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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自由:关于人的哲学的框架(2/2)

“原本”),它从非实际实在领域——即真正的、不变的、永恒的客体的领域——中引进了这些柏拉图的哲学形式。该领域也构成了“造物主的最初本质”(“primordial

    nature of

    God”)。实际实体引出这些永恒客体恰当性的能力同它们整合整体的组分的协调性是成正比的,这就规定了实体的“主体性强度”的量度。“每种情况都显示了,主体因素的量度越高,创造性的量度也越高。”主体性量度很低的实体——相对地说是非建构性实体,只接受和传播外部世界的材料,但并不把它们本身的创造性加之于它们,因此,它们的创造性是无足轻重的。然而,每个实体都在完成对来自当时的外部世界的所有材料的综合,该过程是通过把这些材料特殊化,使之成为永恒客体所表示的“明确的形式”。这样一来,“每个凝聚体(concrescence)就被认为是从确定的自由开始又以确定的自由结束”。人类由于具有高度的主体性强度,所以有能力导致高度复杂的和各种各样的永恒客体的“进入”。通过各种各样的概念、感觉和思想,人类在把他在实际世界中传递的材料进行特殊化方面是自由的。他的自由正在于此。

    正如在这一章第一部分的讨论中已经进行的十分清楚的说明那样,我在最后提出的观点上完全同意怀特海的看法。然而,怀特海假设了一个造物主的纯精神领域和同上面提到的现实有单向因果关系的永恒客体:永恒客体能够进入现实,因而也影响它的过程,但是现实并不影响它们(怀特海“造物主引出结果的本性”的观念是一个例外,它展示了不同的永恒客体的进入造成了现实世界创生进化过程的来龙去脉)。至于永恒客体,很清楚,它们同现实性有“外在关系”,即通过它们在现实世界的显形可以表明它的本身是不变的,绝对的。在实际实体对于永恒客体“观念上的把握”的自由中,我们遇到了先验实在的不可缩减的本原实体化的自由的内省感的绝妙例子。

    问题是,要解释人类经验的这一元素,是否就需要一种明显是臆造的本原。决定采用某种解释不仅仅是作一个要解释挑选出来的一项观察或经验的决定。如果那样,它就会独立地左右我们对解释的选择,那么特设的理论和本原就会多到不可胜数。把宇宙中的本原作为解释内省现象的工具,这种假定特别容易出错:真正实在的危险是它们会以把“心灵力”或“相爱原则”(“mind-forces”and“love-principles”)塞进客观世界而告终。一个外在相关的“永恒客体”的纯粹的理论上不变领域是另一个本原,当个人企图单纯用它来解释自由的内省感觉时,应该谨慎从事(当然,我不认为这是怀特海永恒客体的唯一根据,不过,我认为,它是其中之一)。如果解释性本原在有效地解释自由的感觉同时无需把我们带到实际世界范围之外,那么我们将对它们进行研究,而且如果它们被证明同事实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它们。这样就把我们引导到解释自由的下一种也是最后的一种理论。

    第四,我们持这样的主张:系统和环境过去的相互作用造成的自我决定的因素令人满意地解释了系统实际享有的选择自由。可以用来解释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实体的选择自由的理论框架,笔者在以前的著作中已作了概略的描述。下面是有关的内容:

    完全决定论者和完全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必须根据自由的绝对标准来衡量。自由意味着某一主体对于任何形式的相互决定性都是独立的,而决定论意味着不存在任何自主决定的能力。具有这种绝对意义的两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自由,同决定性一样,取决于程度而不取决于绝对……

