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八篇(2/2)

从夫,老来从子。”②在幼时顺从父母,虽然无可非议,但是嫁后应该怎样来从夫,却不能不问。按照《女大学》的说法,纵然丈夫酗酒耽色,诟妻詈子,极其放荡**,可是妇人仍然应该顺从。对于这个淫荡的丈夫,总要敬之如天,待之和颜悦色,尽管存有异议,亦不得牢记前怨。按照这项教条的旨趣,就是说淫夫也好,奸夫也好,既然已经结为夫妇,纵使蒙受何等耻辱,也不得不降心依从。只有不存于心,犯颜婉谏的权利,至于听从与否,那就完全在于淫夫的心意,也就是只能把淫夫的心意当作天命,除了听天由命以外,别无其他办法。佛书上说女人罪孽深重,其实从这种情形看来,女人一生下来,确实与犯了大罪的罪人无异。另一方面,对于妇女的责备则极其苛刻。《女大学》有妇人七出之条,明确记载“如犯**,即令大归”的制裁,给与男子以很大的便利,这岂不又是片面的教条吗?由此可见,只是由于男强女弱,即基于腕力的大小,就树立了男女之间的上下名分的教条。

    ①日本封建时代的女训书,相传系朱子学家贝原益轩(1630—1714)所撰。——译者

    ②据考证:此语出于贝原益轩的《和俗童子训》,而非《女大学》所载。——校者

    以上是就奸夫淫妇来说的。现在再来谈谈纳妾的问题。本来世界上男女出生的数量是差不多的,根据西洋人士的统计,男子的出生率较女子稍高,其比例约为男子二十二人,女子二十人。所以一个男子娶两三个女人,明明是违背天理,不妨直称之为禽兽。本来同父共母的人称为兄弟,父母兄弟共同居住之所称为家庭。今兄弟同父异母,一父而众母,怎能算得是人类的家庭呢?即依照家字的意义,亦复不能成立。纵令其楼阁巍峨,宫室美丽,但从我的眼里看来,却不得不认为它不是人的家,而是畜类的棚屋。自古以来,未听说过妻妾群居一家而能和睦无事的。妾也是人家的子女,为了一时的**却把她们当作禽兽来役使,搅乱一家的风纪,有害子孙的教养,流祸天下,遗毒后世,岂能不目之为罪人?有人或者会说:“收养众妾,果能处置得宜,也于人情没有妨害。”这是夫子自道的说法。倘若果真不错,那么,让妇女也收养很多丈夫,名之为男妾,给予二等亲属的地位,又当如何呢?如果纳妾而能善治其家,无害于社会大义,我当闭口不言,天下男子,可自为计。

    又有人说:“蓄妾是为了有后,孟子不是说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吗?我的回答是:对于提倡违反天理,倒行逆施的人,即使是孟子孔子,也不必有所顾虑,仍当视为罪人。娶妻而不生子,怎么就认为是大不孝呢?这真是故甚其词,只要稍具备人心,谁能相信孟子的妄言?所谓不孝,是指为人子者做出了背理的事,使父母的身心感受不快。在老人的心理,当然是喜欢抱孙的,可是不能因为孙子的诞生稍晚,便认为是儿子的不孝。试问天下做父母的,那有在儿子缔结良缘,获配佳妇以后,因为恨他们没有生孙子,而叱骂其媳,鞭笞其子,或竟要把他赶出家门呢?世界虽大,却也没有听到有这样奇怪的人。这些实在全是谬论,无庸辩解,各人自问其心,自可得到回答。

    孝顺父母,本来是做人的当然之理,假如遇到老者,即使是陌生的人,也应该殷勤致敬,何况对于自己的父母,岂能不尽其情?人们尽孝的动机,既非为利,也非为名,只因他们是我的父母,就应当以自然的诚意,来尽孝行。从古以来,在中国和日本,劝人行孝的故事很多,以“二十四孝”为最著名,这类书籍,不胜枚举。但其中十之**,是劝人做世间难以作到的事情,或者叙述得愚昧可笑,甚至是把违背道理的事情誉为孝行。比如在严寒中,**卧在冰上,等待融解,这是人们所不能做到的;又如在夏天的夜里,把酒洒在自己的身体上,以饱蚊蚋,免得蚊子再去咬他父母的身体。如将沽酒的代价来置备蚊帐,岂不更为明智?再如不从事可以奉养父母的劳动,到了无法可施时,却将毫无罪过的赤子挖洞活埋,象这样的人直当认为是魔鬼、蛇蝎,其伤害天理人情,达于极点。前引“不孝有三”之论中既认为不生子是大不孝,现在却又将生下的儿子挖洞活埋以绝其后,究竟怎样做才算是孝行,这岂非前后矛盾的谰言?总之这种劝孝的说法,其目的是严责为人子者,以正父子之名,明上下之分。这些劝孝者在许许多多的教条中,指出儿女在妊娠中使其母受尽痛苦,降生后三年尚不能离开父母之怀抱,其洪恩不知如何浩大。可是生儿养子,不仅以人类为然,禽兽也是一样,人的父母和禽兽不同的地方,只在于除了与之衣食以外,还加以教育,使其知道为人处世的道理。可是世上做父母的,常有能生儿育女,但并不知道教育子女的道理,本身惟以放荡无赖为事,示子弟以恶例,倾家荡产,自陷贫困,等到年老力衰,家产垂尽,放荡一变而为愚顽,则对其子责以孝道,这又是何居心呢?似这样铁一般的脸皮,真可以算得寡廉鲜耻之尤了。还有些父母贪图儿子的财富,为姑的厌恶儿媳的性情,用父母的意志来压制子媳的身心,即令父母没有道理,儿子总不能作丝毫的分辩;儿媳则如坠入饿鬼的地狱,起居饮食,毫无自由,稍一违反翁姑的意旨,即被责为不孝。世人看到这种情形,虽然心里认为没有道理,但为使自身不致受到责难,却首先袒护做父母的无理言行,毫无情由地归咎于其子。也有人附和流俗,不问是非,授儿子以诡计,使其欺骗父母,这又岂能说是人类处家之道?我曾经说过:“姑鉴不远,在媳之时。”为姑的如果要虐待儿媳,应该回想一下从前自己身为儿媳的时候。

    以上是用夫妇和父子两种关系为例来说明上下贵贱的名分所发生的弊害。这种弊害在社会上流行甚广,几乎浸润于人间事物的一切关系之中,下一编内还要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