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鱼菜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小逻辑-德-黑格尔 > A.主观概念(DerSubjektiveBegriee)

A.主观概念(DerSubjektiveBegriee)(1/2)

    (a)概念本身(DerBegrieealsSolcher)

    §163

    概念本身包含下面三个环节:一、普遍性,这是指它在它的规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二、特殊性、亦即规定性,在特殊性中,普遍性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三、个体性,这是指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性返回到自身内。这种自身否定的统一性是自在自为的特定东西,并且同时是自身同一体或普遍的东西。

    【说明】个体事物与现实事物是一样的,只不过前者是从概念里产生出来的,因而便被设定为普遍的东西,或自身否定的同一性。现实的事物,因为它最初只是存在和本质之潜在的或直接的统一,故能够发生作用。但概念的个体性是纯全起作用的东西,而且并不复象原因那样带有对另一事物产生作用的假象,而却是对它自己起作用。——但个体性不可以了解为只是直接的个体性,如我们所说个体事物或个人那样。这种意义的个体性要在判断里才出现。概念的每一环节本身即是整个概念(§160),但个体或主体,是被设定为全体的概念。

    附释一:一说到概念人们心目中总以为只是一抽象的普遍性,于是概念便常被界说为一个普遍的观念。因此人们说颜色的概念,植物动物的概念等等。而概念的形成则被认为是由于排除足以区别各种颜色、植物、动物等等的特殊部分,而坚持其共同之点。这就是知性怎样去了解的概念的方式。人们在情感上觉得这种概念是空疏的,把它们只认为抽象的格式和阴影,可以说是很对的。但概念的普遍性并非单纯是一个与独立自存的特殊事物相对立的共同的东西,而毋宁是不断地在自己特殊化自己,在它的对方里仍明晰不混地保持它自己本身的东西。无论是为了认识或为了实际行为起见,不要把真正的普遍性或共相与仅仅的共同之点混为一谈,实极其重要。从情感的观点出发的人常常对于一般思维,特别对于哲学思维所加的抨击,以及他们所一再断言的思维太遥远、太空疏的危险性,都是由于这种混淆而引起的。

    普遍性就其真正的广泛的意义来说就是思想,我们必须说,费了许多千年的时间,思想才进入人的意识。直到基督教时期,思想才获得充分的承认。在别的文化部门方面有了高度造诣的希腊人,对于神和对于人的真正普遍性皆没有充分意识到。希腊人的神灵只是特殊的精神力量,而有普遍性的上帝,一切民族所共仰的上帝,对于雅典人说来,还是一个隐蔽的上帝。同样对于希腊人来说,他们与野蛮人之间也有一个绝对的鸿沟。对于人的本身也还未被他们承认有无限的价值和无限的权利。常有人提出问题,为什么奴隶制度在近代欧洲会消灭?于是他们时而援引某种特殊情况,时而又援引另一种特殊情况来解释这一现象。但基督教的欧洲之所以不复有奴隶的真正根据,不在别的地方,而应从基督教原则本身去寻求。基督教是绝对自由的宗教,只有对于基督徒,人才被当作人,有其无限性和普遍性。奴隶所缺乏的,就是对他的人格的承认,而人格的原则就是普遍性。主子不把奴隶当作人,而只当作一种没有自我的物品。而奴隶也不把他自己看成是“我”,他的“我”就是他的主子。

    上面所提到过的单纯的共同点与真正的普遍之间的区别,在卢梭著名的《民约论》中却有恰当的表述。他说,国家的法律必须由公意或普遍的意志(Volonté;gé;né;rale)产生,但公意却无须是全体人民的意志(Volonté;detous)。

    卢梭对于政治学说将会有更深邃的贡献,如果他心目中能够老是保持着这种区别。公意、普遍意志即是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附释二:关于知性逻辑所常讨论的概念的来源和形成问题,尚须略说几句,就是我们并不形成概念,并且一般说来,概念决不可认作有什么来源的东西。无疑地,概念并不仅是单纯的存在或直接性。概念也包含有中介性。但这种中介性即在它自身之内,换言之,概念就是它自己通过自己并且自己和自己的中介。我们以为构成我们表象内容的那些对象首先存在,然后我们主观的活动方随之而起,通过前面所提及的抽象手续,并概括各种对象的共同之点而形成概念,——这种想法是颠倒了的。反之,宁可说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

