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二章 公民权利和社会阶级(1/2)

    1.不平等、统治、阶级斗争

    在18世纪,欧洲人和北美人的生存机会经历了三重的推进。人们为此前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争得了新的应得权利,而且由于英国革命,随后由于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它们得到传播。首先在英国,工业革命开创了此前闻所未闻的供给的机会。同时,公民的社会起初是缓慢地、继而在有些地方——尤其是在英国和美国——明显地取代旧的、僵化的根系联结。这个推动首先是一次启动。随之而来的是历时两个世纪之久的关于为更多的人争取更多的生存机会的政治大辩论。这场辩论是由一些社会群体发动的,它们组织起来,在一些内部结构越来越明确的制度安排里开展它们的冲突。也许在20世纪结束之际,会宣告一些冲突的新形式;现代的阶级冲突肯定不会总是占有优势地位;然而,阶级冲突的历史仍然值得讲一讲。

    关于这些考虑赖以为基础的变革的理论,我已经经常而且在很多方面作了阐述,因此在这里可以用简要的几句话对它加以概括。生存机会的分配从来就不是均衡的。我们没有看见过任何一个社会,在那里所有的男人、妇女和儿童都能享有同样的应得权利和同样的供给。其原因就在于每种社会都必须协调人的不同的任务,不过也必须协调人的利益和能力。于是,在概念的领域里,一方面肯定有种类的区别,另一方面有等级的区别。抽象地看,社会地位可能是不同的,而相互间又没有上下级之分。实际上,社会契约理论很久以来就在联合与统治之间、在合作社(contract

    of association,即有关联合的契约)和社会(contract

    ofdomination,即有关统治的契约)之间进行区分。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层的区分也属于这种情况,其意图往往是希望不同的任务和利益原则上是可以在同等级的基础之上协调的。在“没有统治的交际”的观念里,于尔根·哈伯马斯(Juergen

    Habermas)的思想重新被提升为值得争取的目标,在此,哈伯马斯处于一种可经由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追溯到中世纪合作社概念的传统之中。然而,所有这一切希望都是幻想。在实际上,所有的社会的联合都要求存在统治,而且这样也不坏。

    社会总是意味着行为的规范化。对于这一点,一切分析的结论都是一致的。但是,规范化不可能是虚无飘渺的空中楼阁;它甚至也不可能建立在仅仅协议的基础之上的。它意味着,某些特定的价值被确定为适用的,例如军人精明强干、或者职业生涯中的业绩、家庭的身世或者有证书证明的教育水平的价值。然而,若把价值确定为适用的,这不仅意味着行为举止、能力和任务要用它们来衡量,而且要有一些能够赋予哪些价值适用和实行制裁的机关。这些机关能够制定法律,而且能够奖赏和惩罚。不过,这就是一些统治机关。尽管人种学家们也许能够向我们讲述一些“没有统治者的部落”的故事,在现实的条件下,在真人当中,这种可信性很小。社会就意味着统治,而统治就意味着不平等。

    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这是好的?对此,伊曼努埃尔·康德在其《世界公民意图中一般历史的理念》的第四原理里,该说的几乎都说了。在一个纯粹合作社的世界里,“在一种田园牧歌式的牧羊人的生活里,尽管十分和睦、知足和相亲相爱,一切天才将仍然永远蕴藏在它们的胚胎之中:人像吃草的绵羊一样温顺善良,他们几乎不会为自己的生存创造出比他们的家畜的生存具有更大的价值……因此,感谢大自然的桀骜不驯、好妒忌和争胜好强的虚荣心、无法满足的拥有欲和统治欲!没有它,人类的优秀的天然素质将永远不会发育,将会永远微睡不醒。人们想要和睦;但是,大自然更加了解,什么东西对人的种类更好:它想要不和。”

    一段康德的语录尚不能证明。在其他的场合,人们也必须更加精确地推敲一下康德关于“天然素质”的概念。在这里,首先想到卡尔·波普尔,想到把历史作为一种不确定的未来的构思。然而,不仅社会就是意味着统治,统治就是意味着不平等,而且不平等带来冲突,冲突构成进步的源泉,包括扩大人的生存机会的源泉,这种思想是富有意义的。

