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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多数在美国的无限权威及其后果(1/2)

    多数在民主政体中的天然力量——美国大部分州的宪法均人为地加强了这种力量——怎样加强的——强制性委托——多数的精神影响——多数无错论——尊重多数的权利——这种尊重在美国的推广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

    美国大部分州的宪法,还设法人为地加强了多数的这种天然力量。

    在所有的政权机构中,立法机构最受多数意志的左右。美国人规定立法机构的成员由人民直接任命,并将他们的任期定得甚短,使他们不仅服从选民的长远观点,而且服从选民的临时动议。

    他们是从同样的一些阶级中选出,并用同样的方法任命为两院的议员的。因此,由两院构成的立法机构,其行动与单一的立法机构几乎同样迅速和不可稍违。

    立法者们以这种方式建立立法机构之后,便把政府的几乎所有权力控制在立法机构之手。

    立法者在增加本来就很强的权力当局的力量的同时,又逐步缩小本来就很弱的权力当局的力量。立法者既未赋予行政权的代表们以稳定性,又未赋予他们以独立性;而且,立法者在使行政权的代表们完全屈从立法机构的任性的同时,也把民主政府的本性容许行政权的代表们可以行使的少许权力拿走了。

    在某些州,立法者把司法权也变由多数表决;而在所有的州,立法者甚至使司法人员的生活都依存于立法机构,因为立法机构把每年规定法官薪金的权限交给了它的代表。

    习惯法比成文法走得还远。

    在美国,有一种非得把代议制政府的种种保证推翻才肯善罢干休的习惯日益风行。比如,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选民们在选举一名议员时,除为他拟出行动计划外,还为他定出一定数量的不可须臾放弃的硬性义务。这样的多数表决,活象小贩在市场上一边叫卖,一边讨价还价。

    在美国,一些特殊的环境条件还在促使多数的力量不仅居于压倒一切的地位,而且促使它成为不可抗拒的力量。

    多数的道义影响,一部分来源于下述这样一种思想: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的才智大,所以立法的人数比选举还重要。这是在人的智能上应用平等理论。这个理论反对个人自命不凡,对此穷追不舍,所以不容易为少数所接受,但久而久之会被少数习以为常。因此,多数的权利象其他一切权利一样,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出它的合法性,也许它比任何权利还更需要如此。多数的权利在开始建立的时候依靠强制使人服从,只有在它的法制下长期生活以后,人们才会开始对它表示尊重。

    多数以为自己有权管理社会的观念,是由最初的移民带到美国来的。这个只凭本身的力量就足以创造一个自由国家的观念,今天已经风行于社会,深入到日常生活的一切细节。

    法国人在旧的君主政体统治时期,坚定不移地认为国王是不可少的;而当国王给他们制造了灾难的时候,他们却认为应当归咎于国王的顾问们。这种想法大大方便了统治,使人民只抱怨法律而继续爱戴和尊重立法的人。美国人对于多数也持有这种看法。

    多数的道义影响,还来源于多数人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少数人的利益的原则。因此,不难理解,对大多数人的这种权利表示尊重,是随政党的情况而自然增减的。当一个国家有数个不可调和的利益集团对峙时,多数的特权往往得不到重视,因为服从这种特权将使人们难以忍受。

    如果美国有一个居于少数地位的特权公民阶级,而立法者试图剥夺他们长期独占的某些特权,想把他们从高高在上的地位上拉下来,使其降入大众的行列,那末,这个少数大概不会轻易服从立法者的立法。

    但是,美国是由一些彼此完全平等的人所开发建立的,所以那里的不同居民之间在利益上还没有自然形成的长期对立。

    有些国家的社会体制,使少数派永远不想把多数拉到自己一边,因为他们要想这样做,就必须放弃他们反对多数的斗争目的本身。比如贵族体制,就不能在保留贵族特权的条件下使贵族变成多数,而如果叫贵族让出特权,它自己就不再是贵族体制了。