    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这个思想出现在宗教意识里,我们是这样表达的:上帝从无之中创造了世界。或换句话说,世界和有限的事物是从神圣思想和神圣命令的圆满性里产生出来的。由此必须承认:思想,准确点说,概念,乃是无限的形式,或者说,自由的、创造的活动,它无需通过外在的现存的质料来实现其自身。

    §164

    概念是完全具体的东西。因为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作为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这就是个体性,构成它【概念】的自身联系和普遍性。在这种情形下,概念的各环节是不可分离的。那些反思的范畴总会被认为各个独立有效,可以离开其对方而孤立地理解的;但由于在概念里它们的同一性就确立起来了,因而概念的每一环节只有直接地自它的对方而来并和它的对方一起,才可以得到理解。

    【说明】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抽象地看来,也就相同于同、异、和根据。但普遍性乃是自身同一的东西,不过须明白了解为,在普遍性里同时复包含有特殊的和个体的东西在内。再则,特殊的东西即是相异的东西或规定性,不过须了解为,它是自身普遍的并且是作为个体的东西。同样,个体事物也须了解为主体或基础,它包含有种和类于其自身,并且本身就是实体性的存在。这就表明了概念的各环节有其异中之同,有其差别中的确立的不可分离性(§160)。——这也可叫做概念的明晰性,在概念中每一差别,不但不引起脱节或模糊,而且是同样透明的。

    我们最常听见的说法,无过于说,概念是某种抽象的东西。这话在一定范围内是对的,一方面是因为概念指一般的思想,而不以经验中具体的感官材料为要素,一方面是因为概念还不是理念。在这种意义下,主观的概念还是形式的。但这也并不是说,概念好象应该接受或具有它自身以外的内容。

    就概念作为绝对形式而言,它是一切规定性,但概念却是这些规定性的真理。因此,概念虽说是抽象的,但它却是具体的,甚至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是主体本身。绝对具体的东西就是精神(参看§159末段)。——就概念作为概念而实存着来说,它自己区别其自身于客观性,客观性虽异于概念,但仍保持其为概念的客观性。一切别的具体事物,无论如何丰富,都没有概念那样内在的自身同一,因而其本身也不如概念那样具体。至于我们通常所了解的具体事物,乃是一堆外在地拼凑在一起的杂多性,更是与概念的具体性不相同,——至于一般人所说的概念,诚然是特定的概念,例如人、房子、动物等等,只是单纯的规定和抽象的观念。这是一些抽象的东西,它们从概念中只采取普遍性一成分,而将特殊性,个体性丢掉,因而并不是从特殊性、个体性发展而来,而是从概念里抽象出来的。

    §165

    个体性这一环节首先建立起概念中各环节的区别。由于个体性是概念的否定的自身反映,所以个体性最初是概念的自由区分【或自我分化】,它就是对概念的第一否定。

    这样一来,概念的规定性便建立起来了,但这是作为特殊性而建立起来的。这就是说,第一、这些区别开的东西只表示概念各环节彼此间的规定性;第二,各环节间的同一性(即这个就是那个),也同样建立起来了。这种建立起来的概念的特殊性就是判断。

    【说明】通常将概念分为清楚的、明晰的、和正确的三种的办法,不属于概念的范围,而属于心理学的范围。在心理学里清楚和明晰的概念皆指普通观念或表象而言。一个清楚的概念是指一个抽象的简单的特定的表象。一个明晰的观念除具有简单性外,但尚具有一种标志,或某种规定性可以特别举出来作为主观认识的记号。真正讲来,没有什么东西比标志这一为人们喜爱的范畴,更足以作为表示逻辑的衰败和外在性的标志了。