    这样一种看法首先决定着提出人们要研究历史的问题。统治经由不平等的道路,引发冲突,这并不是说,任何形式的统治都是一种好事。实际上,任何形式的统治也许都不是好事。“一切权力都使人**。”社会恰恰不是可爱的,而是必要的。然而,问题不是我们能够如何从一切统治中解放出来,并想入非非地沉醉于一种田园牧歌式的牧羊人生活,而是我们如何能够驾驭统治,使得最佳的生存机会成为可能。阿克顿勋爵的话甚至更进了一步:“一切权力都使人**,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这恰恰就是使得公民权利成为现代的关键概念之要点。

    在我们由理论进入分析之前,先作两点说明还是有益的。其中一点涉及到康德和波普尔。在有一些时代里,社会冲突及其科学的探讨具有基础的或根本的性质。那里涉及的不仅仅是扩大选举权或者改善养老保险,而是社会契约本身。18世纪的情况就是如此(在英国,实际上一个世纪之前就开始了);20世纪行将结束之际,情况又是如此。在这样的时代里,统治和社会的游戏规则本身就是讨论的课题。

    今天,对契约问题的讨论重新活跃起来的原因,不同于200年和300年以前。在那时候,一些重要的作者处于本国的动乱和内战之中,他们在混乱之中寻找依靠。像霍布斯这样完全绝望的人,依附于一个强有力的君主。一代人之后,较为平静的、更主张自由的洛克宣告要建设公民的国家,即公民政府(civilgovernment)。在18世纪,由此产生出民主的法治和立宪国家。这里总是关系到从混乱中创建秩序。今天,首当其冲的是一个不同的问题。20世纪末,到处都有国家在活动。在世界上的那些自由国家里,很多人迷惘地在法律的丛林里四处摸索,对官僚们持不信任态度,官僚们许诺给他们指点出路,但是最终却仅仅管束他们。在从**解放出来的国家里,起初权力一度遭到削弱;所剩的权力经常不断地遭到受过极权主义之苦的孩子们的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寻求社会契约就变为寻求那个绝对必要量的秩序。于是,这里就谈谈最小的国家或者公正秩序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这并不是说,过去的人错了,或者新近的人是对的,因为这是违背17和18世纪的方法和思路的,包括康德的方法和思路:不能把社会契约设想为政治有机体的不可改变的骨架。它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本身处于变化之中。甚至美国的宪法——在近代史上,它最接近一项自觉的社会契约,而且也是产生于18世纪的契约讨论过程中的——必须通过补充条款、联邦法院判决和惯例,不断重新适应,才能保持其作为一个生机勃勃的秩序工具的地位。社会契约不是社会的基础,而是历史的主题。它不是一劳永逸地拟就的,而是要由每一代人重新制订的。它的持久的组成部分充其量是一种社会语法书;其余的一切都在变化,是能够得到改进的,然而也能变坏。因此,问题不是我们应该返回到永久性的社会契约条文上,而是我们能够如何重新撰写这些条文,如何在改变了的情况下把自由向前推进。

    社会契约是由于社会的冲突而重新改写的。无论如何,社会冲突提供了改写部分的条文内容和改写的力量。因此,正如社会契约一样,冲突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这就是关于契约论的第二条说明。也许曾经一直有过阶级冲突,然而阶级冲突并非总是占统治地位的纷争形式,而且在未来,也必然不总是占统治地位的纷争形式。