    在美国,政治问题不能以这样一般的和这样绝对的方式提出,所以各党派都情愿承认多数的权利,因为它们都希望有朝一日控制多数的权利而为自己谋利。

    因此,在美国,多数既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又拥有也几乎如此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可以说不会遇到任何障碍。这不只包括阻止通过动议的障碍,甚至包括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以及给留出点时间在表决的过程中听一听反对者的呼声的障碍。

    这样处理问题的结果,对于未来是有害而危险的。

    多数的无限权威在美国是怎样增加民主所固有的立法与行政的不稳定性的美国人是怎样通过每年改选立法者和授予立法者以几乎无限的权力的途径而增加了民主所固有的立法的不稳定性的——在行政方面发生的同样现象——在美国,人们要求社会改革的力量远比欧洲强大,但不如欧洲持久我已讲过民主政府所固有的缺点。这些缺点没有一个不是随着多数的权力增加而扩大的。

    现在,先讲其中最明显的缺点。

    立法的不稳定性,是民主政府必然具有的一个弊端,因为它来自民主制度要求不断改换新人执政的本性。但是,这个弊端是随着授予立法者的权限和行动手段的增减而增减的。

    在美国,立法当局享有最高的权力。它可以迅速地和不受阻挡地提出自己的每一项动议,而且每年它都有新议员补缺。这就是说,凡是能助长民主的不稳定性和迫使民主政府接受议员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反复无常意见的手段,它都一概俱全。

    这样,美国在今天就成了世界上法律寿命最短的国家。30多年以来,美国各州的宪法几乎全都经过修改。因此,在此期间,美国没有一个州没有修改过它的立法原则。至于法律本身,只要一瞥美国各州的档案,就足以使你确信美国的立法者从来没有停止过立法活动,不断颁布或修改法律。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民主在本性上比其他国家不稳定,而是说美国人民使平民主拥有了可以将其所爱好的天然不稳性带进立法工作的手段。

    多数的无限权威及其快速坚定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美国不仅使法律趋于不稳定,并且对法律的执行和国家的行政活动发生了同样的影响。

    多数是人们唯一要巴结的权威,所以人们都竞相参加多数提议的工作;但当多数的注意力转到别处时,人们也就不再对原来的工作努力了。而在欧洲的一些自由国家,由于行政权有独立性和受到保护,所以在立法机构把注意力转到另一项事业时,行政机构仍可继续执行立法机构原来的决定。

    在美国,人们对一些改革事业要比其他国家热心得多和积极得多。

    在欧洲,人们为这种事业使用的力量虽然不够太多,但能更加持久。

    多年以来,一些笃信宗教的人士,就在致力于改善监狱的状况。公众被他们的宣传所感动,因而帮助犯人新生的工作也成了流行的事业。

    于是,建立起一批新的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的观点,破天荒第一次与对罪犯进行惩罚的观点并驾齐驱进入了监狱。

    但是,这场有公众热心参加的和公民的一致努力使其势不可当的可喜改革,并未能一蹴而就。

    当新的感化院正在兴建,而多数的意愿也急于促成这项事业的时候,旧的监狱依然存在,并关押着大批的罪犯。这些旧的监狱,随着新感化院日臻完善和健全,而使人感到更加有害健康和更加**。这种事半功倍的工作容易被人所理解,以致锐意建立新的改造设施的多数,竟把早已存在的旧监狱忘掉了。于是,人人都把注意力转向不为老眼光所注意的事物上,并停止了对旧监狱进行监督。一系列有益的管教制度,先是自行松弛下来,随后便遭到破坏。因此,在建有足以表现当代的艺术和文明的宏伟建筑物的监狱中,尚有一看就使人想起中世纪的野蛮的苦牢。

    多数的暴政应当如何理解人民主权原则——设想建立一个混合政府,那是不可能的——最高主权必然有其所在——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以节制最高主权的行动——美国未曾采取这种预防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我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

    这句格言,是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权力的根源却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一项通行的法律,在一个国家,要由人民的多数来制定和最后采纳;而在全世界,则要由全人类的多数来制定和最后采纳。这样的法律才是公道的法律。

    因此,公道就为每个国家的权利划定了界限。

    一个国家就象一个大陪审团,它受权代表整个社会和主持公道,而公道就是国家的法律。代表社会的这个大陪审团的权力,是不是应当大于它在其中实施法律的社会本身的权力呢?