    正确的观念比较接近概念,甚至接近理念,但是它仍然不外仅表示一个概念甚或一个表象与其对象(一个外在的事物)之间的形式上的符合。——至于所谓从属的概念与对等的概念的分别,实基于一种对普遍与特殊的无意义的区别,并且也是基于以外在的反思方式去看两者的相互关系。又如列举相反的与矛盾的观念,肯定的与否定的观念等,也不过是对于思想的规定性偶有所见,而对于这些形式本身应属于存在和本质的范围,则是前此业已讨论过的,而且它们与概念的规定性本身实毫不相干。——把概念真正地区别为普遍的、特殊的、个体的三个环节,也可以说,是构成概念的三个样式,但也只有当外在的抽象思想将它们彼此分开后,才可以那样说。对概念加以内在的区别和规定,就是判断。因为下判断,就是规定概念:(b)判断(DasUrteil)

    §166

    判断是概念在它的特殊性中。判断是对概念的各环节予以区别,由区别而予以联系。在判断里,概念的各环节被设定为独立的环节,它们同时和自身同一而不和别的环节同一。

    【说明】通常我们一提到判断,就首先想到判断中的两极端,主词与谓词的独立性,以为主词是一实物,或独立的规定,同样以为谓词是一普遍的规定,在那主词之外,好象是在我们脑子里面似的。于是我们便把主词与谓词联接起来而下一判断。由于那联系字“是”字,却说出了谓词属于那主词,因而那外在的主观的联属便又被扬弃了,而判断便被认作对象的自身规定了。——在德文里判断(Urteil)有较深的字源学意义。判断表示概念的统一性是原始的,而概念的区别或特殊性则是对原始的东西予以分割。这的确足以表示判断的真义。抽象的判断可用这样的命题表示:“个体的即是普遍的”。

    个体与普遍就代表主词与谓词最初彼此对立的两个规定,由于概念的各环节被认作直接的规定性或初次的抽象。(又如“个体的即是特殊的”和“特殊的即是普遍的”等命题,则属于对判断更进一步的规定。)最值得惊异的缺乏观察力之处,即在许多逻辑书本里并未指出这样一件事实:即在每一判断中都说出了这样的命题:如“个体是普遍”,或者更确切点说:“主词是谓词”(例如,上帝是绝对精神)。无疑地,个体性与普遍性,主词与谓词等规定之间也有区别,但并不因此而影响一件极为普遍的事实:即每一判断都把它们表述成同一的。

    那联系字“是”字是从概念的本性里产生出来的,因为概念具有在它的外在化里与它自己同一的本性。个体性和普遍性作为概念的环节,是不可能彼此孤立的两种规定性。前面所讨论到的反思的规定性,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也彼此有互相联系,但它们的关系只是“有”的关系,不是“是”的关系,这就是说,不是一种明白建立起来的同一性或普遍性。

    所以,判断才是概念的真正的特殊性,因为判断是概念的区别或规定性的表述,但这种区别仍然能保持其普遍性。

    附释:判断常被认为概念的联结,甚或认为是不同种类的概念的联结。就其认概念为构成判断的前题和在判断中以差别的形式出现而言,这种判断论当然是对的。不过如果说概念有种类的不同,那就错了,因为概念,虽说是具体的,但就其为概念而言,本质上仍然是一个概念,而概念所包涵的各个环节也不可认作种类的不同。如果说成是把判断的两边加以联结,也同样是错的。因为一说到联结,就令人误以为那被联结的双方会独立存在于联结之外。这种对于判断的性质的外在的看法,当人们说判断的产生是由于把一个谓词加给主词时,就更明确了。照这种看法,主词便是外在的独立自存之物,而谓词就被认为只是从我们脑子内找出来的东西。

    但是主词与谓词关系的这种看法,却与联系词“是”字相矛盾。当我们说,“这朵玫瑰花是红的”或者说“这幅画是美的”时,我们这里所表达的,并不是说我们从外面去把红加给这朵玫瑰花,把美加给这幅画,而只是说红美等是这些对象自身特有的诸规定。形式逻辑对于判断的通常看法还有一个缺点,按照这种逻辑,判断一般好象仅只是一个偶然的东西,而从概念到判断的进展过程也没有得到证明。但须知,概念本身并不象知性所假想的那样自身固执不动,没有发展过程,它毋宁是无限的形式,绝对健动,好象是一切生命的源泉(Punctumsaliens),因而自己分化其自身。这种由于概念的自身活动而引起的分化作用,把自己区别为它的各环节,这就是判断。因此判断的意义,就必须理解为概念的特殊化。

