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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 亚伯拉罕、摩西、大祭司和犹太诸王的上帝国的权利(2/2)

的权力、提出符合于摩西的说法。由于他们只是臣属,当其中有两个人在营里说预言时,人们便认为是一种新奇而不合法的事情;据同章第27和28两节记载,他们被人家告了;当时约书亚由于不知道他们是受摩西的灵之感说预言,所以便请摩西禁止他们。根据这一点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任何臣民都不应违抗上帝置于摩西之位的人所定的教义,妄图说预言或具有灵。

    亚伦死了,后来摩西也死了;这王国由于是一个祭司的国,根据所立的约便传与亚伦的儿子大祭司以利撒。上帝宣布他是位仅次于自己的主权者,同时还派约书亚当军队的军长。

    关于约书亚,上帝在《民数记》(第xxvii 章第21节)中说得很明白:“他要站在祭司以利亚撒面前,以利亚撒要在上帝面前为他求问,他和以色列全会众,都要遵以利亚撒的命出入”。因此,宣战媾和的最高权力便存在于大祭司手中。最高司法权也属大祭司所有,因为律法书由祭司保管。从《申命记》(第xvii章第8 、9 、10三节)中也可以看出,唯有利米人和祭司才能在世俗案件方面充任臣属审判官。至于决定敬拜上帝的方式的最高权力,则直到扫罗的时候都毫无疑问属于大祭司。因此,世俗和宗教方面的权力便都结合在大祭司一人手中,而且任何人根据神权(即根据直接得自上帝的权力)进行统治时,这两种权力便应当结合在他手中。

    从约书亚死后到扫罗之间这一段时间在《士师记》中往往称为“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有时还补充一句说:“各人任意而行”。对于这些话我们应当作这样的理解,即谈到“没有王”时,意思是指以色列人中没有主权当局存在。当我们考虑到这种权力的行为与运用时,就会发现情形的确是这样。因为在约书亚和以利亚撒死后,“别的世代接着兴起,不知道上帝,也不知道上帝为以色列人所行的事,以色列人行上帝认为最恶的事,并去事奉巴力。”(见《士师记》第ii章第10节)。犹太人具有圣保罗所指出的一种品质,即不但在他们服从摩西的统治以前、而且在他们如此服从而负有义务以后,都去寻求证明的“征兆”。然而奇迹和征兆的目的是取得信仰,而不是在人们已经信仰了以后让他们不破坏信仰,因为人们对于后者已受自然法的约束。但如果我们考虑的是统治的权利而不是统治的运用,那么主权便仍然操在大祭司手中,因此,不论人们对士师(上帝特别拣选出拯救背叛他的子民摆脱敌手的人)有什么样的服从,都不能用来作为理由反对大祭司在政治与宗教的一切事务中的主权权利。诸士师和撒母耳本人对于政府所具有的使命都不是一般的使命,而只是特殊的使命;以色列人服从他们不是由于义务,而是由于尊敬他们在智慧、勇敢或至福中所显露出的神宠。因此,直至那时为止,管理政治和宗教的权利原是不可分割的。

    继士师之后出现的是国王,以往宗教和政治的一切权力都属于大祭司,现在则属于国王。原因是这样:原先统治人民的主权,不但由于神的权力、而且也由于以色列人所立的特殊的约而属于上帝,以及在他之下作为他在地上的代治者的大祭司;这种主权后来被百姓抛弃,并得到了上帝自己的承认。因为当他们对撒母耳说:“求你为我们立一个王治理我们,和列国一样”(见《撒母耳记上》第viii章第5 节)时,意思就是说他们不愿再由祭司以上帝的名义发布命令进行统治,而要由一个人用管辖列国的那种方式管辖他们。这样一来,当他们废除有君尊的大祭司时,也就废除了那种特殊的上帝的政府。

    然而上帝对这一点是同意的,他对撒母耳说:“百姓向你说的一切话,你只管依从,因为他们不是厌弃你,乃是厌弃我,不要我作他们的王。”(见同章第7 节)他们象这样就抛弃了上帝,而祭司则是根据上帝的权力进行统治的,于是留给祭司的权力就只是国王高兴准许他们具有的权力,其大小要看国王的好坏而定。至于世俗事物的管辖权则显然完全操在国王手中,因为在同章(第20节)中他们说:“要一个王来统治他们,使他们象列国一样,有王治理他们,统领他们,为他们争战。”也就是说:国王无论在平时和战时,都将具有全部的权力。这权力中还包括着管理宗教事务的权力;因为当时关于宗教的管理,上帝没有其他的话可作为依据,而只有摩西的律法,这就是他们的世俗法。

