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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那些在各种颜色及其发生方面所提出的学说的思考(2/2)

成黑色的。第三条途径是变成绿的,然后变成青的,然后变成黑的。

    但是,其所以可以承认有这三条不同的途径,只是因为可以承认组成各种中间颜色的东西是种种不同的。因为如果只有黑色和白色,而白色的原则只是光,这些方式中的某些就会是不可能的;要组合黑色与白色,就只可能是采取一条唯一的途径,在这条途径中,不同的产生只是由于减少和增加,而不会有不同的途径。因为如果有不同的途径,就会应当存在着一种既没有白色也没有黑色的混合,虽然是有来自一个可见对象的混合的。

    但是在事物中,却没有一样可以被认为是可见的,不管是黑色,还是白色,还是两者的组合,除非是光,像认为光是一种异于黑和白的东西的人所主张的那样。如果他的学说是错误的,凭着各种颜色由不同的途径的改变而造成的变化,就会是不可能的,而如果这种凭着改变而造成的变化是可能的,就会应当有第三种可见的东西,在白色与黑色的规律之外。

    但是并没有办法承认有这第三种可见的东西存在,除非是光被确定为异于颜色,而由此是可能组成各种颜色的。所以,如果白色和黑色是仅有的混合,就会存在着一条途径,即暗色(?)的途径,而没有别的途径。如果黑色与光相混合,它就像太阳所照的白云(?),并且像与火混在一起的黑烟;于是,如果黑色战胜,就会有红色,如果黑色被战胜,而一种发亮的白色得到了胜利,就会有黄色。然后,如果其中有一种黄色,与一种各个部分都没光彩的黑色混在一起,就会发生绿色,总之,这是当黑色比较在内部、而发光的东西比较明显时;而红色则具有相反的意义。

    其次,如果黑色获得第一种胜利,就存在着棕色,如果黑色获得第二种胜利,就存在着墨绿色;最深的墨绿色是没有名称的。如果这种颜色与白色混起来,就会有一种深灰色,灰绿色。如果墨绿与一种黑色和一点儿红色混起来,就会有一种青色。如果一种青色与一种红色混起来,就会有一种紫色。这样,颜色的组合就是可能的了,这种组合是由形体的混合或性质的混合造成的。但是,如果这只是由形体的混合造成的(关于黑色,我们已经知道,光是决不能凭反射把一个黑色的形体染上色的),从绿色和红色就会应当只反射出白色,从黑色的部分就会应当什么颜色也反射不出,特别是当它们微弱破碎的时候。

    如果有人说:我们有时看见它们为混合物所反射,回答将是:这是因为混合使活动与被动成为必然,而由于这个原因,性质的混合就是必然的;能够通过改变而造成混合的,或者是造成混合的技艺,或者是自然本身;而技艺是不能这样做的,它只能联合。所以自然有时候曾经使一种改变成为自然的。自然可以使那种以混合与减少部分的办法造成的混合变得温和,而技艺对于这个目的来说是太无力了。自然在划分和联系方面的作用方式是无限的,有无限潜在的方式,也有无限现实的方式。但是技艺不可能使全部潜伏的东西都由潜在变为现实。

    由此显然可见,白色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光。我们并不反对空气对于变白有一种影响,然而并不是以人们所说的那种方式,而是通过那种适于变白的混合的产生。因此,我们不能说,上述的那种糖食的全部白色都是依照他们所讲的那种方式造成的;我们还是以说它通过混合而造成比较好。的确,空气要求一种白色,是不仅联系到混合作用,而且联系到改变作用的。如果他们的学说是真的,那么,对于白色和有色的东西来说,凭着缩小作用的强烈,一直缩小到使它的堆积不见了,就会有可能做到使它变成透明体或者接近透明的东西。但是这样的事情是不存在的。

    至于他们认为黑色不能接受别的颜色的那种说法,他们的意思或者是指凭着改变,或者是指凭着染色。如果他们的意思是指凭着改变,他们就错了,揭露他们的谰言的,是青年与白发;如果他们的意思是指凭着染色,则是一种邻近的东西的性态,而不是这种性质的性态。这样,被弄黑的东西就差不多不是黑的,而只是其中有一种深入、附着、紧紧随从的力量,这种力量与它混在一起,深入其中,必然地附着其上,因为在白色的事物中出现的东西在本性上是与此相反对的,所以不可能遮盖黑色,渗入其中,并且必然地附着其上,然而这也并不是不可能的事。的确,当我们用化装品的时候,例如用铅粉或别的东西化装时,铅粉就浓浓地把黑色染白,使得黑色渗入其中。

    至于第二种学说,的确,这种学说只是主张假定空虚存在,这是因为他们所说那些孔隙不可避免地或者是充满一种形体的,或者是空虚的。如果它们充满着一种形体,那么,这种形体或者是透明的,并没有孔,或者是也有孔,而结果它毫无疑问或者是一种没有孔的透明体(然而这与他们的说法相反),或者是空的;于是他们的学说就要求虚空存在,然而虚空是不存在的。

    这以后,他们又说:并不是每一个孔都能使人想像到透明性;而毋宁应当是这样一些孔,这些孔处在笔直的位置上,并无偏向,以便光线笔直地透进它们。我们来琢磨一个玻璃球,或者水晶球,或者透明的白宝石球更好。其中那些直而透明的孔的分布在长的方面将是相等的,但是在宽的方面是否也相等,而且不管哪一方面,不管你从哪个方向去看,都是相等的呢?—因为直的东西怎样能够插入其他直的东西里面呢?不管你从哪个方向去看这些孔,它们都不会是倾斜的。

    由此必然会推出:或者是从某些方向会发生与直线对立的情形,在正对着眼睛的那条直线以外,会有一些部分在你所想像的那些线的方向并没有孔,或者是整个形体全是空的。但是这是荒谬的。所以就应当是:当试图透过球观看时,你的位置不同,它的透明性对于你也就必然不一样。其次,一个形体,其中会有那么多的孔和开口,而这些孔会把颜色掩藏起来,因而你看起来好像它并没有颜色似的,而它本身却有一种颜色,并且它的颜色并不会遮盖靠在它后面的东西,而事实上相反地却会传达在后面的东西:这样一个形体的性态会是什么呢?如果这颜色起遮盖作用,它就是做成了一件不存在的事了。因为,毫无疑问,形体里面的孔要比其中充实的地方多得多。既然球的整体上到处都是裂纹,它怎么能够有宝石的模样呢?如果一个人在宝石上钻三四个孔,然后对它轻轻一击,它就会粉碎了,不成其为宝石了。所以这种学说也是荒谬的。

    所以,颜色是存在的东西,但是它并非作为光而存在,光也并不是它们的表现。不过尽管如此,就它们是现实的来说,它们并不是异于光的,透明体也是存在的。这就是我们为了这个目的而要说明的。我们剩下来要讲的是观看作用的性态,以及它是如何产生的;此外还要联系到规定光在透明体中传导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