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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论对于我们所具有的各种知觉的正确规定(1/2)

    现在我们就来讲那些把握和知觉的机能,并且在一种普遍的形式之下来讲它们。

    我们说:似乎所有的知觉都只不过是在某种方式下对所知觉到的对象的形式的掌握。如果知觉是对于一件物质事物的知觉,它就是对于这件事物的那个以某种方式抽去质料的形式的掌握,因为抽象作用是各式各样的,其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

    的确,是由于质料的缘故,质料的形式作为这个形式,才以偶然的方式得到一些并非靠自己具有的性态和东西。但是有时候质料的抽离是一种保留这一切联系或其中某些联系的抽象作用,有时候这种抽离是一种完全的抽象作用,这是因为它是从质料以及它由质料方面具有的一些附加品质中抽出观念。这样的例子是:人的形式和人之为人,乃是一种毫无疑问为人这个“属”的一切个体均等地分有的本性,而它又是一个按照定义可以在这个和那个体里面找到的单一的东西;所以它是多,但是并非在它的人的本性那一方面是多。如果人的本性在于多在其中并非必然,那就不会有按照数目把“人”加到“一”上当作述项的事情存在,如果人性对赛义德存在是因为它是人性,它对于阿密尔就不会存在了。

    所以,人性从质料方面偶然地获得的那些偶性之一,就是这种多和分;此外它还会偶然地获得另一些偶性,这个意思就是说,如果人性在某种质料里面,它就会以一定的数量、性质、位置和地点得到实现。但是所有的这些东西都是在它的本性之外的,这是因为:如果人性本身依照数量、性质、地点和位置的这一个限度或另一个限度,是凭着它是人性这一点,那么,每一个人就应当在这些观念上与别人联合在一起;如果它凭着是人性这一点而依照数量、性质、地点和位置的另一个限度和另一个方面,那么,每一个人就应当都分有这个了。

    所以,说人的形式偶然获得的这些附加品质中有某种东西与人的形式相结合,这种说法从人的形式的本质来说,是不适合于人的形式的,但是从质料方面说,则是适合的,因为这些附加品质是结合在与形式相结合的质料上面的。

    因此,感官从质料中把握到形式连同着这些附加品质,并且连同着形式与质料之间的一种关系的发生;当这种关系消失的时候,这种把握就化为乌有了。这是因为感官从质料中并不是抽出形式〔连同着它的一切附加品质;对于感官来说,如果离开了质料,这个形式就不会是恒定的,这好像感官并不是〕①以一种完全的抽象作用〔从质料中抽出形式〕①,而仍然需要质料的存在来使这种形式对它存在〔似的〕①。

    ①括弧内的文句诸抄本俱无,仅见德黑兰石印本。——译者

    至于作为机能和作为作用的想像,当它起作用的时候,则以一种比较强的方式使形式摆脱质料抽离出来;而由于它从质料中把握到形式,形式为了存在于想像中,是不需要它的质料存在的,因为尽管质料离开了感官或者化为乌有,形式仍然稳定地存在于想像之中。想像以一种完全的方式,打破形式与质料的联系,从而把握住形式;然而它并不把形式从附加在质料上的那些品质中抽离出来。因为感官并不以一种完全的抽象作用从质料中抽离出形式,并不把形式从附加在质料的那些品质中剥离出来。

    想像已经以一种完全的抽象作用抽出了形式;然而它根本不把形式从附加在质料上的那些品质中抽象出来,因为想像中的形式是依照感性形式的尺度,并且依照一定的数量、性质和位置的规定的。然而在想像中绝对不可能表象一种具有这个“属”的一切个体都能分有的性态的形式。因为想像中的人是像人群中的一个人那样的,但是也可以承认有一些人像想像中的人那样存在着,而不必像关于这个人的梦想所表象的那样。

    至于评价机能,则在抽象作用上稍稍越出这个程度的限度,因为它达到的那些观念在本质上并不是质料性的,虽然它们是偶然地在质料之中,这是因为形状、颜色、位置之类乃是仅仅属于质料性的东西的。

