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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明理性灵魂的存在并非印在一种有形体的质料上;这一点之所以毫无疑问,是因为人是这样一种东西和(1/2)

    我们说,作为接受可理解的东西的接受者的实体并不是一个形体,它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凭借一个形体、由于它以某种方式作为这个形体中的机能或这个形体的形式。因为如果接受可理解的东西的接受者是一个形体或一定的量,那么理智形式就会或者把一件单一不可分的东西①当作这些可理解的东西的接受者,或者只把一件可分的东西当作它们的接受者。但是形体的不可分的东西,毫无疑问就是一个像点那样的极端。那么我们首先就来考察:理智形式的接受者能不能是一个不可分的极端?我们说这是不可能的。

    ①指纯粹的、可理解的形式。——译者

    其所以不可能,是因为点是一个极限,在位置方面与线分不开,或者说,与以点为界限的量分不开,对于这个量来说,点是这样一种东西,有另外一种东西建立在这种东西里而并不在这个量的某种东西里,说得更明白一点,既然点只是那种本质上是一个量的东西的一个本质极端,本身并不处在分离状态中,我们也就只能以某种方式说,点把一件包含在以点为极端的量里面的东西的极端当作接受者。

    因此,这件东西将会不言而喻地以偶然的方式处在这个量中。而既然这件东西是不言而喻地以偶然的方式处在量中,它也就是偶然地以点为终结。因此一个凭着偶性的极限,是与一个凭着本质的极限同时并存的,正如一个凭着偶性的广袤与一个凭着本质的广袤同时并存一样。

    但是,如果点接受某种东西,点就会是一种分得开的本质。这样,点就会具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将是与线衔接的,而点与这条线将是分得开的;另一个方面将是与线分开的,因为它与线对立。这样,点就会在它的存在方面与线相离,与点相离的线就会具有一个极限,而且毫无疑问这将是另外一个与相离的点相遇的点。因此线的终结将会是那一个点,不是这一个点。

    但是说那个点和说这个点,将会是一样的事,而这就会使我们进而认为,从线的方面说,点是双重的,不管是有限的线还是无限的线。但是这件事的不可能,我们已经在另外一些地方弄明白了。因为已经弄明白,通过点的双重化,并不能组成一个形体,并且也已经弄明白,我们并没有作出一种区别,说有一个地位,适合于我们所说的两个点的一个极端,对这个极端毫无妨碍,因为我们说,假定是两个点在一个单一的点的两个方面与这个点衔接,那么这个居间的点就有可能会把这两个点分开,这两个点就会不接触,那就会得出结论说,按照你已经知道的那些原则,居间的点就会分裂了。

    但是这是荒谬的,也可能中间的点并不阻碍周围的那两个点相接触,这样,理智形式就会包含在所有的点里面,所有的点就会像一个唯一的点一样了。但是我们已经肯定这个单一的点与线相离。因此就线与点相离来说,线具有一个异于点的极端,凭着这个极端与点相离。因此那个点在地位上就会与这个点分离,而所有的点却已经被肯定为在同样的地位上,这将是荒谬的。这样,就已经证明:说可理解的东西的接受者是一件与形体不可分的东西,乃是一种虚妄的说法。

    因此,余下来的就是:可理解的东西的接受者是某种与形体分开的东西。那么我们就来假定一种在分开的东西里面的理智形式。如果我们假定一些在分开的东西里面的部分,就会进而认为形式是分开的;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承认:两个部分或者是相似的,或者是不相似的。如果两者是相似的,一种并非这两者的东西怎样会把它结合起来呢?因为全体就其为全体而言,并不是部分:除非是就体积的增长或数目的增长而言,并非就形式而言,这个全体是某种来自两者的东西。因为这样一来,理智形式就会是一种一定的外部形状或一个数目,然而没有一种理智形式是一种外部形状或一个数目,而这样一来形式就会变成想像的,而不是理智的了。

    你们知道,人们可以说这两个部分每一个都凭着自己本身而是全体;可是,第二个部分怎样会内在于全体的观念而外在于另一个部分的观念呢?因为很清楚明白,两个部分中间的一个是不能单独表示完满的观念本身的。但是,如果两个部分是不相似的,那就应该考察一下;怎样会能够是这样的,以及理智形式怎样会能够有一些不相似的部分?因为不相似的部分是没有存在的可能的,除非是作为定义的部分,定义的部分就是“种”和“属差”。

    由此出发,必然会得出一些不可能的东西来,其中就有:形体的每一个部分也都潜在地以无限的方式接受划分。这样,各个“种”和“属差”就应当潜在地是无限的。但是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各个“种”和本质“属差”理当属于一个单一的东西,并非潜在地无限。

    同时,关于这件事情,我们不可能有一种想像,想像出一种划分,把“种”和“属差”分开来,我们觉得没有疑问的毋宁是:如果有那么一个“种”和一个“属差”,都值得在接受者中分别开来,这种分别是不会停止在对于划分的想像上面的。这样,各个“种”和“属差”就会应当也是现实地无限的了。所以各个“种”、“属差”和定义的部分理当属于单一的东西,从任何观点看都是有限的。如果各个“种”和“属差”能够现实地是无限的,它们就不能通过一种合乎这个形式的结合,在形体中结合起来。因为这就会要求单一的形体现实地与无限个部分相离。

