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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思想自由的辩明(2/2)

的预备。大家丢开他们的职业,抛弃他们的工作,把这短少的时期都消磨于祈祷或倾听这位预言家的训诫。全国因这种非常的罢工都陷于混乱的状态;交通与工商业都停顿着。这时人民有放弃他们作业的绝对的合法权利,这位预言家也有宣传他的“世界末日就在眼前”的这种思想——为耶稣及其门徒在当日所抱而实是谬误的思想——的绝对的合法权利。在这样的情形里,我们要说:九死一生的病症当以九死一生的药方治之,这时政府势不得不遏制这病狂者。但若逮捕一个没有破坏法律,或劝使人破坏法律,或妨害治安的人,就显然是暴虐的行动了。有许多人主张因宣传一种谬误思想而起的一时的弊害,纵如何大,总不及妨害自由的弊害大。不过否认言论自由有时也能引起特别的伤害,也是可笑的话。任一件好事情都不免有时会造成伤害。即如政府一物,也常有极大的谬举做出来;法律之对个人也常有太残酷,太不平的地方。请问基督教的教徒们:当他们不安地想起基督教因其排他的救渡说曾造下不可胜计的灾害时,他们还有什么话来为他们的宗教辩护?

    既认思想自由的原则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条件,那么,它就不是属于寻常利益的范围里,而属于我们称为正道的更高利益的范围里,换句话说,它是人人应该认可的一种权利,所谓这权利根本上是根据于功利,并不承认政府在特别情形里得以功利为辞而来妨害它。

    近年来英国因渎神罪而施行的非常可怕的刑罚,正足表明此点。从前往往认渎神律虽未取消,不过是空文而已。但自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以来,有半打的人是因这种犯罪而被囚的。在这些案件里面,都是基督教教义被贫民或未甚受教育的人以那种可称为粗野的和触犯的文字来加以攻击。有些裁判官似乎总是承认攻击基本教义,只要能保持“辩论的礼仪”,就不为渎神,但“不合礼仪”的攻击是犯渎神罪的。这样,给了法律上的渎神一个新定义,完全与该法律的原意相违背。詹姆士·斯蒂芬爵士(Sir

    J.F.Stephen)曾揭示自黑尔爵士时代(十七世纪)至审询佛特(Foote)(一八八三)时的裁判官的判决定下了一个相同的教义,并且是根据着一个相同的原则。这教义是:无论否定基督教的基本教义的真理,或拿着它们来侮慢或嘲笑,都是违法的;这原则是:基督教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为这些控告辩护的话是:控告目的是为保全宗教的情操,免受侮辱和嘲弄。詹姆士·斯蒂芬爵士说道:“假使这法律委实是公平无私的,而且只因扰乱信仰者的情感才加以该种罪,那么就该也责罚那以说教扰乱不信仰者的情感的人。凡最热烈的教派都极端地触犯那不信奉该教的人。”果然这种法律不在某种意义上认基督教教义是正确的,那么,这条规定倒也施于救世军(Salvation

    Army)了。实质上,这法律“包含的真实的原则是逼害的原则,只有依据这原则它才可以被解释、证实”。基督教的反抗者会很公道地说道:若认基督教是谬误的,那么,为什么只能以文雅的文字对之攻击呢?基督教的善良,是根据它的正确而说的;若认它是谬误的,就不得坚持它应受特别的保护。基督教徒的学说纵如何触犯着与它不同意的人,却不受这法律的约束;可见它不是出于要禁用触犯文字的公平愿望;乃是根据着认基督教是正确的那种假定,所以说它的主义就是逼害。

    不消说关于渎神的习惯法,依照现在实施的而论,是不妨害那于进步上能有贡献的不信基督教者的自由。但这法律违背思想与言论自由的最高原则。它阻碍着未受教育的人民,那种人民只会依照他们所知的说法发表那受过教育的人所要说的话,可是他们一开口就触着法网,不能逃脱,这法律之对他们,施行更力且更狡猾。以上两年中被监禁的人,有些只因曾用一种悲伤的文调发表意见,而他们所发表的意见都是主教们——只要不是很没知识的人——书架上的书中所有的,不过是以比较文雅的文字表示的罢了,假使渎神律有势力。就也是应受裁判的文字了。所以这法律,就现在实施的而论,只科罚恶劣的文字而阻挠未受教育的自由思想者。若他们的言论只激起了听众的骚动,他们就要被控以扰害公安的罪,(注1)并不因他们的言论是神渎的。一个人若盗窃或损害教堂,甚至主教所直辖的会堂,并不犯着渎圣罪,却犯着盗窃,或有意损害或其他这类的罪。

    施行渎神律的取消,于一八**年曾由布雷德洛提议于下议院,但被否决。这种改革是目前紧急的事。它可以“防止毁谤的控告一时再现,这种控告从未能有一次有利于任何人,即控告的原意也不曾达到倒是假借宗教的名义而报复私怨的好机会”。(注2)

