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一部分 论神(1/2)

    ■界说■

    一 自因causa sui,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esse-ntia即包含存在existentia,或者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

    二 凡是可以为同性质的另一事物所限制的东西,就叫做自类有限in suo genere finita。例如一个物体被称为有限,就是因为除了这个物体之外,我们常常可以设想另一个更大的物体。同样,一个思想可以为另一个思想所限制。但是物体不能限制思想,思想也不能限制物体。

    三 实体substantia,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

    四 属性attributus,我理解为由知性intellectus看来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

    五 样式modus,我理解为实体的分殊affectiones,亦即在他物内inalio est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东西per alium concip-itur。

    六 神Deus,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其中每一属性各表示永恒无限的本质。

    〖说明〗我说神是绝对无限而不说它是自类无限in suo genereinfinita,因为仅仅是自类无限的东西,我们可以否认其无限多的属性;而绝对无限者的本性中就具备了一切足以表示本质的东西,却并不包含否定。

    七 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libera。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necessaria或受制coata。

    八 永恒aeternitas,我理解为存在的自身,就存在被理解为只能从永恒事物的界说中必然推出而言。

    〖说明〗因为这样的存在也可以设想为永恒的真理,有如事物的本质,因此不可以用绵延或时间去解释它,虽说绵延可以设想为无始无终。

    ■公则■

    一 一切事物不是在自身内,就必定是在他物内。

    二 一切事物,如果不能通过他物而被认识,就必定通过自身而被认识。

    三 如果有确定原因,则必定有结果相随,反之,如果无确定的原因,则决无结果相随。

    四 认识结果有赖于认识原因,并且也包含了认识原因。

    五 凡两物间无相互共同之点, 则这物不能借那物而被理解,换言之,这物的概念不包含那物的概念。

    六 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

    七 凡是可以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则它的本质不包含存在。

    〖命题一〗实体按其本性必先于它的分殊。

    〖证明〗据界说三及界说五此理自明。

    〖命题二〗具有不同属性的两个实体彼此之间没有共同之点。

    〖证明〗这也是据界说三推来,其理甚明。因为每一个实体均各个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因此这一个实体的概念不包含另一个实体的概念。

    〖命题三〗凡是彼此之间没有共同之点的事物,这物不能为那物的原因。

    〖证明〗假如两物之间没有共同之点,则据公则五这物不能借另一物而被理解,所以据公则四这物不能为那物的原因。此证。

    〖命题四〗凡两个或多数的不同之物,其区别所在,不是由于实体的属性不同,必是由于实体的分殊各异。

    〖证明〗一切存在的事物不是在自身内必是在他物内据公则一,这就是说据界说三与五在知性外面,除了实体和它的分殊以外,没有别的东西。所以在知性外面除了实体以外,或者换句话说据界说四,除了实体的属性和分殊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区别众多事物之间的异同。此证。

    〖命题五〗按事物的本性,不能有两个或多数具有相同性质或属性的实体。

    〖证明〗假使有多数不同的实体,则其区别所在不是由于属性的不同,必是由于分殊的各异据前命题。如果区别所在仅仅由于属性的不同,则须知具有相同属性的实体,只能有一个。但是,如果区别所在是由于分殊的各异,则按其本性实体必先于分殊据命题一,所以应当把分殊抛开不论,而考察实体自身,换言之据界说三与公则六即加以真正的考察,这样就可以知道,实在无法设想多数实体之间有什么区别,这就是说据前命题不能有多数实体,只有唯一的实体。此证。

    〖命题六〗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

    〖证明〗按事物的本性,不能有两个具有相同属性的实体据前命题,这就是说,据命题二两个实体之间决无共同之点。所以据命题三这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的原因,或者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此证。

    〖绎理〗由此可以推知,实体不是任何别的东西所能产生的。因为宇宙间除实体及其分殊以外,不能有别的东西,这已经在公则一、界说三与五中说明。并且这一实体又不能产生另一个实体据前命题;所以知道实体决不是任何别的东西所能产生的。此证。

