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译者序言(2/2)

人品格高尚,有爱国精神,谓联邦党人对联邦的成立做出了重大贡献。托克维尔说他们规定了权力分享的原则与“控制与反控制”的制度,“清楚地认识到……除了人民的权力以外,还要有一定数量的执行权力的当局。这些当局虽不是完全独立于人民的,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因而既要被迫服从人民中的多数的一致决定,又可以抵制这个多数的无理取闹和拒绝其危险的要求”。因此,托克维尔注意到司法权的独立性,但这个独立性是有限制的,因为法院只能在审判当中抵制违宪的法律。

    本书作者说,美国的宪法虽然很好,但不能夸大它对民主制度所作的贡献。他说:“美国的联邦宪法,好象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

    因此,墨西哥照搬美国的宪法,并未使墨西哥富强。他认为,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制度的原因有三: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但“按贡献对它们分级……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因此,他认为应当用缺乏民主的民情去解释墨西哥照搬美国宪法而未能使国家出现民主的安定政局的缘由。

    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民主的民情扎根于历史上形成的新英格兰乡镇自治制度。这个早在17世纪开始形成,后经基督教新教的地方教会自治思想培养壮大起来的制度,促进了美国的独立运动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积极参加公共事务的觉悟,并为后来被联邦宪法肯定下来的中央和地方分权的制度奠定了基础。托克维尔把乡镇自治的传统看成是人民主权和美国人在实践中确立的公民自由原则的根源。

    但是,无论是良好的法制,还是宗教信仰和乡镇自治的民主传统,都未能使美国从托克维尔继亚当斯、麦迪逊等人之后指出的“多数的暴政”状态中解救出来。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民主的“暴政”表现,首先反映在舆论的统治方面。他说:“多数既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又拥有也几乎如此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可以说不会遇到任何障碍”,“杰克逊民主”时代的舆论暴政,就是这方面的证明。在缓和“多数的暴政”的一些因素中,他特别指出法学家在美国的作用。在美国民主的条件下,法学家是一个特殊阶层。

    从他们的思维方式、作风和爱好来说,他们是贵族;但从他们的利益和出身来说,他们又都属于人民,所以他们受到人民的信任。

    托克维尔还特别谈到陪审制度的政治作用,把有陪审员参加的法庭看成是免费的学校。这个学校向人民传授治国的艺术,培养公民的守法精神。但托克维尔并不想夸大陪审制度的影响和法学家的作用,因为这种影响和作用并没有遏止“多数的暴政”下的私刑。

    资产阶级民主的最主要弊端是个人主义。托克维尔认为,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不同,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直接产物,是整个民主运动所固有的力求社会平等的意志。在民主制度下,平等的社会价值高于自由。迫切需要自由的,只是依靠自由能够获得高等享乐的少数人;而平等则能使人人幸福。因此,民主社会虽然也追求自由,但这种追求要服从于对平等的追求。“他们希望在自由之中享受平等,在不能如此的时候,也愿意在奴役之中享用平等”。

    据托克维尔说,平等和个人主义可能产生促进权力集中和权力独自再生的作用。随着平等的日益发展,人们的相互依赖关系虽有扩大,但不够密切了。结果,人民整体的形象高大起来,对个别人的价值采取轻视态度,形成“社会的利益是全体的利益,而个人的利益不足挂齿”的思想。个人主义有使公民们逐渐拒绝参加社会生活的消极作用,人们总是很难放弃私事而去担任公职。于是,把公益工作都推给国家,使国家走向集权的道路。但是,中央集权或权力集中的趋势,在不同的国家是以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的。“在获得身分平等以前长期生活于自由之中的人民那里,自由所赋予的本性与平等所造成的倾向之间有一定的冲突。尽管中央政权在他们当中提高了自己的特殊地位,但他们作为个人却是永远不会放弃其独立的”。因此,民主转变为**的危险性,在美国就小于在欧洲。

    美国人用“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学说来反对个人主义,而这种利益又使他们习惯于结社和合作。享有政治结社的无限自由,是美国能够出现各种社团的基础,使美国人从结社中了解了自己的使命。另外,言论和出版自由也对抵制个人主义起了一定作用。“美国人以自由抵制平等所造成的个人主义,并战胜了它”。但在没有政治自由传统的国家,民主有转化为专政的危险。“在平等的原则依靠暴力革命手段而取胜的民主国家”,这种危险尤其大。

    托克维尔在写作《论美国的民主》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忘记他的祖国。“我深信,这样在默默之中经常与法国对比,也是本书成功的主要原因”。

    托克维尔对19世纪30年代法国的政治风气表示愤慨。这个时期的法国社会,在他看来是最反常的。关于这一切,可见上卷的《绪论》。

    这部著作,文字非常优美,几乎象一部文学作品,但结构不够完整,且多有重复,前后不相衔接。托克维尔使用的一些基本概念,有时含义不尽相同,也为评述托克维尔的思想带来不少困难。比如,民主、身分平等、社会情况、民情、人民、国家、民族等词,在翻译处理上都要费一番思索。

    关于《论美国的民主》的世界影响和现实意义,请见下卷所附的拉斯基写的导言和梅耶写的参考文献介绍。

    中译本依据法文版《托克维尔全集》的第1卷和第2卷译出,但删去了梅耶为全集写的序言,将拉斯基的导言由上卷的卷首移到下卷的卷末,把法文版编者注由各卷末移至所在处的页下。由梅耶主编的这两卷的印刷质量太差,误植、错行、丢段、丢行、丢字、标点错误等样样俱全。幸亏商务印书馆珍藏的《论美国的民主》法文本(上卷,1836年,第5版;下卷,1840年,第1版)帮助了译者。另外,我还自始至终参考了劳伦斯的最新英译本(George Lawrence,DemocCracyin America,Anchor,Books,1969)。这个英译本也是根据法文新版《托克维尔全集》翻译的,并对托克维尔的引文一一进行了核对,指出引误或错记页码之处。在中译本中,凡是〔 〕内的字句均为劳伦斯所加。

    译者无论在文学工夫上还是在业务功底上,都远远不敢与法兰西学院院士相比。因此,误译之处在所难免,尚望专家和读者指正。

    最后,向1981年即催促我翻译此书的商务印书馆副总编辑骆静兰同志,和在翻译过程中向我提供资料并为我解决疑难问题的责任编辑方生同志,表示由衷的感谢。

    董果良于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198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