    无疑的,概念已经是潜在的特殊性。但是在概念本身内,特殊性还没有显著地发挥出来,而是仍然与普遍性有着明显的统一。例如前面所说(§161附释),植物的种子诚然业已包含有根、枝、叶等等特殊部分,但这些特殊的成分最初只是潜在的,直至种子展开其自身时,才得到实现。这种自身的开展也可以看成是植物的判断。这个例子还可用来表明,何以无论概念也好,判断也好,均不单纯是在我们脑子里找出来的,也不单纯是由我们造成的。概念乃是内蕴于事物本身之中的东西;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即由于其中包含概念,因此把握一个对象,即是意识着这对象的概念。当我们进行判断或评判一个对象时,那并不是根据我们的主观活动去加给对象以这个谓词或那个谓词。而是我们在观察由对象的概念自身所发挥出来的规定性。

    §167

    判断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主观意义的意识活动和形式,这种活动和形式仅单纯出现于自我意识的思维之内。但在逻辑原理里,却并没有作出过这种区别。因为按照逻辑原则,判断是被认为极其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判断”,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个体的,而个体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内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说是,个体化的普遍性。在这种个体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与个体性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

    【说明】按照对于判断的单纯的主观解释,好象是由我附加一个谓词给一个主词,但这却正好与判断的客观表述相矛盾:在“玫瑰是红的”,“黄金是金属”等判断里,并不是我首先从外面附加给它们某种东西。——判断与命题是有区别的;命题对主词有所规定,而这个规定与主词并无普遍关系,只不过表述一个特殊状态,一种个别行动等等类似的东西。譬如,凯撒某年生于罗马,在高卢地区进行了十年战争,渡过了鲁比康河等等只能算是命题,而非判断。又如说,“我昨晚睡得很好”,或说,“举枪!”等话,均可转变成判断的形式,也未免空无意义。只有这样一个命题如“一辆马车走过去了”,也许可以算作一判断,但至多也只是一个主观的判断,如果我们怀疑那走过去的东西是否马车,或者我们怀疑究竟是对象在动呢,还是观察者在动。总之,只有当我们的目的是在对一个尚没有适当规定的表象加以规定时,才可说是在下判断。

    §168

    判断所表示的观点是有限的观点。从判断的观点看来,事物都是有限的,因为事物是一个判断,因为它们的特定存在和它们的普遍本性(它们的**和它们的灵魂)虽是联合在一起的,(否则事物将为无物),但它们的这些环节仍然是不同的,而且一般说来又是可以分离的。

    §169

    在“个体是共体”这一抽象的判断里,主词是否定地自身联系的东西,是直接具体的东西,反之,谓词则是抽象的、无规定性的、普遍的东西。但这两个成分却被一个“是”字联在一起,所以那具有普遍性的谓词也必然包含有主词的规定性,因而是特殊性。而特殊性就是主词与谓词确立了的同一性。特殊性就其中立于主词、谓词形式上的差别而言,就是内容。

    【说明】主词必先通过谓词的规定才具有其明确的规定性和内容,因而孤立的主词本身只是单纯的表象或空洞的名词。在类似“上帝是最真实者”或“绝对是自身同一者”等判断里,上帝和绝对只是单纯的名词;主词的内容只有借谓词表述出来。主词作为一具体的事物在别的方面的内容如何,这一判断毫未涉及(参看§31)。

    附释:如果我们说:主词就是对它有所说的某物,谓词就是说出来的东西,那么这个说法未免失之琐屑。因为这种说法对于两者的差别毫未切实道及。按照它的思想来说,主词是个体,谓词是共体。在判断的更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主词便不单纯是直接的个体,而谓词也不单纯是抽象的共体。于是主词便获得特殊性和普遍性的意义。谓词也获得特殊性和个体性的意义。所以判断的两方面虽有了主词与谓词两个名称,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它们的意义却有了变换。

