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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最终否弃那些已经加以驳斥的学说,以确定光亮是某种并非显明的颜色的东西,并论透明性和发光体(2/2)

,它是某种东西;从这两者,凭着混合而开始有现实的颜色这种东西。如果这种倾向不存在,那就会只有单纯的照耀和光辉存在。所以光好像是一种东西的一部分,这种东西是颜色以及颜色中的一种混合,如同白色和黑色具有一种混合,而由这种混合中产生出这些中间颜色来。

    至于有人所说的“光和光辉只是颜色的显示”那种说法,以及他关于夜间发光的东西所提出的那种说法,根据灯和月亮常常破坏光辉然而却把它们的颜色显示出来这一事实,已经全都被驳倒了。那样,灯光在关于表现一种颜色方面就应当比较强,其次,那种在灯光之下颜色才变得显明的东西,它的颜色在黑暗中就应当看不见。但是事情并不是这样。因为发光的东西的颜色在夜里也看得见,如同看得见它们的光辉一样,所以他们所说的不是真实的。

    至于有人宣称太阳和星辰有颜色,并且说光掩藏了它们的颜色,真实的情形似乎是:有些东西本身具有一种颜色,而当它们发光时,它们的光辉增加了,因而越出了视觉的范围,于是颜色就分辨不出了。在这些东西中间,有一些是没有颜色而具有一种光的,这种光之于它们,是自然的,共存的,而不是获得的。这些东西中间有一些东西之所以有混合的实体,或者是由于发光部分与有色部分的组成的混合,例如火,或者是由于各种性质的调和的混合,例如火星与土星。但是对太阳的问题我现在不可能作任何判断。

    我们已经认识光的性态、光亮的性态、颜色的性态和透明性的性态了。所以光是一种性质,这种性质凭着自身而成为透明体之为透明体的一种成就性;它也是凭自身而成为可见的东西的某种性质,这种东西之所以可见,并不是凭着异于自身的原因,毫无疑问,凭自身而可见的东西也是阻碍人们看见它后面的东西的。光亮是不透明的形体从发光的东西获得的一种性质,而透明体则凭着它而完全成为现实的透明体。颜色是一种凭着光而完成的性质,它的特性是使有色的形体变成照亮其内部的东西的作用的阻碍,而照亮这种形体的乃是中介。所以形体分为发光的、有色的和透明的。

    有些人曾经说过,在形体中间,有凭着自身之内的一种性质而被看到的,有凭着另一件东西里面的一种性质而被看见的,而最后一部分他们则认为是透明体。他们把第一部分先再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凭着自身而在透明体中并在透明体在场时被看见的东西,这就是发光体;第二部分则是并非如此的东西。然后,他们又把后者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为了显现而要求光的条件和透明体的条件的东西,这就是有色体;第二部分是为了显现而要求黑暗的条件和透明体的条件的东西,例如那些在夜间发光的发光动物,如发光的飞虫,某些腐木,某些蠕虫。我曾经看见过一个鸡蛋具有这种特性,和一只死蝗虫具有这种特性。

    但是人们不同意这种分法,而且这种分法也不是真实的。因为发光的东西是在黑暗中和在光明中都看得见的。所以,如果观看者在发光者造成的光明里面,他看得见,而如果他不在这种光明里面,他也看得见,例如人在光明里看见火(火光或别的东西的光),在黑暗里也看见火。

    至于太阳,我们在黑暗中是不能看见的,这只是因为它在正对着观看者的视觉的地方,已经使全世界充满着光,不容许任何地方阴暗。至于星辰,则只在黑暗中被看见,因为它们的光赶不上太阳光;因此它们并不照耀事物,也不照亮事物,不过虽然如此,要找到事物也并不是不可能的。所以有时候有星,但是尽管有星,仍然黑暗。星辰之在黑暗里被看到,并不是因为黑暗在本质上是使它被看到的原因;相反地,应当知道,有些光亮胜过另一些光亮,于是后者就看不见,例如太阳光胜过微弱的火光与星光,在太阳光旁边就看不见后者的明亮。所以,它们之不被看见,并不是因为它们需要黑暗以便显现,而相反地,是因为它们需要对于我们的观看作用是明亮的,而不是阴暗的。当太阳不在时,它们就显现并被看见了,因为它们对于我们的观看作用变得明亮了,这也是由于我们的观看作用中的一种性态。

    有时候,火和月亮在某种比它们弱的光的旁边,它们的规律也是与这条规律相合的;而对于光来说,当火或月亮显现的时候,它应当对于我们是不存在的;所以,或者是,要它们显现,就要有黑暗,或者是,要它们被看见,要视觉能够觉察到它们的显现,就要光不越出一定的范围。

    你知道,大气中的空气尘埃并不是这样一类东西:在其中被照亮的东西并不是仅仅在黑暗中才被看见的;然而,如果人在黑暗中,而太阳的光线落在这些空气尘埃上面,它们就有可能被看到;但是,如果人在这些光线中,那就不可能,这是由于一件在人的视觉中的东西引起的,并不是由于一件在空气尘埃的光中的东西引起的,因为,当人的视觉为一种太充足的光所制服时,它就看不见它们,而如果它不被制服,它就看见它们。

    同样地,那些在夜间明亮的东西也不是另一个“种”;它们是发光的,但是它们之与星辰不同,并不是在整个本性上,而是在微弱性上。如果它们在整个本性上与发光的东西相反对,星辰就会也是一样。但是对于这个部分,并没有在现实上作出一个真实的结论,可以说,只是有一些发光体超过了另一些,而其中有一些又为另一些所超过。这种超过的意思并不是指这一些在那一些上面造成印象;印象的产生是在我们的观看作用中,这正如有些硬的东西比较硬,而其中又有一些比较软那样。

    因此,不应当说这些夜间发光的东西是非复合的、在有色物和发光物以外的一个“属”或“种”。它们属于全体在照耀方面为在它以上的东西所超过的发光物,那些在它以上的东西是不能与它们一同被看见的,因为我们的观看作用是软弱的;而只有当发光物中那个超出我们的观看作用的东西的力量不在时,我们的观看作用才变得比它们强。如果他们想到了这一点,分类就会作得出色,但是他们并没有想到这一点;说得更明白一点,他们是一心认为发光物是一个范畴,有色物是另一个范畴,明亮物又是另一个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