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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2/2)

她们的争执、嘴不紧、憎恶感、倾向性、嫉妒心、口角,以及这些精巧娇小心灵特有的那种吸引大人物兴趣的艺术般的手段,在这种国家里都不会不招致麻烦。

    另外,在这些国家里,君主们玩弄女性,他们拥有众多的女性;出于种种考虑,不得不把她们都幽禁起来。

    在共和国里,依据法律妇女是自由的,但却受着风俗的禁锢。奢侈在那里受到摈弃,腐化和邪恶也一起被列在摈弃之列。

    在希腊的城市中,男人们之间并不受这种宗教的约束,尽管这些风俗是宗教业已确立的品德的一部分。在这些城市中,某种盲目的邪恶以疯狂无度的方式支配着一切,情爱以一种缄默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婚姻只是单纯的友谊而已[10]。那里的妇女却有良好的品德;她们是如此的质朴、贞洁,人们几乎从来不曾见过哪一个民族在这个方面有如此良好的管理方式[11]了。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罗马人并不像希腊人那样特设官吏去监督妇女的行为。监察官像监视国内的其他人一样也用目光时刻监视着她们。家庭法庭[12]制度起着希腊特设官吏[13]的作用。丈夫召集妻子的长辈,在他们面前审判自己的妻子[14]。此种法庭维护了共和国的风俗。而共和国的风俗也支撑了这种法庭。这种法庭不仅审判违背法律的行为,而且对触犯风俗的行为也予以审判。既然要审判触犯风俗的行为,就必须有相应的风俗。

    这种法庭的刑罚不能不具有随意性,况且,实际的情形就是如此。因为所有关于风俗、关于贞洁的准则,几乎不可能完全包括在某一个法典里。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对别人应尽的义务并不难;但是,让法律包罗我们对自己应尽的所有义务便是一件困难的事了。

    家庭法庭监视着某些妇女的一般行为。但是有一种罪行,除了要受到家庭法庭的谴责之外,还要受到公诉。这就是奸淫罪。或许是这种犯罪严重地破坏了共和国的风俗,不能不引起政府的关注;或许是妻子的**会使人怀疑她丈夫也有不轨行为;或许是人们担心如果不如此惩办,恐怕连最诚实的人也会隐瞒这种罪行,而逃避惩处,或者佯装不知情而放弃报复。

    第十一节

    罗马的审判制度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如同家庭法庭要依据业已确立的风俗判案一样,公诉亦应如此;因此风俗一旦败坏,这两种审判方式也就废弛了;而共和国一旦消亡,这两者也就随之不复存在[15]。

    由于建立了常设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裁判官们彼此划分了各自的职权范围。裁判官们亲自参与审理所有诉讼案件[16]的习惯已日渐形成。这样势必削弱家庭裁判的作用。而史学家们对家庭裁判却惊讶不已。他们认为提贝留斯让家庭法庭判案简直是咄咄怪事,是古代诉讼程序的重现。

    在建立了君主政体和改变了风俗之后,公诉制度被终止了。这是由于担心某些诡谲之徒因为受到妇女的蔑视而受到刺激,其非分要求被拒绝而感到气愤,甚至妇女的品德也会使他们怒气冲冲,于是便设计陷害她们。《朱利安法》规定在指控丈夫袒护妻子放荡行为之前,不得指控妻子的通奸罪,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这类指控,甚至可以说,近乎于取消这类指控[17]。

    塞克司图斯五世似乎愿意恢复公诉判决[18]。但是我们只需略加思考,就不难看出这类法律对于任何一个君主国都不适宜;对他这样的君主国就更不合适了。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依据罗马的法律制度,除了那些受夫权支配的妇女[19]之外,所有的妇女都受到永久性的监护。妇女最亲近的男性长辈拥有这一监护权。用一句粗俗的俚语[20]概括的话,这种监护对于妇女似乎是极为难堪的。这种法律制度对于共和国而言不失为好方法,而对于君主国来说则完全没有必要了[21]。

    在野蛮人的法典中可以看到,古日耳曼妇女似乎也受到永久性的监护。这一做法又流传至日耳曼族建立的君主国家之中,但是却未长期保留下去。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建立的对妇女**的刑罚

    《茹安法》规定了对通奸罪的刑罚。然而这一法律以及此后所制定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却远远不是优良风俗的象征,却成为其伤风败俗的标志。

    在君主政体下,关于妇女的整个政治制度都改变了。法律己不再是为妇女树立纯洁的风俗,而是如何惩罚她们的罪行。人们制定新法惩处妇女的罪行,是因为人们不再惩处那些超出这种范围的越轨行为了。

