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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论国家致弱或解体的因素(1/2)

    寿数有限的人所造成的东西虽然没有可以永生的,但如果人们果真能运用其自认为具有的理性的话,那么他们的国家便至少也可以免于因内发疾病而死亡。因为国家根据其建立的性质说来,原来是打算与人类、自然法或使自然法具有生命力的正义之道共久长的。所以当国家不是由于外界的暴力、而是由于内部失调以致解体时,毛病便不在于作为质料(matter)的人身上,而在于作为建造者(maker)与安排者的人身上。因为当人类最后对于紊乱地互相冲突、互相残杀感到厌倦以后,便一心想要结合成为一座牢固而持久的大厦;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由于缺乏技艺,无法制定适当的法律使彼此的行为互相一致;另一方面又缺乏谦恭和忍耐,不肯让自己现在这种庞然大块的材料上粗糙而碍事的棱角削去,其结果没有十分能干的建筑师的帮助,所砌成的建筑物就不可能不是摇摇晃晃的;这种建筑物在他们自己那一时代就很难支持,而将来则一定会倒下来打在他们子孙的头上。

    因此,在国家的缺陷中,我首先要举出的是按约建立的过程不完善所造成的那一些,它们和人类天生躯体上先天不足所造成的疾病相类似。

    其中一种是:人们在取得王国时,有时对于保障和平与国家的防卫所必需的权力即使不足也表示满足。从这一点就产生一种情形,也就是当他为了公共安全而运用被放弃的权力时,看起来就象是一种不义的行为;这种情形在一旦出现机会时就会使许多人起来叛乱。这就象有病的父母所生的子女的身体一样,要不是早夭,便是为了清除先天胎毒所造成的痼疾而散发为脓疱与疙痂。当君主放弃这种必要的权力时,虽然有时是由于不知道自己所担当的职责所必需的是什么,但却并非总是如此,许多时候是由于希冀将来自己可以随便收回。在这一点上,他们的推论是不高明的,因为原先使他们遵守诺言的理由将被外国利用来反对他们;这些国家为了本身臣民的利益,很少会放过削弱邻邦的机会。比如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柏克特便曾象这样受到教皇的支持来反对亨利二世;原因是原先征服王威廉即位时曾宣誓不妨碍教会的自由,因而免除了教士对国家的服从。

    此外,威廉奴佛斯王曾借助男爵的势力从他哥哥手里夺得王位继承权,因而使男爵的势力扩张到与主权不相容的程度,后来在他们对约翰王发起叛乱的时候,便也得到法国人的支持。

    这种情形不独以君主国为然。因为在古罗马共和国,代表国家名义的虽是元老院暨罗马人民,但元老院和人民都不能要求具有全部的权力,这样就首先造成了提比略革拉古、盖约革拉古、路西乌菲通尼奴斯等人的叛乱,后来在马留和苏腊治下又在元老院和人民之间造成战争,接着在庞培和恺撒治下也发生了这样的战争,终于导致了民主政体的摧毁和君主政体的建立。

    雅典人民曾约束自己,只有一桩事情不能做,那便是任何人都不能提为夺回萨拉密斯岛而重开战端的事,违者处以死刑。要不是梭伦因而佯狂,后来又穿着疯人的衣服,装成疯人的样子,口里唱着歌谣向那些跟着他跑的人提出这问题,他们就会因此而在城邦的大门口经常有一个敌人随时窥伺着。这种损害和变故是权力稍稍受到限制的一切国家都会被迫遭受的。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笰惑人心的谬论的流毒所造成的国家疾病。其中有一种说法是:“每一个平民都是善恶行为的判断者。”这说法在没有国法的单纯自然状况下是正确的,同时在民约政府之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事情上也是如此。但在其他情形下,善恶行为的尺度则显然是国法,而法官则是立法者——他始终是代表国家的。根据这种错误的理论,人们会在心里打算盘,对国家命令持异议,然后按照个人判断,看看是否合适再来决定是否服从,这样就会使国家陷于混乱并被削弱。

    另一种与民约社会不相容的说法是“一个人违反良知意识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罪恶”。

    这一说法的依据是个人自己成为善恶的判断者这一假定。因为一个人的良知意识,和他的判断本是一回事。正象判断一样,良知意识也可能是错误的。

    因此,对于一个不服从任何民约法的人说来,一切违反良知意识的事情都是犯罪,因为他除开自己的理性以外没有其他法则可以遵循。但就一个生活在国家之中的人说来,情形就不然了,因为法律就是公众的良知意识,是他原来就已经保证要遵从的。否则在个人的良知意识(只不过是个人的意见而已)如此分歧复杂的情况下,国家就必然要陷入混乱;而且人们在服从主权者时,便都不敢超过自己认为有利的程度。