    在马克思的阶级理论里有一个很少受到注意的、内在的矛盾说明了这种命题。在《**宣言》里,马克思和恩格斯简要地论述了不同的时代。正如为了帮助新的生产力取得突破,资产阶级必须推翻封建的生产关系一样,无产阶级也将必然会扬弃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我已经指出,马克思也好,他的信徒们也好,都没有认同其载体和宣告者应该是无产阶级的生产力。我偶尔也隐约暗示了另一种异议。资产阶级很难被描绘为封建社会的被压迫阶级,很难与资产阶级社会里的无产阶级相提并论,同日而语。法国的第三等级可能是缺乏政治权利的,但是当革命的雷声隆隆作响的时候,业已立足的各等级在经济上早就依附于资产阶级了。实际上,在马克思的历史模式中,无产阶级具有无与伦比的地位,《**宣言》的作者们知道:“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如果人们从这类措词中抽掉错误的激情和时代的疯狂成分,那么就剩下这样的内容:社会阶级和阶级冲突在基于统治地位而形成的大的群体之间进行公开的政治论争的意义上,是一种现代特有的现象。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虽然都是冲突的历史,但是并非——无论如何并非必然——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与此相关,变革的两个门坎是决定性的。其中之一标志了从身份向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的过渡(正如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爵士所说的那样),即从等级社会或者种姓制度社会的传统等级结构向着开放的现代社会分层的过渡。这是一个长期的、痛苦的进程,一些社会较早经历这种进程,有些社会较晚,少数社会彻底经历了全部过程。因此,把这个过程与18世纪等同起来,未免过于精细;它开始于埃拉斯姆斯·冯·洛特丹(Erasmus

    von Rottierdam)的世界,在约瑟夫、斯大林、**和学者尼赫鲁的世界里,它也绝没有结束。推动这一进程的冲突一般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另一个门坎是完全现代的社会的门坎,在这种社会里,公民权利不再是论争的占主导地位的论争主题。在本章末尾以及在本书末尾,我们将再次回头讨论这个门坎。在那里,少数人又会变得重要,而且与他们一起,社会的运动也会变得重要。

    在这两个门坎之间,有一个很长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公民权利是变革的主题,而阶级斗争是变革的工具。这种情况是很显然的,足以允许通过在社会上已经站稳脚跟的群体之间的政治斗争实现变化。现在重要的不再是把人不可移动地固定在他们对种姓和等级的归属上;因此,关键是应得权利问题,即在各种社会里社会成员的地位以及与此相关的机会问题。阶级冲突的渊源存在于统治结构里,这种结构不再具有传统等级结构的绝对的性质。冲突的主题就叫做生存机会。如果时间成熟,即如果这时这些生存机会不再是应得权利的机会,而是仅仅还剩下有关供给的机会,社会冲突就会采取一种新的形式。迄今为止,这个时刻从未来到,而且也许永远不会来到;然而对于这一时刻的确定来说,公民权利是中心的概念。

    2.公民权利的崛起

    公民权利产生于城堡、从农村地区的封建结构中脱颖而出的中世纪城市和中世纪城市之前的古代城邦。由于其内在的必然性,它们最终导致普遍的公民社会,即世界公民社会。但是在民族国家里,公民权利获得了它们的现代特点。那些稍晚才实现公民权利的国家,大多数也是迟到的民族,而首批形成的民族同时变为公民权利的先驱,这并非偶然。其中原因很简单。现代的民族国家在其核心是非封建的、包括反封建的市民能够借以找到他们的位置的形式。市民需要民族,以便用法和宪法去取代传统的联系和神的恩惠。在这一点上,民族国家是在通往一种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的道路上的进步源泉。

    对于1914-1945年期间即第二次三十年战争的同时代人来说,或者也对于战后各新民族之间的战争以及1989年革命之后的时代的同时代人来说,这听起来会令人惊愕。事实上,民族国家从一开始就是一位两面神。它一方面抹去了旧的(种姓和等级的)界线,另一方面又设置了新的界线。即使今天,民族国家仍然既有排他性,又有同样程度的包容性。然而依旧不容忽视的是,至少在1789-1848年这几十年的革命年代里,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结盟是一支解放的力量。时至今日,没有任何人能对法治国家、有关它的受监督的权力的宪法、它的可靠的程序规则和有规则的决策监督,找到一种更有效的保证。民族国家除了允许把公民权利的理念普遍化之外,再也没有更多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优越性。

