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五章 叛入多元论(1/2)

    将近一**八年终的时候,穆尔和我背叛了康德和黑格尔。穆尔在前领路,我紧步其后尘。我想关于这种新哲学第一篇公之于世的叙述是穆尔在《心灵》上的一篇文章,论《判断的性质》。虽然他和我现在并不坚信这篇文章里的所有学说,我(我认为还有他)仍然同意这篇文章里的消极的那一部分,就是说,同意这样一种学说:一般说来,事实是离经验而独立的。虽然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可是我认为,在我们的新的哲学里最感兴趣的是什么,我们是有所不同的。我想,穆尔最关心的是否定唯心论,而我最感兴趣的是否定一元论,二者却是紧密相连的。其紧密相连是由于关于关系的学说。这个学说是布莱德雷从黑格尔的哲学里提炼出来的,我称之为“内在关系学说”,我称我的看法为“外在关系学说”。内在关系说主张,两项之间的每种关系基本上是表示这两项的内在属性,归根到底,是表示这两项所构成的那个总体的属性。对某些关系来说,这种看法是说得过去的。姑举爱和憎为例。如果甲爱乙,这种关系体现在(也可以说是成自)甲的某些心情。甚至一个无神论者也不能不承认一个人能爱上帝。所以爱上帝是一个人感觉出这种爱来的一种状态,并不真正是一种具有关系的事实。但是我所感兴趣的关系是更加抽象的一种。假定甲和乙是两件事,甲先于乙。我不认为,这意味着甲里有一种东西,使甲(完全不牵涉到乙)具有一种特性,我们若提到乙来表示这种特性,就不正确了。莱布尼茨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他说,如果一个住在欧洲的人有一个妻子在印度,他的妻子死了,他完全不知道。在她死的时刻,他有了本质的变化。那时我所反对的正是这种学说。我觉得,内在关系学说特别不能用于“非对称”关系,就是说如果甲与乙之间有,而乙与甲之间却没有的那种关系。我们再来看看“先于”这种关系。如果甲是先于乙,乙就不是先于甲。如果你想用甲和乙的形容词来表示甲对乙的关系,你就不能借助于表示日期的字。你可以说甲的日期是甲的一种属性,乙的日期是乙的一种属性。但是那对你来说,并没有什么用处,因为你还得接着说,甲的日期是先于乙的日期。所以你就发现,还是躲不开关系。如果你采用一种计划,认为关系是甲和乙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一种属性,你的处境就更糟。因为在那个整体里甲和乙没有次序,因此你无法区别“甲先于乙”和“乙先于甲”。在大部分的数学里,非对称关系是主要的。所以这个学说很重要。

    我想,引用我一九○七年在亚理士多德学会宣读的一篇文章的一部分,也许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这篇文章是讨论哈勒德·究钦的书论《真理的性质》的。

    我们所考虑的学说也许都是从一个中心逻辑学说演绎而来的,这个逻辑学说可以这样来表示:“每种关系都是以相关的项的性质为基础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内在关系公理”。从这个公理紧接而来的结论一定是,真实或真理的整体必是究钦先生意义之下的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因为每一部分就要有一种性质,这种性质对每一别的部分或整体表示其关系;因此,如果任何部分的性质完全明白了,整体以及每一部分的性质也就完全明白了;反过来说,若是整体的性质完全明白了,那就包含它对每一部分的关系的知识,因此也就包含每一部分对每一部分的关系的知识,所以也就包含每一部分的性质的知识。而且显然,如果真实或真理是究钦先生意义之下的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内在关系公理就一定是真的。因此,这个公理就等于一元论的真理学说。

    不但如此,假定我们不要区分一件事和它的性质,由这个公理而来的结果必是:考虑任何事物,若不就其对整体的关系来考虑,必是徒劳无功的。因为,如果我们考虑“甲和乙相关”,这个甲和这个乙也和任何别的东西相关。说甲和乙是什么,就要意味着与宇宙间任何别的东西有关系。如果我们只考虑甲所借以与乙相关的那一部分性质,我们可以说是考虑与乙相关的那个甲;但是这是考虑甲的一种抽象的方法,并且只是一种部分为真的方法。因为甲的性质(这和甲是一回事)包含甲对乙的关系的根据,也包含甲对所有别的东西的关系的根据。所以,若不说明整个宇宙,是绝不能把甲说得真切的;那么,对甲的说明就和对所有别的东西的说明是一件事,因为各种事物的性质也和莱布尼茨的单子的性质一样,一定都表示同一个关系系统。

    现在让我们更严密地考虑一下内在关系公理的意义,以及赞成和反对它的理由。首先,按照主张每种关系是成自项的性质或·成自项所构成的整体的性质,或只是每种关系在这些性质中有一种根据,因此,内在关系公理就有两种可能的意义。我见不到唯心论者对这两种意义加以区分。真的,一般说来,他们趋向于把一个命题和它的结果等同起来,这样就吸收了实用主义的一个明显的主张。可是这两种意义的区别不是那么重要,因为,我们将要见到,这两种意义都会导致一种看法,即,“关系”完全是没有的。