    〖再证〗试指出反面的不通,则这个命题更容易得到证明。如果一个实体可以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则认识这个实体,必须依靠认识它的原因据公则四;这样据界说三,它就不是实体了。

    〖命题七〗存在属于实体的本性。

    〖证明〗实体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据前命题的绎理;所以它必定是自因,换言之据界说一它的本质必然包含存在,或者存在即属于它的本性。此证。

    〖命题八〗每一个实体必然是无限的。

    〖证明〗具有一个属性的实体据命题五,必然是唯一的实体,而这个唯一的实体的本性就是存在据命题七。因此按其本性,它的存在,不是有限的,就必定是无限的。但实体不能是有限的存在,因为据界说二它必定为具相同性质之另一个实体所限制,而这另一个实体,也一定必然存在据命题七。这样,就会有两个具相同属性的实体,这是不通的据命题五。所以实体必然是无限的存在。此证。

    〖附释一〗说任何一物是有限的,其实就是部分地否定它的某种性质的存在,而说它是无限的,也就是绝对地肯定其某种性质的存在,所以据命题七每个实体必定是无限的。

    〖附释二〗无疑地,凡对事物没有正确的判断,而且不习于考察事物的第一因的人,对于我的第七命题必难于了解。这当然由于他们既不能辨认实体的分殊modificationes与实体自身的区别,又复茫然于万物产生的情状。所以他们难免不因看见自然事物,均有原始,遂误认实体也有原始。因为凡是不知道事物真正的原因的人,总是混淆一切,毫不踌躇地以为树木也与人一样,可以说话,或以为人是土石造成的,或者是由种子长成的,并且相信每一形式均可以互相转变成任何别的形式。又凡不知道神性与人性的区别的人,最容易拿人情去拟神,说神也具有人情,而那不知道情感的起源的人,附会得尤其厉害。倘若我们能够稍稍注意探究实体的性质,就不惟不会怀疑第七命题的真理,甚至于会认它为定则,而当作一种常识了。因为我们就会知道:实体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想要知道实体,无须凭借他物的概念。反之,分殊乃是在他物内并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东西;想要知道分殊,必须从它所依存的东西的概念中去寻求,所以我们对于不存在的分殊,也有形成真观念的可能。因为这种不存在的分殊虽说在理智之外并不真实地存在,然它的本质却包含在他物之内,所以凭借他物,即可加以认识。反之实体的真理虽亦不存在于理智之外,但实体的真理却基于它自身,即由于它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缘故。假如有人一面说他对实体有一个清楚明晰的观念,亦即真观念,而一面又怀疑这个实体是否存在,则他的错误与那自称他有了一个真观念而又怀疑这观念是假的正相同只须细思,此理自明。同样,假如又有人说实体是被创造而成的,这种说法实与说假观念可以成真观念相同,其矛盾不通,真是无以复加。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实体的存在,正如实体的本质那样,乃是一永恒的真理。因此,我们对于“没有两个具有相同本性的实体”这一个命题,可以用另外一个方法加以证明,我认为值得在这里指出这个方法。但为了按照次序来进行证明,必须注意:

