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二章 意识与经验(1/2)

    一九一八这一整年,我对心理现象的看法经受了一个很大的变化。我原来曾接受过柏伦塔诺的看法,即,在感觉中有三个成分:动作、内容与客体。后来我想,内容和客体的区别是不必要的,可是我仍然认为,感觉基本上是一件具有关系性的事,在这事件中,一个主体“意识到”一个客体。我曾用过“意识”或“认识”这个概念来表示主体与客体的这种关系,并且曾把它看做是关于经验知识的学说中的基本的东西。但是对于心理现象的这种关系性质慢慢怀疑起来。在我关于逻辑原子主义的讲演中,我曾表示过这种怀疑。但是我做过这些讲演不久之后,我深信威廉·詹姆士否认感觉中的关系性质,本来是对的。在一九一四年的《一元论者》学报中发表的《论认识的性质》这一长篇文章中,我批评了并且否定了詹姆士的意见。这篇文章的论证又在罗伯特·C.马尔士编辑的《逻辑与知识》,139页及以下中重印过。后来我采取的相反的意见最初于一九一九年发表在在亚里士多德学会宣读的一篇论文中,名《论命题:命题是什么及如何具有意义》。这篇文章也在马尔士所选的文集中重印了。有关的那一段是在305页及以下中。詹姆士的意见最初发表在一篇论文里,名《“意识”存在吗?》在这篇文章里,他主张,所设想的主体是“一个虚构物的名字”。他接着说:“那些对它仍然坚持不放的人只是对一个回声坚持不放,那是消逝了的‘灵魂’在哲学的空气中留下的微弱的谣传”。这篇文章是在一九○四年发表的。但是直到十四年以后我才相信它是正确的。

    这个问题要比表面上看来的那样更为重要。显然我们是藉经验来学习。而且,至少在我看来,显然学习不只是得到一些行动的方法,而且也产生一些什么东西,可以名之曰“知识”。只要我坚信感觉的关系学说,这并不发生什么困难。就这种意见来说,每个感觉本身就是一种认识,这种认识是成自觉到我所谓“感觉材料”。在《心的分析》(1921)里,我毫不含混地放弃了“感觉材料”。我说:“感觉显然是我们对世界(包括我们的身体)的认识的源泉。把感觉本身就看做是一种认识,这也象是很自然的事。一直到近来我还是这样认为的。比如说,当我看见一个我认识的人在街上向我走来的时候,好象只是看见就是知识。当然不可否认,知识是通过看见而来的。但是我现在认为,把这个仅仅的看见本身就看做是知识,是错误的。如果我们这样认为的话,我们就不能不把看见和看见什么加以区分:我们必须说,我们看见某种形状的一块颜色的时候,这块颜色是一回事,我们看见它是另外一回事。但是这种看法要求承认在第一讲中讨论过的那个意义之下的主体或动作。如果是有一个主体,它可以对那块颜色有一种关系,就是我们可以称之为“感到”的那种关系。若是这样,这个感觉心理现象就要成自觉到这个颜色,而这个颜色的本身仍然完全是属于物理的。为把它和感觉区分开,可以称之为“感觉材料”。可是这个主体象是一个逻辑上虚构的东西,就象数学上的点和瞬一样。引进它来,不是因为由观察而见到了它,而是由于语言上的方便,而且显然也是由于文法上的需要。这种名义上的实体也许存在,也许不存在,但是没有好的理由假定这类的实体真是存在。由不那么可疑的实体而成的类、系列、或者别的逻辑结构总也可以起到这种名义上的实体表面上看来所起的作用。如果我们要避免一个完全无必要的假定,我们就非把以为是世界中的一个实际存在的要素的这个主体去掉不可。如果我们这样做,把感觉和感觉材料加以区分的可能性就没有了;至少我看不出有什么方法来保存这种分别。因此,我们看见一片颜色的时候,我们的那个感觉简直就是那片颜色,就是物理世界的一个实际成分,是物理学所讲的一部分。一片颜色当然不是知识,所以我们不能说纯粹的感觉是认识性的。通过它的心理上的效用,它是认识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它本身是与之相关连的那些东西的一个记号,(例如,视觉和触觉是相连的),一部分是由于在感觉消逝以后,它能引起心像和记忆。但是纯粹感觉本身不是认识性的”(第141—2页)。

