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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1/2)

    绝不能依据某些对人权有不同程度知识的作家的孤立言论来评论第三等级的要求。第三等级在这方面还差得很远,我不光是就那些研究社会秩序的人的学识而言,而且是就形成为公众舆论的大量流行思想而言。只有根据王国各大市镇向政府提出的真实要求,才能评价第三等级的真正诉愿。人们在那里看到了什么?人民要求取得某种地位,而且事实上只求有一席之地。他们要在三级会议中拥有真正的代表,即来自本等级的善于表达他们的意志、捍卫他们的利益的代表。可是,如果三级会议里与第三等级对立的利益占压倒优势,那么参加三级会议又有何益!无非是以他们的出席,对他们永久承受的压迫加以认可而已。因此,可以断言,假如他们不能在那里拥有至少相等于特权阶级的影响,他们就不会到三级会议来投票,他们还要求让他们的代表名额同另两个等级的代表名额总数相等。最后,假如每个等级分别投票,这种平等代表权便纯属虚幻。故此,第三等级要求按人头而不按等级投票。这就是使特权等级为之骇然的诸项要求的要点,其所以使他们惊骇是因为这些要求本身就使革除弊端势在必行。第三等级的真正意图是在三级会议中拥有与特权等级相等的影响。我再说一遍,他们能要求得比这更少吗?倘若他们在三级会议中没有相等的影响,他们就没有指望摆脱政治上无足轻重的地位,没有指望取得某种地位,这难道不明白吗?

    但是真正的不幸在于,第三等级的这三条要求不足以使他们取得确实不可或缺的相等的影响。纵然选自本等级的代表争得了相等的名额,也是徒然:因为特权者的影响将占据并控制第三等级自己集会的场所。分配肥缺、职位、利禄的权力在哪里?是谁要求庇护?谁掌握庇护权?……非特权者因才华出众看来最适于维护本等级利益,他们难道不是在对贵族愚陋或强制的敬畏中培养起来的吗?须知许许多多的人通常都易于向一切可以从中得益的习惯势力屈服。他们时时想着改善自己的命运,而当个人勤奋劳动不能依正道晋升时,他们便投入歧途。我不清楚是古代哪个民族,为使其子弟习惯于猛烈或灵敏的训练,只有在他们取胜或在这方面努力之后,才给他们分发食物。同样,在我们这里,第三等级中最能干的一类人,为了取得其生活的必需,被迫为强者的意志效忠。国民中的这部分人竟然为祈求恩宠而孜孜矻矻,对主人俯首贴耳,时刻准备为博得期待的欢心而牺牲一切。最适于捍卫国家利益的优秀品质竟被滥用来维护偏见,看到这类品行,怎能不今人担忧?贵族阶级的最肆无忌惮的捍卫者将出自第三等级,出自那些生来聪明伶俐但缺乏灵魂的人们,他们既贪图权势和渴望显赫人物青睐,又对失去自由的代价麻木不仁。

    贵族在法国支配着一切,封建迷信使大多数人精神堕落,除了这两种巨大的力量之外,还有财产的力量:这是一种自然的影响;我绝不排斥财产的力量;但人们将会同意,这种力量也完全有利于特权阶级,人们也有理由担心特权等级会借助这股强大力量来反对第三等级。

    各市镇过分轻易地相信,只要把特权阶级的人从人民代表中排除便能免受特权影响。在农村和各地,哪一位稍得人心的领主,只要他愿意,没有一群数不尽的人听命于他?请估计一下这第一种影响的后果及反响,可能的话,请设法搞清楚,一个你以为已离初选委员会相隔很远,而实际上依然由那些初选人所拼凑的议会,能产生什么结果。

    人们越思考这个问题,越发觉第三等级的这三项要求远远不够。然而,尽管远远不够,这些要求还是遭到猛烈的攻击。让我们来考察一下这种攻击的一些借口。

    第一节 第一个要求 第三等级代表只能选自真正属于第三等级的公民。

    我们已解释过,要真正属于第三等级,就必须丝毫不沾染任何一种特权。

    通过某一门径成为贵族的那些法官,不知为何决定在他们之后关闭进入贵族之门径,他们竭尽全力要钻进三级会议。他们自言自悟:贵族不要我们;我们也不要第三等级;如若我们能单独组成等级,那就太妙了;但我们办不到。怎么办?我们只有维持第三等级选贵族为代表的陋习;这样我们的**既能得到满足,我们的志向也不至于落空。所有新贵族,尽管出身不同,都迫不及待地怀着同一心理反复说道:必须使第三等级选贵族为代表。旧贵族自以为得天独厚,无意保存这种陋习;但他们也颇会算计。他们曾说:我们将把我们的子弟放在下院中,权衡利弊,这个主意比我们自己担当第三等级代表更好。

    一旦主意已定,理由总是可以找到的,这是不言而喻的。于是有人说,必须保存陈规……,绝妙的陈规,因为根据这个陈规,说是为了代表第三等级,实际上到这时为止,第三等级竟被完全排除于代表之外!第三等级拥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他们应自己行使这两种权利。那个时候,区别三个等级是为了让前两等级得益,第三等级招损;这个时候,混淆三个等级是为了让前两等级获利,国家受害,这主意何其高明!教士和贵族凭借陈规实际上便可占据第三等级的席位,要维持的这种陈规是什么陈规!说真的,倘若第三等级能侵占教士和贵族等级的代表权,那么他们是否认为第三等级就代表了他们呢?