    我们可以根据因果律来解释这一争端。我们认为,这一规律具有普遍的正确性,并且每个具体问题都取决于它的应用。因此,相互决定意味着原因和结果间的双重关系:一种原因产生一种结果,这一结果作为原因又进一步导致结果。A决定了B,而B又决定A。这个例子中的A是一般(宇宙物质的总体),而B是具体(全体对之有影响的物质粒子或单位)。因此,宇宙的所有形态都对B产生一种附加的具体影响,并在B身上表现为改变了原有的存在状态。因为B与A具有恒定的有效果的关系,所以,A产生的一种特定原因将导致B的一种相应的特定变动,该变动的基础就是B对A的相关性。这样,联结A与B的因果相关性就在于,作为A所产生的原因的结果,在同A的关系中B显示出一种修正,而这种修正本身可以认为是B产生的原因并作用于A,而且它来自于最初原因的结果(A作用于B)。因此可以说,每个原因都将产生一种结果,而每个结果反过来又作为原因在活动。现在我们考虑一种具体结果的因果原则可能会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原因的活动有从物理刺激、化学药剂等等,直到包括被主体理解的种种事件(即通过感觉直接感知到的或通过思想过程从概念上获得的事件)。每一种产生某种结果的差异中间项都可以是谓语原因连接词,因为它发生在主体之外并对后者产生某种确定的效果。然而,相对于世界的其余部分主体同样作为原因起作用。因而,说全部外部的原因因素完全地和绝对地决定主体是错误的;事实上,是所有外部因素的总和与主体本身一起决定主体。

    一个主体怎样才能在相互决定关系中有效地决定自己呢?回答一定是:通过对往复因果关系中的首要因果关系的修正,即相应于它自己内部结构的急迫需要,使一种原始的刺激适合特定的往复因果关系。因而,这个往复因果关系就将不仅是首要因果关系的一种直接的、无条件的传动器;而还将表明是衡量主体在相互关系中的主动决定性的一种尺度。所以我们必须承认,主体内部的结构组织决定它的自主程度。

    宇宙可以作为一种互为因果的相互决定网络,这种概念把自由指定给了在处理输入(“首要原因”)和产生输出(“对应原因”)中的特定实体。实体具有内在的相互决定因素愈多,即它控制包含它自身在内的宇宙区域的程度愈高,它就愈加自由。由于被赋予一种复杂的神经系统,并且实际上具有组合输入和产生意义及其反应模式的无限多的可能性,人是就他自己所能知道的最自由的实体。他取得自由的武器是他的大脑-心灵,它使得他能够从非常众多的信息处理待选模式中选择他所希望的那一种。而且他能够对他自己处理信息和产生反应的过程进行反思,并且还能够使自己部分地独立于自身的环境。人不仅能够知道世界,而且能够知道他自己知道世界。他可以根据自己的认知水平和认知类型决定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如果“真理”被解释为人对他周围世界的各种各样事物的认知,那么,真理确实使人能获得自由。他知道得越多,他在进行选择时就越自由;他知道他知道得越多,他就能更多地有目的地利用他的自由。

    因此,人的自由就是他的大脑-心灵的自由,更确切地讲,是决策中心的自由,该决策中心具有真正供它自由处置的待选方案,并且它也能根据它自己的原则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所以,把目前(第四种)讨论的观点与前面(第三种)的观点结合起来,心灵就被看作是自由的动因。但这种自由不应归于一些超验的、自然主义的非决定本原,而应归于能够得出正确选择的有效知识。这种知识被认为是在行为者和他周围世界之间进行实在的、相互决定的交往的历史过程中获得的。

    如果这里概述的关于自由的第四种观点是有意义的,那么就没有足够的理由维护“独立自主的心灵”本原。自由主义者之所以倚重这一本原,是因为他们不满意根据内在的因果律所作的解释,并且把意志想象成对客体作出决策的动因。因此,他们的结论是:假定存在“超经验”的实体(“transempirical”

    entities),例如像作为无原因的原因而活动的独立的心灵。(在一个很透彻的分析中,泰尼森已经说明了这个概念不仅在形而上学理论家中很流行,而且在分析哲学家[像L.J.罗素」中也很流行)具有一种“超经验的动力中心”(“transempirical

    power center”)的“超经验的自我”(“transempirical

    ego”)的概念构成了维护非决定论观点的基础,认为选择自由是非因果性的决定所产生的。但是,当关于现实的相互决定的经验世界的概念已能充分解释所讨论的事实时,为什么仍然还要借助于超经验的实在(无论是逻辑分析的还是形而上学的形式)呢?为了给选择(这种选择可以被认为是自我决定的和无外界动原的)提供基础,意识不需要包含超经验的动力源泉,或者被构成为一个“独立的动力中心’。我们可以认为意识是由经验认知(对环境状态的描述)和反思认知(对环境状态的一系列高级的描述的描述)所构成,并把自由选择看成是以这些类型的认知和它们的结合为基础作出的决定所给予的。经验认知越多,在反思认知层次上所出现的选择也越多。反思认知的东西越多,在自我的更高层次反思中进行选择的可能性也越大。

