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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论罪行、宥恕与减罪(1/2)

    罪恶非但是指违犯法律的事情,而且也包括对立法者的任何藐视。因为这种藐视是一举将他所有的法律破坏无余。这样说来,罪恶便不仅在于为法律之所禁为、言法律之所禁言,或不为法律之所令为。而且也在于犯法的意图或企图。因为违犯法律的企图便是在某种程度内藐视职掌习法的人。单纯以空想占有他人的财物、奴仆或妻子为乐而没有用武力或欺诈夺取的意图,并没有破坏“不可贪婪”这一诫律。一个人在某人活着时所能期望于这人的如果只是损害和不快,那么单纯空想或梦想他死去并不是罪恶,唯有决心实行这方面的某种行为才是罪恶。因为对于某种果真实现时就令人高兴的假想感到高兴是人类和所有其他动物的天性中一种十分根深632 蒂固的感情,以致把它当成罪恶就等于是把做人当成罪恶了。

    有些人主张,心灵最初的活动就是罪恶,只是由于畏惧上帝才受到了遏制;想到上述一点时,就让我认为这种人对自己和对别人都未免太过分了。但我也坦白地承认,这一问题与其失之不及,不如失之过分。

    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有偷盗或杀人的意图,虽然从来没有见之于言行,也是一种罪恶,因为洞察人类思想的上帝可以让他对这事负责。但这意图在没有见之于言行、从而可以让人间的法官用作其意图之论据以前,就不能称为罪行。这一区别希腊人用αμαρEημα、FγAHημα和IιEJα三个字来加以指明,第一个字译为罪恶,意思是任何违背法律的行为;后两个字都译为罪行,仅指一个人可以用来控告另一个人的那种罪恶。

    但对从未见诸任何外表行为的意图,人类却无法进行控诉。同样的情形,拉丁文中罪恶一字指一切背离法律的事情,而罪行一词则仅仅指可以在法官前明确指控的罪恶,因之也就不是单纯的意图而已。

    根据上述罪恶与法以及罪行与民约法的关系中可以推论出以下几点:第一,没有法的地方便没有罪恶。但由于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法,所以破坏信约,忘恩负义,傲慢骄纵和一切违背任何道德的事实都不可能不是罪恶。其次,没有民约法的地方就没有罪行。

    因为这种地方所剩下的没有其他的法,而只有自然法,所以也就谈不到控诉;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法官,只受自己良心的控诉,和由自己意图的正直与否来辩白。所以当他的意图正确时,他的行为便不是罪恶,否则他的行为便是罪恶,但不是罪行。第三,没有主权的地方就没有罪行,因为没有这种权力的地方就不可能从法律方面得到保障,于是每一个人便都可以用自己的力量来保卫自己;道理是这样,任何人在按约建立主权时,都不能认为放弃了保全自己人身的权利,一切主权的定约成立,就是为了人身安全。但这只能认为是对于那些没有在取消保卫他们的权力方面出力的人而言的,因为在取消这种权力方面出力从一开始就构成一种罪行。

    一切罪行都是来源于理解上的某些缺陷、推理上的某些错误、或是某种感情暴发。

    理解上的缺陷称为无知、推理上的缺陷则称为谬见。同时,无知又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不知法、第二种是不知主权者、第三种是不知刑律。不知自然法则是任何人都不能当成借口的事,因为每一个人达到运用理智的阶段以后都应当知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因此,一个人不论到那里去,如果他做了有违该法的任何事情,便是一种罪行,如果有人从印度跑到这儿来劝说别人信奉一种新宗教,或是教唆别人做出任何势将违犯我国法律的事情;那么纵使他对自己所宣讲的东西备极信奉,他也犯下了罪行,可以正当地根据这一点而加以惩罚;这不仅是因为他的教理是谬误的,而且也因为他做了自己不赞成别人做的事情——也就是有人从我们这儿跑到他们那儿去;力图改变他们那儿的宗教。

    但一个人如果是不知道民约法的话,那么在民约法没有向他宣布以前,便可以使他在一个陌生的国家得到宥恕,因为在这以前任何民约法对他都没有约束力。

    同样的情形,如果本国的民约法没有充分宣布,不能让人们只要愿意就可以知道,同时这行为又没有违反自然法,那么无知便是一个获得恕宥的充分理由。在其他情形下,不知民约法都不能作为获得恕宥的理由。