    §170

    现在更进一步讨论主词与谓词的特性。主词,作为否定的自我关系(参看§163及§166的说明),是谓词的稳固基础。谓词持存于主词里,并理想地包含在主词里。也可以说,谓词内蕴在主词里。再则由于主词一般直接地是具体的,故谓词的某种特殊内容仅表示主词的许多规定性之一,于是主词便较谓词更为丰富,更为广大。反之,谓词作为共体,它是独立自存的,而且与主词的存在与否不相干。谓词超出主词,使主词从属在它的下面,因此,就它的这一方面来说,谓词又较主词更为广大。只有谓词的特定内容(§169)才构成两者的同一。

    §171

    主词、谓词和特定内容或主客的同一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判断里,最初仍然是被设定为相异的,或彼此相外的。但就本质上说,亦即按照概念的观点来看,它们是同一的。由于主词是一具体的全体,这就是说,主词不是任何某种不确定的杂多性,而只是个体性,即特殊性与普遍性在同一性中。——同样,谓词也是这样的统一性(§170)。再则设定主词与谓词的同一性的联系字,最初也只是用一个抽象的“是”字去表述。依这种同一性看来,主词也须设定具有谓词的特性,从而谓词也获得了主词的特性,而联系字“是”也就充分发挥其效能了。这就是判断通过内容充实的联系字而进展到推论的过程。判断的进展最初只是对那抽象的感性的普遍性加以全、类、种等等规定,更进而发展到概念式的普遍性。

    【说明】有了对判断进一步加以规定的知识,我们便可于通常所列举的判断的种类里,发现一种意义和联系。我们更可看出,通常对于判断的种类的列举不但十分偶然,显得肤浅,而且所提出的一些区别也有些杂乱无章。譬如,肯定判各种不同的判断不能看作罗列在同一水平,具有同等价值,毋宁须把它们认作是构成一种阶段性的次序,而各种判断的区别则是建筑在谓词的逻辑意义上的。至于判断具有价值的区别,甚至在通常意识里也一直可以找到。譬如,对于一个常常喜欢提出“这墙是绿色的”,“这火炉是热的”一类判断的人,我们决不迟疑地说他的判断力异常薄弱。反之,一个人所下的判断多涉及某一艺术品是否美,某一行为是否善等等问题,则我们就会说他真正地知道如何去下判断。对于刚才所提到的第一种判断,其内容只形成一种抽象的质,要决定它是否有这质,只须有直接的知觉即可足用。反之,要说出一件艺术品是否美,一个行为是否善,就须把所说的对象和它们应该是什么样的情况相比较,换言之,即须和它们的概念相比较。

    (1)质的判断(QualitativesUrteil)

    §172

    直接判断是关于定在的判断。直接判断的主词被设定在一种普遍性里,把普遍性作为它的谓词,这个谓词是一种直接的质,因而亦即感性的质。质的判断可以是(一)一肯定的判断:个体是特殊。但个体并不是特殊,或确切点说,这种个别的质并不符合主词的具体的本性。这样的判断就是(二)否定的判断。

    【说明】认为这玫瑰花是红的,或不是红的,这类质的判断包含有真理,乃是一个最主要的逻辑偏见。至多可以说:这类判断是不错(richtig)的。这就是说,在知觉、在有限的表象和思维的限定的范围内,这些话是不错的。其错或不错,须取决于其内容,而这内容也同样是有限的,单就其自身来说,也是不真的。但真理完全取决于它的形式,亦即取决于它所确立的概念和与概念相符合的实在。但这样的真理在质的判断里是找不到的。

    附释:在日常生活里,“真理”与“不错”常常当作同义的名词。因此当我们的意思本想说某句话不错时,我们便常说那句话是真理。一般讲来,“不错”仅是指我们的表象与它的内容有了形式上的符合,而不问这内容的其他情形。反之,真理基于对象与它自己本身相符合,亦即与它的概念相符合。

    譬如说,某人病了,或某人偷窃东西,这些话尽可以说是不错的,但这样的内容却不是真的。因为一个有病的身体与身体的概念是不一致的。同样,偷窃行为与人的行为的概念也是不相符的。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一个直接的判断,关于某一个别事物的某种抽象的质有所表述,无论这质的判断如何不错,却不能包含真理,因为这种判断里的主词与谓词彼此的关系,不是实在与概念的关系。

