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工作对个人幸福的影响(1/2)

    我们试图对目前我国产品的分配情况作一个概括的说明;我们要竭力指出,在目前的社会制度下人们相互之间能提供多少利益。接下去我们还想查明,他们能给自己本身带来多少利益,或者换句话说,他们目前的工作对促进他们的个人幸福究竟有多大的作用。

    在分析本题的这一部分的时候,我们不再分别叙述每一个阶级的情况,而是把它们合起来谈。

    我们不预备谈论国王和王室,因为他们从小时候起,周围的人们就教会他们把奢华看作是人类最高的美德;我们回过来谈谈上层阶级,再接下去谈那些仅能维持温饱的可怜人。当我们看到他们所有的人的时候,我们觉得没有一种人比所谓独立阶级更值得同情。首先让我们来考察他们的独立性。

    对待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将毫不客气地、率直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因此我们请求大家要把在这方面所谈到的一切看作只是对制度说的,而不是对有关的人们说的。

    构成这些独立阶级的人们,依赖于两种情况:第一,别人的爱好劳动;第二,使他们能够统治他人的不公平的制度。

    他们依赖干别人的爱好劳动,这是显而易见的。他们所吃的食物,他们所穿的衣服,他们所住的房屋以及房屋内的一切设备和装饰品——简单地说,除了他们呼吸的空气以外,他们所得到的一切东西都依靠人们双手的劳动。不仅如此,他们软弱得甚至连衣服也需要别人帮他们穿!

    他们靠面包师烘制面包,肉贩供给肉类。他们靠裁缝缝制衣服,靠仆人和婢女替他们穿衣和脱衣。①如果要对这一阶级的人们找一个适合的名称,那末只有“不独立的”这个名词是最恰当的。他们会说:“诚然,我们深知自己是软弱无力的,不过我们是依靠自己的财产而生活的。”对于这一点我们坚决不同意,并且相反地指出,他们是依靠别人的财产而生活的。

    ①诸比较库姆著:《旧制度和新制度的比喻》。在写这一段的时候,这本书尚未问世,否则我们就能用他的话来说明上述的论断了。

    因为这不过是一个事实问题,所以最好用研究财产本质的方法来加以说明。

    劳动是一切财产的唯一公平的基础。在最原始的时代,人们把为取得食物而打死的动物看作自己的财产。如果别人夺取他们的猎获物,这被认为是不公平的,这种企图马上会遭到回击。不过我们不必到这样久远的时代去寻找例子,因为在任何社会里,劳动都是财产的唯一的泉源,因而也是它的唯一的基础。毫无疑问,只有在这样的场合,当一件东西是他用自己双手的劳动创造出来的时候,他才有充分的权利说:“这是属于我的。”人的右手是属于他自己的吗?我们肯定说,它属于人的程度不如它的劳动产品呢!

    因此很明显,劳动是财产的唯一的基础,任何财产都不外是积累的劳动。问题是这样的:“我们上面所说的那些人消费的是别人的劳动产品呢,还是消费自己本身的劳动产品?”他们消费的是别人的劳动产品。难道他们用来补偿这种消费的,不是本身就是积累的劳动或者代表积累的劳动的货币吗?难道他们所付的货币是属于他们自己的吗?这货币是他们自己的劳动产品呢,还是别人的劳动产品?他们取得这些货币曾给了什么补偿?他们任何补偿都没有给!因此我们要向那些没有受旧的传统思想影响的人们证明,社会上的这些独立阶级为了起码的生活资料,必然会作出不公平的行为。具有这种称号的人们的收入,大部分来自地租和利息。让我们对这一点略微作比较深入的分析。