    这种理念是古老的。它的基本要素统统都存在于在运回伯罗奔尼撒战争首批阵亡将士时伯里克利(Perikles)的著名演说里。伯里克利为幸存者描绘了雅典宪法赖以为基础的价值:“它的行政管理有利于很多人,而不是少数几个人,因此我们称它为民主。倘若我们观察一下法律,那么,它们为所有的人在其私人的争端中带来同样的公正;至于社会地位,在公众生活中升迁晋级的基础是能力;出身家世不得高于贡献;贫穷也不是前进路上的障碍;卑微的生活环境不能妨碍任何人为公团服务。”

    把公民权利作为民主:在几乎2500年之后,托克维尔应用了这个概念。“民主的国家”是这样一个国家,在那里,“等级差别被铲除了,财产广为分散,权力分裂为很多,智慧的光芒在扩展,所有阶级的能力倾向于平等”。作为人人平等的民主是与政治民主有所不同的(关于政治民主将在下一章谈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对政治参与有相同的权利要求,而且不管他们的社会出身和地位,都享有这些机会。

    在这个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在雅典与其说是现实,不如说是梦想。亚里士多德还十分轻松地谈到那些“从本质上”不属于公民的人,即奴隶们,妇女们。伯里克利演讲里所指的很多人是(雅典)城市里的很多自由的男子。贯穿罗马的历史、意大利各城市的历史,各汉莎城市的历史、首批民族国家包括美利坚合众国的历史,这类限制依然存在着。在所有公民的平等的基本地位变得如此普遍,以至于达到与它从一开始起的的概念相一致的地步之前,经历了数世纪之久,而且要求经过激烈的论争。

    在这一点上,一种语言方面的注释具有内容上的意义。用德语来操作这一章里所用的一些词汇,其难度令人惊讶。这里,同时还有两个困难。其中之一与“Burger”这个词的模棱两可的含义有关,在这个词里,总是同时有城邦公民(citoyen)和资产阶级(bourgeois),即国家公民和有财产的市民的含义。我们已经把二者确认为现代社会冲突的特征脸谱,同时也已提醒注意,它们恰恰不能在“Burger”的双重含义下和谐统一起来。另一个困难在于翻译“citizenship”(“公民身份地位”)这个词。即人们几乎不知不觉地开始把它说成“Staatsburgerschaft”(“国家公民身份”),同样地,把“citizen”(市民,公民)或者“citoyell”(“城邦公民”)说成“Staatsburger”(“国家公民”,“国民”)。这可能符合德国的历史现实,在德国,个人的权利使个人受到国家的约束,而不是保护他们不受国家的侵害;然而,这会引入歧途。只有在个人不仅是国家成员的情况下,Citizenship(公民身份地位)才说明个人的身份地位。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恰恰不是存在于国家公民的定义里,而是自由的主题。

    不能通过定义把一段尴尬的历史从世界上抹掉。因此,某些含义模棱两可仍然是不可避免的。Citizenship,即公民的身份地位,描述的是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产生于在一个社会单位、首先是一个民族里的成员资格。面对一个言简意赅的表述,我们不得不再次停下来:权利和义务。到此为止,仅仅谈到公民的权利。义务的情况又如何呢?实际上,义务难道不是不可分割地属于权利吗?(用劳伦斯·米德的话,他在这方面表述过一种广为流传的观点。)诸如“在母语方面有着良好的口语和书面语知识”,“对支持自己的家庭有贡献”,甚至“在可支配的行业里工作”,难道甚至这些任务不都是“在社会范围内公民的身份地位的可操作定义的一部分”吗?

    在这一点上应极端清楚明确,这是很重要的。公民的身份地位,即Citizenship,首先描述了一大堆应得权利。这些应得权利的存在是无条件的。因此,它们既不取决于出身和社会地位,也不取决于某些特定的行为举止方式。凡是涉及应得权利的地方,诸如“谁不劳动,他也就不应该接受社会救济”、“不纳税者不得参加选举”或者“谁若违法,他就无权要求援用法律手段”之类的说法都是不可接受的。公民的身份地位是不可转让的。它的根本特征是:它是不可能用什么东西来抵偿的;这里涉及的恰恰不是一种经济上的身份地位。T.H.马歇尔正确地强调,就此而言,公民的身份地位使人脱离市场力量,甚至是从市场力量下把人解放出来。