    我们还可以说,直接判断之所以不真,即由于它的形式与内容彼此不相符合。当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时,由于有联系字“是”作为媒介,就包含主词与谓词彼此符合一致。但玫瑰花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它不单纯是红的,而又有香气,还有特定的形状和其他别的特性,都没有包含在谓词“红”之内。另外,谓词作为一个抽象的共体,也不仅单独适合于这一主词。再则还有许多别的花和一般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红的。所以在直接判断里,主词与谓词似乎彼此间只在一点上接触,它们彼此并不相吻合。概念的判断情形便与此不同。当我们说这个行为是善的时,我们便作出一个概念的判断。我们立即可以看出,在这里主词与谓词间的关系便不是松懈外在,象直接判断那样。因为在直接判断里,谓词乃是一种抽象的质,这质可以隶属于主词,亦可以不隶属于主词。反之,在概念的判断里,谓词好象是主词的灵魂,主词,作为这灵魂的**,是彻头彻尾地为灵魂(谓词)所决定的。

    §173

    在这种质的否定,即作为初次的否定中,主词与谓词的联系是仍然保持着的。谓词因此便是一种相对的普遍性,只是它的某一特质被否定了。(说玫瑰花不是红的,即包含它还是有颜色的,不过是具有另一种颜色罢了。但这只表明它又是一种肯定的判断。)

    但个别的事物也不是一种普遍性的东西。因此(三)判断自身便分裂为两个形式:(a)为一种空洞的同一关系,说:个体就是个体,——这就是同一的判断;或(β)为一种主词与谓词完全不相干的判断,这就是所谓无限的判断。

    【说明】无限判断的例子,有如“精神不是象”,“狮子不是桌子”等等。类似这种命题是不错的,但正和同一性的命题一样毫无意义,如说:“一个狮子是一个狮子”,“精神是精神”。这些命题虽然是直接的或所谓质的判断的真理性,但一般讲来,它们并不是判断,仅会出现在坚持任何一个不真的抽象观念的主观思维里。——客观地看来,这些判断表达了存在着的东西或感**物的性质,如刚才所说它们陷于分裂,一方面成为空的同一性,另一方面成为充满一切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是相关的双方之质的异在,彼此完全不相干。

    附释:主词与谓词毫无任何联系的这种否定的无限判断,在普通形式逻辑里常被引用单纯当作毫无意义的玩艺儿。但事实上,这种无限的判断却不仅是主观思维的一个偶然形式,而且它还引出前面的直接判断(肯定的和简单否定的直接判断)之最近的辩证发展的结果,在其中直接判断的有限性和不真性就明白地显露出来了。犯罪一事可以认作否定的无限判断的一个客观的例子。一个人犯了罪,如偷窃,他不仅如象在民事权利争执里那样,否定了别人对于特定财物的特殊权利,而且还否认了那人的一般权利。因此他不仅被勒令退还那人原有的财物,而且还须受到惩罚。这是因为他侵犯了法律本身的尊严,侵犯了一般的法律。反之,民事诉讼里对于法权的争执,只是简单的否定判断的一个例子。因为那犯法的一方只是否定了某一特殊法律条文,但他仍然承认一般的法律。简单否定判断的意义与这种情形颇为相似:这花不是红的,——这里所否定于花的只是它的这一种特殊的颜色,而不是否定花的一般的颜色。因为这花尚可能是蓝的、黄的或别种颜色的。同样,死亡也是一种否定的无限判断,它是与作为单纯的否定判断看待的疾病有所区别的。在疾病里,只是人的生命中此种或彼种功能受妨碍了或被否定了。反之,在死亡里,如我们所常说那样,**和灵魂分离了,这就是说,主词与谓词完全隔绝了。

    (2)反思的判断(DasReelexions-Urteil)

    §174

    个体在判断中被设定作为(返回到自己)的个体,就有一个谓词,而与这谓词相对的主词,作为自己与自己相联系的东西,同时仍然是谓词的对方。——在实存里,这主词不复是一个直接的质的东西,而是与一个他物【对方】或外部世界有着相互关系和联系。这样一来,谓词的普遍性便获得这种相对性的意义。(例如,有用的或危险的;重量或酸性;又如本能等等,均可当作相对性谓词的例子。)

