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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元十一世纪的教会改革(1/2)

    自从西罗马帝国灭亡以来,欧洲在公元十一世纪中首次出现了迅速而持久的进步。在加洛林王朝文艺复兴时,欧洲曾有过某种进步,但事实证明这种进步却不是巩固的。公元十一世纪时的进步是持久的和多方面的。这种进步始自修道院的改革;继而扩展到教廷和教会机构;并于本世纪末期产生了首批经院哲学家。撒拉森人被诺曼人逐出了西西里;匈牙利人变为基督徒,并终止了劫掠生涯;诺曼人对法兰西和英格兰的征服使这些地区免受斯堪地那维亚人的进一步侵袭。除去拜占庭影响所及的地区以外,过去一向简陋的建筑,骤然具备了宏伟的规模。僧侣以及俗界贵族的教育水平也都有了显著的提高。

    在改革运动者的心目中,这次运动的最初阶段,纯然出于道德的动机。正规的僧侣以及世间一般的僧侣早已腐化堕落,于是一般热诚的人士便开始督促他们更多地按照他们的清规戒律生活。然而在这个纯粹道德的动机之后却有另外一个动机,这动机在最初也许是无意识的,但它却逐渐变得越发明显起来。这个动机便是彻底分开僧侣与群众,并借此以增进僧侣的势力。因而,教会改革的胜利自然会直接导致教皇与皇帝间的剧烈冲突。

    祭司在埃及、巴比伦和波斯早已形成一个独立而强大的社会阶层,但在希腊和罗马却不如此。在原始基督教中,僧侣和俗众的区别是逐渐发生的;当我们在新约中读到主教一词时,这一词汇还没有它现在的寓意。僧俗分离有两个方面,一是教义方面的,一是政治方面的;政治的一面又倚靠其教义的一面。僧侣具备某些行奇迹的能力,特别在有关圣礼方面——洗礼则除外,俗人也能施洗礼。但没有僧侣的帮助却无法举行婚礼,赦罪礼和临终时的涂油。在中世纪中尤其重要的是化体①:只有祭司才能行弥撒的奇迹。化体说虽久已为一般人所信仰,但直到公元十一世纪,公元1079年时才变为信条之一。

    ①化体:指行圣餐时面包和葡萄酒变为基督的肉和血这一天主教的信条。——译者

    由于祭司们有行奇迹的权能,他们能够决定一个人是否在天国中享永生或打入地狱。当一个人在受破门处分中不幸死亡,那末他将要下地狱;假如他经过祭司奉行的一切正当仪式,而自己又适当地认了罪并悔改,那末他最后还将进入天国。然而进入天国之前,他可能还要在炼狱中经受一段时期——也许是一段很长时期的熬煎。祭司们可以通过为某人的灵魂作弥撒而缩短这人在炼狱中的期限。他们为了适当的金钱酬谢是乐于作这种事的。

    我们须知所有这一切,不止是公开宣布的信条,而是为僧俗两界所共同坚信不疑的。僧侣们行奇迹的权能使他们屡次战胜那些拥有军队的强大君主。然而这种权能却受到以下两种限制:一即俗界怒不可遏的激情爆发,一即僧侣之间的分裂。直到教皇格雷高里七世时为止,罗马居民对于教皇本人并不怎样尊敬。每逢骚乱的党派斗争诱使他们对教皇进行绑架、拘禁、毒杀或攻击的时候,他们是毫不犹豫的。但这怎能和他们的信仰相容呢?这解答,毫无疑问,一部分出于他们毫无克己的能力;此外一部分却出于人在临终前还可以悔改的想法。另外还有一种理由,不过这种理由在罗马所起的作用较差于其它地区,这就是说,国王在其国内可以使主教们屈从他的意志,这样国王便可取得足够的僧侣魔法,从而拯救自己脱离永劫的惩罚。因此教会纪律,与一个统一的教会管理机构便成为僧权必不可缺之物。作为僧侣道德革新重要组成部分的这些目标,终于在公元十一世纪中达到了。