    这不是说,与这种身份地位结合在一起的只有权利,尽管权利是它的核心。但是,只要有公民的义务,那么,这些义务也同样必须理解为是无条件的。义务既不是产生于权利,也不是权利的前提条件。服从法律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是无条件的,尽管公民有可能、而且有时有必要不服从(不是公民有“权利”不服从,毋宁说,这种不服从总是违法行为,具有种种的后果)。纳税义务在同样的意义上是无条件的。“如果没有政治代表机构就没有纳税义务”,是一种政治的要求,一种斗争论纲,不是公民权利的定义(而“如果不纳税就没有政治代表机构”则是一种根本不能接受的条件的相互联系)。不仅把生活收入的一部分,而且把生命中的一部分时间,供公民支配使用,这可能属于公民的义务。服兵役和社会服务是可能的公民义务。然而它们也必须作为公民义务来解释,而不能解释为报答公民权利的一种回赠。

    也就是说,公民的身份地位的激情及其历史性力量在于无条件的应得权利性质,这种性质与它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这些内容在变化着;T.H.马歇尔描绘了这种过程。不过,首先必须再次强调,在过去两个世纪的历史中,公民的身份地位本身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过去有过、现在仍然有包容和排斥的双重问题,有公民共同体的成员资格双重问题。争取这种成员资格属于当前最激烈的、甚至是最富于暴力的斗争。

    这尤其适用于横向的或者民族的包容和排斥问题。这个问题触及到人的认同性,因为人或者个人归属于哪里是由人的认同性决定的。一般而言,回答这个问题意味着要划分一些界线,界线在地图上或者从人的肤色上或者在其他方面是明显可辨的。例子不胜枚举。即使在现代世界,多文化的社会也是例外情况,而不是规则。文明的进程并未缓解人们想在其同类中生活的愿望。很少有国家能像北美洲那样成功地归化这么多的人种群体。而即使在那里,意裔一美国人,德裔一美国人等等中的连字符也变得同美国的公民权一样重要,因此,黑人感到自己受排斥,因为在对他们称呼中没有连字符,于是,他们开始自称为非洲裔一美国人。在奥斯曼帝国和哈布斯堡王朝之后,大不列颠是一个包容若干民族的国家的范例。这在威尔士是能容忍的,在苏格兰正好还被接受,但是在爱尔兰却导致国内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规模分立国家踢给了我们民族自决的概念,这个概念进一步增强了人类社会固有的均质化倾向。而且,这种所谓的自决权同时削弱了公民身份地位的力量,因为它离开了公民身份地位的权利,转向纯粹的归属关系:我是立陶宛人,蒂洛尔人,巴斯克人,等等,而自由必须等待,直至世界注意到这种情况……

    有人设想,现代社会应该比从前的社会觉得更容易带着差异生活,也许这种设想是错误的。今天,魁北克和爱尔兰的问题,黎巴嫩和比利时的问题,南斯拉夫和苏联的问题,难道不是展开比100年前、更不用说比200年前更为激烈的纷争的契机吗?况且,这类样式的冲突是无处不在的。一个来自美国的改革教区、改信其他宗教的犹太人有权要求以色列的国民资格吗?可以把一家瑞典企业交托给一位埃及移民吗?俄罗斯人在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人在阿塞拜疆,塞尔维亚人在克罗地亚,能谋求些什么呢?难道避难者们也能哪怕享有他们的客居国的一些基本的国籍加入权利吗?难道人们应该把他们塞进集中营地,或者甚至像对待在香港的越南人或者在泰国的柬埔寨人,那样把他们遣送回国吗?有些国家的边界意识比其他国家强烈一些;也许它们有特殊的认同性问题。因此,处处都有这种假相,仿佛在传统的纽带变得更弱的时刻,成员资格的界线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这是一个很难的议题。这跟流动性有些关联。人们试图说明,这个世纪的典型的社会角色是流浪者角色。在有利的情况下,他是飞黄腾达者,在不利的情况下,他是逃亡难民,甚至是避难者。倘若人们观察一下这个进程的结果,那么,人们恰恰不会得出人类在文明的道路上取得了伟大进步的结论。一个文明的社会会无拘无束地把共同的公民权利与种族、宗教或文化的不同结合起来。它不会利用公民的身份地位来排斥他人,而是只能把自己理解为在通往世界公民社会道路上的一步。当我们审视处在种种不完美之中的现实世界时,我们将不会打消这个梦想。