    一 一物的真界说,除包含或表明那物的本性外,决不包含别的东西,也不表明别的东西。据此又可推知——

    二 既然一物的界说除了它的本性外不表明别的东西,所以一物的界说绝不包含或者表明个体的数量。例如三角形的界说只表明三角形的单纯本性而不表明三角形一定的数目。

    三 应该注意,凡任何存在的东西,必然有其所赖以存在的一定的原因。

    四 最后必须注意,一切事物所赖以存在的原因,不是包含在那物本性或界说之内这是因为存在即属那个事物的本性,必定包含在那物自身之外。

    据此,如果假定有一定数目的人在自然界中存在,则必然有一个原因足以说明何以恰好有不多不少的这样多人存在。例如,试假定有二十个人存在为容易了解起见,更假定这二十人同时存在,并没有人在他们以前存在。为了要说明二十人之所以存在,而求之于一般的人类本性,那是不够的,必须说明何以不多不少恰好二十人存在才行。就因为每个人所以存在的原因,都应当说明据上第三条。但每一个人所以单独存在的原因据上第一及第二条,不能包括在一般的人性本身中,就因为人的真正界说不包含有二十这个数目。所以据第四条这二十人所以存在,以及这二十人中每一个人所以存在,其原因都须在他们每一个人之外去寻求。所以我们可以断言:凡有具同一本性的多数个体存在,则每一个体,都必有使其所以存在的外在原因。正因为存在既是实体的本性如这条附释所指出的,则实体的界说必包含必然存在,所以只就实体的界说,就可以推出它的存在。但是在实体的界说里已于上面第二第三两条内指出,却推演不出具相同性质的多数实体的存在来。所以据实体的界说,必然是不能有具相同性质的多数实体。

    〖命题九〗一物所具有的实在性或存在愈多,它所具有的属性就愈多。

    〖证明〗据界说四,这是很明白的。

    〖命题十〗实体的每一个属性必然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

    〖证明〗因为属性在知性看来,就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据界说四;故据界说三必然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此证。

    〖附释〗据此显然可见,纵然两个属性可以设想为确有区别,也就是说,这个属性无须借助那个属性,而我们也不能因此便说它们是两个存在或两个实体。正因为按照实体的性质即在于它的每一个属性都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并且由于实体所具有的一切属性都始终同在实体内,一个属性不能产生另一个属性,但每一个属性都各自表示这实体的实在性或存在。所以说一个实体具有多数属性,决不是不通的;因为任何事物必借其属性才可以被认识,而每一事物的存在或实在性愈多,则表示它的必然性、永久性及无限性的属性也就愈多,这是再明白不过的了。因此绝对无限的存在必然应规定为具有无限[多]属性如界说六所指出的的存在,它的每一个属性都各自表示它的某种永恒无限的本质,这也是最明白不过的。如果现在还有人问根据什么标志我们可以辨别多数实体的差异,请试看下面各命题,就可以知道,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存在着,而这个实体是绝对无限的。因此寻求辨别多数实体的标志,未免徒劳。

    〖命题十一〗神,或实体,具有无限多的属性,而它的每一个属性各表示其永恒无限的本质,必然存在。

    〖证明〗假如否认此说,试设想一下:神不存在是否可能。假若神不存在,则据公则七它的本质便不包含存在。但据命题七这是不通的。所以神必然存在。此证。

    〖别证〗凡物之存在或不存在必有其所以存在或不存在的原因或理由。例如,有一个三角形存在,则必定有它所以存在的原因或理由;反之,假若这三角形不存在,也必定有原因或理由使其不存在,或否定其存在。而这个原因或理由,如果不是包含于那物本性之内,就必定是存在于那物本性之外。例如,天地间何以没有方的圆形,其理由即包含在圆形的本性内,因为方的圆形显然是一个矛盾。反之,何以实体存在,其理由亦仅包含在实体的本性内,因为实体的本性即包含存在参看命题七。但是圆形或三角形所以存在或不存在的理由,却并不是出于它们的本性,而是出于一般的有形的自然界的秩序。因为根据这个秩序就可以推出这个三角形现在必定存在,或者现在不可能存在。这是自明的道理。因此可知,一件事物如果没有任何理由或原因阻止或否定其存在,则这物必然存在。同样,如果没有任何理由或原因以阻止或否定神的存在,便可以无条件地推知神必然存在。但是神所以存在的理由或原因,如果不在神的本性内,就必定在神的本性之外,换言之,就必定在具有他种本性的他种实体内。因为,假如承认神所以存在的理由即在与它具同一本性的实体内,那就无异于承认神的存在。但是假如神所以存在的理由是在具有他种本性的他种实体内,那么,这个实体就会与神无共同之点据命题二,因而既不能肯定神的存在,也不能否定神的存在。据此,否定神存在的理由或原因,既然不在神的本性之外,所以假如实际上神不存在,则这个理由或原因就必定在神的本性之内。说神的本性具有否定它自身存在的理由,这是自相矛盾的。但是断言绝对无限无上圆满的东西具有自己否定其自身存在的理由,却是不通的。所以无论在神之内,或在神之外,都不能有任何原因或理由可以否定神的存在。因此神必然存在。此证。