    僧侣们的职权,总地说来,只有通过个体僧侣的重大牺牲才能获得。为僧侣改革家所一致抨击的两大弊端即圣职买卖与蓄妾。关于以上二者我们必须分别加以叙述。

    由于虔诚信徒的捐献,教会早已变得很富有。许多主教拥有巨大的财产,就连教区的祭司们也都照例过着当代的舒适生活。主教的任命权通常实际上是操于国王之手,但也有时操于一些地位较低的封建贵族。国王出售主教职位之事是习以为常的;事实上这笔款项占其收入的重要部分。主教从而再去转售在其权限以内的高级圣职。在这种事上是并没有任何秘密的。盖尔伯特(按即塞尔维斯特二世)仿效主教的口吻说“我付出黄金,而当了主教;只要我按照自己分内的权限行事,我也不怕捞不回这笔款项。我任命一个祭司,于是我收到黄金;我按插一个执事,于是我收到一堆白银,看吧,我付出去的黄金,现在又重新返回了我的钱囊。”①米兰的彼得·达米安于公元1059年发现自大主教以下该城中的每一僧侣都犯有买卖圣职的罪,而这种情形在当时却非绝无仅有。

    ①《剑桥中世纪史》,第5卷,第10章。

    买卖圣职当然是一种罪,但这还不是反对它的唯一理由。它使得教会的人事升迁不凭功绩而凭财富,它确认了任命主教事宜中的俗界权威,以及主教对世俗统治者的隶属关系;同时它导致主教职位沦为封建体系的一部分。尤其,当一个人买到了高级圣职以后,他自然要急于收回为此而付出的代价,于是这人属世事物的关心势将超过他对于精神事务方面的关心。由于这些原因,反对买卖圣职运动终于成为教会争取权力斗争中的一个必要环节。

    与此极其类似的看法也适用于僧侣的独身主义。公元十一世纪的革新家经常把我们较为正确地应说为“结婚”这一词汇说成“蓄妾”。修道僧由于其贞洁的誓言,当然不得结婚,然而对于那些世俗僧侣却从未有过明确的结婚禁令。东方的教会一直到今天,教区祭司还被允许结婚。西方在公元十一世纪中大部分教区祭司都是结婚的。主教,就他们自身来说,经常诉诸于圣保罗以下的话:“作主教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②于此并没有买卖圣职事件中那样明显的道德问题,但在僧侣独身问题上却有着与反对买卖圣职运动中极其类似的政治动机。①

    ②《提摩太前书》,第3章,第2节。

    ①参看亨利·C·李著,《僧侣独身史》。

    僧侣们一旦结婚之后,他们自然企图将教会的财产传给他们的子嗣。假如他们的子嗣当了僧侣那末他们更可以进行合法地授与;因此当革新派获得势力之后,他们所采取的最初措施之一便是禁止把僧职授予僧侣的子嗣。②然而在当时的混乱状态下却仍然存在着一种危险,因为设若僧侣已经有了子嗣,他们总不难找到一些非法侵占部分教会田产的方法。在这种经济的考虑之外,还有一项事实,假如一个僧侣同他的邻舍一样,也是一个有家室的人,那末他对于他们来说,则似乎并不相差多远。至少自从公元五世纪起就有一种对于独身生活的热烈的赞扬,假如僧侣试图博得其权势所依赖的崇敬,那末他们借着禁绝婚娶显然与一般有所区别乃是极其有利的。不容置疑,革新家们虽然笃信结婚的身分事实上并非有罪,但却低于独身的身分,同时也只意味着对肉欲的让步,圣保罗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③但一个圣洁的人却必须能够“禁止”。所以僧侣的独身对于教会的道德权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②公元1046年曾明令不许僧侣的儿子作主教。以后又明令禁止僧侣的儿子就任圣职。

    ③《哥林多前书》,第7章,第9页。

    在以上这些一般性的引言之后,让我们来谈一下公元十一世纪教会中革新运动的实际历史。

    运动的开始,追溯到公元910年阿奎泰公爵,虔诚者维廉之创建克律尼修道院,这所修道院自从建成以来一直独立于一切外界权威——但教皇的权威除外;而且其院长又被授权管辖那些由它分建的若干修道院。这时,大部分修道院都很富有与放纵;克律尼虽避免极端的禁欲主义,却还注意保持尊严与礼法。该院第二任院长奥都到意大利后曾受命管理好几处罗马的修道院。但他并不是经常成功的:“法尔发修道院——该院由于暗杀了前任者的两个敌对院长的纷争而陷于纷裂——抵制了奥都介绍前来的克律尼派修道僧,并用毒药杀害了阿勒伯利克借武力任命的修道院长。”①(阿勒伯利克是邀请奥都的罗马统治者。)公元十二世纪时克律尼的革新热情逐渐冷却了。圣伯纳德曾反对过该修道院华丽的建筑;有如他所处时代一切极其虔诚的人,他也认为壮丽的宗教院宇是罪孽深重的骄傲的象征。