    各种群体为争取横向的(民族的、文化的)包容或排斥的斗争,不能描写为阶级冲突,或者说,无论如何不能主要描写为阶级冲突。在这里,虽然谈的是国内战争在概念的充分的意义上,但是成问题的成员资格属性与社会阶级相比是更绝对的自然属性。此外,参与社会进程,包括阶级冲突,从根本上说是成问题的,而不是把应得权利扩大到一些新的领域里。在某种哪怕复杂的方式上,这也适用于纵向的社会包容或排斥。这指的是围绕着这样一个问题的辩论:属于某些特定的群体或者某些范畴的人,他们在人身方面无疑属于一个社会,但是,在社会方面是否也被看做属于这个社会?这类纷争的主题就是较狭义的美国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即civil

    rights,因为美国也提供了有关这类斗争的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尽管在其他地方找到相应的现象并非难事。

    两个最重要的社会包容问题就是黑人问题和妇女问题。黑人受排斥的情况呈阶梯状,从简单的歧视,经由种族的分离(seg-regation),直至种族隔离(Apartheid)。为消除种族隔离,曾经需要进行一场内战和一场尚未结束的自上而下的革命。60年代的公民权运动曾经无情地陷入到实施无法控制的暴力的边缘;它的目标是铲除一切分离。然而,歧视依然存在,直到今天,一种赞助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的一切方法与思路,即自觉帮助那些迄今为止受歧视的人(可惜也往往被称为“正面的歧视”)的一切方法与思路,只在有限的程度上取得成功。

    妇女运动的进步历史显示出类似的阶段,虽然这些阶段更富有成果一些。亚里士多德认为,“从本质上讲”,妇女如果不说是二等的,也应该是属于守护家庭和炉灶的,不属于作为公民的公众场所的市场,他的观点曾长期是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哲学。妇女权利运动坚持把要求选举权作为对公民权利的要求,最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它在大多数的发达国家中取得赫然的成效。然而,歧视过去存在过、现在也仍然存在着,这种歧视使妇女们成为“二等公民”。歧视的形式是微妙的,但是它的影响却是明显的。在这里,要求积极行动仍然是现代公民权利运动的一部分。

    因此,公民的身份地位在历史舞台的崛起发挥了一种极富爆炸性的作用。其原因肯定不在于与这种身份地位结合在一起的各种义务上,而是在于它的应得权利上。为自己争得了这些参与权利的一些群体,很快就显示出一种保卫这些权利的倾向,即作为公民躲进城堡里,像刺猬似地卷缩起来。另一些群体则提出它们的要求,而且有时甚至还在城堡里找到代言人。为在公民社会里争取充分的成员资格的斗争,成为现代社会冲突的伟大主题之一,直至世界公民社会有朝一日成为现实之时,它将仍然是伟大的主题之一。

    3.T.H.马歇尔的论点

    包容和排斥向公民社会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再重新出现,而且往往采用暴力的形式出现。然而,前两世纪的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却在于公民的身份地位本身的发展。作为微小的和棘手的法的名目开始的东西,逐渐地变成了一种内涵丰富和有保障的身份地位,在高度发达的、开放的社会里,甚至就成了生存机会的完美的化身。同时,“逐渐地”和“变成了”这两个词使人低估这个进程的性质。即这也不是一个无危险的、默默的、周围的人几乎感觉不到的增进过程,而是一个通过冲突、通过阶级冲突促使演变的范例。上两个世纪的阶级冲突总是同时把公民权利的两个方面作为它的主题,即把公民权利有效地扩大到尚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为公民权利补充一些新的要素。这两个主题不可分割地属于一个整体。