    〖别证〗不能够存在就是无力,反之,能够存在就是有力这是自明的。因此假如说除了有限之物以外,没有别的事物必然存在;那就无异于说有限之物较绝对无限之物更为强而有力。这显然无疑是不通的;所以如果不是无物存在,就是有一个绝对无限之物存在。但是我们存在却是事实,而我们的存在如果不在我们自身内,就必定在必然存在之他物内参看公则一及命题七。所以绝对无限的东西据界说六,亦即神,必然存在。此证。

    〖附释〗在前面这个证明里,我是从后天方面a posteriori来证明神的存在,为的是使人易于了解;这并不是说不能根据同样的原理从先天方面a

    priori去证明神的存在。因为,既然能够存在就是有力,那么一物具有实在性愈多,它能够存在的力量也必定愈多;所以绝对无限之物或神其自身也必定具有绝对无限的能够存在的力量;所以它绝对地存在。然而许多人或许不易看出这个证明的真理,因为他们仅仅习惯于观看由外因产生的事物;因而看到那些由外因很快地产生的事物,亦即很容易存在的事物,也很容易毁灭;反之,那些比较难产生,亦即不那么容易存在的事物,他们便以为必定具有比较多的属性。为了扫除他们这种成见,我无须乎指出“产生得快的毁灭得也快”这句话在哪种意义下是真的,也无须追问就自然界全体而论是否万物同等地难或易。而只须指出,我这里所说的并不是由外因产生的事物,而是单就据命题六不是由外因产生的实体而言,这就够了。因为凡是由外因所产生的事物,无论它的组成部分是多是少,它所具有的实在性或圆满性没有不是依靠外因而得来的,因此它的存在不是出于它自身的圆满性而是出于它的外因的圆满性。反之,实体所具有的圆满性则不是依靠外因而得来的,所以它的存在只是基于它自己的本性;因此实体的存在,无非是它的本质。可见圆满性不但不取消一物的存在,反到是肯定它的存在。而没有圆满性正足以否定一物的存在;所以我们所最深信不疑的存在,除了绝对无限、绝对圆满的存在,即神之外,没有别的东西了。因为既然神的本质排除一切不圆满性,而包含绝对圆满性,那么神的存在便没有任何怀疑的理由,并有了最高的确定性了。我相信,人只要稍稍留意,对于这个道理,就可以了然。

    〖命题十二〗由实体的属性推出实体可分divibilis,是对于实体的属性没有得到真正的认识。

    〖证明〗因为如果设想实体是可分的,则从实体分出的各个部分或者仍将保留实体的性质,或者将会失掉实体的性质。如果仍然保留实体的性质,则据命题八每一部分都应当是无限的,据命题六都应当是自因,并且据命题五都应当具有异于其他部分的属性,这就无异于说,由一个实体可以形成多数实体,据命题六那是不通的。再者,这些部分据命题二与其全体将无共同之点,而且据界说四与命题十全体将可以离部分而存在,离开部分而被认识,毫无疑问,这更是不通。反之,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即部分并不保留实体的本性,则当整个实体被分为相等的部分时,它就会丧失其实体的本性,不再存在了,据命题七这也是不通的。

    〖命题十三〗绝对无限的实体是不可分的。

    〖证明〗因为假如实体可分,则它分成的部分或者保留绝对无限的实体本性,或者失掉此绝对无限的实体本性。如果是前一种情形,则将有多数具相同本性的实体,据命题五这是不通的。如果是后一种情形,则如上面所说的绝对无限的实体将不会存在,据命题十一这也是不通的。