    自然-认知系统规定了它们自身的自由度。你知道得愈多,你决定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就愈自由,你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在思考你自己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采取行动方面就越自由。自由和责任所要求的是,在你本来有可能做不是你已经做的意义上,你本来是应该有所选择的。(通常关于责任的逻辑的分析观点是:“如果x对A负有责任,那么x必须要有可能不是造成了A”。)而当个人在经验和更高层次的反思认知的基础上行动时,那么,他永远可能做不是他已经做的,因为他对环境的构建和认知过程并不受环境的支配,而是取决于他现有的认知(=皮层)组织,而这种组织是在过去个体发生和种系发生中一个漫长系列的相互作用的基础上进化来的。人类行为者的选择是建立在他现有的心理物理组织中的,而这些反映了作为过去相互作用的结果的组织内部有充分的自主性,它提供了(当认识到时)对自由选择(非常明确地感觉到做出了自我决定)的解释。

    3.个人自由还是社会决定

    个人能够根据他自己的自主性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以他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不是由环境来决定,这个结论是就单个的个人而言的自由。当我们把这个分析标准用到社会系统时,单个的人就成了一种共同活动的下层系统,而且他的自主性看来与社会系统的功能决定性似乎有些冲突。对个人来说是自由,对他所在的社会来说也许就是散漫,因此,我们提出大家所熟知的自由还是组织的两难推理。

    我相信这一定可以得到证明:在个人自由和有决定力的社会组织之间没有必然的不相容性。这里的论证目前必须依靠一个概念上的前提:这些事情上的实际经验非常不确定,没有重复性,不同的人永远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因此我们不能过多地采用。但是,概念前提的作用也不应低估:如果我们同意可能有一种一般系统论,那么就必须承认,在一种领域内对动态模式的观察可以在其他领域里得到有意义的应用,而在这些领域里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同样的观察。因此,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理论原则就是系统的“整体性”。用凯斯特勒的话说,“单个的人处于有机体等级层次的顶峰,而同时又处于社会层次的最低层……人不是一个孤岛,而是一个整体”。

    在不同的微观等级层次上的绝大多数系统原来是都具有整体性:原子、细胞、生物有机体,甚至还有社会系统。没有任何先天的理由可以认为人是一个例外。而且,如果他是一个整体,那么满足他的系统的要求的条件,同那些使得他对于更高等级的社会系统而言的社会行为具有有效性和确定性的那些条件就应当是相容的。不过,这是假设,因为不可能借助于明确的经验证据来对它证明或证伪。所以我想表明,起码在原则上可以坚持这一假设而不致产生任何矛盾。

    我们的任务是要提出一种模式,然后利用该模式去研究由社会系统的内部关系所引来的限制同个人的自主性和自我决定的自由之间的关系。我认为满足这个要求的最适合的概念模式是,把社会系统的组织程度与构成它的下层系统之间的通讯程度对照起来考虑。如果下层系统的通讯降低到零,那么整个系统的组织化水平就是零;即,我们正在讨论一种极限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系统不再是一个系统,而是一盘散沙。此时,整体不具有它所有部分的总和以外的特性;后者的分布是随机的,而且整体是处于热力学的最可能的一种状态。但是,如果下层系统之间的通讯逐渐增强到从理论上确定的某种最大值,这时候整个系统的组织化就达到了最佳水平:系统是负熵的,而且具有它自己的非加和性的系统属性。因此,系统的熵和各部分之间的通讯(或可供部分选择的替换集的负熵)的关系恰好相反:系统的熵越大,部分之间的通讯就越少,反之亦然。