    正如布莱德雷先生所极力主张的那样,(参看《现象与实在》,第二版,第519页:“实在是一个,它必须是单一的,因为如果把多看做是真的,多就是自相矛盾的。多意味着关系,并且,由于其关系,它就无可奈何地总要肯定一个高级的统一体”。)内在关系公理,不管是二者之中的哪种形式,都包含一个结论,即,不存在“关系”,不存在很多事物,而只有一件事物。(唯心论者会加上:最后。但是那只是说,忘掉结论往往是方便的法门。)得到这个结论是因为考虑到多的关系。因为如果真有两件东西,甲和乙,(这是多,)完全把这多化为甲和乙的形容词,是不可能的,必须是甲和乙应有不同的形容词,并且这些形容词的“多”不能解释为它们又有不同的形容词,不然就要有无限倒退的毛病。因为,当甲有“不同于乙”这个形容词,乙有“不同于甲”这个形容词的时候,如果我们说甲和乙不同,我们必须假定这两个形容词是不同的。那么,“不同于甲”一定有“不同于‘不同于乙’”这个形容词,这个形容词一定不同于“不同于‘不同于甲’”,等等,以至于无穷。我们不能把“不同于乙”当做一个不需要进一步还原的形容词,因为我们不得不问这个短语中的“不同”到底是什么意思。它事实上是从一种关系得来的一个形容词,不是从一个形容词得来的一种关系。这样说来,如果真有多,一定是有一个不能还原为“形容词不同”的多,就是说,其原因不在不同的项的“性质”中。因此,如果内在关系公理是真的,结果必然是没有多,只有一件东西。这样说来,内在关系公理就等于本体论上的一元论的那个假定,就等于否定有任何关系存在。凡是我们觉得有一种“关系”存在,其实这是一个关于整体的形容词,这个整体是由所假定的那个关系的项而成的。

    这样说来,内在关系公理就等于这样一个假定:每个命题有一个主语和一个谓语。因为一个肯定一种关系的命题必总是可以化为一个主语-谓语的命题,这个命题是关于关系中的项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这样朝着越来越大的整体向前进,我们就渐渐改正了我们最初的一些粗疏的抽象的判断,越来越接近于那个关于整体的真理。那个最后的完全真理一定是成自一个具有一个主语(即整体)和一个谓语的命题。但是,因为这包含区分主语和谓语,好象它们可以是多,甚至这也不是全真,最多我们只能说“从理智上说”,它是“无法改正的”,也就是说,其为真不亚于任何真理之为真;但是,甚至绝对真理也一直不是完全真。《参看《现象与实在》,第一版,第544页:“所以甚至绝对真理好象最后也成为是错误的。必须承认,最后,可能的真理没有一个是完全真的,它只是把原来意在整体翻译的东西做了片段的、不完全的翻译。这种内在的矛盾是无论如何地属于真理本有的性质。虽然如此,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之间的分别仍然是要保持的,因为,简单来说,前者从理智上说,是无法改正的。”)

    如果我们问我们自己,支持内在关系公理的根据是什么,相信这个公理的人使我们发生怀疑。例如,究钦先生始终肯定这个公理,不提出支持它的论证。就我们能够发现的根据来说,好象是有两个,虽然这两个实在是无法区分的。第一是充足理由律。这个定律是说,凡事不能只是一件简单的事实,而必是有些理由使它是如此,而不是如彼。(参看《现象与实在》,第二版,第575页:“如果项与项在它们自己的内在性质上并不构成关系,那么,就它们来说,它们完全没有理由象是有关系,并且,就它们来说,关系是强加上去的。”并参看第577页。)第二,有这个事实存在,即,如果两个项有某种关系,它们就不得不有这种关系;如果它们本来没有这种关系,它们就是不同的;看来这就表明,在这些项本身中是有某种东西,使它们这样彼此相关。

    (1)充足理由律不容易说得很确切。它的意思不能只是说,每个真的命题是逻辑上从一个什么别的真命题演绎来的,因为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真理,这个真理并不能产生对这个定律所要求的结果。例如,2+2=4可以从4+4=8演绎出来。但是把4+4=8看做是2+2=4的一个理由是荒谬的。一个命题的理由总应该是一个或更多的较为简单的命题。所以充足理由律的意思应该是,每个命题可以由更简单的命题演绎出来。看来这显然是错误的,无论如何,这对考虑唯心论不能是恰当的。唯心论主张,命题越简单,就越不真。所以,坚持一定要从简单的命题出发,是荒谬的。所以,我的结论是,如果充足理由律的任何形式是恰当的,倒必须由考查支持关系公理的第二根据来发现,即,有关系的各项不能不象实际那样互相关连。

    (2)我认为,这个论证的力量主要是靠一种错误的陈述方式。也许可以说:“如果甲和乙在某个方面有关系,你就必须承认,如果它们没有关系,它们就和现在不一样了。因此,在它们中一定是有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对它们现在那样互相关连,是极其重要的。”可是,如果两个项在某个方面有关系,其结果是,如果它们不是这样互相关连,各种可以想象的结果就会随之而来。因为,如果它们是这样互相关连,那么,“它们不是这样互相关连”这个假定就是伪的。从一个伪的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