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六章 利他主义种种(2/2)

选择判断会作出这样的预测:由于受自私基因支配的人在群体中必定超过利他基因支配的人,所以在许多代之后,自私基因将会盛行起来,而群体就难于作出利他反应了。

    那么利他主义如何能保持下去呢?在社会性昆虫中,这是不成问题的。自然选择已扩大到把亲族选择包括在内的程度。而牺牲者本身就是不育的,其本身的存在不是为了别的,仅仅是为双亲服务,为了让双亲生育更多的姐妹。

    很自然,人们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否能通过自然选择使人类中的利他主义得以进化?这可以看看实际情况:人类的历史上,在大部分时间里,主要的社会单位都是直接的家庭和密切的亲属关系网。直到现在为止,关系的远近、财产占有权和继承权的大小,也完全是按照亲缘关系来决定的。这在全世界都是统一的标准。这种优越的内聚力以及对亲属的细致认定,由于高级智慧而得以完善。所以亲族选择在人类一直是更有力量的一种进化因素。和其他哺乳动物相比,这一点尤为明显。

    当然,人类利他行为的形式和强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文化决定的。人类的社会进化显然更有文化性而不是遗传性。但关键是所有的人类社会所强有力地表现出来的潜在情绪还是通过基因进化的。社会生生物学的假说并不能解释人类社会之间的差异,但是它可以解释为什么人类不同于其他哺乳动物,以及为什么在一个很窄的方面(即亲缘选择占重要地位)人类和社会性昆虫更加相象。

    人类利他主义的进化理论,由于大部分利他形式本质上是自私的这一点而显得极为复杂。没有完全彻底自我消灭的人类利他主义形式。绝大多数高大英雄的生命都在预期的巨大奖赏中得到了报酬,他们中大部分都相信个人的不朽。当诗人们歌唱欢乐的死亡时,他们所指的根本不是死亡,而是神化或涅槃;他们所信奉的是智能的不朽,即精神的永存不灭。

    在许多情况下,利他主义行为的前提中包含着同情之心——人类相互救助的心理基础。然而,同情是有选择的,而且往往是为自己服务的。印度教允许慷慨地照顾自己和近亲,但并不鼓励同情无关的人,在印度最不受怜悯的是贱民。佛教的宗旨是通过利他主义来保护自己,信徒以慷慨行为换取更好的个人生活,并用良好行为去补偿坏行为。佛教国家和基督教国家都发现用信仰普遍怜悯的概念去进行侵犯战争是很方便的事,许多战争都是在宗教的名义下进行的。例如历史上的十字军远征。

    同情心是可变的,而且对政治现实的适应性很强;也就是说它与个人、家庭以及暂时联盟的最高利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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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种利他主义

    要理解这种奇妙的选择性,要解开人类利他主义之谜,我们必须区别两种合作行为的基本形式。利他主义的冲动可能是非理智的,单方面为了别人。贡献者无意要求同样的回报,也不为了得到报酬而有意识地作什么。这种行为是“无条件利他主义”,这种行为相对地不受社会的奖励和惩罚的影响。存在这种行为的地方,大约是亲族选择或自然选择在完整的家庭或者部落单位上起作用而进化的。可以预期,无条件利他主义的服务对象是利他者的最近亲属。随着这种亲属关系的疏远,无条件利他主义越来越少见了。

    相反,“有条件利他主义”行为,实质上是自私的。“利他者”期望从社会上为自己或其亲属获得报酬。他的良好行为是一种老谋深算之举,往往完全是有意识的。他的策略是由极其复杂的社会约束与社会需要所造成的。有条件利他主义最初是在个体选择的基础上进化的,并受到变化莫测的文化进化的巨大影响。这种行为的心理媒介是谎言、做作、欺骗、甚至于自欺,因为行为者本身对于自己的真实性是最笃信的。

    问题是无条件利他主义和有条件利他主义在人类社会中的相对数量如何?在蜜蜂和蚂蚁那里,这是不成问题的,因为那里主要是亲族选择,所以实际上全都是无条件的利他主义。社会性昆虫之中是没有伪君子的。在人类社会中,有条件利他主义发展到了顶点。在人类社会中的远亲或不相干的个体之间,互惠是关键所在。社会契约的完善已打破了严格的亲族选择给古脊椎动物的制约。通过互惠的习俗,加上灵活的、无限丰富的语言,以及语词分类的能力,人类流行着长期协议,在此基础上建成了文化与文明。

    然而仍然还有问题:在所有这些契约性的超级结构下面,是否存在着无条件利他主义的基础?这使人想起了休谟惊人的推测,即理性是激情的奴隶。所以我们就得问问:制定契约的生物学目的是什么?有多么顽固的裙带关系在起作用?