    至于好和坏,适合与不适合之类,本身乃是非质料性的东西,但是有时候它们也偶然地在质料之中。其所以这些东西是非质料性的,我们的证明是:如果这些东西本质上是质料性的,好或坏、适合或不适合就会只是作为附加在一个形体上的东西而被认识了。但是,它们有时却被认识,或者说得更清楚些,它们是作为它们那样存在着;所以很显然,这些东西本身是非质料性的,并且它们之曾经是质料性的,乃是出于偶然。

    评价机能只及于和知觉到相似的东西。然而评价机能有时也知觉到非质料性的东西,并从质料中掌握到它们,正如它也知觉到一些虽然是质料性的却并不是感性的观念一样;所以这种抽象作用比起前两种抽象作用来,在探究上比较强,并且比较接近单纯性。然而它并不从那些附加在质料上面的品质中抽离出形式,因为它所掌握的形式是特殊的、依靠一种感性形式的,而这种感性形式为一些附加于质料的品质所包围,同时它也是与想像联系着的。

    说到那种掌握确立的形式的机能①,则或者是:那些存在物的形式根本不是质料性的,也不会偶然是质料性的;或者是:那些存在物的形式是质料性的,但是在任何方面都摆脱了质料的各种联系。它知觉到形式,显然是因为它以一种在各方面都脱去了质料的方式掌握到形式。

    ①指理智的机能。——译者

    至于那种凭自身而与质料分离的东西,则是很明显的。

    至于那种对于质料存在的东西,则或者是因为它的存在是质料性的,或者是因为作为质料的存在对于它乃是偶然的,这种机能把形式从质料中抽离出来,同时也从那些附加于质料的品质中抽离出来,并且以一种干净利落的方式加以把握,因而使形式变成像“人”那样,可以加在许多东西上作为述项,并且把多数的东西当作一种单一的本性加以掌握,使它与一切质料性的数量、性质、地点和位置分离开来。如果它不把形式从这些东西中抽离出来,形式就不适于加在所有的东西上作为述项。

    作出感性判断者的知觉,作出想像判断者的知觉,作出评价判断者的知觉,以及作出理智判断者的知觉,其不同就在于此。我们在这一节里的论述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以我们说,感觉者潜在地具有变成现实的被感觉者的趋向。因为感觉就是接受从事物的质料中抽离出来的事物的形式。所以,感觉者是由形式形成的。观看者潜在地是视觉的对象;触觉对象、味觉对象等等也是一样。

    第一被感觉者其实乃是印在感觉器官中的东西,而感觉器官则知觉到这种东西。当我们说“我感觉到外在的东西”时,意思似乎异于说“我在灵魂中感觉到”。因为当我们说“我感觉到外在的东西”时,意思是指它的形式被表象在我的感官中;而“我在灵魂中感觉到”,意思则是指形式本身被表象在我的灵魂中。因为这个缘故,是难以在形体中确立各种感性性质的存在的。

    然而我们毫无疑义地知道,在两个形体中间,感官可以在某一点上受到一个形体的影响,而不受另一个形体的影响。这个某一点中间的特色,是由一种性质造成的,这种性质是这种感官发生变化的本原,而不是别的感官的变化的本原。

    德谟克里特和一部分自然哲学家就根本没有给予这些性质以一种存在;相反地,他们设定了那些他们归之于不可分的形体的形状,把它们看成那种凭着这些形状的次序和位置的不同而在感官中接受一种印象的东西之所以不同的原因。他们曾经说过: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同一个人,有时候按照他所处的两种情况,把同一种颜色当成两种不同的颜色;所以,随着同一视觉对象的位置不同,两者的关系也就不同,例如鸽子的脖子一会儿看是赭色的,一会看是紫红的,一会儿看是金色的,这也可以是由于我们所站的地点不同。由于这个原因,同样地,同一件东西一个健康的人尝起来是甜的,而一个病人尝起来是苦的。这一班人也就是那些主张感性性质本身并没有“维何性”的人。据说这些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