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重印“论自由”序言(1/2)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是十九世纪英国的一个唯心主义哲学家、逻辑学家、经济学家,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之一。他接受了柏克莱、休谟、他的父亲詹姆斯·密尔、边沁以及孔德等人的影响。除“论自由”(1859)之外,他的主要著作还有“逻辑体系”(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论代议制政府”(1861)、“功利主义”(1863)以及“威廉·哈弥尔顿哲学的批判”(1865)等等。

    “论自由”这本书是代表密尔的急进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同时它也是体现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间英国资产阶级的要求的。那时英国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已经取得政权并已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在经济上,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并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内,资产阶级要求进一步扫除封建势力的残余,扩大统治权;在国外,一方面要求保持前几个世纪夺取到手的广大殖民地,另一方面还要求无限制地向外扩张,以便开拓更多的殖民地,攫取并垄断世界的原料和市场。总之,当时英国资产阶级的主要思潮是在自由主义的口号下,要求破除一切障碍,实行自由竞争,自由贸易,以便无所忌惮地追求利润。密尔的“论自由”,恰恰就是这种追求利润的狂热的呼声。尤其是,密尔并不是单纯地、消极地提出要求,而是积极地从理论上加以论证,美其名曰争取“自由”,这就既可以蛊惑一般人民群众,又为资产阶级的钻营谋利提供了“理论的”根据。

    “论自由”这本书还有另一方面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十九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英国机器工业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大大发展,英国国内的阶级关系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在英国的工会运动中,本来是自由主义占优势的时代,工会领袖还只是自由党的附属品。与此同时,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已经在无产阶级中间开始传播。当1859年密尔发表“论自由”一书时,伟大的“**宣言”已经发表十年以上。在欧洲,包括英国在内,工人运动已经有了革命化的倾向。自由主义就蜕化成资产阶级的官方思想体系。当时,与马克思主义进行斗争成为自由主义的主要目的——引诱无产阶级放弃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的目的。显然,密尔的“论自由”也是为这个政治目的服务的。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密尔思想的实质,那就应该说他是一个折衷主义者。这是由他生活的时代和他个人的出身所决定的。

    密尔生活的时代,英国资产阶级已经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丧失了他们早期的革命性;而且他们正在抛开他们曾经依靠来冲破封建主义束缚的工农群众,转向公开地反对无产阶级。伴随着资产阶级在政治地位和政治态度上的这种转变,资产阶级的学术思想也起了剧烈的变化。密尔的思想和政治主张中就充分反映了这种变化和阶级矛盾的尖锐化。再就密尔本人说,他既是一个资产阶级学者,又是长期在掠夺殖民地的枢纽机构东印度公司供职的文官,后来又做了英国议会的议员,直接进入资产阶级统治集团之内,他对英帝国是无限忠诚的,他甚至把英国与其殖民地印度的关系、英国对印度的压迫与剥削说成是父母对子女的关系,说成是爱护。他对实际政治的态度也就由此可见了。但是,他又不愿单单为资产阶级献计,而还想以他拥有的学者身份,替人民群众说几句话,于是他就妄想把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无产阶级的要求加以调和,这就产生了密尔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庸俗的折衷派。密尔并不否认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甚至还承认无产阶级的某些要求是正当的。虽然如此,密尔绝没有根本否定资本主义的思想;他只是企图在亚当·斯密和李嘉图旧学说范围内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这种枉费心机的努力只能证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在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的问题上是无能为力的。

    在政治主张上,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论边沁和功利主义”。译文见“新建设”杂志,1952年9月号),密尔鲜明地代表了那个取得统治的、已经发展了的资产阶级。正是由于他代表着那已经发展了的,并且还在要求更大发展的资产阶级,密尔才要求越多越好的个人自由,要求越少越好的政府干预,要求自由贸易、自由竞争。正是由于他代表着那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他才害怕人民群众的力量。所以他一方面鼓吹议会制度,要求议会有最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又担心人民群众的力量会渗入议会,会左右议会。于是他既主张实行公开选举,又主张限制选举权,让纳税多的人和受教育的人有两票乃至两票以上的选举权,而剥夺穷人的选举权。这就分明是在维护资产阶级反动统治者的利益。

    关于“论自由”这本书,密尔在引论中开宗明义地说,他所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全书要义可以概括为两条基本原则: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二、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

    这就是密尔划定的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

    密尔直截了当地说,他认为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