    由于风俗败坏到了可怕的程度,罗马的皇帝们不得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对**行为略加制止。但是他们并非对风俗只做一般意义上的纠正。历史学家所引证的确切事实比所有这些法律所证实的相反情况都更为有力。我们在狄欧的著作中可以了解到奥古斯都在此事中的所作所为,并且可以了解到他在担任执政官和监察官期间,是怎样巧妙地躲避人们向他提出的种种要求的[22]。

    我们从历史学家的著作中清楚地了解到,奥古斯都和提贝留斯执政时期,有些罗马的贵妇人的**行为受到严厉的判决;然而,这不但使我们了解了那两个时代的精神,同时也告诉我们这类判决的精神。

    奥古斯都和提贝留斯主要的意图是惩罚他们自己的女性亲属中的**行为。他们并不惩罚败坏的风俗,而是他们臆造的亵渎罪和大逆罪[23]。以此来提高其威望,满足其复仇心。因此,罗马的著作家们群起而讨伐这种暴戾的政体。

    《茹安法》的刑法是轻微的[24]。罗马的帝王们主张在审判时运用经他们制定的加重过的刑罚。这正是历史学家猛烈抨击的主题。罗马帝王们并不是去判定那些妇女是否应该被处罚,而是看她们是否触犯刑律,以便予以惩处。

    提贝留斯最显著的暴戾之一就是滥用古法[25]。当他想要对某一个妇女处以比《茹安法》更重的刑罚时,他便恢复其家庭法庭。

    这些有关妇女的条款只针对元老院中的元老们的家庭,而并不适用于普通百姓的家庭。指控大人物们是需要找到某些借口的。贵妇人的放荡行为能够提供给人们无数的借口。

    总之,正如我前面指出的一样,纯洁的风俗并不是一君执政政体的原则;这一结论可以从罗马初期皇帝执政的历史中得以最好的证明。如果对此心存疑问,只要略读一番塔西佗、苏埃多尼乌斯、茹维纳尔、马尔西阿尔等人的著作就足矣了。

    第十四节

    罗马人限制奢侈的法律

    我们谈到**之所以成为风气,是因为它与奢侈密不可分,而**也总是紧随奢侈。如果你随心所欲,放荡不羁,又怎么能约束灵魂深处的弱点呢?

    在罗马除了一般性的法律制度之外,监察官还要求官吏们制定某些特殊的法规,以此保持妇女的俭朴风尚。《法尼安法》、《利基尼安法》、《欧比安法》都是以此为目的而制定的。从狄特·李维的著作里可以了解到,当妇女们要求废除《欧比安法》时,元老院骚动起来。而瓦列利乌斯·马克西姆斯却废除了这个法律,从而给罗马人开创了奢侈的时代。

    第十五节

    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妆奁和婚姻上的财产利益

    在君主国里,应该有可观的妆奁,而使丈夫借以维持他的品级和应有的奢华。在共和国里,奢侈不得成为主宰,所以妆奁应该适中[26];但是在**国家,却应该几乎没有妆奁,因为那里的妇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奴隶。

    法兰西法律中所采用的夫妻财产共同占有的制度非常适用于君主政体;因为这种制度使妇女悉心于家务,甚至使妇女们不得不照料她们的家庭。但是在共和国这种制度就不怎么合适了,因为那里的妇女具有较多的品德。而在**国家里,这种制度便近乎荒谬了,因为在这种国家里,妇女本身几乎永远属于主人财产的一部分。

    由于妇女所处的地位使她们相当程度上依附于婚姻,所以法律使她们从丈夫的财产中获得某种利益,实际上是毫无意义的。而在共和国里,如果让她们从丈夫的财产中获取利益则是极为有害的,因为,那样会促使她们产生奢侈行为。在**国家里从婚姻中获得的利益应该是维持她们的生计,而丝毫没有别的什么。

    第十六节

    撒姆尼特人的一种良好习惯

    撒姆尼特人的这个习惯曾经在他们居住的这个小共和国里产生过绝佳的效果,尤其是在他们那样的小国家中。人们把所有的青年召集起来,对他们进行评定。被宣布为最优秀的男青年便可以娶他所中意的姑娘为妻;在他之后,得票最多的青年接着挑选新娘,就这样按顺序挑选下去。这种值得赞美的方法可以使姑娘们在他们的财产和优良品质以及对国家的贡献中更深地了解他们。其中在诸方面最优秀的青年便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心爱的姑娘。这样爱情、美貌、贞洁、品德、出身,甚至财富都将成为以品德为依据的妆奁了。很难再能想出比这种方法更高尚,更博大的奖励方式了。这种方法对于一个小国并无沉重的负担,但是却能使男女两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撒姆尼特人是拉栖弟梦人的后裔。柏拉图制定了与之极其相似的法律[27]。而他所倡导的法律制度只是《来喀古士法》的改进而已。