    一个人在自己通常居住的地方不知道那儿的主权者,不能使他获得宥恕,因为他应当知道当地保护他的权力谁属。

    在法律已经宣布的地方,不知道刑律不能使人获得宥恕。

    因为法律不随之以刑罚的威慑、便不成其为法律,而只是空洞的言辞;所以,破坏一种法律时,他虽然不知道刑罚是什么,也应当接受惩罚。道理是这样:任何人自愿做出任何行为时,便接受了该行为的一切已知后果。而在所有的国家中,惩罚乃是众所周知的破坏法律的后果。这种惩罚如果已经由法律规定,他便应当接受,如果没有规定,他就应当接受随意规定的惩罚。因为除了自己的意志以外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地进行侵害的人,应当受到其法律被他破坏的人所施加的除开自己的意志以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惩罚,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当惩罚已经随同罪行在法律中有所规定,或在类似案件中经常施行,那么罪犯就可以免除更重的惩罚。因为事先已知的惩罚如果不够重,不足以防范人们从事这种行为时,就是诱使人们这样做。道理是这样:当人们把非正义行为的利益和他们所受的惩罚的害处加以比较时,根据天性说来就必然会选择自己认为最好的一面。所以他们所受的惩罚如果比法律原先所规定的、或其他人在同样的罪行上所接受的惩罚更重,那便是法律在引诱和欺骗他。

    在行为发生之后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使之成为罪行。

    因为这行为如果是违反自然法的,那么法便成立在行为之前,至于成文的法则在制定之前无法让人知道,因之也就没有约束力。但禁止这种行为的法律如果事先已经制定,而事先又没有以明文规定或通过案例规定更轻的惩罚,那么根据上一段所说的理由,做出这种行为的人便要受到事后规定的刑罚惩处。

    由于推理的缺陷(也就是由于错误)人们往往容易从三方面违犯法律:第一是运用谬误的原则。比方说,当一个人看到古往今来所有的地方的非正义行为,都由于行之者的武力和胜利而得到承认,强者可以冲破本国陈腐的法网,唯有弱者或遭到失败的人才被当成罪犯,于是便把下述的看法当成推理的原则或根据——“正义不过是空话,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偶然的机会获得的东西就是他自己的。世界各国的实践不可能是不正确的,以往的例子就是往后效法的充分理由。”等等,不一而足。这一点承认之后,任何行为就其本身说来便都不可能是罪行了,要成为罪行必须以行之者的成败为断,而不能以法律为准。同一桩事情是德是恶,也只随命运决定。所以马留视为罪恶的事,苏拉又视为有功;到恺撒手里,法律仍然是那一套法律,但却又变成罪恶了,这样就使国家的和平永远扰攘不宁。

    其次是听信异端倡导者,这种人有些是曲解自然法,使之因此而和民约法相冲突;或是把那些与臣民义务相冲突的旧习惯或自己倡导的说法讲解成法律。

    第三是从正确的原则中作出谬误的推论。

    这种事情通常发生在草率从事、对于将要做的事情急于下结论和作决定的人身上。

    这种人都自命理解甚高,同时又认为这种性质的事情不需要时间和研究、而只要有一般的经验和优良的天赋智慧就够了;这些东西没有人会认为自己是不具备的。然而困难不亚于此的关于是非问题的知识,却没有人不经过长期深入的研究就自称具有。这些推理的缺陷,没有一种能作为恕宥任何自称处理私人事务的人的罪行的根据,只是其中有一些可以使罪行减轻。身负公职的人就更谈不到了,因为他们自称是有理智的人,而他们的恕宥却要以缺乏理智为根据。

    最常成为犯罪原因的激情中有一种是虚荣,或是愚蠢地过高估计自己的身价,好象身价的区别是智慧、财富、出身、或某种其他天赋气质所产生的结果,而不取决于主权者的意志似的。根据这一点就产生一种假定:在他们身上施用法律规定并普遍适用于全体臣民的惩罚时,不应当象施用在统摄于一般平民这一名称之下的出身寒微的无知之辈身上时那样严厉。