    关于人类内在自由的实际情形的这个模式告诉了我们什么呢?首先,它告诉我们,包括个人本身在内的社会系统的组织化程度越高,个人在系统内与他同伴之间的通讯就越多。这里,“通讯”一词是在特定的意义上(工程人员用它来确定系统内协调行动的水平)使用的,它是指实体按它接收到的消息而决定采取什么行动。通讯传递消息(或“信息”),而“被通知”是指行为正受到限定。(例如,根据库斯特勒的意见,“信息”是指:解释,形式,秩序,规律性,具体性;它和无序、随机性、不确定性、一般性相反。)因而,两个或多个元素之间的通讯愈多,它们之间互相传递的信息愈多,它们互相决定的程度就愈大。萨伊尔就是在这种严谨意义上使用“通讯”和“信息”概念的。“在一定程度上,任何生命系统——像人——都通过环境进行精确的和全面的通讯,生命系统完全地受到这个环境的控制……例如,如果地球上只有两个人,那么他们之间的互相通讯既是充分精确的又是全面的,这两个人完全处于相互控制之中,或完全地控制对方(暂时忽略他们环境的其他物理方面的因素)。”萨伊尔最后说,“‘有效的’通讯和‘有效的’(达到了满意的程度的)操纵和控制是不能分开的”。

    因此,在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中,如果人通过大量的通讯渠道互相传递信息,那么他们是在相应的程度上作出某种决定。这种社会中的人们是受社会系统和它设立的组织“控制”或“操纵”的,他们似乎变得越来越像斯金纳(Skinner)的老鼠和韦伯的“官僚”——仅仅是那架器械上的齿轮。

    这里粗略描绘的模式对振荡器、电容器以及类似的显然“可传递信息”的下层系统都是适用的。然而,它同样也适用于人类吗?我认为必须作一些修正。

    人并不是由S-R弧构成的,在他们的输入和输出之间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因果关系。更具体地说,他们的输入加到高度结构化的内部组织中,然后该组织对输入进行处理而决定输出,即作为系统自主行为模式的某种修正形式出现。所以,输入到这种系统中的信息并不按线性因果链的方式产生行为结果,而是作用于系统的组织,最终由输入和组织这两者的结合产生可观察到的行为结果。这同线性因果关系的输入-输出系统是正好相反的,在那种系统内,输入与它们携带的信息相称地决定输出。

    让我们举一个具体例子。有一台比较简单的机器,例如打字机,它具有一种直接的输入-输出对应关系:通过揿下键盘上相应的键来决定它的打印内容。一只传说中的猴子需要10n年时间才能打出莎士比亚全部著作。它输入到这台机器中的信息极少,相对来说输入了大量的“噪声”。它的打印活动是随机的。然而,一个熟练的打字员能把错误(噪声)降低到最小值,并且通过同机器有目的的通讯能够高度有效地确定打印内容。因此,简单的打字机是通过打字员的通讯作出决定的。从绝对意义上讲,这对打字电报机(即配置电子计算机的机器)就不再成立。这里,打印内容是由最初的通讯同系统内部组织(其中包括记忆储存)共同决定的。由于通过输入而馈送进的信息与其有关,所以打印内容多半是机器内部组织产生的一种结果。不过,即使这样的机器也不可能具有类似于复杂的有机系统那样的功能。后一种系统更像“学习机”(“learning-machines”)——它们实际上能够灵活使用输入,并把它整理进它们适当的组织结构,从而提高下层系统的分化水平和各不同部分的综合水平。由于新的网络和回路形成了,可选择的通路出现了,输入所传递的信息作用于它们行为的效果逐渐丧失了任何形式的线性因果关系,所以,它们的自主性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系统的活动受它们本身组织的控制比受输入到其内部的信息的控制更显著。

    我们现在已经能够把这些议论和理论的各个方面整合成关于社会中的人的一种系统哲学观念。我们还要讨论不同等级层次的系统。人以及他本身作为其中一个组成部分的各个社会系统是具体的系统,它们具有典型的系统特征,如有序的整体性,在恒定的状态中的自我维持,在高度组织化状态中的自我组织,以及向两个方向延伸的整体性。这里有一个直接的、确切的事实:人和社会系统都倾向于要达到较高水平的稳定控制。对于人这种系统来说,这是指具有高度发达的认知中心的神经系统,它是建立在先前已经存在的低级神经系统基础上的,并且与之结合为一个具有层次的整体。对于社会系统来说,它包括所有不同的组织结构,无论它们是以什么复合的和不同的形式出现,也不管它们各个局部的发展水平是多么参差不齐。这样,我们就在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社会这个上层系统中;得到了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人这个下层系统。我们所关心的是,这种情形加于人的自由之上的实际限制。

