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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明灵魂的各种活动的不同是以它的机能的不同为原因(1/2)

    我们说灵魂具有一些以多种方式相异的活动。有一些是以强与弱相异,另一些则是以快与慢相异。的确,推测的知识是一种在精确和强度方面异于精确的知识的信仰,而理智的直觉是在理解的迅速方面异于精确的知识的。有时候,各种活动也因缺乏和稳定的性态而相异;例如,怀疑异于意见,因为怀疑是来自反面的两个极端的信仰的缺乏,而意见则是一种来自反面的两个极端之一的信仰,例如运动和造成静止的作用。有时候,各种活动因联系到相反的事物而相异,例如白色的感觉与黑色的感觉,甜味的知觉与苦味的知觉。有时候,它们是在“种”上相异,例如颜色的知觉和滋味的知觉,或者说得更明白一点,例如知觉和运动。

    但是我们现在要想知道的是产生这些活动的那些机能:究竟是每种活动都必需有一种为它专有的特殊机能,还是没有这个必要?所以我们说:至于那些以强和弱相异的活动,的确,它们的本原是一种同一的机能,然而,有时候它们在作用上比较完全,有时候它们在作用上又比较欠缺。如果欠缺需要其中比较欠缺的东西有一种机能,异于比较完全的东西所具有的那种机能,那么,有多少种程度的欠缺和增长,就应当有多少种机能,而这些程度的数目几乎是无限的。比较好的说法是:同一种机能偶然地造成比较强和比较弱的作用,有时是根据选择,有时是根据器官的顺从,有时是根据外来的阻碍,看这些阻碍存在还是不存在,减少还是加多而定。

    至于各种作用及其缺乏,在前面那些一般命题中已经向你说过,其本原是一个同一的机能;至于这种机能的作用的不同,则属于在“种”方面是稳定性态者的范围,例如知觉和运动,或者这样一种知觉和另外一种知觉,这就是值得一个考察者加以考察的问题,例如他就可以考察:是否所有的知觉机能都是同一种机能,只是这同一种机能凭着它自身就会具有某一些知觉,这些知觉是可理解的东西,而又由于器官的不同,凭着不同的器官具有某一些知觉?如果可理解的东西与可感觉的东西属于两种机能,那么,是否一切在内部想像到的和在外部知觉到的可感觉的东西都是凭着同一种机能?如果那些在内部想像到的东西属于一种机能或几种机能,那些在外部知觉到的东西是否就属于同一种机能,而这种机能在不同的器官里造成不同的作用?因为同一种机能并不是不可能知觉到各种不同“种”和不同“属”的东西的,例如我们凭着学者们的理智的性态就知道这一点,凭着他们的想像的性态也知道这一点;或者,例如那些共同的可感觉的东西,人们曾经认为它们是大小、数目、运动、静止、形状,有时候就为每一种感官或者一定数目的感官所知觉到,虽然通过另一个感性对象为中介。

    其次,运动机能是否就是知觉机能呢?为什么这是不可能的呢?**机能本身是否就是忿怒机能呢?要是这样,如果它忽然遇到了快乐,它就以一种方式感受,如果它忽然遇到了损害,它就以另一种方式感受了。营养、生长和生殖的机能,是不是某种具有这些机能的东西呢?如果不是,它们是不是同一种机能,当事物没有为一种形式所成就的时候,这种机能就依据一种性态和一种形状,把养料推到这件事物的各个方面去,而当事物完成了的时候,这种运动就靠它自己推动,这只是因为形状已经成就,另一种形状还没有开始存在,大小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因而这种机能不再完成它的任务,把多于已经消耗了的养料引进这个事物?要是这样,运动就会停止了。在这种情形之下,养料就会有一种剩余,适于生殖作用,这种机能可以使它达到生殖的肢体上去,就像它使养料达到这些肢体上来养它们那样。然而这种剩余超过了生殖的肢体所需要的营养量,它将适合于另外一个范围,于是,这种机能就因而自行处理这种剩余,就像它对于这些肢体的许多剩余物所做的那样。然后,在生命结束的时候,这种机能就会十分衰弱,不能把已经消耗的东西换上等量的待消耗的东西;于是,就出现消瘦了。

    那么,为什么有生长的机能,却没有消瘦的机能呢?作用的不同并不意味着机能的不同。因为同一种机能凭着它本身造成相反的作用;或者说得更明白一点,同一种机能凭着不同的意旨产生不同的推动作用;或者毋宁说,同一种机能有时在不同的质料中造成不同的作用。我们应当准备好这些疑问的解答,才有可能进而确定灵魂的各种机能,以及确定它们的数目是这么多,确定它们彼此不同,因为照我们的看法,这就是真理。

    所以我们说,首先,就机能在本质上和根本上是机能这一点而言,机能是对于一定事物的机能,它不可能是另一件与这件事物不同的事物的本原。因为,就它是对于这件事物的机能而言,它是这件事物的本原;所以,如果它是另一件事物的本原,就它是那第一件事物本身的本原而言,它是不会是这另一事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