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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一节 人和禽兽的道德感(2/2)



    ①撒玛利亚,古代以色列王国都城,《新约路加福音》第十章中叙述一个好心的撒玛利亚人怎样救死扶伤。——译者

    在所有这些事例中,人被一种对于他同类的内在的亲近心情、被一种隐秘的同情心所支配,这种同情心使他爱别人、与别人同甘共苦;所以,要想抗拒这种亲近的心情,他必须有一种违反天性的意志的力量。

    但是,这一切丝毫不能证明在人和禽兽之间存在着任何划分得很清楚的不同之点。在禽兽方面,当幼小动物的孱弱使它们受母亲的爱怜、即使它们结合起来的时期,人们可以看到这些母亲用一种类似我们那些为祖国牺牲的英雄的勇气,在小动物的生命遭到危险时尽力加以保护。某些种类的动物知道团结起来猎取食物、互相寻找、互相招呼、(一个诗人也许会把这种情形说成是互相邀请)来分享它们的猎获物;有人看到它们在危难中互相救助、互相保卫、互相警告。大象懂得怎样把它的陷落在坑沟中的同伴挽救出来;母牛会把它们的牛犊放在中间,而它们自己则围成圆圈,角尖向外来打退狼群的进攻;马匹和猪在听见有同伴发出痛苦的叫声时会拥到发出声音的地点去。如果谈起它们的交配、雄兽对于雌兽的恩情以及它们爱情方面的忠诚,我可以写出何等生动的描述!但是为了在各方面保持正确起见,让我们补充说,这些结群友爱的、同类相爱的动人表现并不妨碍它们为了食物和争向雌兽献媚而互相争吵、互相搏斗、用坚利的牙齿互相撕裂;它们和我们是完全相像的。

    在人和禽兽的身上,社会本能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的:它的性质是相同的。人更需要团结,团结的用处也比较多;禽兽则似乎更能忍受孤独的生活。在人的方面,社会生活的需要较为迫切和较为复杂;在禽兽方面,这些需要似乎没有那么强烈,变化比较少,也没有那样珍惜。总之,在人的方面,群居的目的在于保全族类和个人;在禽兽方面,保全族类的目的性大得多。

    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可以被人说成是他所独有的东西:社会本能和道德感,是他和禽兽所共有的,当人因为自己做了一些慈善的、正义的和热忱的举动而自以为和神相像的时候,他没有觉察到他不过是服从了一种完全是动物性的冲动。我们是善良的、有情谊的、富于同情心的、有正义感的,同时我们是急躁的、贪婪的、好色的、有报复心的,这就是说我们与禽兽是相似的。我们的最高德性归根到柢是盲目的、受感情冲动的本能:有什么值得神化和颂扬的呢!

    可是在我们这些两足动物和其余的生物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别;它是什么呢?

    一个学习过一点哲学的小学生就会很快地答复说:这个区别在于我们自觉到我们的合群能力,而禽兽则不能有这种自觉;在于我们对自己的出于社会本能的活动能够加以思考和推究,而在禽兽方面,则根本没有这类的情况。

    我可以更进一步说:我们凭借思考和推理的能力,才能够懂得,抗拒那个我们称之为正义的支配着我们的社会本能,首先对于别人其次对于我们自己是有害的。这种思考和推理的能力好像是我们人类特有的禀赋。正是我们的理智在教导我们,当一个自私的人、一个盗贼、一个杀人凶手、一个社会的叛徒明知故犯地作恶时,他就对大自然、对别人和他自己犯了罪,他就成为一个罪人。最后,使我们能够断定像我们这样的生物应该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一方面就是我们的社会感情,另一方面就是我们的理智。这就是悔悟、复仇和刑事裁判的原则。

    但是这一切只能在禽兽与人之间造成一种智慧上的不同而决不是一种情感上的不同;因为,虽然我们是通过理智来考虑我们与同类之间的关系的,我们却同样也以这种方式来论究我们的最平凡的举动,比如:喝、吃、选择妻室、选定住所等等。我们对尘世和天堂的一切事情进行推理;没有任何事情是我们的推理能力所适用不上的。可是,正像我们对于外界现象所得到的知识并不能影响这些现象的原因和规律一样,我们的思考作用在启发我们的本能时,也只是使我们明白感觉的本质,而并不改变这种本质的特征;这个思考作用使我们了解我们的是非善恶,但并不能改变它,也不能变更它。在犯了错误之后我们对自己所感到的不满,在看到不合乎正义的行为时我们心中所感到的愤怒,应该加以处罚和应该给与酬劳的想法,都是思考作用的效果,而不是本能和情感的直接效果。我不能说智慧是人所独有的,因为禽兽在做了坏事之后,也会有所感觉,并且在它们之中有一个受到攻击时,它们也会发怒,但是我们在对于社会义务的理解上,在对于善恶的了解上具有比禽兽无限优越的智慧,然而就道德来说,这并不能证明人和禽兽之间存在着一种本质上的差别。效果。我不能说智慧是人所独有的,因为禽兽在做了坏事之后,也会有所感觉,并且在它们之中有一个受到攻击时,它们也会发怒,但是我们在对于社会义务的理解上,在对于善恶的了解上具有比禽兽无限优越的智慧,然而就道德来说,这并不能证明人和禽兽之间存在着一种本质上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