    首先我们不同意这样的说法,即认为:严格说来,任何人一般都能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土地是居住地,不管现在和将来都是全人类的自然遗产。这是属于全人类的居住地,它并不属于任何一个人,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居住在地面上。要是去问一下土地的所有者,他对自己占有的土地具有什么样的权利,他会给你们看一叠契据,用以证明他所拥有的产业从远古时代起就是他的祖先的财产。但是他的祖先是怎样取得这些财产的呢?他就会回答,用侵占或夺取的方法。但无论哪一种方法都不能使土地成为他们的财产。取得财产的正当方法只有三种:一,创造;二,购买;三,接受别人的赠与(这礼物是该人的财产)。但是很明显,不管是现在的土地所有者或者是他们的祖先都没有创造过土地,而创造土地的人显然也没有特地把土地送给他们或卖给他们。因此,不管他们或者任何其他人都不可能成为任何一盎斯土地的所有者。然而土地使用权和占有权却是建立在土地的所有权上面的。这个结论对本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为了说明我们的见解,我们假定,有一批人住在荒岛上。每一个人都会感到,他们对在这个岛上找到的一切果子,每人都有同样一份享受的权利。没有一个人会把没有摘下的果子看作自己的财产,但每一个人会把自己花劳力采集来的果子看作自己的财产。他会感觉到并且知道他对这些果子比他的任何一个同伴都具有更大的权利。同样,这些人中间谁都不会想到把没有开垦的土地称做自己的财产;如果有人想把一部分未开垦的处女地称做自己的,他只会遭人讪笑。但是如果他开垦了这块土地,清除了草木,翻松了土壤,播下了种子,这种于又长成了庄稼;对这些庄稼谁会说“这不是属于他的”呢?每一个人都会明白,这些庄稼跟采集的果子一样是属于他的。因为大家都知道,这是他用劳动创造出来的。对这些庄稼没有人会说:“我对它们虽然没有花过一点力气,但是我和那个用劳动创造它们的人一样是它们的所有者。”

    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要问,为什么有人竟认为自己有权索取地租呢,称自己为土地所有者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正好像说:“太阳是属于我的,它给了你光明,因此你应当付给我租金。”土地在人们没有花上劳动以前。它本身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只有它的产品才有价值。土地所有者对产品的生产做了些什么呢?什么也没有做!因此我们说,产品的任何部分都不应属于土地所有者。土地本身是他们创造的吗?不!他们把土地开垦得使它适于播种吗?不!他们拿了种子播种过吗?不!他们促使种子生长吗?不!阳光使谷粒成熟是由于他们的原因吗?不!他们把庄稼收割下来放到谷仓里去吗?不!所有这一切工作加在一起不就是创造了粮食吗?是的!既然劳动是财产的唯一基础,既然这财产全部是由别人的劳动创造的,那末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有什么理由要求取得部分产品呢?对于他们所要求取得的这部分产品,他们给予什么补偿呢?他们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因此,如果他们把这种产品据为己有,这就是极大的不公平。产品全部是别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因此只能是别人的财产。

    然而人们却说,产品是属于他们的!的确如此!这怎么会这样的呢?这是靠了力量和习惯占有产品!土地所有者要求取得产品的根据就在这里,而且只能在这里。如果把这一点看成是财产的公平的论据,那末这不就是说,一切偶然在法律上规定的东西都是公平的吗?不就是说财产没有任何自然的基础吗?

    但是我们举一个例子,如果一个人由于开垦土地而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后来他愿意把这所有权让给别人。那时候他对改善土地所做过的工作有权取得报酬吗,当然有!当他得到这片土地时,土地是一种质量,现在土地又是一种质量,这就是他应当得到报酬的原因,这报酬也就是使土地达到目前状态所需要花费的肥料和劳动力的价值。

    触及国家固定传统的根本,这绝不是一项今人愉快的工作。我们最不赞成采取暴力手段来消除贫困;我们相信,暴力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达到长期的改善:我们采取的尝试在于说明目前制度的错误,并且提出一个较好的制度。我们不想姑息人们的偏见,而是要指出真理;而且怀有类似意图的人,如果抱着毕恭毕敬的态度来看待一个国家现存的习俗,他就完全不能达到目的。我们不得不把这些习俗称作谬误的制度,这种谬误会产生大量的贫困和人类堕落的现象。因此在我们能够取得大自然为我们准备的礼物以前,我们必须先消除目前的状况;不过,我们再一次指出,这必须在不使用暴力、不破坏任何人的权利的情况下进行。