    第十七节

    妇女执政

    按照埃及人的做法,妇女作为一家之主是违反理性和自然的,但是,这与女性治理一个帝国完全是两回事。在家庭里,女人的软弱性使她们无法获得优越的地位;而当她们治理一个国家时,一般地说,这种软弱性反而成为较为仁慈与宽容的因素;这与严酷残暴的性格相比更能够施行某种善良的政体。

    在印度各地,人们对妇女执政甚为满意。在印度规定如果男性的母亲没有皇族血统的话,便由同王族中有血统关系的女儿们继承王位。人们会给予她们某些人员,以辅佐她们承担治国的重任。斯密士说,在非洲,人们对妇女执政也非常满意。如果再去了解一番俄罗斯和英国的有关事例,我们会看到妇女们无论在宽政或暴政的国家里执政都一样能获得成功。

    [1]

    一种财产是世袭的土地;柏拉图不许他们的其他东西超过这个世袭份额的三倍。

    [2]

    《蜜蜂的故事》的作者曼德维尔说,在一个大城市里人们穿着比自己的品级还高的服装,想使众人给予他们比自己实际应得到的还要多的尊敬。这对一个精神软弱的人而言,是一种快乐,甚至可以与获得所有**满足的快乐相比拟。

    [3]

    一切冲动以淫欲为最大。

    [4]

    古人许多严厉的规定已经轻松了许多。

    [5]

    富贵不久即产生贫穷。

    [6]

    瑞典禁止美酒及其他珍贵的商品进口。

    [7]

    在中国,奢侈经常被取缔。

    [8]

    汉高祖。

    [9]

    永乐帝。

    [10]

    普卢塔克说:“至于真正的爱情,女人是没有分的。”

    [11]

    雅典专设一个官吏,监视妇女的行为。

    [12]

    罗慕露斯曾建立这种裁判所。

    [13]

    在狄特·李维的著作里可以看到酒神祭日图谋不轨案就使用过这种裁判所。人们把那些“败坏妇女和青年风俗的聚会”叫做“图谋不轨,危害共和国”。

    [14]

    露斯的法制,普通案件由丈夫独自一人当着妻子长辈的面进行判决。但是对于重罪案丈夫就要与妻子的五位长辈会审。因此须将重案和轻案分开。

    [15]

    关于风俗的审判,是旧时法律规定的,因为不常用,就完全废弛了。

    [16]

    有时叫做“特殊审判”。

    [17]

    君士坦丁把这类控诉完全取消了。他说:“使安静的家庭受到胆大妄为的外人搅扰是不妥当的。”

    [18]

    塞克司图斯五世谕令,凡是将自己的妻子的放荡行为向他控告的处以死刑。

    [19]

    这句话的拉丁原文是:“除非是她们置身于男人的保护管束之下。”

    [20]

    这句拉丁俚语是:“我求你不要当我的叔父!”

    [21]

    奥古斯都在位的时候,巴比恩法规定,有了三个儿女的妇女则免去这种监护。

    [22]

    有一次人们把一个青年带到奥古斯都面前。这个青年曾和一个与他有过不正当来往的女人结了婚。奥古斯都犹豫了很久,对这种事情既不敢赞成,也不愿加以惩罚。最后镇定下来说:“反乱是这些坏事的根源所在。让我们忘掉这些事吧!”元老院要求他制定一些整饬妇女风纪的法规,他巧妙地回避了这个要求;他告诉元老们说,他们应该惩戒他们的妻子像他惩戒自己的妻子一样。元老们请求他说明他是怎样对待他的妻子(提出这个问题是极不明智的)。

    [23]

    塔西佗在《史记》中说:“对一种已经成为男女间很普遍过错,而给予亵渎罪和大逆罪的人而言,这种严重的罪名越出了我们的祖先们仁慈的界限和皇帝自己制定的法律。”

    [24]

    该法在《罗马法汇编》中有引述,但是没有谈到刑法。据推断,只是“放逐”而已,因为血族相奸所给予的刑法仅仅限于“终身流放”。

    [25]

    提贝留斯的一个特色就是用古法的术语去伪装新的罪行。

    [26]

    斯特拉波在他的著作《地志》中说,当时最明智的共和国是马赛。它规定妆奁不得超过银元100,衣裳5件。

    [27]

    他们甚至准许男女青年时常会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