    一般人还十分普遍地受到教导说:信仰和圣洁之品不可能通过学习和理性获得,而只能通过超自然的神感或传渡获得。承认这一点的话,我就看不出一个人为什么要为他的信仰提出理由,为什么不能每一个基督徒都是一个先知,或者为什么还有任何人要拿国家的法律当准绳而不能拿自己的神感当行为的法则。这样一来,我们便又犯了自行判断善恶的病。或是把那些自称在超自然方式下获得了神感的私人当成善恶的评断者,这样一来就会使一切民约政府趋于解体。信仰来自听道、听道来自导使我们到讲道者面前去的偶然因素、而这些偶然因素则都是全能上帝安排的,但它们却不是超自然因素;只是汇聚凑成每一种效果时,这种因素的数量都很大,无法加以观察而已。信仰和圣洁之品的确不是很常见的,但却不是什么奇迹,而只是上帝认为适当时通过教育、训练、纠正和其他自然方式使它们在他的选民中发生作用后造成的。这三种危害和平和政府的看法,在我们这里主要是出自不学无术的神职人员的口头和笔下,他们违反理性地断章取义,将圣经上的文字拼凑在一起,尽一切可能使人们认为圣洁之品和自然理性不能相容。

    第四种与国家的性质不相容的看法是具有主权的人要服从民约法。

    诚然,所有的主权者都要服从自然法,因为这种法是神设的,任何个人或国家都不能加以废除。但主权者本身(也就是国家)所订立的法律,他自己却不会服从。因为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国家,服从国家就是服从主权代表者,也就是服从他自己;这就不是服从法律,而是不受法律拘束了。这种错误的看法由于将法律置于主权者之上,便同时也将一个法官和惩办他的权力当局置于他之上,这样便是造成了一个新的主权者;由于同一理由,又可将第三个人置于第二者之上来惩罚第二者,象这样一直继续下去,永无止境,使国家陷于混乱和解体。

    第五种趋向于使国家解体的说法是:每一个平民对其财物都只有可以排斥主权者权利的绝对所有权。诚然,每一个人都具有可以排斥所有其他臣民权利的所有权。他的这种所有权只是从主权者方面得来的;没有主权者的保障,每一个其他人便都会对这些财物具有同等的权利。但如果主权者的权利也被排斥的话,他就不能执行他们赋给他的安内攘外的职责了;这样一来,国家也就不再存在了。

    如果臣民的所有权不排斥主权代表者对他们财货的权利,就更不能排斥他们的司法与行政机关的权利,在这种机关中他们代表着主权者本人。

    还有第六种说法,明显而直接地违反着国家的本质,那便是主权可以分割的说法。

    分割国家权利就是使国家解体,因为被分割的主权会互相摧毁。关于这些说法,一般人们主要只是唯马首是瞻地看着那些师心自用、不以立法权力为据的法律专业者而已。

    正象错误的说法一样,邻邦不相同的政府的榜样也常常促使人们想更改既定的形式。

    犹太人民便因此而被鼓动起来抛弃上帝、并到先知撒母耳那里去要求象列国一样为他们立一个国王。希腊较小的城邦也是由于这一原因,在贵族党与平民党的煽动下而不断地受到骚扰。几乎每一个城邦都有一部分人想要模仿拉栖第梦人,另一部分人则要模仿雅典人。

    我不怀疑,许多人都心满意足地在看着英格兰最近由于模仿荷兰所发生的骚乱;他们认为要使国家富裕,只要象他们那样把政府的形式变一下就行了。因为人类天性的素质就是见异思迁的。如果再与那些因为这样做而致富的国家为邻,激使他们这样做,他们就几乎不可能不赞成强劝他们改变的人了。一开始他们是欢喜的,但当骚乱继续下去时又会使他们感到忧伤;就象血气太燥的人发了痒以后自己用指甲抓,一直要抓到受不住痛的时候为止一样。

    至于专门反对君主政体的叛乱,有一个最常见的原因是读古希腊与罗马人的书籍。

    青年和所有其他理智不坚强、不能抵抗毒素的人,读了这些书中对于他们统领军队的人的赫赫战功得到一种强烈的心花怒放的印象,同时对于他们所作的其他一切也感到欣喜,心里以为他们那种伟大的繁荣不是由于个别人的竞胜雄心、而是由于其平民政府的形式产生的,他们没有考虑到当时由于政治不完善而经常发生的叛乱与内战。我的意思是说,人们读了这些书之后就从事弑君,因为在希腊和拉丁著作家自己的著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