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五十六 论司法(2/2)

帝底座位是他们坐着的);上帝是抑强暴而扶温良的。但是法官而有出名的得宠的律师,那是更可怪的,这种情形是一定要引起苞苴关说底嫌疑来的。在辩护士为某一造发言得宜,办理案件办得很得当的时候,为法官者对于该辩护士有一种责任,理当有称扬赞颂的话,尤其是那一边讼而不利的时候为然,因为如此可以使委托者对于辩护士信用不坠,而且使他那自以为是的意见受些挫折;同此,若逢辩护士有诡辩,重大的疏忽,证据过弱,迫求无度,或强词夺理的情形,则为法官者对于公众也有一种责任,理当给那个辩护士一种合礼的斥责。为辩护士者也不可与法官舌剑唇枪,或者激动自己在法官宣判之后重提这件诉讼;但是,在另一方面,为法官者也不可迁就辩护士,或给他所代理的那一造一种口实,说他底辩论或证据未得上达。

    第三,我们谈到吏役。律法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底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底嫌疑才好。因为,的确(如《圣经》上说的)“从荆棘之中是采不来葡萄来的”;从那些贪馋的吏役底荆棘丛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来的。法庭底吏役是易受四种恶势力底影响的。第一是包揽诉讼,挑拨是非,使法底有充塞之患而国家受贫乏之累的人。第二种人是那些把法院卷入职权之争的人们。他们并非是“法院底朋友”而是“法院底寄生虫”,因为他们把一个法院鼓动得茫然自大,超越限度,而所为者却是自己底小利与益处也。第三种恶势力就是可以叫做“法院底左手”的那些人,即是那些狡黠而多谋,能阻挠法院底正当程序,并把公理引入邪径与迷阵之中的人们。第四种就是那些收揽并敲诈费用的人们;普通把法院比做矮树丛,一只羊在暴风雨中逃向其中以求安全的时候,总是免不了损失一部分羊毛的。有了上述的这一种人,就足以证明这个譬喻之不诬了。在另一方面,一位多年的老吏,熟悉律例,作事审慎,通晓法院之事务者乃是法院底一个极好的助手,并且常常会给法官本人指引一条道路的。

    第四,谈到关于主上与政府底方面。为法官者务要记住罗马底十二铜标底结语;“人民底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并且要明白法律若不以达到上述的这句话为目的,则不过是一种苛求的东西,是未受灵感的谶语。因此,为人君者和执政者若常与司法官商议而司法者常与人君和执政者商议,则是一国之幸:前者就在法律于国家底政务有碍的时候;后者就在国家底政务于法律有碍的时候。因为往往因之兴讼的事件也许是你你我我底私人事件,而这种事件底原理和影响则要涉及国是。所谓国是者,不仅是有关王权的事,并且包括任何引起大变革或造成危险的先例者:或者是显然有关任何大部分的人民的。再者,谁也不可糊里糊涂地相信公平的法律与真实的政策之间有任何的对立性;因为这两个好象精神与筋肉,是共同动作的。司法官们也应当记住,所罗门底王座是两边由狮子们支持着的:他们可以作狮子,但是也要做王座的狮子;就是要小心在意不可阻挠或违反王权底任何一点。为法官者也不可不知道他们自己底正当权利而以为他们底职务并不包括这主要的一项,就是贤明地行法施法。因为他们也许记得圣徒保罗关于比他们底律法更高的一种律法的话:“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