    这样一来就常常出现一种情形,那便是以富裕资财而自高身价的人往往敢于犯罪,希图通过贿赂来腐蚀公众的法官、或者用金钱与其他酬报来取得宽宥。

    有势力的亲族众多、而在群众中又获得声誉的名人往往不惮于犯法。因为他们存有压制掌握司法权力当局的希望。

    妄自以为智慧甚高的人每每谴责统治者的行为、对统治者的权威独持异议;并在公开谈话中,动摇法律,主张除开他们自己的目的要求应成为罪行的事情以外,就没有其他罪行。这种人每每易于因狡诈欺骗其侪辈而犯罪,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企图十分巧妙,难于察觉。这一切我认为都是妄自依恃自己的智慧所产生的结果。国家的动乱从来都是来自内战,其祸首很少能活到亲自看到自己的新企图实现的时候。结果,其罪行的流毒往往延及最不希望遭害的后代身上,这就说明他们并不如自己所想象的那样聪明。希冀人家不能察觉而进行欺骗的人往往欺骗了自己,他们自以为藏在黑暗里了,其实只是由于自己看不见;儿童们把自己的眼睛掩住后,便以为人家都把眼睛掩住了,这种人并不比那些儿童高明。

    一般说来,虚荣的人除非同时也很怯懦,否则就容易发怒。他们比别人更容易把一般谈话中不客气的地方当成轻视。

    而罪恶很少有不是由愤怒产生的。

    至于仇恨、淫欲、野心和贪婪等等激情易于产生哪些罪恶,对于每一个人的经验和理解说来都是十分明显的,所以除开指明下述一点以外就无需多加讨论:——它们是人类和其他一切动物的天性中根深蒂固的弱点,如果不特别运用理智、或经常施以严厉的惩罚,其后果是很难防止的。因为人们每每把自己所恨的事情看作经常不可避免地使自己烦恼的根源;由于这一点,一个人要不是必须具有坚持不逾的忍耐,就必须消除使他烦恼的那种力量才能使他平静下来。前者是难于办到的,而后者则在许多时候不违犯法律就不可能办到。

    野心和贪婪也是经常存在而且富有压力的激情,而理智则不能经常存在来抵抗它们。

    因此,一旦出现免于惩罚的希望时,它们就会发生影响。至于淫欲,则虽不持久,却极为猛烈,其程度足以抵消对于一切轻微或不肯定的惩罚之畏惧而有余。

    在所有的激情中,最不易于使人犯罪的是畏惧。不仅如此,当破坏法律看来可以获得利益和快乐时,(除开某些天性宽宏的人外)畏惧便是唯一能使人守法的激情。但在许多情形下,却又可能由于畏惧而使人犯罪。

    畏惧的激情并不是每一种都能使其所产生的行为成为正当的,唯有对人身伤害的畏惧才能如此,我们称这种畏惧为人身伤害畏惧感,人们要解除这种畏惧感,除了采取行动以外,是看不出有什么其他方法的。当一个人受到攻击、害怕立即丧生时,如果他除开击伤攻击他的人以外,便找不出怎样躲避的方法,那么他击伤对方致死,也不是罪行。

    因为在建立国家时,没有人被认为在法律来不及援助的地方放弃了对自己的生命和肢体的防卫。但如果是由于根据某人的行为或其威胁而推论说,他在可能时会杀了我,因而我就先杀了他,那便是一种罪行,因为我有时间、而且有办法要求主权者保护。此外,如果一个人听到了侮辱的话,或是受到某些小侵害,立法者对这些事情并没有规定惩罚,也不认为能运用理智的人会去理会这一切;而他却感到害怕了,并认为除非加以报复,否则就会受到轻视,因之便容易受到其他人的类似侵害;为了避免这一点,他如果破坏法律,并以私人报复的恐怖来保障自己的未来。这种做法就是一种罪行,因为这种伤害不是及于人身的,而是幻想中的;可是在我们这些地方,这种伤害虽然轻微到侠义的人或自命勇敢的人都不注意的程度,近年兴起的一种风俗却使年青人和虚荣的人对之十分敏感。有人也可能由于自己迷信、或是过分听信讲幻象异梦的人的话而怕鬼,于是便怕由于做了或不做种种事情而受到鬼伤害,而做或不做这些事情却是违法的;象这样做出或没有去做的事情并不能由于这种畏惧而获得宥恕,相反却是一种罪行。因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