    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组织把相应的具体约束强加于担任具体角色的个人。这些约束是以消息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它们,个人得知自己的社会处境,并且把自己也置于同社会系统的其余部分进行相互通讯的联系之中。如果个体系统的学习能力有限(例如,受制于大脑容量的生理限制的侏儒),那么增高着的通讯水平就变为一种线性的行为决定性:使个人在他的活动中是受限定的。由于输入表现为触发-刺激,印刻模式等等的形式,而内部组织又提供了多种多样的预先确定形式的释放机制,所以,这种环境约束的决定性随着种系进化而进化。特殊的输入变成和待殊的行为输出相关联:个人被他的环境塑造并且受环境条件的决定。然而,这对于具有高水平学习能力的系统是不成立的。信息成了他们适应性自组织的刺激力量,并且这种自组织逐渐发展成重要的具有自主性的内部结构,从而使个人较少地,而不是更多地受他的环境的决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前面讲的模式是不恰当的以及通讯和信息理论的规律在这里是不成立的。这里的意思是,在高度分化的社会系统内,个人更加受到他获得的通讯信息的决定;但这并不是输出决定性,而是决策决定性。个人受制于信息的动态过程结构,个人通过它对信息进行处理,而不是对信息作出反应。因而尽管相对简单的系统成了高等级系统内的齿轮,但有学习能力的复杂系统却保持甚至发展了他们的自主性。他们的随机性随之降低了,而目的性却增加了,仅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他们在高度结构化的情形下变得更加具有决定性了。这种形式的决定性包括了系统的决策能力,因此它对他们的自由作出了贡献而不是作出了限制。

    在这方面不难找到当代的例子。西方技术社会为社会成员之间的通讯提供了各种手段,有关生物、智力、情感、审美和技术方面的内容的确切信息在社会成员之间传递着。这种社会在他们的社会建制的结构方面是典型地高度分化的,在一定的范围和模式内,人们担任的社会角色十分明确。社会希望担任社会角色的个人掌握他自己岗位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并运用他的判断去执行他的任务。任务愈复杂,就愈不能依赖于指令和行动的简单的S-R关系,个人必须能够识别给他指定目标和目的的有关确切信息,并竭尽全力完成他的任务。在复杂情形下,社会希望他能“完全进入工作状态”,即学习如何处理工作并辨识对他来说部分是新的信号。事实上,每种社会角色都需要有一定的“训练”,如果不学习怎样辨识和怎样进行判断和决策,那么社会角色就等于零。(这里纯粹依靠机械方法进行死记硬背式的学习暂不考虑,它不是对复杂社会角色的典型要求。)因此,高度分化的技术社会中的通讯是作为决定个人决策能力的一种手段在起作用,而不是直接决定他们的行为。行为决定性是昆虫社会和其它多有机体组成的系统的典型特征,在这里,进化和生理因素拒斥高度的灵活性和自我决定性;人类社会中,仅仅在系统的最低层次上才遇到行为决定性,在这里,个人的学习能力不是处于最低点,就是没有机会得到发挥。(军队中普通的士兵被告知只准服从,不准思想,就是这种情况。)然而,决策决定性在人类社会的高层次和所有的生活情形中是经常出现的,这时候,担任角色的个人的学习能力是他进行实际活动的前提。理想的情况是,这种决定性通过高等教育过程来实现,不过,这时人们不是接受行为模式,而是接受信息处理模式和决策模式的教育。由于接收到了信息,因此受过教育的人在许多方面都比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更具有决策能力:他能够感知到的范围比较大并能够对感知到的东西作出反应;他还能够坚持对许多有意识地确立的目标作出个人评判。随机性和噪声被降低了,目的性和信号活动力增强了。从对个人自由(凭借历史地进化出来的适当的组织性个人享有的自我决定性)的定义来看,社会分化对于个人的自由并不是该诅咒的,相反是有益的:它刺激学习,并且同时扩大了个人的自主性范围。这样,我们获得了在个人的和社会的层次上高度分化的复杂系统的平行的。相互加强的进化。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倾向于刺激它们成员的学习能力,而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个人则倾向于创造出越来越复杂的社会角色。

