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序言(2/2)

权等级,第三等级将会是什么?是一切,是自由的欣欣向荣的一切。没有第三等级,将一事无成,没有特权等级,一切将更为顺利。”(第22页)

    为了从理论上说明特权等级是国家中的异己力量,西耶斯对国家下了一个定义:“国家是什么?是生活在一部普通法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机构代表的人们的联合体。”(第23页)由于特权等级享有同广大公民截然不同的种种权利,他们实际上已脱离了普通法,他们已成为一个大国中的一群独特的人,一个“国中之国”。“由于他们的目的不是保卫普遍利益,而是保卫特殊利益,所以他们的原则和目的和国民是格格不入的。”(第23页)因此,不论他们是旧贵族、新封贵族或非世袭的特权等级,即使坐在三级会议里,都不可能也无权代表人民。必须把他们全部排除在第三等级代表之外。不仅如此,必须把他们全部排除在国民之外。

    接着,西耶斯为第三等级提出三个要求:一、第三等级代表只能选自真正属于第三等级的公民;二、第三等级的代表须与两个特权等级的代表在数量上相等;三、三级会议投票不依等级而依人头。这些要求不久都实现了。但是,西耶斯考虑的根本要求是制订一部宪法,只有宪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正是在讨论制订宪法的原则时,西耶斯充分阐发了他的政治观点和法制思想。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下述几点:

    一、人生来有自然权,国家通过人们的自然权组织起来;

    二、国家与人民是同义的,一致的,统一的;

    三、主权属于国民,一切公共权力来自国民意志,国民意志永远是合法的,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根源;

    四、制定宪法不是已组成的权力机构(pouvoirconstitué)的事,而是由国民委托的、拥有特别权力的代表组成的制宪机构(pouvolrconstituant)的事;

    五、从根本上说,国民不屈从于宪法,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有权改变宪法,判断宪法引起的争端;

    六、宪法被称为根本法,它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与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

    七、立法机构实行代议制,国民意志通过代表表现出来,但下管采用什么形式,国民意志永远是最高法律,它是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的意志;

    八、国民在必要时可在普通代表之外,授予一些特殊代表以应付特别情况的必要权力,协助国民议会,解决宪法问题,结束分歧以及可能出现的混乱。

    最后,西耶斯又回到特权等级问题。“必须要么前进,要么倒退;要么废除不公平的非社会的种种特权,要么承认这些特权并使之永存。所以,人们应该感到,在十八世纪末还企图认可封建制度可憎的残余,这是多么荒诞。”(第72页)必须把特权等级坚决排除出立法机构。在这个机构里,只应关心、维护公共利益和权利,而不是集团利益或个人利益。特权等级已成为公共利益的真正敌人,因此决不能授以代表权。要问“两个特权集团在社会秩序中应占据何种位置:这无异于询问,打算给予在病人体内正在损坏并折磨着病人的恶性脓肿以什么位置。”(第87页)

    当时有人认为,人们还没有思想准备来倾听西耶斯的意见;即使听了也会感到震惊。对此西耶斯回答道:“最值得宣布的真理,并不是那种人们已经相当熟悉的真理,并不是那种人们已然准备接受的真理。不,恰恰因为它会刺激更多的偏见、更多的私利,才更有必要加以传播。”(第85页)

    在西耶斯看来,行政官与哲学家的看法和做法是不一样的。行政官是按照实际可能按部就班地一步一步前进,只要他的道路是正确的,人们只能赞扬他。但是哲学家不同,他要突破这条道路并把它走到底。“哲学家的职能在于指明目标,因此他必须抵达目标。……哲学家未抵目标便不知身在何处;行政宫看不见目标便不知走向何方。”(第19页)因此,西耶斯认为,推进事情的真正办法不是竭力掩盖观点,而是将事业的正义性深入传播到广大公民中去。

    西耶斯这两本小册子的实际作用是唤起第三等级与特权等级彻底决裂,促进1789年6月国民议会的建立和8月4日夜封建制的废除。他的政治理论和制宪学说对当时以及后世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他自称“完成了政治这门科学”,并说《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部“理论教材,我们革命的重大发展都是根据这部教材行动的”。①他的“制宪权力”的理论授予法国革命中建立的国民议会和国民公会以无限的专政权:它们通过各委员会同时行使管理权和统治权,从而取消了三权分立。自然,制宪权力要发挥作用,必须有强制力量作后盾,如果没有革命人民攻陷巴斯底狱、十月示威和一系列暴力行动,这种制宪权力也是不能奏效的。

    ①引自A,索布尔:《文明与法国革命:II.法国革命》,347页,巴黎,1982年。

    然而,无论在实践上或在理论上,西耶斯都暴露出许多弱点和矛盾。他提倡主权在民和社会平等,但同时主张把国民分为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两类,从而剥夺了一部分人民的参政权。他原先主张成立一院制立法机构,但在起草1799年宪法时又设计一套权力分散的、互相牵制的、多元化立法制度,实际上取消了人民的立法权。他从未具体分析第三等级的各组成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只是笼统地强调公共利益应压倒集团和个人利益。他在理论上维护人民主权,但实际上支持拿破仑的个人独裁。他反对旧贵族的特权,自己却享受新贵族——帝国贵族的特权。……

    这一切都说明西耶斯的政治理论与实际行动的脱节,也说明资产阶级在掌权前与掌权后立场的转变。

    这两本小册子有多种版本,我们是根据第一版译出的,除保留西耶斯的原注外,增添了一些必要的注释。在翻译过程中,我们遇到一些名词上的困难,曾请教过法学专家,仍不能解决得很理想。例如“natiOn”一词,有时指“国家”,但在大多数场合都指“国民”、“全民”或“人民”,我们只能根据上下文灵活运用。又如“pouvoirconstituy和“pouvoirconstituant”,前者是指已组成的权力机构,后者指“正在组建中”或“负责组建的”或“制宪”的权力机构,因无现成译法,只能根据内涵意译。希望读者指正。

    张芝联

    一九八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