    附释:反思判断不同于质的判断之处,一般在于反思判断的谓词不复是一种直接的抽象的质,而是这样的,即主词通过谓词而表明其自身与别一事物相联系。譬如,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我们是仅就主词直接的个体性来看,而没有注意到它与别的东西的联系。反之,如果我们下这样的判断:“这一植物是可疗疾的”,则通过谓词,可疗疾的性能,便与别一事物(利用此植物去治疗疾病)联系起来了。同样,象“这一物体是有伸缩性的”,“这工具是有用的”,“这种刑罚有恐吓人的作用”等判断,也都是反思的判断。因为这些判断里的谓词,一般都是些反思的规定。通过这样的反思规定,谓词诚然超出了主词的直接的个体性,但对于主词的概念却仍然还没有提示出来。通常抽象理智式的思维最喜欢运用这种方式的判断。所考察的对象愈是具体,则这种对象就愈可以提供更多的观点给反思思维。但是通过反思的思维决不能穷尽对象的固有本性或概念。

    §175

    第一、主词,作为个体的个体(在单一判断里),是一个共体。第二、在这种关系里,主词便超出了它的单一性。主词的这种扩大乃是一种外在的主观反思,最初只是一不确定的特殊性。(在直接的判断即否定又肯定的特殊判断里;个体自身区分为二,一方面它自己与自己相联系,一方面它与他物相联系。)第三、有一些东西是普遍性,于是特殊性便扩大为普遍性;或者普遍性被主词的个体性所规定而成为全体性(共同性,通常的反思的普遍性)。

    附释:当主词在单一判断里被认作有普遍性时,从而主词便超出其仅为一单纯的个体性的地位。当我们说,“这植物是可疗疾的”时,意思并不只是指仅仅这一单独的植物是可疗疾的,而且指一些或几个这样的植物都有这种效能。于是我们便进而得到特殊判断(有一些植物是可疗疾的,有一些人是有发明能力的等等)。那直接的个体性通过特殊性便失掉其独立性,进而与别的事物联系在一起。人作为这一个人来说,便不复仅是这一个别的人,而是与别的人站在一起,因而成为众人中的一分子。正由于这样,他便又属于他的普遍性,因而他就提高了。——特殊判断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如果只是一些物体是有伸缩性的,那末很明显,别的许多物体便是没有伸缩性的。

    这样,于是又进展到第三种形式的反思判断,这就是全称判断(凡人皆有死;凡金属皆传电)。全体性是反思式的思想首先习于想到的一种普遍性。以个体事物作为反思的基础,我们主观的思维活动,便把那些事物综括起来,而称之为“全体”。在这里普遍性只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联结,这种联结作用把独立自存的和互不相干的个体事物总括起来。然而真正讲来,普遍性才是个体事物的根据和基础,根本和实体。譬如,我们试就卡尤斯、提图斯、森普罗尼乌斯以及一个城市或地区里别的居民来看,那么他们全体都是人,并不仅是因为他们有某些共同的东西,而且是因为他们同属一类(GatAtung)或具有共性。要是这些个体的人没有类或共性,则他们就会全都失掉其存在了。反之,那种只是表面地所谓普遍性,便与这里所讲的类或共性大不相同;事实上这种表面的普遍性只是所有的个体事物被归属在一起和它们的共同之点。有人曾说过,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由于人共同具有耳垂。然而如果这人或那人没有耳垂,很明显这决不会影响他别方面的存在,他的性格和才能等等。反之,如果假定卡尤斯根本不是人,却说他有勇气、有学问等等,那便是荒谬之至了。个体的人之所以特别是一个人,是因为先于一切事物,他本身是一个人,一个具有人的普遍性的人。这种普遍性并不只是某种在人的别的抽象的质之外或之旁的东西,也不只是单纯的反思特性,而毋宁是贯穿于一切特殊性之内,并包括一切特殊性于其中的东西。

    §176

    由于主词也同样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因此主词与谓词的同一性便建立起来了,从而判断形式的划分也就显得无关重要了。主词与谓词间的这种内容的统一(内容即是与主词的否定的自身回复相同一的普遍性),使得判断的联系成为一种必然的联系。