    然而,当我们把某个具有高认知水平的个人的内在自由度同社会角色对他的约束进行比较时,非对称性就在我们的模式中出现了,因为后者要求他从大量的有可能的决定中只选择出其中之———即“恰当的”一个。尽管受过教育的个人既可能象枢密大臣那样行事,也可能像银行盗贼那样行事,但只要他这样选择了,社会就要求他按照自己的社会角色循现蹈矩地进行活动。各种不同方式的社会惩罚迫使他不敢越雷池一步。因此,人们也许(并且事实上经常是)会争辩说,高度组织比的社会束缚了个人,极大地限制了他的内在自由。

    如果要对这个问题作出评价,我们就必须回到我们的概念范式。假如人是一个整体,那么把他限制成为在社会中发挥功能的下层系统并不是对他的实际自由的限定,因为在他所具有的进化出来的决策能力范围内,他能够选择,但不会选择其他的行动。社会限制似乎逐渐变得同自主判断活动相一致了:由他自己确定的个人意志成了社会功能的一部分。这个解释中所要摈弃的仅仅是艾赛亚·伯林所说的那种“负自由”(“

    negative

    freedoms”):进行不必要的行动的自由。但是,尽管这些行动在理论上对于现实的人是可能的,但它们实际上表明系统发生了功能障碍。人的行为自由就是在他自我决定的基础上进行活动的自由,但这是通过有目的地对信息进行处理而达到的,而这又同明确的基本目标有关。在复杂的等级结构的环境中这些基本目标同有意识的开放系统的自我维持的许多目标相联系,它对应于伯林“正面的自由”(“posi-tive

    freedom”)和希腊哲学家的“做好事的自由”(“freedom to dothe

    good”),它包括辨别、评价、决定以及根据这些采取行动等等的能力。自由是自我决定,但不是随机的,任意的。因此,自由是指已弄清楚了种种可能性及限制,并且对所有因素进行了权衡利弊,然后选择最佳的一种付诸行动。这意味着要从事必要的行动,拒斥不必要的行动。

    在决定性的社会系统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相容性是不容置疑的。如果人是一种整体,即具有既作为有机整体同时又作为社会的一部分而适应其环境的能力,那么,无论在组织化程度多高的社会中,既要生存,就必须使自己的动机和行为适应该社会的结构。这不是一种被动的适应,因为人不取决于他的环境,而取决于他本身的决策能力。因此,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的个人选择对社会系统有功效的行为模式,这就代表了他的自我决定——即在一个较大的整体中相对自主部分的自我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社会系统都由它的成员来维持,而每个成员是根据他的自我决定在作用的。某些系统束缚个人的发展并且使社会角色随机化;而另外某些系统则把社会成员凝结在僵化的官僚政治机构内。然而,人们应该记住,阻碍个人自由的社会系统,同其他把它的组成部分的功能降低到最大潜力以下的那些类型的系统都在同样大的程度上偏离了系统的正常值。这种系统相对来说是不稳定的——而那些进化良好的社会系统,像其他各种由进化产生的自然系统一样,从控制论角度看,却是高度稳定的。这就是说,系统是由相对自主的、分化的,而在功能上又是整合的下层系统组成的。这种社会系统激励其个人成员的决策能力,使他们成为拥有充足潜能并享有把这些潜能实际发挥出来的自由的个人。

    在建构等级体系的过程中,自然使上层系统内的下层系统保持平衡。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人是这个等级体系中的一个整合在其中的组成单位。高等级系统的出现同他内在的自由度并非不相容,因为他既不是其中一个被动的部分,也不是其环境的可以为所欲为的统治者,而是现实的错综复杂之网中的一个整合在一起的而且又是高度自主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