    〖绎理〗由此可以推出,实体是不可分的,即使是有形体的实体substantia corporea,只要它是实体,也是不可分的。

    〖附释〗实体不可分的道理,如果依这种说法更为简易明白:因为实体的本性,只能设想为无限的,而实体的部分则只能理解为有限的实体。说实体是有限的据命题八显然包含着矛盾。

    〖命题十四〗除了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

    〖证明〗既然神是绝对无限的东西,凡是表示实体的本质的属性都不能不归给于神据界说六,并且既然神是必然存在的据命题十一,因此如果神以外还有别的实体,要说明这个实体就必须凭借神的某种属性,这样就会有两个具有相同属性的实体了,据命题五这是不通的。所以除了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因为,假如可以设想有别的实体,则这个实体就必须设想成存在的,据本证明的前部这是不通的。所以除了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此证。

    〖绎理一〗因此可以明白推出,第一,神是唯一的,这就是说据界说六,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而且这个实体是绝对无限的,正如命题十的附释里已经提示的那样。

    〖绎理二〗由此又可以推出,第二,广延的东西res extensa与思维的东西res cogitans如果不是神的属性,必定是神的属性的分殊。

    〖命题十五〗一切存在的东西,都存在于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有任何东西存在,也不能有任何东西被认识。

    〖证明〗除了神的以外便没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据命题十四,这就是说据界说三神外没有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但是,如果没有实体,样式据界说五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认识。所以样式只能存在于神之内,只能借神而被理解。但是除实体和样式以外没有别的东西据公则一,所以没有神就不能有任何东西存在,也不能有任何东西被认识。此证。

    〖附释〗有许多人妄自揣想,以为神与人一样,具有形体与心灵,也受**的支配;他们的看法离开神的真观念有多远,前面已经充分证明过,这里不再多说了。因为凡对于神的本性natura

    divina多少用心思考过的人,都否认神是有形体的。他们提出绝好的理由来证明神没有形体,他们指出,形体是指有体积,有长宽高,并且有一定形状的,说绝对无限的神有长宽高,有体积形状,真是不通之至。但是他们同时又援引一些别的论证,企图用来证明这个道理,进而认为有形体的实体或有广延的实体substantia

    corporea siva extensa本身没有神性,并断言它是神所创造的。但是究竟神凭哪种能力能够创造出有形体的实体,他们又完全不知道。这便是明白地表示他们自己并不了解自己所说的话。但是至少我自信我已经充分明白地证明了参看命题六的绎理及命题八的第二条附释,实体不是别的东西所能产生或创造的。况且在命题第十四里,我已经证明除了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因此我作出结论说,有广延的实体是神的无限多的属性之一。但是为了加以较详尽的说明起见,我对于反对者的论据将一一予以反驳。反对方面所持的理由统共不外乎下列几点:

    第一,他们以为有形体的实体既然是实体,必定是集部分而组成,因此他们否认它可以具有无限性,并且否认它属于神。他们并且广援例证来说明他们的说法,现在略举一二,以见一般。他们说,假如有形体的实体是无限的,试将它分为二部分,则它的每部分不是有限的,必定是无限的。如果是有限的,则无限乃是两个有限部分所构成,这是不通的。如果是无限的,则将有一个无限大于别的无限两倍,这也是同样的不通。再则,如果以尺来量这个无限的体积,分作相等部分,则它将有无限数以尺为单位的部分;如果同样再以寸来量这个无限的体积,分作相等部分,则它将有无限数以寸为单位的部分。这样则一个无限数目将十二倍于另一个无限数目。最后,试据一点而设想一个无限的体积,作二直线AB与AC,最初由一定长度而逐渐延长以至无限;则BC的距离将愈趋愈远,而初时BC间一定距离将变为无定而不可计量。他们认为诸如此类不通的情形都从假定一个无限的体积而来,因此他们断言有形体的实体必然是有限的,所以不能属于神的本质,不能认作神的属性之一。