    其次,如果我们承认有一种划分,把已经分割开的东西与一个体积划分开来,那就会一方面分出一个“种”,另一方面分出一个“属差”来。这样,如果我们变换一种分法,那就会或者是不可避免地要分割出一个“种”的一半和一个“属差”的一半来,这是一个方面;或者是“种”和“属差”必然要转化为两个部分,“种”和“属差”必然要各自整个地倾向于划分的一个部分,而我们的这个评价的假定或我们的这个假定的划分必然要使“种”和“属差”从一个地方回转头来,好像它们各自按照一个意愿者的意志跑去占据一个一定的方向,又各自从外面跑来,因为这样做毫无用处似的。这样,我们就会有在一个部分里猜忌另一个部分的可能了。

    此外,任何一个可理解的东西都是不可能分为一些比它更单纯的可理解的东西的。的确,有一些可理解的东西是最单纯的可理解的东西,是组成其余的可理解的东西的本原,但是它们并没有“种”和“属差”,也不在量的方面分化,也不在观念方面分化。

    由此可见,所假定的那些部分不可能是相似的,各自在全体的观念里,而全体只能造成结合。它们也同样不可能是不相似的;因此理智形式是不可能分化的。

    但是,既然理智形式不可能分化,也不可能以一个与量不可分的极端为接受者,而是必然应当在我们之中具有某种能接受的东西,那么,就不可避免地要作出一个判断:可理解的东西的接受者是一种并非形体的实体,在我们之中也没有一件东西会作为形体里的一种机能进行接受。

    的确,从划分出发,就会把属于形体的东西连到理智形式上去。这以后还会引起其余的一些不可能的事情来。

    说得更明白一点,我们之中的理智形式的接受者是一种非形体的实体,这一点我们用另外一种证明来证明,说:理智机能是把各种可理解的东西从确定的量、从地点、从位置以及前面说过的其余的东西里抽象出来的东西。

    因此,对于这种从位置抽象出来的形式本身,应该考察它是怎样从其中抽象出来的:这是通过与它从而抽引出的那件东西进行比较,还是通过与进行抽引的那件东西进行比较?我的意思是说:这种为理智所掌握的、从位置抽象出来的本质的存在,究竟是在与外界有关的存在之中呢,还是在包含于理智实体之中的存在里?

    但是我们决不能说它因此就在与外界有关的存在里。因此我们余下来的就是说:只有当它存在于理智之中的时候,它才与位置和地点分开来。因此当它在理智中的时候,它是不具有一个位置的,只有在它的中间有一个记号可以表明位置、或者表明占据一个地点、表明一种划分或者某种类似这个观念的东西①时,它才会具有位置。所以它不能在一个形体中。

    ①指一切属于形体的本性的东西。——译者

    此外,如果处在统一状态中的、不可分的、在观念方面属于不可分的东西的形式是印在具有体积的可分的质料上,那就会不可避免地或者是:被假定在质料之中的那些质料的部分,在有关体积的方面,没有一个是与可理解的、具有单一本质的、不可分的、抽离了质料的东西有一种关系的;或者是:所假定的质料的部分都具有一种关系;或者是:有一些部分具有,其他的部分则不具有。

    那么,如果它们没有一个具有,它们的全体就也不会具有,因为由分离的东西合成的东西也是分离的。但是,如果它们中间有一些具有,另一些不具有,那些没有这种关系的就会根本不属于具有这种关系的那些部分的观念。而如果被假定在其中的每一个部分都具有某种关系,被假定在质料中的一切部分,作为部分,就会或者与本质有一种关系,或者与本质的一个部分有一种关系。因为如果一切被假定的部分作为部分都与本质有一种关系,这些部分就会不是可理解的东西的观念的部分;正好相反,它们会各自分别地是一个可理解的东西。而如果所有的部分都具有一种独特的关系,异于另一个部分与本质的关系,那就会认为本质在可理解的东西中是可分的了。但是我们已经肯定了本质是不可分的;所以这是矛盾的。

    如果一个部分与一件具有本质的异于本质的东西有关系,而这件东西又与另一个部分有关系,本质的划分就会更加明显。由此可见,印在有形体的质料上面的那些形式只不过是特殊的、可分的东西的形状。再者,那种就定义的部分说是多数的东西,在它的成就性方面,是具有着不可分的东西的统一性的。那么就来考察一下:这种单一的存在,作为单一的存在,怎样会印在可分的东西上面呢?可是,说这种统一性,和说按照定义就不可分的东西,乃是一样的。此外,我们已经肯定,所假定的那些可知的东西(是理性机能的特性使它们一个接着一个被认识)乃是潜在地无限的。并且已经确认:优于那些潜在地无限的东西的那种东西,既不能是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