    这种差别是重要的,因为基于亲族选择的纯粹无条件利他主义是人类文明的敌人。如果人类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学习规则的支配,并且把情绪发育引向有利于自己的亲属和部落,那么全球性的和谐一致就很难买现了。国际合作也将毁于不断的战争和经济斗争。家族和领土的规则将成为以理性为奴的热情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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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条件利他主义在人类社会中的限度

    人类行为中两种利他主义的比例是令人乐观的。人类似乎足够自私和精于计算,所以能保持较大的和谐与社会自稳定。这一陈述并不是自我矛盾的。真正的自私对于更加完善的社会契约来说是关键的因素。

    这种乐观基础是以部落文化和种族城邦为依据的。如果利他主义是严格地单向的(无条件的),那么亲族和种族的纽带将由相应的聚合力加以维系。由于联盟的世系难于或不可能被打破,它就会变得错综复杂直到文化变化在混乱之中停滞下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单位就是些扩大的家庭和部落。甚至无法发展到国家的阶段。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这个思想,让我们暂时回顾一下基本的进化理论。设想一种自我服务行为的谱系。一端受益的只是个体,然后是核心家庭、家族、联盟、部落、王国,最后,在另一端是最高的社会政治单位。那么,人类社会行为的固有本能对其中的哪个单位最有利呢?在回答之前,先从另一角度看看自然选择:那些遵从最强烈的自然选择的单位,那些以最高的频率生育和死亡的单位,与环境要求相一致的单位,将会受到隶属于它们的个体因有行为的保护。在鲨鱼那里,自然选择在个体水平上以压倒一切的优势起作用;所有的行为都是以自己为中心的。而水母、蜜蜂和自蚁则是以群落为中心的。

    人类显然在这两种极端之间。到底在哪里呢?证据表明人类靠近个体的一边。离鲨鱼比蜜蜂近些。个体行为,包括那些表面上为了部落和民族的利他主义行为,有时是以迂回的方式为了个人的或其近亲的进化利益的。最为精级的社会组织形式,不管表面如何,实质上都是为个体福利服务的工具。人类社会中,似乎只有对最近亲属的利他行为才是无条件的(与社会昆虫和群落无脊椎动物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其他的利他行为都是有条件的。也就是互惠的、有报酬的。

    在加勒比地区移民习俗研究和比较研究中,社会学家帕特森(Patterson)对联盟和利他主义作出三个结论:(1)当历史环境使得民族、阶层、种族夫系之间发生冲突时,个人的策略是尽量少参与冲突。2)个人的策略是使自己得到比他人尽可能多的利益。3)尽管民族和种族的利益有时会占上风,但从长远的观点看,社会经济阶层是主要的因素,即阶级的利益高于其他利益。个人的种族统一性的力量和范围,是由他的社会经济阶层的一般利益所决定的。个人首先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然后才是阶级,最后是种族。政治学中有一条收敛原理称之为“指导者规律”,说的是社会的收益分给了统治政府的阶层。甚至“一个社会的道德,也是那个社会的统治阶级的道德。”在美国,当然是指中产阶级。其实所有的机构,从公司到教堂,其演化的方式都是为了增进统治它们的那些人的最高利益。人类的利他主义,回到生物学的参考框架中,是有条件的。要寻找无条件的利他主义,必须探寻到个体,而不能超出其子女和最近亲属的范围。

    然而明显的事实是,全部人类利他主义都是在强有力的情绪控制下形成的,这会使利他主义表现为最无条件的形式。在行施互惠的过程中表现出了最强烈的道德性惩戒。人们普遍僧恶欺骗、变节,背叛和卖国。有最严格的法典来强化荣誉和忠诚。似乎本能最初强化的学习规则使得人类对其群体成员具有这些价值而不是其他的价值。这些规则也使得领土性和恐异症得到了发展,恐异症是对其他群体的成员的情绪态度。它的进化渊源在亲缘学说的讨论中已介绍过了。

    在学习规则和情绪担保基础之上的人类利他行为的内在结构是严格的和普遍的。这种普遍化有下列形式,群体内成员越是贫乏,越要把群体的自恋作为一种补偿;群体越丸个人因与群体一致而得到自恋满足就越弱,因而群体联结的聚合力就越小。而在群体之内,个体更愿结成更小的群体;另外,如果已经存在着某种亚群体,作为较大国家的部分的地区就要搞独立。