    反对方面的第二理由是从神的无上圆满性推出来的。因为他们说,神既然是无上圆满,必不是被动的:而有形体的实体既然是可分的,必是被动的;因此推知有形体实体不属于神的本质。

    这些就是我所知道的,反对方面的著作家所据以表明有形体的实体不配有神性,亦不属于神性的理由。但是如果有人适当地注意便可看见,我对他们所持的理由,已早有答辩了;因为他们这些理由完全根据有形体的实体是由部分所构成的假定,这种说法之不通,我早已指出命题十二与命题十三的绎理。并且如果有人稍加思考,就可以看出,他们用来证明有广延的实体是有限的那些不通的论据,它们实属不通,但是我现在暂不争辩,并不出于量是无限的那个假定,而是出于无限之量是可分的那一个假定,与无限之量是有限部分所构成的那个假定。所以即使细究他们这些不通的理由所应得的结论,我们也只能说无限之量是不可分的,并不是有限部分所构成的。但这恰好就是我在上面命题十二等所已经证明过了的道理。这正足见他们起初用以射击我们的枪戟,现乃反而打在他们自己身上了。所以如果有人根据这些不通的论点而断言有广延的实体必定是有限的,实无异于根据圆形具有方形性质的假定,而断言圆形没有中心,从中心达到周围的一切直线不是相等。因为他们为了要证明有形体的实体是有限的起见,竟把只能认为无限、必然、唯一而不可分的有形体的实体,参看命题八、五和十二认作有限,为有限部分所构成,并且复多而可分。据同一步骤,又有许多人先有了线为点所构成的成见,当然不难寻出一些理由以表示线不可分至无限。其实说有形体的实体是集有限物体或部分而成,其不通无异乎说面是集线而成,线是集点而成。凡相信明晰推理是颠扑不破的人,都应当承认这种说法,而否认世界有真空的人,想来尤其应当赞成这种说法。因为如果有形体的实体可以分到各个部分真正地截然分离,何以一部分被毁灭后,而其余部分就不能仍然象从前那样,彼此连在一起呢?何以一切事物能如是有秩序地紧密联系在一起竟致没有真空呢?因为如果事物彼此真正地截然分离,则此物必能离他物而独存,并且能离他物而仍维持其固有地位。既然宇宙间没有真空在别处我将另有说明,而各部分又如此连结以致不可能有真空,足见一切有限的部分,并非真正地分离;这就是说,有形体的实体既是实体就是不可分的。如果还有人问何以我们总有认量为可分的自然倾向呢?我可以答道,我们对于量有两种理解,一是抽象的或表面的量,乃是我们想象的产物;一是作为实体的量,是仅仅从理智中产生的。如果就出于想象之量而言,则我们将可见到,量是有限的、可分的,并且是部分所构成的,这是我们所常常做而且容易做的事;反之,如果就出于理智之量而言,而且就量之被理解为实体而言,但这样作却很难,则有如我在上面所详细证明的那样,我们将会见到,量是无限的、唯一的和不可分的。凡是能辨别想象与理智之不同的人,对于这种说法,将会甚为明了;特别是倘若我们想到,物质到处都是一样,除非我们以种种方式对物质作歪曲的理解,物质的各个部分并不是彼此截然分离的,换言之,就物质作为样式而言,是可分的,但就物质作为实体而言,则是不可分的。例如,就水作为水而言,这处也有,那处也有,其部分彼此分离,则我们便认水为可分。但就水作为有形体的实体而言,便不能认为它是可分的,因为它既不可分离,又不可分割。再者,就水为水而言,是有生有灭的;但就水作为实体而言,是不生不灭的。