    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在1950年的一项系列讲座里叙述了这段历史,这个系列讲座属于社会分析的瑰宝。我把这个系列讲座的题目用作为眼下这一章的标题《公民权利和社会阶级》,或者毋宁说是《公民身份和社会阶级》。这些讲座是在剑桥为纪念与T.H.马歇尔并没有亲戚关系的同姓氏的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而举办的,这促使这位讲师以《工人阶级的前途》的作者1873年提出的一个问题为开篇:“问题不是,所有的人最终是否都变成为平等的——他们肯定不会都变为如此,而是进步会不会慢慢地、但是肯定地导致最终每个人至少按其职业都是一位主人。”这个问题听起来有点儿陈腐,不仅是对于妇女们有些陈腐,她们还拥有一种成为女士的同样伟大的权利。因为在这里,我们关心的是应得权利,我们也必须诘问,应得权利是确实“慢慢而稳步地”,还是跳跃式和阶段式地向前推进。不过,T.H.马歇尔应用这段引语仅仅是为了他自己对问题的表述。我们在抽象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借重了这一表述。他首先把他所称之为“量的或经济的不平等”的东西同“质的不平等”区别开来。前者可能是消除不了的,不过后者也许是可以消除的;因此倘若质的不平等被消除,那么,量的不平等就失去锋芒。通过更多的人拥有更广泛的权利并被接纳为社会的成员,这是能够达到的。实际上,这也确定实现了。“人的成员资格的基本平等……获得了一些新的实质的丰富,被饰以一个令人惊讶的权利花环……而且这种基本平等明白无误地与公民的身份地位等同起来了。”

    也就是说,这就是马歇尔的论点。现代的社会变迁使得不平等的各种形式和由它们产生的冲突发生变化。过去的质的、政治的差异,现在变成为人与人之间的量的、经济的差异。这是分两个阶段实现的,即通过现代精神本身的革命和通过现代世界内部的变化。

    马歇尔以讨论封建的等级结构及其法律规定的特权和排他性开始。这是身份地位的世界,当现代的契约进入这个世界时,它就土崩瓦解了。在旧的世界里,应得权利的限制构成一个似乎不可改变的不平等结构。“公民的身份地位对这样一种体制的影响必然是具有最深刻的煽动性,甚至是破坏性的。”它正好意味着一切法律上界定的应得权利限制的寿终正寝。诚然,它的意义也仅此而已,不可多求。因此,它并未导致不平等的结束。马歇尔的话几乎带有点儿辩解的口吻:当公民权利的原则站稳脚跟之时,“阶级还一直存在着,这是千真万确的。”这种辩解的弦外之音是毫无道理的。在某种方式上,阶级是到了在人人都有平等的公民身份地位的基础上才开始存在的。人们必须属于阶级,才能被卷入阶级冲突。就此而言,阶级斗争是现代社会冲突的推动力量。

    当然,同时必须明确指出,现代的阶级冲突也与应得权利有关联。一方面,从前的各时代留下了它们的痕迹,包括传统的领主们的势力,它虽然在法律上不再被认可,但是在实际上还是有影响的。另一方面,又产生新的应得权利的限制,它们虽然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的性质,但是为人人都拥有公民权利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这种限制既包括实际收入,也包括歧视的形式,既包括流动障碍,也包括阻碍参与的藩篱。在现代的社会冲突中,关键不再是在于消除那些(用马歇尔的话讲)“基本上具有法律约束性质”的差别。公民资格原则业已消除了这类差别。无论如何,它“在原则上”已经这样做了。仍然留下来的、惟一具法律约束力的身份地位,就是公民的身份地位。然而,现代的社会冲突与一些不平等的影响有关系,这些不平等限制着人们用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手段进行充分的公民参与。因此,关键是应得权利,它们能把公民的地位变成为一种实现了的身份地位。

    T.H.马歇尔把这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较狭义的公民权利阶段,政治权利阶段和社会权利阶段。因为他有幸是英国人,所以他能够把这种区分与明确的时间界限相划一,而在一般情况下,是否能够满足这样明确要求,是令人怀疑的。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