    现在我们回过来谈利息问题——不给予补偿而取得别人的劳动产品的另一种方法,或者换句话说,用虽然合法但不公平的手段叫别人供养自己吃闲饭的方法。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譬如有一个商业家靠做帽子来积累财富。他所拥有的货币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他用经营事业的方法取得了对它的权利(其中除去他在这段时间中消费的部分)。如果每顶帽子值二十先令,我们假定他积累了一万顶帽子,然而他不恕把这些帽子堆积在商店里,把它们保存到破旧,因为这样帽子会变得不值钱的;由于他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把帽子交换其他商品,他就认为把它们变戌货币较为合算,因为货币比较不容易失去价值,而且他随时可以用它购买任何商品。我们很想了解这种原则的公平性,根据这种原则,一个有一万顶帽子或一万英镑(代表的价值是一样的)财产的人在四十年、六十年、八十年或一百年之间能够不多不少得到二万、三万或五万顶帽子或英镑,如果他或他的子孙每年花费掉五百英镑,那末这许多年以后他仍能拥有跟原先相同数量的帽子或货币!蜜蜂能够这样吗?蚂蚁能够这样吗?不能!人如果不破坏别人的权利,同样也未必能够这样。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假定有几个人脱离了社会而独自进行工作,每一个人都有一个仓库存放自己的劳动产品。其中有一个人比其余的人更走运,他的仓库里放着满满一仓库产品,于是他对其余的人说:“先生们,由于我有大量储存的产品,所以我不愿意再工作了,不过虽然如此,我还要享用自己的一份东西。你们什么也没有积累,因此必须继续工作。你们创造出多少产品我就要享用多少产品。”其余的人当然会把这种话当作一个非常奇怪的建议。然而目前的社会不仅提出这样的建议,而且每年有数百万人这样做,这是多么奇怪啊!

    所有拿利息收入的人就是依靠这种性质的公平而生活的。

    人们会说,放债要求付给利息只是要求履行经双方同意而订立的契约,这不能称为不公平。然而这并没有回答我们论述的理由。我们所说的并不是关于履行所订契约的义务,而是关于这些契约本身是否公平。如果这契约是由两个人订立的,而他们每个人都是从自己本身的利益出发而订立契约的,那末这契约本身就不可能一定公平。一切公平的契约的基础是劳动量相等。因此,如果有人愿意出双倍的价值来换取某种物品,也许他在法律上有义务履行自己的诺言,但这毫不改变义务本身显然不公平的性质。

    但是人们即使承认,靠了放债能够取得利息的习俗,一个人经常收回比借出去的钱多两三倍的钱,然而他们还是会说,对借款人说来,所借的钱和他所还的钱实际上价值是相等的。就算是这样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总是要涉及第三者。一个生产工人的劳动产品中有一部分被剥夺去作为债主每年的收入了,他在这部分产品中得到些什么呢?什么也没有得到于是我们要问:一个人是不是他自己劳动产品的当然所有者?如果不是,那末财产一般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在什么条件下一个人才能说“这件劳动产品是属于我的”呢?如果他的劳动产品是属于他的,那末取了他的这种产品而不给予补偿的那种习俗怎能说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呢?要末一个人不是自己劳动产品的合理所有者,要末放债索取利息是不公平的。两者无论怎样不可能在公平的基础上统一起来。

    如果一个人积累了一份财产,想去休息,那末从他停止为取得自己的生活资料而进行工作的时候起,他的财产应当愈用愈少。同样,蜜蜂夏天在自己的蜂房里储满了蜜,冬天则享用自己劳动的产品。这意味着是依靠自己的财产而生活的。

    我们认为,现在已经相当清楚了,社会上的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