    我想我这番话已经答复了反对方面的第二条理由了,因为他们的第二条理由也是建筑在物质的实体是可分的,是为部分所构成的那个假定上的。并且即使我的这些见解不能成立,我也不知道为什么物质不配有神性,因为据命题十四除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存在可以使得神性成为被动。所以我说,一切都在神内,一切都依神的无限本性的法则而运行,并且都循着神的本质的必然性而出如我即将指出那样。因此我们实在无法可以说神受他物的支配,并且即使有广延的实体被设想为可分的,但是只要我们承认它具有永恒性与无限性我们也无法可以说它不配有神性。关于这一点现在讲得已经够了。

    〖命题十六〗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这就是说,一切能作为无限理智的对象的事物都必定推得出来。

    〖证明〗谁都可以明了这个命题,只要他注意到:从任何一物的界说里,理智都可以推出那物的许多特质,而这些特质其实是从那物的界说亦即,从那物的本质必然推出的,而且一物的界说能表示出它的实在性愈多,亦即那被界说的事物的本质所包含的实在性愈多,则理智所能推出该物的特质必也愈多。但神性既具有绝对无限多的属性据界说六,而其每一属性又各表示其自类无限的本质,所以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亦即,凡能为无限理智的对象之一切事物都必定推得出来。此证。

    〖绎理一〗由此推出,第一:神即是凡能为无限理智的对象之一切事物的致动因causa efficiente。

    〖绎理二〗由此又推出,第二:神是凭借自身的原因而不是凭借偶然性的原因。

    〖绎理三〗由此又推出,第三:神即是绝对的第一原因causaprima。

    〖命题十七〗神只是按照它的本性的法则而行动,不受任何东西的强迫。

    〖证明〗我已于命题十六指出无限多的事物只是出于神性之必然性,或者这是一样的只是出于神性的法则;在命题十五中,我又已经证明一切存在,都在神内,没有神就没有任何东西存在,也没有任何东西被认识;所以在神之外,决无他物可以决定神或强迫神去行动;所以,神只是按照它自己本性的法则而行动,而不受任何东西的强迫。此证。

    〖绎理一〗因此推出,第一:除了神的本性圆满性以外,别无在外或在内的任何原因驱使神行动。

    〖绎理二〗因此推出,第二:只有神才是自由因causa libera。因为只有神依据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据命题十一,及命题十四绎理一,只有神依据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行动据前命题。所以据界说七只有神才是自由因。此证。

    〖附释〗另外有许多人以为神所以是自由因,是由于神象他们所想象那样,能够使我们刚才所说的那些出于神的本性之必然性,或者在神的力量支配下的事物不出现或者不为它所产生。这样就无异于说神能任意改变三角形的本性,能使三内角之和不等于两直角;又无异于说神能令一定的原因不产生结果,这是不通的。无须借助于本命题的理论,在下面我将要证明神既没有理智,也没有意志。我深知道,自以为能够证明神有无上智慧和自由意志的人一定不少。因为他们说,除了把我们自身所具有的最高圆满性赋予于神外;便不知道有任何更圆满的东西了。不过,他们虽然认为神事实上具有真正无上智慧,但他们却并不相信神能够将它的大智慧中所包含的一切真实内容全都创造出来,因为他们以为这样一来反足以破坏了神的万能。因此他们说假如神能将它的智慧所包含的一切的一切、全都创造出来,则它将不能有更新更多的创造,他们以为,这样便未免违悖神的万能。因此他们宁肯相信神对万物取无差别的态度,只创造由它自己的绝对意志决定要创造的那些事物。