    附释:从反思的全称判断进展到必然判断,也曾在我们的通常意识里可以看见:譬如,当我们说,凡属于全体的即属于类,因而即是必然的。当我们说:所有的植物,所有的人等等与说人,植物等等,完全是一样的。

    (3)必然的判断(UrteilderNotwendigkeit)

    §177

    必然的判断,作为在内容的差别中有同一性的判断,有三种形式:(一)在谓词里一方面包含有主词的实质或本性,具体共相(共体)或类(dieGattung);一方面由于共体里也包含有否定的规定性在自身内,因而这谓词便表示排他性的本质的规定性,即种(dieArt)。这就是直言判断。(二)按照主词和谓词的实质性,它们双方都取得独立现实性的形态,而它们的同一性则只是内在的。因此一方的现实性同时并不是它自身的现实性,而是它的对方的存在。这就是假言判断。(三)在概念的这种外在化的过程里,它的内在的同一性同时也建立起来了。所以共性就是“类”,“类”在它排斥他物的个体性里,是自身同一的。这种判断,它的主词和谓词双方都是共性,这共性有时确是共性,有时又是它排斥自身的特殊化过程的圆圈。在这个圆圈里,“不是这样就是那样”,以及“既是这样又是那样”,它都代表类,这样的判断就是选言判断。普遍性最初是作为类,继而又作为它的两个种在绕圈子。这样的普遍性便被规定并设定为全体性。

    附释:直言判断(如“黄金是金属”,“玫瑰花是一植物”)是直接的必然判断,约相当于本质范围内的实体和偶性的关系。一切事物都是一直言判断,亦即一切事物皆有构成其坚定不变的基础或实体本性。只有当我们从类的观点去观察事物,并认事物必然地为类所决定时所下的判断,才算是真正的判断。如果有人把类似“黄金是昂贵的”,“黄金是金属”这两种判断,认为是平列于同一阶段,那就表明他缺乏逻辑训练。“黄金是昂贵的”,只涉及黄金与我们的嗜好和需要的外在关系,并涉及要获得黄金的费用以及其他情形。黄金仍能保持其为黄金,即使那种的关系改变了或取消了。反之,金属性却构成黄金的实体本性,没有了金属性,则黄金以及一切属于黄金的特质,或一切可以描写黄金的词句,将无法自存。同样,当我们说,“卡尤斯是一个人”时,情形也是如此。我们所要表述的意思即在于:不管他一切别的情形怎样,只要它们符合他作为一个人的实体本性,它们才有意义和价值。

    但直言判断甚至在一定限度内还是有缺点的,在直言判断里特殊性那一方面便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譬如,黄金固然是金属,但银、铜、铁等等也同样是金属。而金属性作为金属的类,对于它所包含的种方面的特殊的东西是漫无差别的。为了克服这种缺点,这就使得直言判断进展到假言判断。

    假言判断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表达:如果有甲,则有乙。这种由直言判断进展到假言判断的过程与前面本质范围内所讨论的由实体与偶性的关系进展到因果关系的过程,其矛盾进展的情形是相同的。在假言判断里,内容的规定性表现为中介了的,依赖于对方的。这恰好就是因与果的关系。一般讲来,假言判断的意义,即在于通过假言判断,普遍性在它的特殊化过程中就确立起来了。这样便过渡到必然判断的第三种形式,即选言判断。甲不是乙必是丙或丁;诗的作品不是史诗必是抒情诗或剧诗;颜色不是黄的必是蓝的或红的等等。选言判断的两方面是同一的。类是种的全体,种的全体就是类。

    这种普遍与特殊的统一就是概念。所以概念现在就构成了判断的内容。

    (4)概念的判断(DasUrteildesBegriees)

    §178

    概念的判断以概念、以在简单形式下的全体,作为它的内容,亦即以普遍事物和它的全部规定性作为内容。概念判断里的主词,(一)最初是一个体事物,而以特殊定在返回到它的普遍性为谓词。换言之,即以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否一致为谓词,如善、真、正当等等。这就是确然判断。

    【说明】象这样的判断,说一个事物或行为是好或坏、真、美等等,甚至在普通生活里我们也称为判断。我们决不会说一个人有判断力,如果他只知道作肯定的或否定的判断如:这玫瑰花是红的,这幅画是红的、绿的、陈旧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