    但是由于放弃了感觉材料,就发生了新的问题,对于这些新的问题,我最初并没有完全意识到。象“觉到”、“认识”、“经验”这一类的字不能不重新加以界说。但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的开端,我是这样来谈这个问题的:“如果对一个没有哲学训练的人说,你怎么知道我有两只眼睛?’他或她就会回答说,‘这是一个多么糊涂的问题!我能看见你有两只眼睛’。不要以为,当我们的研究完毕的时候,我们就会得到和这种非哲学的态度完全不同的结果。会发生这样的事:我们会见到,我们原以为都很简单的事却是复杂的结构,我们将会觉得无可怀疑的环境却为不确定的阴影所环绕,我们将会遇到疑问,这种疑问常常是比我们原以为的那样更为正当。并且,甚至看来有理由的前提后来发现是能得出不合理的结论来。结果是用清楚的怀疑来代替不清楚的确实。究竟这个结果是否有什么价值,是我所不加考虑的问题”(第11页)。

    但是在我写《心的分析》的时候,我没有完全意识到需要重新解释常识上所谓“感官上的证据”。

    这个问题的一部分可以用行为主义的方法来对付。死的物质和一个活的生物的一种分别是,一个活的生物对一个常常加上去的刺激所起的反应因这刺激的重复而有变化,而死的物质的反应一般说来则看不出有这种变化。这在这句谚语里具体表现出来:“挨过烫的孩子怕火”。无论一架自动机器对塞进一分钱去做出反应有多少次,也永远不会只看见一分钱就做出反应。习惯是有生命的物质(特别是较高的生命形式)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习惯主要是由“条件反射”而成。“条件反射”的主要意义是:假定一个动物对一个甲刺激用某种动作做出反应,并且甲刺激常常和另一个乙刺激出现在那个动物之前,这个动物过些时候就要和以前对甲做出反应一样,对乙也做出反应。巴甫洛夫用狗做过很多实验,证明这些狗学会把一件东西看做是另一件东西的“记号”。它们所表现的行为表明,从某种意义来说,它们是有“知识”的。举例来说,有两个门,一个上头画着一个椭圆形,一个上头画着一个圆形。如果狗选择画着圆形的门,它就有一顿好东西吃。但是如果它选择那个画着椭圆形的门,它就会被电打一下。试过多次之后,狗就总是选择那个圆形。可是那个狗在区别椭圆和圆形的能力上是比不上开普勒的。巴甫洛夫把椭圆慢慢弄得越来越接近圆形,直到后来那只狗分别不出来,它就精神错乱了。小学生们也发生类似的事情。如果你问他们,“六乘九是多少?”或“七乘八是多少?”不久他们就知道答数是五十四或五十六,但是也许要经过很多时间他们才能在这两个数目中挑选一个。这种用狗或小学生做的实验可以用纯乎是行为主义的方式来做。那就是说,我们研究对身体上的刺激所做出的身体的反应,我们不必问我们自己是否狗或小学生是在“思考”。

    对刺激发生反应本身不是有生命的物质的特点。电表对电流起反应,温度表对温度起反应。动物特别是高等动物的特点是所谓“学习”。学习是改变对某一刺激所起的反应。这是获得了一种习惯的结果。在获得有用的习惯这种能力上,高级和低级的动物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苍蝇要继续盲目地想从玻璃窗里跑出去,而猫或狗不久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人之所以高于别的动物,大部分是因为他们有更大的能力获得很多很复杂的习惯。

    这个原则包括“来自经验的知识”的全部意义吗?我自己从来就不这样想。但是我认为,很可能它所适用的范围比一般所认为的更要广。如果你看见一只狗的时候你说“狗”,你看见一只猫的时候你说“猫”,那就证明,你“知道”狗和猫的区别。但是显而易见,如果你能造一架也能这样做的机器,若是你说这架机器“知道”什么事情,人会认为你是用比喻来说的。只要不是醉心于行为主义的哲学家,人人都相信,我们心中有什么,机器是不会有的。如果你牙疼,你知道你是正在觉得疼。你可以做出一架机器会呻吟,甚至能说“这可受不了”,但是你仍然不会相信这架机器会经受你觉得牙疼的时候所经受的事。

    感觉是否基本上是具有关系性,这个问题所影响到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这样一个学说,名为“中立一元论”。只要是还保留“主体”,就有一个“心理”的实体,在物质的世界中完全没有和它相类似的东西。但是如果感觉基本上不是具有关系性的事件,就无需乎把心理上的和物理的事看做基本上是不同的。很有可能把心和一块物质都看做是逻辑的构成品,这种构成品是由无大分别或实际上是相同的材料形成的。可以认为,生理学家认为是脑中的物质的那种东西,实际上是由思想和感情而成。心和物的不同不过是一种排列上的不同。我用邮局人名簿做比喻,来对此加以说明。邮局人名簿用两种方法来把人加以区分:一是按字母表的次序,一是按地理上的位置。第一种排列是,一个人的近邻是那些在字母表上挨着他的人;在另一个排列中,是那些隔壁的邻居。同样,一个感觉可以藉一个记忆连锁和一些别的事项归为一类,那样,它就成了心的一部分;也可以和它的因果上的前项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