    但是我想我已经充分说明了参看命题十六如何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都自神的无上威力或无限本性中必然流出;这就是说一切事物从永恒到永恒都以同等的必然性自神而出,正如三内角之和等于二直角是从三角形的必然性而出那样。所以神的万能永远是现实的,而且将永恒地保持其现实性。这样,依我这种说法,至少神的万能性将远为圆满。而反对我的说法的人恕我直言无讳倒反而似乎否认了神的万能了。因为他们不能不承认神虽然能够知道无限多的可以创造之物,而它又决不能全都创造出来。因为,据他们说如果神能将它所知道的一齐全部创造出来,则神的万能的创造力就穷尽了,因而失掉它的圆满性了。所以为了维持神的圆满性起见,他们同时不得不说,神虽然是万能的,但在神的力量所能达到的事物中,它并不能一切都起作用。我实在再也想不出比这更不通,更有悖于神的万能的说法了。

    此外人们也常说神有理智和意志,关于这一点,我在这里也要说几句话。我以为,如果理智与意志属于神的永恒本质,则对于这两种属性,显然应与一般人所了解的理智与意志完全不同。因为构成神的本质的理智与意志与我们的理智和意志实有天壤之别,最多只是名词相同。就好象天上的星座“犬座”与地上能吠的动物“犬”一样。这一点可以证明如下:如果理智属于神的本性,则它的理智从本性上决不象我们的理智一样,象众人所臆想那样后于所理解的事物而产生,或者与所理解的事物同时产生,因为就因果关系而言,神是在万物之先的据命题十六,绎理一。反之,万物的真理与万物的形式的本质之所以是那样,乃是因为它客观地象那样存在于神的理智中。所以神的理智,就它被理解为构成神的本质时,其实就是万物的原因:万物的本质以及万物的存在的原因。这一点早已为许多承认神的理智、神的意志,神的力量,是同一之物的人们所注意到了。所以神的理智既然是万物的惟一原因如我们所已经指出的,亦即是万物本质与万物存在的唯一原因,则在本质与存在方面,显然神的理智必然与人的理智不同。因为结果与原因的分别所在,正是结果从原因那里得来的。例如,这一个人可以为另一个人存在的原因causaexistentiae,但不能是另一个人的本质的原因causa

    essentiae,因为本质乃是永恒的真理;因此就本质而言,两个人可以完全相同,但是就存在而言,两人便彼此各异。因为如果一个人失掉了他的存在,而另一个人的存在却并不因而失掉;可是如果这一个人的本质可以毁灭,可以变成虚妄的,则另一个人的本质也就会毁灭。由此可见,一件事物如果既是一个结果的存在的原因,又是它的本质的原因,则必定在本质方面和存在方面异于这个后果。现在神的理智既然是人的理智的本质的原因与存在的原因,所以就本质和存在来说,神的理智就其被理解为构成神的本质而言,都异于人的理智;除了名词一样外,决无其他相同之点,象上文所指出那样。至于神的意志问题,也可以进行同样的证明,这是每个人都很容易看出的。

    〖命题十八〗神是万物的内因causa immanens,而不是万物的外因causa transiens。

    〖证明〗凡是存在的事物,都是存在于神以内,都是通过神而被认识据命题十五;所以据命题十六绎理一神是在它之内的万物的原因;这是第一点。其次,在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据命题十四,这就是说据界说三在神以外没有任何自在之物,这是第二点。所以神是万物的内因,而不是万物的外因。此证。

    〖命题十九〗神,或神的一切属性都是永恒的。

    〖证明〗因为神据界说六就是实体,而据命题十一实体必然存在,这就是说,据命题七它的本性即包含存在,或换言之根据它的界说便可以推出它的存在;所以据界说八神是永恒的。其次,神的属性据界说四应当理解为表示神圣实体的本质的东西,亦即属于实体的东西:这个东西,我说,也是属性本身所必定包含着的。现在永恒性既然属于实体的本性如我在命题七中所证明;所以每一个属性都必包含着永恒性,因此一切属性都是永恒的。此证。

    〖附释〗用我证明神的存在命题十一的方式来证明这个命题,更可以十分明白。在那个证明里,我说,显然神的存在和神的本性一样,乃是一个永恒的真理。此外在笛卡尔“哲学原理”第十九命题里我也曾用别的方法证明了神的永恒性,这里用不着重复了。

    〖命题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