这样高的地位的。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对遴选、任命内阁成员及大藏省或运输省局长就更说不上有什么发言权。普选产生的众议院代表国民的意见,虽然有对政府高官提出质询或批评的某种特权,但对任命、决策或预算等则没有丝毫真正的发言权。也没有法律的创议制。众议院还受到由不经选举产生的贵族院的制约,贵族院议员中贵族占半数,另有四分之一由天皇敕选。贵族院对法律的批准权与众议院几乎相等,这就又规定了一种等级性的控制。

    这样就保证日本政府中的高级职位都掌握在“阁下”们手中。但是,这决不意味着日本在“各安其分”的体制下没有自治。在所有亚洲国家中,不管在何种政治体制下,上面的权力总在向下伸展,而在中途与下面的地方自治权碰上。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则在于民主范围达到什么程度,负多少责任,地方的领导是否能对整个地方共同体负责,或者会不会被地方势力所垄断以致损害公众利益。德川时代的日本就象中国一样,最小的单位约五至十户,后来被称作“邻组”①,这是居民中最小的责任单位。这一“邻组”的组长,对组内事情有领导权,保证组内成员行为端正,遇有可疑行为必须报告,发现在逃犯则要交给政府。明治政治家们最初废除了这一套,但后来又恢复起来并称之为“邻组”。在市镇中,政府有时积极培植“邻组”,但在今日农村中则几乎已经不起什么作用。较之更为重要的单位是“部落”。部落既没有被废除,也没有被作为一个行政单位编入政府体系。它是国家权力尚未涉及的领域。这种由十五户左右的人家组成的部落,直至今日,每年更换部落长,仍在发挥着组织的机能。部落长的任务是“管理部落的财产;监督部落对遇丧或遭受火灾的家庭给予援助;安排耕作、盖房、修路等公共作业的适当日程,遇有火警则负责振铃;休息日则敲钟击梆,以示通告。”①日本的部落长,与其它亚洲国家不一样,不负责征收其共同体的国家赋税。因此,他们不必肩此重负。他们所处的地位也没有什么矛盾,是在民主责任范围内起作用。

    ① 德川时代称“五人组”。——译者

    ① John F. Embree, The Japanese Nation(约翰·恩布里:《日本民族》),第88页。

    近代日本行政机构正式承认市、町、村的地方行政。由公选的“长者”们推选一位头头,代表本地区与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府县公署交涉办事。在农村,这个头头常常是一位老居民,一位拥有土地的农民家族中的成员。当了村长后,经济上多少要受些损失,却相当有权势。他与长者们共同负责管理村里的财政、公共卫生、学校,特别是财产登记和了解每个人的情况。村公所是个相当繁忙的地方,它负责管理国家拨来的小学教育补助费,征集由本村负担、数额远比国家补助费要大的教育经费并监督其开支,管理村落共有财产及其租贷,土壤改良和植树造林,以及登记一切财产买卖;而财产买卖也必须在村公所正式登记后才算合法。村公所要求本村每个居民必须及时登记其住址、婚姻、子女出生、过继和收养、前科以及其它资料。对于每户家庭,也都要保管同样的材料。不管任何地方,此类材料都可以从该地提供给那个人的原籍村公所并记入他的册籍。一个人在申请就业或接受审判,或因其它需要证明其身份时,他必须给他的原籍市、町、村公所写信,或者自己亲自回去,取得一份本人材料的副本,交给有关方面。所以人们是绝不轻易冒险给自己或家庭留下不好的记录的。

    因此,市、町、村负有巨大责任。这是一种共同体的责任。1920年代,日本出现了全国性政党。这在任何国家都意味着会有“执政党”与“在野党”的交替。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行政机构却丝毫不受影响,仍然由“长者”们领导,为共同体服务。不过,地方行政机构在以下三个方面没有自治权。这就是:一切法官均由国家任命,警官和教员都是国家雇用人员。由于日本的民事诉讼几乎一直是通过调停或仲裁来解决的,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倒是警官更重要一些,每逢有临时集会,他们必须到场。但是,这种任务是不常有的,多数时间用在记录有关居民身份和财产上。政府常常把警官从一处调到另一处,以保持其局外人地位,避免地区性联系。学校的教员也常有调动。国家对学校的规定十分严密。日本和法国一样,每个学校在同一天都用同样的教科书,上同样的课,每个学校每天早晨都在同一时间,在同样的广播伴奏下,做着同样的早操。市、町、村共同体对学校、警察和法院,不能行使自治权。

    上述的日本政府机构,几乎没有一点不与美国政府机构大相径庭。在美国政府机构中,大选中选出来的人持有最高的行政、立法权,地方的管理则是由在地方指挥下的警察和法院来执行。然而,日本的政府机构在形式上和荷兰、比利时等西欧国家丝毫没有两样。例如,荷兰就和日本一样,一切法律都由女王的内阁负责起草,国会实际上从未制定过法律。甚至町、市长在法律上也规定由女王来任免,因此女王在形式上的权力之广泛,直达地方事务,超过1940年以前的日本。虽然女王实际上总是认可地方的提名,但必须女王任命则是事实。警察和法院直接对君主负责,这在荷兰也是如此。但是,在荷兰,任何宗派团体都可以自由创办学校。而日本的学校制度则几乎全部照抄法国。运河的开凿、围海造田及地方开发事业,在荷兰大体皆是地方自治体的任务,而不是政治选举产生的市长或官员们的任务。

    日本政府机构和西欧各国之间的上述真正差异,并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其职能。日本人依靠古老的恭顺习惯,这是在过去的经验中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