    总之,有条件利他主义的特点是强烈的情绪和对物质的忠诚。人类在荣誉的准则方面是一致的,但在把准则运用于何人时则变化莫测。联盟的组织、破坏、重建都很容易,而非一成不变——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群内与群外的区别是重要的,但是精确的地理界线也是很容易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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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价值观与目的

    奇怪的是人类在精神义务崩溃的时候象大河决堤,一发而不可收。人们投入很大的精力去安排自己的联盟,同时使他人有同样可选择的机会。利他主义的冲动是如此有力,幸而大部分都是有条件的利他主义。如果利他主义都是无条件的话,那人类的历史就全是裙带关系,种族主义。人类为自己的血亲牺牲自己的激情简直是可怕的。尽管我们在社会契约的能力方面存在着缺陷,然而哺乳动物在自身的局限中,就有这种不断的更新和乐观的犬儒主义。借此,有理智的人可以大有作为。

    文化能使人类行为趋于利他完善化吗?文化能创造圣徒的种族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意识形态方面,神学家们互相叫骂,都把对方指为罪恶之渊薮,是最邪恶的所在,其实事情远不那么简单。有人大感困惑,这样写道:“如果有些邪恶之徒在那里阴险地大干坏事,只需要把他们找出来消灭掉就完事了。但是划分善与恶的线贯穿于每个人的心中。谁又乐于毁掉自己心脏的一部分呢?”

    利他主义的人性化只有通过对伦理道德更科学的检验,才能有智慧和社会契约的见地,教育心理学家劳伦斯·卡尔伯格(Lawvrence

    Kahlberg)相信在人的精神发育中有六个伦理推理阶段,每个人的进步都是通过这六个阶段发育而来的。孩童从不加怀疑地依赖干外在的规则和控制,到逐渐有一套成熟的内在标准,要经过)(1)仅仅为了免受惩罚而遵守规则和权威:(2)为了得到奖赏和互换宠幸,而使自己与集团行为相符;(3)好孩子意向,为了免受别人的白眼和拒斥;(4)职责意向,兔遭权威斥责、免得破坏秩序和招致罪过;(5)墨守法规意向,认识到契约的价值、制定规则中的某些武断是为了维护普遍的善;(6)意识或原则意向,对选择原则的初步忠诚,在法律被认为害大于利的情况下,这种意向能否决法律。

    这些阶段的基础是孩子对有关道德问题的语言反应。由于知识和训练的不同,一个人可以在这个阶梯的任何一级上停下来,大多数人达到了第四或第五阶段,当伦理选择带有契约和墨守成规的性质时,所体现的道德就是大多数人类社会进化的基础。如果这种判断是正确的,那么伦理个体发育已被从遗传上同化了,变成了精神发育过程自动指导的部分。个体通过学习规则和相对不灵活的情绪反应的控制,越过第五阶段。有些人在重要的关头由外在事件引起了意向的转移。但是大部分人都达到第四或第五阶段,并能和谐地生存下去——这是更新世狩猎——采集人阵营的伦理标准。

    由于我们已经不是生活在狩猎——采集人的小群体之内了。所以第六阶段是最近于非生物学过程的,因而也最易于过分扩大化。个人所选择的原则与判断群体和法律的原则是有矛盾的。由直觉在情绪的基础上所选择的规则,就其起源而言基本上是生物学上的,因而只能强化原始社会的秩序。这种道德是下意识地形成的,是要给群体奉献一种新的理性。要改变对无条件利他主义作用的信仰。

    但是,如果原则是由远离生物学的知识和理性作出的,至少从理论上可以是非达尔文主义的。也就是说,所选定的原则并不符合生物进化的原则。这就引起了一个问题:作为原则选择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文化素养本身,不也是进化的结果吗?既然创造它们的人都是进化的成果,如果说它们会违反进化的规律,是讲不通的。

    高级伦理价值的文化进化不能获得一种与生物进化相反的方向和力量,并完全取代基因进化。基因是有约束力的。这种约束将是长久的。人类的价值观必须与基因库的影响相一致,否则是不可想象的。由于大脑是进化的产物,因此人类的行为、指导和驱动行为的最深刻隐秘的精神反应,都是一种迂回而复杂的技术手段,它们的目的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必是使人类的遗传物质得以维持和发展。伦理价值的最终功能也没有超出这一伟大目标的更合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