    理性反抗权威的奋斗的结果,就是今日自由所得的确实的。永久的胜利。现在在最文明、最进步国家里,言论自由已被公认是一种根本原则了。实际上,我们可以说,它已被视为判定文明的标准了。一班知识阶级的人已一致承认天地间没有必欲遵守或参证神学上的臆说才能探究的东西。科学者的研究所得,不论于流行的信仰有若何的影响,刊布起来,都是没有什么恐惧的。批评宗教教义和政治社会制度,也是自由的。乐观的人都深信这种胜利是永久的;理智自由是人类今后永有的产业,已得着保险了;不久就要见到现在仍在阻挠它的诸势力的瓦解和它的渐渐散播于比较滞进的国土里了。但由历史的观察,可以说,这种希望是不能保证的,我们能说得定不再有很大的顿挫发生吗?我们已见到在希腊、罗马时代,言论和思想的自由已完全实现却不料接着来了基督教这种势力,就给人们心上加了束缚,禁止自由,使人们战斗得精尽力竭才得恢复了他们失去的自由。难道若断定没有这同类的什么东西再出世吗?难道能断定没有什么从不知中出现的新势力来惊动全世界而致成同样的顿挫吗?

    这种可能性是不能否定的,但由几种考虑,可认它是未见能实现的(除非有一种大灾来荡尽欧洲的文化)。现在理智方面的情形与古代理智方面的情形有几种根本的不同点。希腊人对于物质宇宙的性质知道的事实很少。知道的事实中,也有许多是未能证实的。试以他们关于他们最有贡献的天文学和地理学(除开算学)所有的知识和我们关于该两科所有的知识两相比较。当时已经证明而可供研究的事实很少,所以留待考究的范围甚广。禁止许多并立的学说而袒护某种学说和禁止已确定的许多事实的全系统,是很不相同的两回事。若有一派天文学者主张地球绕日而行,另有一派天文学者主张日绕地球而行,但两者都不能证明他们的命题,这时有压迫权力的当局来禁止其一派,自不难成功;可是到了各天文学者一致承认地球绕日而行的时候,当局来强迫人承受一种谬误的见解,就是无望的事了。总之,理性现在保有大宗关于宇宙性质的确定事实,所以比在基督教神学禁锢着它的时代占着更强有力的地位。这些事实都是它的堡垒。并且将来什么东西会来阻止知识的继续进步,也是很难说得定的。在古代,这种进步专依赖着少数人;到了今日,许多国家都参与这种工作。现在一般人都信任科学的重要,这是希腊时代所未有的现象。物质文明的进步依赖着科学的这种情势,或者就是科学探讨永无中止的确实保证。实际上,现在科学已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很和宗教一样了。

    不过在尊视科学的国家里,科学虽然很安全,而讨论社会政治和宗教的思想却要受严厉束缚,这是常可能的事。现在思想自由的地方,也许要采用压迫政策,这并非不见得有的事。假使有一种革命的社会运动发生了,做领袖的人都受着一种公式般的信条的灵感(如法国革命时代的人一样),一心一意要实行他们的信条,经验已证明得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压迫是差不多不可免地要被利用的。不过设想将来可无开倒车的事发生,诚然是愚傻,但自由现在所处的地位比在罗马帝国时代所处的地位已优越得多了。在那时候,思想自由的社会重要尚未得着重视,现在呢,因已经过了重建思想自由所必需的长期冲突,人们已不自觉地认识得它的价值了。或者这论断已足抵抗一切阻碍自由的图谋了。在今日,关于思想自由是人类进步的公则的话,当无遗漏地统统揭示给青年们。但这事或者有人害怕,以为现在尚未至其时。因为现在幼年教育的方法是根据着权威的。现在诚然间有劝令儿童自行思想的事实,但有这种高明劝告的父母或师父,都是信任一个儿童自行思想的结果是要与长者所认为是的思想相一致的。这是假定这儿童能够从先已根据权威注入的原则作推论。但使他的自行思想怀疑起先已注入的原则,道德的或宗教的,那么,他的父母或师长若非非常之人,必绝对不愿意,并且一定要阻止他的了。自然,只有有非常希望的儿童,他的思想自由才致走到这样的地步。在这意义上,不妨说道:“不信任尔父母”是有希望的第一告诫。当儿童已达能了解的年龄,即对他们解释什么时期根据权威而承受所学的事实是合理的,什么时期根据权威而承受所学的事实是不合理的,应是教育的一部分。

    注释:

    (1)『渎神在德国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必证实确曾犯过这种罪,且科罚不得过于三日的拘禁。』

    (2)『引自斯蒂芬爵士的文章“渎神与渎神的谤文”,《两周评论》,1884年3月,第289-3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