    为了说明一种原则的弊端,应允许将其后果推论到所能达到的极限。应用这种方法,我就可以说:如果三个等级的人自行不加区别地委任他们中意的人为代表,那么,在议会里便可能只有一个等级的成员。比方说,人们是否会同意唯有教士能够代表整个国家?我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下去。在将三个等级的信任都赋予一个等级之后,让我们再把所有公民的委托都集于一个人身上:人们是否会支持这种观点,即一个人就能取代三级会议?一个原则如果导致荒谬的结果,这说明这个原则是错误的。

    有人还说,将委托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有损于他们的自由;对这个所谓的难题,我有两点答复。第一,这是用心不良,有事实为证。领主对农民和其他农村居民的控制,这是众所周知的;为数众多的领主代理人其中包括他们的法宫,他们惯用的或可能使用的伎俩,这也是众所周知的。故此,凡欲对初级选举施加影响的领主,一般都确有把握在**官辖区被选为代表。而到了那里,就只是在领主们当中或最受他们信任的人当中挑选的问题了。你们千方百计把窃取人民信任的权力弄到手,难道是为了人民的自由?为遮掩与自由截然相反的意图而亵读自由的圣名,使人听了毛骨悚然。无疑,必须给委托人以完全自由。正因为如此,才必须从他们的代表中排除所有惯于横暴地统治人民的特权阶级。

    我的第二点答复直截了当。无论何事都不可能有无限制的自由或权利。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一些明确的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既不能当选举人,亦不能当被选举人。譬如,法律应规定年龄限制,不足此年龄者无权当公民的代表。又譬如,妇女到处都不论是非被排斥在这类代表权之外。人民的政治信任不能交付给游民或乞丐,一向如此。仆役和所有依附于主人的人,未入籍的外国人,能接受他们加入国民代表之列吗?因此,政治自由同公民自由一样有其限制。问题仅在于第三等级所要求的作为无被选举权的条件,是否并不如我刚才列举的各条那样重要。然而,对比之下,道理完全在第三等级一边;因为乞丐、外国人可能并无同第三等级的利害相对立的利害。相反,贵族和教士以其地位而论,则是他们所享有的特权的朋友。因此在法律依照公平原则和事物本性应交给代表进行选择的所有条件中,对于第三等级来说,他们所要求的条件乃是最重要的条件。

    为了进一步突出这一论点,我提出一个假设。假定法国正与英国交战,国内一切与战争有关的事务均由国民代表组成的一个督政府领导。在这种情况下,请问,能以不侵犯自由为借口而允许各省挑选英国的内阁成员来充任他们在督政府中的代表吗?

    特权阶级对普通等级表现的敌对性,肯定不亚于英国人对法国人在战时表现的敌对性。

    根据这一系列原则,绝不应容许第三等级中那些纯属前两个等级的成员,被委以市镇的信任。有人觉得,依这些人的地位,他们不可能得到市镇的信任;然而,如果不明确规定将他们排除在外,那么领主的影响尽管对他们自己于事无补,却免不了还要对他们掌握的人发生作用。我特别要求大家对封建制度众多的代理人加以注意。

    法兰西至今仍不幸分裂为彼此敌对的三个等级,罪魁祸首就是这个野蛮的封建制度的可憎的残余。如果封建制度的代理人窃取了普通等级的代表席,一切便都完了。谁不知道,为了保护主子的利益,奴仆比主子本人还表现得更贪婪放肆?

    我知道,这一禁条既然特别涉及到所有领主的司法官等人,就必定会波及许多人……;但是事物的本性要求必须这样做。

    多菲内省在这方面作出了突出榜样。必须象这个省份那样,从第三等级的被选举人中排除税务机关的人、他们的保证人、官府的人,等等。至于前两个等级的地产上的佃农,我亦认为,就其目前状况而言,他们的依附性太强,不可能自由地为本等级的利益投票。但我是否可以期望,立法机构有朝一日会同意认清农业、公民责任感和公共繁荣的利害关系,最终结束那种将税收上的贪婪同政府的工作混为一谈的局面?那时,人们将准许,甚至将促进与佃农签订终身租约,而我们将从此只把这些如此宝贵的佃农视为确实非常适于维护国家利益的自由佃农。

    有人提出,第三等级的成员不具备足够教养和胆识来充当代表,他们必须求助于贵族的才智。人们以为提出这一点会加剧我们刚才已经排除的疑难……这种奇谈怪论不值一答。请考察一下第三等级中的那一类可用之人。我和大家一样,把生活比较富裕、能够接受自由教育、培养理性,关心国家大事的那一类人,称为可用之人。这类人唯以人民的利益为利益。请注意,他们当中有没有足够的有教养的、诚实的公民,在各个方面都堪称优秀的国民代表。

    但是,有人最后说,要是某一**官辖区非要把第三等级的代表权交给一位贵族或一位教士不可呢?若是它只信任贵族或教士呢?……

    我已经说过,不可能有无限的自由,而在规定被选举权的全部条件中,第三等级所要求的条件是其中最必要的条件。让我们回答得更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