    此外,我们在《列王记上》(第ii章至第27节)中看到:“所罗门就革除亚比亚他,不许他作耶和华的祭司”因此,他便有权管辖大祭司,正象他有权管辖其他臣民一样,这便是宗教最高权位的一大明证。我们(在《列王记上》第viii章中)也看到他把殿宇奉为圣,他为上帝的民祝福、并亲自制定将一切教会和祈祷殿堂奉为圣时所用的杰出的祷文,这也是宗教最高权位的另外一大明证。同时,我们在《列王记下》(第xxii章)中也看到,当殿宇中所发现的律书发生问题时,并不由大祭司决定,而是由约西亚派遣他和其他人到女先知户勒大那里去询问,这又是宗教最高权位的另外一大明证。最后,我们在《历代志上》(第xxvi章第30节)中看到,大卫使哈沙比雅和他的兄弟(希伯伦族人)在约旦河以西的以色列人中当官员,“办理耶和华与王的一切事情”。同样的情形,在同章(第32节)中我们又看到他派另一些希伯伦族人“在流便支派、迦得支派、玛拿西半支派中、办理神和王的事”,这些人都是住在约旦河外的其余的以色列人。这难道不是兼具他们所谓的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在这种提法下就会被分割)的全面权力吗?

    总起来说,从上帝国最初建立起到巴比伦被虏时止,宗教最高权力和世俗主权一直是一并存在于一个人手中,祭司的职位在选出扫罗为王以后就是副贰之职,而不是主管之职。

    宗教和政治的管辖问题就其权利而言,虽然首先是统辖于大祭司手中,俟后则统辖于列王手中,然而根据同一部《圣经》看来,百姓并不理解这一点。

    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可能还是绝大部分人、只是在他们看到大奇迹或统治者事业中具有伟大的能力或至福(这就相当于奇迹)时才充分地相信摩西的名或上帝与祭司的交谈;每当统治者使他们感到不满时,他们就乘机指摘政务或宗教事务,以便更换政府或任意背叛其从属关系;这样就时常产生内乱、分裂和国家的灾难。比方说,在以利亚撒和约书亚死后,下一代的人没有见过上帝的奇迹;而只能凭自己微弱的理智去判断;他们不知道自己受到祭司国之约的约束,不再理会祭司的命令或任何摩西的律法,而是各人任意而行。在世俗事务方面则服从自己不时认为可以把自己从邻国的压迫下拯救出来的人。他们不象他们应作的那样,去祷问神谕,而是看到一些男男女女预言未来,心里胡乱猜想他们是先知,于是就去求问他们。他们的教堂里虽然有偶像,但要是有一个利未人作教堂祭司,他们就解释说敬拜的是以色列人的上帝。

    后来他们要求象列国一样有一个王治理他们,然而却不是打算背离对他们的王——上帝的敬拜;他们是对撒母耳的儿子办事不公感到失望,要求有一个王为他们审理世俗案件,而不是要让国王改变由摩西在他们之中宣教建立(他们自认为如此)的宗教。所以他们就老是保留着一个法律或宗教方面的口实,以便在他们有希望得势时摆脱从属关系。百姓请求立王,撒母耳不悦(因为上帝已经是他们的王,而撒母耳则只是在上帝之下具有统治权),但当扫罗不听他的话根据上帝的命令去杀亚甲时,撒母耳就行膏礼另立大卫为王,从扫罗的继承人手中把王位继承权接过来。罗波安不是偶像崇拜者,但当人民认为他欺压百姓时,这一世俗问题的口实就使十个支派叛离他而归于偶像崇拜者耶罗波安。一般说来,在犹太和以色列人诸王的全部历史中,都有先知始终管制着国王侵犯宗教的事,有时也管制其国政的失误。比如《历代志下》(第xix 章第2 节)中便记载先知耶户谴责约沙发王帮助以色列王攻打叙利亚人。《以赛亚书》(第xxxix 章第3—7节)中记载以赛亚谴责希西家王把财物给巴比伦使者看。根据这一切看来,政治与宗教的权力虽然全都操在国王手中,但除开由于自己天赋特厚或享有至福因而福泽逾恒的人以外,在运用这两种权力时没有不受辖制的。因此,从这些时期的实际情形看来,我们并不能得出任何论点说明宗教的最高权力不操在国王手中;除非是认为这种权力存在于先知手中,并作出结论说:由于希西加在天使像之前向上帝祷告,当时没有从天使像那里得到回答,后来是由先知以赛亚作了回答,所以以赛亚便是教会的最高首领;或者说,由于约西亚关于律法的书问了女先知户勒大,因之除了户勒大外他和大祭司便都对宗教事务不具有最高权力。这种看法我认为任何圣师都不会有。

    犹太人在巴比伦被虏时根本没有国家。回来后虽然和上帝重新立了约,但却没有应许服从以斯拉或任何其他人;不久之后他们就成了希腊人的臣民、(他们的宗教在希腊人的风俗和魔鬼学以及希伯来神秘哲学教义的影响下大为**),其情形使人从当时政治和宗教两方面的紊乱局面中看不出任何有关这两方面的最高权力谁属。因此,就《旧约》来说,我们便可以作出这样一个结论:任何人在犹太人中具有国家主权时,在上帝的外在敬拜事务方面也具有最高权力,并代表上帝,也就是代表上帝圣父;只不过在上帝没有派他的独生子耶稣基督降人世,为人类赎罪,将其带入永存不朽的天国并永远得救以前、上帝并不称为圣父。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章中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