    ①《剑桥中世纪史》,第5卷,第662页。

    公元十一世纪时,革新家创立了不少教团。一个苦行的隐士,罗穆阿勒德于公元1012年创立了卡玛勒多力兹教团;下文中即将叙述的彼得·达米安曾是该教团的信徒之一。公元1084年科伦的布鲁诺创立了一向以谨严著称的卡尔图斯教团,公元1098年创立了西多教团;公元1113年时圣伯纳德加入了这个教团。这个教团严守边奈狄克特的教规。它禁止使用彩色玻璃窗。它雇佣了一批俗家弟兄,从事劳动。这些人虽也宣誓,但却不许学习读和写;他们主要是从事农业,及其他工作,有如建筑。约克州芳腾修道院属于西多教团——对于把一切美都看成属于魔鬼的人们来说,这所修道院确是一个值得注目的建筑物。

    从法尔发事件中——这在当时并非绝无仅有的——我们可以看出,修道院革新家需要巨大的勇气和魄力。在他们成功的地方,都有过俗界当权者的支持。最初促使教廷,其次促使整个教会革新得以实现的正是这些革新家以及他们的信徒。

    然而教皇制的革新在最初,却主要是皇帝的事业。最后一位世袭的教皇是公元1032年选出的边奈狄克特九世,据说那时他只有十二岁。他是塔斯苛拉姆人阿勒伯利克的儿子;我们在叙述奥都修道院长时已经提到阿勒伯利克。当边奈狄克特年龄稍长时,他变得越发荒淫无度起来,甚而震骇了当代的罗马人。最后他的邪恶达到这样高度,竟然为了结婚而决心辞去教皇的职位。他把这职位卖给他的教父格雷高里六世。这人虽用金钱贿买了教皇职位,却是一位革新家;同时也是希尔得布兰得(格雷高里七世)的朋友。然而他取得教皇职位的手段却丑恶得无法见容于世。年轻皇帝亨利三世是一个虔诚的革新家,他一面保留任命主教的权限,一面不惜牺牲一大宗收入用来杜绝圣职买卖。公元1046年他来到意大利,那时他只有二十二岁;并以圣职买卖的罪名废黜了格雷高里六世。

    亨利三世在位期间始终保持了任免教皇的权限,并且适宜地运用这个权限使之有利于革新。废黜格雷高里六世之后,他任命了一个日耳曼籍主教,班伯格的苏得格尔;罗马人放弃了他们一向要求但却几乎从来也不善于行使的选举权。新教皇于翌年逝世。皇帝指名推荐的另一名,据说由于毒害也旋即死去。于是亨利三世选立了他的一名亲戚,土鲁人布鲁诺,号称列奥九世(1049—1054)。列奥是个热诚的革新家,他经常到处旅行并主持了许多次宗教会议;他企图击退盘据在意大利南部的诺曼人,但结果并未成功。希尔得布兰得是他的朋友,并几乎也可以称为是他的学生。他死后皇帝于公元1055年委派了另一位教皇,爱赫史塔人革布哈尔德,号称维克多二世。然而皇帝于翌年死去,又过了一年这位教皇也死去了。从这时起皇帝和教皇关系已变得不似以前那样和睦了。通过亨利三世的支援教皇于获得了道德威信之后,首先要求独立于皇帝,继而便要求优越于皇帝。于是开始了历时达二百余年,最后以皇帝的败北为结局的大纷争。所以从长远的见地来看,亨利三世革新教皇制的政策可能还是缺乏了预见性。

    下一代皇帝亨利四世统治了五十年(1056—1106年)。起初他还未成年,由母后阿格尼斯摄政。司提反九世作了一年教皇,他死后红衣主教们选出了一位教皇;当时罗马人重申他们早已放弃的选举权,选出了另一位教皇。太后支援了红衣主教们,他们选立了一位教皇号称尼古拉二世。虽然他的统治只有三年,但这一时期却极其重要。他和诺曼人媾和,从而减轻了教廷对皇帝的依赖,在他掌教期间,教皇的选出是由一项教令来决定的,按照这项教令选举首先由罗马市郊六个红衣主教管区的红衣主教们进行,然后再经由其他主教,并最后通过罗马城中的僧侣及市民。据人推测,僧侣及市民的参与,只是形式而已。实际上教皇的选举者只是罗马市郊的六个红衣主教。如果可能,选举必须在罗马举行;但如遇有困难或不适宜在罗马举行的情况时,也可以在其他地方举行。在整个选举过程中皇帝是没有份的。这项教令经历了一场斗争之后才获得人们的承认,它是使教皇制脱离俗界控制的一个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