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七篇(1/2)

    论国民的职责

    我在第六篇里论及尊重国法,主张每一个国民都要努力尽到两个人的职责,在这里我要再来详细叙述一下国民的任务与职责,以补第六篇之不足。

    凡属人民,均应一身兼负两种职责:一方面应在政府领导之下,充当一个公民,这是作客的立场;另一方面全国人民共同协商,结成一个称为国家的公司,制订法规,并付诸实施,这是当家作主的立场。比如某一市镇有居民一百人,结成一个公司。大家商定章程,并付诸实施,从这一点来看,这一百个人都是公司的主人。但就公司里的人都不可违背所定章程来看,这一百个人又是公司的客人了。因此国家就象一个公司,人民就象公司里的成员,每一成员都负有主客两种职责。

    第一,先以客人的身分来讲,凡属一国的人民,均须尊重国家法律,不可忘记人与人平等的原则。我既不愿他人损害我的权利,我也不可损害他人的权利;我之所乐,他人也以为乐,故不可夺人之乐,以增我之乐;更不可窃取他人之物以自富;既不可杀人,也不可谗害别人;而应严守国法,服膺人与人平等的大义。基于国家政体而制定的法律,即或感到尚不完备,也不应妄行破坏。出兵或与外国缔结条约,权在政府,虽然此权系由人民根据约法授与政府,但如非参与政府职权者决不可干预其事。若是人民忘却此义,一见政府措施不合己意,即肆加非议,或不遵守法令,兴师动众,甚至一马当先,拔刃相见,那末国政就一天也不能维持了。这好比上述一百个人组织的公司,经协商后推定十位经理,但其余的九十人都不赞同经理的办法,各自为政,经理要卖酒,九十人偏要卖饼,议论纷纭,莫衷一是。甚至有人一意孤行,私自卖起饼来,或者违背公司章程,毫无道理地与他人争论,这样公司的买卖就一天也做不成,势须解散,而公司的损失,则将由百人分担,那岂不是最愚蠢的事吗?由此可见,国法中若有不完备之处,没有道理以此作为口实而进行破坏,如果事实上发现不正不便的具体条款,也须平心静气,向相当于一国经理的政府建议,促其改革,万一政府不肯采纳,也只好尽力忍耐,以待时机。

    第二,再就主人的身分来说,全国人民不能人人执政,故订立下述的约法,即设立政府,委以国政,代表人民办理一切事务。可见民为邦本,人民就是主人,政府只是代表或经理。比如由公司的成员百人中选出经理十人,等于政府。其余的九十人则相当于人民,那九十人虽然不在公司里办事,但也将事务委交自己的代理人,那么他们就是公司主人的身分了。至于选出的十位经理,现在办理公司事务,乃是按照契约,受了公司的委托,依据其意志行事,所办的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公司的公务。因此世人称政府事务为公务。顾名思义,追本溯源,凡属政事,决不是官吏的私事,而是代替人民管理全国的公共事务。由此可见,所谓政府,就是承受了人民的委托,遵行约法,使全国人民,无分贵贱上下,都能行使其权利,并须做到法制正确、奖惩严明和大公无私。假如有一群盗匪闯进民家,而政府见了不能制止,就可以说政府是盗匪的徒党。若是政府不能贯彻国法的旨意,以致人民遭受损害,则不论损失的多少,出事的迟早,都应该负责赔偿。比如由于官吏的疏忽,使国人或外侨遭受损失,因而赔偿了三万圆。而政府本身是没有钱的,赔款的出处是人民,那末按日本人口三千万人计算,每人就要分担十文钱,倘若官吏如此疏忽十次,每人就要出一百文。如果一家五口,就要出五百文。乡下的农户有了五百文钱,就可以一家围坐,摆设酒宴尽一夕之欢。由于官吏们的疏忽,而使全日本国的无辜小民失去无上的欢乐,那是多么不幸?从人民的立场来说,好象是无端出了一笔傻钱,无奈人民具有国家主人的身分,既已将国事付托政府,这一切损失只好由主人承担下来,不应专为金钱损失而苛责官吏。所以人民应该时常留心,如果看到政府措施有不妥之处,即应毫不客气地予以深切正确的忠告。

    人民既然是一国的主人,那么负担保卫国家的一切费用就是应尽的职责,在缴纳的时候,决不应稍露不满之色。要知道为了保卫国家,即须发给官吏薪俸,还不能不支付海陆军费及法院和地方官的经费。总算起来,数目似乎很大。可是每人要分摊多少呢?就日本的岁入来看,按照全国人口平均计算,每人只出一、二日圆。一年间一人只出一、二日圆,却受到政府的保护,晚上不怕盗贼,单身旅行不怕抢劫,得以安然度日,岂不是大为上算吗?世间尽管有合算的买卖,可是再没比纳税给政府而受保护的事更便宜的。环顾世人,有的把钱花在美轮美奂的建筑上,也有的倾财于锦衣美食上,甚至有人花天酒地以致倾家荡产,这种花费是不能与纳税同日而语的。总而言之,不应当出的钱,即使一分也该爱惜,但是合乎道理而又上算的钱,就该毫不迟疑地付出才是。

    如上所述,如果人民和政府各尽本分,和衷共济,那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但如政府方面越出本分,施行暴政,这时站在人民立场,就可能采取以下三种举动。一、屈从政府;二、用实力对抗政府;三、坚持真理,舍身力争。

    第一,屈从政府是不应该的。遵从正道是人的本分。倘若屈从政府人为的恶法,便是违背了作人的本分。并且一度屈从恶法,便为后世子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