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译者前言(2/2)

。他认为,为促进“纯正的宗教”,使用强制手段是正当的和合法的。洛克为答复尤纳斯·普洛斯特的论点,先后于1690、1692和1704年,又以书信形式写了三篇论宗教宽容的著作,但最后一篇尚未写完即与世长辞。这四篇书信合在一起,就是收入《洛克全集》的《论宗教宽容》。

    洛克是自然神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在宗教问题上的自由主义思想,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在本书中,他批判了君权神授思想,系统地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教自由的主张。他认为,宗教不是国家大事,而是公民的私事,国家对教会应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实行宽容政策。但教会活动不能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反对本国政府,还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他还要求禁止无神论思想。本书提出的某些思想和原则虽有它的局限性,但作为人类思想财富,仍然值得重视与研究。

    本书根据美国人文出版社1955年出版的第二版英文本译出,翻译过程中又根据英国1963年出版的新版《洛克全集》第6卷对原文作了核对。书中引用的《圣经》经文,采用中华圣经会出版的《新约全书》(1947年版)的译法。由于两种文本的圣经分节不同,在译文的节次上与原文略有出入之处。

    198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