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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论人、授权人和由人代表的事物(1/2)

    所谓人要不是言语或行为被认为发自其本身的个人,便是其言语和行为被认为代表着别人或(以实际或虚拟的方式归之于他的)任何其他事物的言语和行为的个人。

    言语和行为被认为发自其本身的个人就称为自然人,被认为代表他人的言语与行为时就是拟人或虚拟人。

    人这个字原来是拉丁文。希腊文不作人而作面貌讲,正象人字在拉丁文中指人在舞台上装扮成的某人的化装或外表一样,有时则更加具体地专指装扮脸部的面具或面甲。

    后来这字从舞台用语转而变成指法庭和剧院中的任何行动与言论的代表。所以在舞台上和普通谈话中,人的意义便和演员的意义相同。代表就是扮演或代表他自己或其他人。

    代表某人就是承当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义行事。西塞罗说:我承当着三重人格——我自己、我的对手和裁判者,他所用的意义就是这种意义。这种代理人在不同的时候有不同的名称,如代表、代表者、副手、副牧师、代诉人、代理人、公诉人扮演者等等都是。

    有些拟人的言行得到被代表者的承认,于是他便称为代理人,承认他的言行的人就是授权人。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是根据授权而行动的。这种授权者,在货物与财产方面称为所有者。指行为方面的情形时就称为授权人。正象占有权称为所有权一样,做出任何行动的权利就称为授权。因此,授权便始终是指做出任何行为的权利,根据授权行事便是根据具有这种权利的人的委托或准许行事。

    由此可以推论,当一个代理人根据授权订立了一项信约时,他就可以使授权者因此而要象亲自订约一样受到约束,同时也使他同样要对该约的一切后果负责。因此,前面第十四章中所说的一切关于人与人之间以其自然人的资格订立的契约的性质,对于从授权人方面获得授权的代理人、代表者或代诉人在不逾越其委托的范围内所订立的信约也同样适用。

    因此,一个人如果和代理人或代表订约而不知道他有多大授权的话,那么发生危险时就要由自己负责。因为任何人本人不是授权人时,就不会受所订信约的约束。因之,违反其所赋与的授权或在这种授权范围之外订立的信约,他也是不受约束的。

    当代理人受原先订立的信约的约束要服从授权人时,如果根据授权人的指令而做了任何违反自然法的事情的话,那么破坏自然法的便不是他而是授权人。因为这行为虽违反自然法,但却不是他的行为。相反地,拒绝这样做时,他却违反了禁止破坏信约的自然法。

    一个人如果通过代理人的居间作用和授权人订约而不知道代理人所具有的权威时,所凭据的:便只是这人所说的话而已;当他提出要求而这种授权不能向他证明时,他就不再受约束,因为和授权者订立的信约没有他的相应保证时是无效的。但如此订立信约的人如果事先知道他所能希望取得的保证只有代理人的言词时,那么信约便仍然是有效的,因为代理人在这种情形下使自己成了授权人。由此看来,如果授权是明确的,那么信约便对授权者而不对代理人发生约束力,如果授权是假托的,便只能约束代理者,因为除开他本人以外并没有其他授权人。

    不能通过拟代的方式予以代表的事物是很少见的。如教堂、医院、桥梁等无生命物都可以由教区长、主人或监督者代表。无生命物不能成为授权者,因之也就不能将权授与代理人,但代理人仍然可以根据这些东西的主人或管理人授与他的权来加以维护和保养。这样说来,在具有世俗政府的国家成立以前,它们是不可能由人代表的。

    同样的道理,不能运用理知的儿童,白痴和癫狂者可以由监护人或管理人加以代表,但除开他们恢复理知并由监护人或管理人判断为理智的人的时期以外,不能成为监护人或管理人所作出的任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