    当我拒绝服从一项不公道的法律时,我并不是否认多数者的发号施令权,而仅仅是从依靠人民的主权转而依靠人类的主权。

    有些人曾经大胆声称,人民在只与其本身有关的问题上绝对不该越过公道和理性的界限,而且也不必害怕授予代表他们的多数以全权。然而,这是奴隶的语言。

    如果多数不团结得象一个人似地行动,以在观点上和往往在利益上反对另一个也象一个人似地行动的所谓少数,那又叫什么多数呢?但是,如果你承认一个拥有无限权威的人可以滥用他的权力去反对他的对手,那你有什么理由不承认多数也可以这样做呢?许多人团结在一起的时候,就改变了他们的性格吗?在面对艰难险阻的时候,他们的耐力能够因其力量强大而就强大吗?至于我,可不相信这一点。我反对我的任何一位同胞有权决定一切,我也决不授予某几个同胞以这种权力。

    我并不认为,为了维护自由,就可以把几个不同的原则混合于同一政府之中,因为这样会使它们彼此直接对立。

    我一直认为,建立所谓的混合政府,不过是异想天开。老实说,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混合政府(从这个词的本意来理解的混合政府),因为在任何社会,最终只能保留一个支配其他一切行动原则的基本行动原则。

    作为这种政府的例子而最常被人引证的18世纪的英国,尽管其中有若干重要的民主因素,但它实质上是一个贵族国家,因为它的法制和习惯向来是按照贵族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占居了统治地位和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指导公共事务。

    这种引证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引证人在不断观察贵族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相互斗争时,只看到了斗争本身,而没有注意这一斗争的结果,但斗争的结果才是问题的主要所在。如果一个社会真正建立一个混合政府,也就是说,它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一些相互对立的原则时,它不是正在酝酿一场革命,就是行将瓦解。

    因此,我认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

    我本人认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我只承认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致造成危险,因为上帝的智慧和公正始终是与它的权力相等的。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利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认它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和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做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做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而且我将设法离开那里,到别的法制下生活。

    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象大多数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我最担心于美国的,并不在于它推行极端的民主,而在于它反对暴政的措施太少。

    当一个人或一个党在美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你想他或它能向谁去诉苦呢?向舆论吗?但舆论是多数制造的。向立法机构吗?但立法机构代表多数,并盲目服从多数。向行政当局吗?但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是多数的百依百顺工具。向公安机关吗?但警察不外是多数掌握的军队。向陪审团吗?但陪审团就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而且在某些州,连法官都是由多数选派的。因此,不管你所告发的事情如何不正义和荒唐,你还得照样服从。

    相反,假如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能代表多数又一定不受多数的激情所摆布,使行政权拥有自主其事的权利,让司法当局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几乎无机会肆虐。

    我并不是说,在今天的美国,人们经常使用暴政的手段;而是说,那里没有防范暴政的保证措施,而要揭示美国政府所以能够宽容待人的原因,与其到美国的法律中去寻找,莫如到它的地理位置和民情中去寻找。

    多数的无限权威对美国公务人员的专断权的影响美国法律给予公务人员的自由,在法律上划定了范围——公务人员的权限必须把专断权与暴政分开,两者并不是一回事。暴政可凭法律本身而实施,所以它与专断专权不同。专断权可以为被治者的利益而行使,所以它决不是暴政。

    暴政一般也利用专断权,但在必要时可以不依靠专断权。

    在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在帮助立法者的合法**的同时,也为行政官员的专断权助了一臂之力。多数是立法和监督司法的绝对主人,既控制着治人者,又控制着治于人者,所以它把公务人员视为自己的唯唯诺诺的下属,而且也安心托付他们去执行自己的计划。因此,多数决不过问公务人员的职责的细节,也不为具体地规定他们的权利而操心。它对待他们,犹如主人对待仆人。由于他们始终在它的监视下工作,所以它能随时指导或修正他们的行动。

    一般说来,法律在其划定的范围内给予美国公务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