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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论建议(咨议)(1/2)

    根据日常变化无常的用字法来判断事物的性质是极为荒唐的。这一点从命令与建议的混淆中看得最为清楚,这种混淆的产生则是由于提供建议和发出命令以及在其他许多情形下,说话的方式都是命令式的。因为“做这事”一词不仅是命令者的语词,而且也是提供建议者和劝说者的语词。很少有人会看不出来这些说法性质完全不同。而且在察觉说话的人是谁、说话的对象是谁和在什么情况下说的以后,也很少有人不能加以区别。

    但他们在书面上看到这些语句后,由于不能或不愿深入考虑客观情况,于是便按照怎样最适合于他们想作出的结论或想赞成的行为,有时把提供建议者的话误认为命令者的话,有时则恰好相反。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并使命令、建议和劝说的词句获得其明确的固有函义,我提出定义如下:当一个人说“得如何如何”或“不得如何如何”时,如果除了说话者的意志外别无其他理由,便是命令。根据这一点就显然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命令者发出命令时代表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因为他发出命令的理由只是他自己的意志,而每一个人的意志的目标则是自己的某种利益。

    当一个人说“得如何如何”或“不得如何如何”时,如果其理由是从说话的对象因此而得到的利益上推论出来的便是建议。根据这一点就显然可以看出,提出建议的人不论其内心意图如何,他代表的只是听取建议者的利益。

    因此,建议与命令之间便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存在:——命令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建议是为了别人的利益。从这一点上又产生了另一区别:——人们有义务要执行命令,正像他订立信约要服从的情形一样;但他却没有义务要做别人建议他的事情,因为不采取建议所受到的伤害只及于他自己;要是他订立信约要服从时,那么建议就变成命令的性质了。两者之间的第三个区别是:——没有人能声言有权当别人的建议者,因为他不能声言自己在里面有什么利益;他只能以自己有意知道别人的计划为理由,要求别人给予提供建议的权利或为自己求得其他的利益;这中间自己的利益,正像我在前面所说的,是每一个人的意志的固有目标。

    建议的性质中还有一点是:征求建议的人不论所问得的是什么,根据公道说来不能加以控告或惩罚,因为征求旁人的建议就是让他提出自己认为最好的意见。因此,向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会议)提供咨议的人,如果是由主权者咨询而提出的,那么根据公道说来就不能因此而受惩;因为他的意见无论是否符合于大多数人的意见,总是符合于辩论中提出的提案的。因为会议的公众意见如果在辩论终结前可以看出来,那么他们就不应当征询、也不应当接受任何进一步的建议,理由是会议的公众意见就是辩论所得的决议和一切审议的目的。一般说来,征询建议的人就是授权人,所以便不能加以惩罚,而主权者所不能做的,其他人也就没有人能做了。但如果一个臣民对另一个臣民提出建议,叫他做任何违法的事,那就不论这一建议是出自恶意还是仅仅出自不明法禁,国家都可以施加惩罚;因为在每一个人都应注意自己所服从的法律的地方,不明法禁不能作为充分的口实提出。

    劝说与劝阻是提供者强烈地表示希望得到遵从的建议;更简单地说,这就是强压给他人的建议。因为劝说者并不会向对方推论他所提议的事情后果如何,并在这里面运用真正说理的力量,他只是鼓动他所建议的对象采取行动。

    劝阻别人采取某种行动时,情形也是这样。因此他们在说话时更注意人们的公众情绪与舆论,并运用直喻、隐喻、例证和其他讲演术的武器,说服听众相信遵从了他们的意见之后有什么用处、能得到什么荣誉、或者是怎样合乎正义。

    由这一点就可以推论出:第一,劝说与劝阻为的是提供建议的人的利益而不是征询者的利益,这便违反了建议人的义务;根据建议的定义说来,建议者应当管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对方的利益。他的建议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一点,从他喋喋不休而又使劲地敦促、或是装腔作势的姿态这些情形中就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来。这种建议由于没有人要求他提出,而是出自他自己的需要;所以便主要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只附带地为了对方的利益,甚至根本没有为对方的利益打算。

    其次,劝说与劝阻的用处只在于对群众讲话的场合。因为对一个人讲话时,中途可能被拦住,他的理由可能受到比群众更为严格的考察;因为群众人数太多,不可能跟那个不加区别地同时对大家发表演说的人争辩或对话。

    第三,在对方要求提出建议时,自己却进行劝说或劝阻的人便是腐化的建议人,就好象是受到了自我利益的贿赂一样。因为他们所提供的建议不论有多好,但正像为了贪图报酬而作出公正判决的法官不能成为公正的法官一样,提供这种意见的人也不能成为良好的建议者。但依法可以下命令的人,像一个家庭中的父亲或一个军队的领袖这类的人,他们的劝说或劝阻,便非但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和值得称道的。不过这就不是建议而是命令了。当命令是为了执行一种辛劳的工作时,有时是出于必要,更为经常的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需要用鼓励的方式发出,并使用建议的声调,而不用粗暴的命令式的语言,使之更为动听。

    我们可以引圣经中表达命令与建议的语言形式作为例子来说明其间的区别:“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见《旧约申命记》第v 章第7 节)、“不可为自己雕偶像。”(见同章第8 节)、“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见同章第11节)、“守安息日为圣日。”(见同章第12节)、“孝敬父母”(见同章第16节)、“不可杀人”(见同章第17节)、“不可偷盗”(见同章第19节)等等都是命令,因为服从这些命令的理由是根据上帝王的意志而来的,而上帝则是我们有义务要服从的。但“要变卖你一切所有的、分给穷人”、“你还要来跟从我”(见《新约路加福音》第xviii章第22节)等则是意见,因为我们要这样做的理由是根据我们自身将来会在天堂里发财致富这种利益而来的。“你们往对面村子里去、必看见一匹驴拴在那里、还有驴驹同在一处、你们解开牵到我这里来,”(见《新约马太福音》第xxi 章第2 节)是命令,因为他们做那事的理由是根据他们的主的意志而来的,但“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则是意见,因为我们应当这样做的理由只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全能的主的任何利益;全能的主不论我们怎样叛变都是我们的王,而我们自己则除开这样做以外就没有方法避免由于自己的罪而将要遭受的惩罚。

    建议与命令的区别现在已经根据建议的性质(在于提供者所提出的行为之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