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一章 绪言(1/2)

    有闲阶级制度在未开化文化下的较高阶段获得了最充分发展,封建时代的欧洲或日本就是例子。在这样的社会里,阶级的划分非常严格,在阶级差别中具有最突出的经济意义的一个特点是,各阶级的正式业务彼此之间截然不同。上层阶级按照习惯是可以脱离生产工作的,或者是被摒于生产工作之外的,是注定要从事某些带几分荣誉性的业务的。在任何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光荣业务是战争,教士职务在光荣程度上一般认为是次于战争的。如果某一未开化社会并不怎样特殊地好战,那么在光荣程度上教士职务也许会跃居首位,而军人次之。但不管是军人也好,教士也好,上层阶级对生产工作总是置身事外的,这是他们的优势地位的经济表现——这个原则总是不变的,是很少例外的。关于这两个阶级的脱离生产工作,印度的婆罗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那些处于未开化文化较高阶段的社会里,可以笼统地称作有闲阶级的那个范围内,包含着许多不同的分支阶级,随着分支阶级的不同,担任的业务也有很大差别。整个有闲阶级包含贵族阶级和教士阶级,还有两者的许多隶属分子。各阶级的业务不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经济特点,那就是在性质上总是属于非生产的。这类非生产性的上层阶级业务,大致归纳起来是以下几项——政治、战争、宗教信仰和运动比赛。

    在较早但不是最早的未开化阶段,有闲阶级在形式上没有这样多种多样,不论是阶级的区别或有闲阶级各种业务之间的区别,都不是那么精细和复杂的。波利尼西亚(Polynesia)岛民的生活,就很能体现这一发展阶段;只有一点是例外,由于那里缺乏凶禽猛兽,狩猎在他们的生活方式中没有能占到它通常所占有的光荣地位。又如中世纪时的冰岛部落,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那个部落里,各阶级之间以及各阶级所特有的业务之间,都有严格区别。凡是体力劳动、生产工作或是同谋生直接有关的任何日常工作,都是下层阶级的专有业务。这一下层阶级包括奴隶和其他从属者,通常还包括一切妇女。如果贵族中含有若干高低不同的等级,则属于较高级的贵族妇女一般是不参加生产工作的,或者至少是不参加比较粗笨的体力劳动的。至于上层阶级的男性对一切生产工作不但不参加,而且按照传统习惯是不容许参加的。他们的业务范围有严格规定。这类业务上面已经提到,不外是政治、战争、宗教信仰和运动比赛。这四个方面的活动支配着上层阶级的生活方式,至于就这个阶级中的最高级——国王或酋长——来说,这数者乃是社会的习惯和常识所允许的仅有的活动。实际上在充分发展的生活方式下,在那些社会里,对属于最高级的成员来说,即使是运动比赛,是否算作适当活动也还是有些疑问的。就有闲阶级中较低的几个等级来说,某些别的业务是开放的,但这些只是附属于上述这一或那一典型的有闲阶级业务的;例如武器与其他军用装备以及战船的制造和管理,如鹰、犬、马的调理和驯养,如祭祀用品的备办等等。下层阶级对于这类次一等的光荣业务,除非显然是属于生产性,除非眼典型的有闲阶级业务只有一些疏远的关系,否则是不能染指的。

    如果从这种典型的未开化文化阶段倒退一步,追溯到未开化文化的较低阶段,那就不再能看到在充分发展形态下的有闲阶级。但有闲阶级制度,就是从这种未开化时代的较低阶段下的风俗、习惯、动机和环境而来的,这个时代显示了有闲阶级早期成长的迹象。现在处于世界各地的游牧狩猎部落,可以说明这种分化的比较原始的形态。北美洲的任何一个狩猎部落,都可以拿来作为说明的例子。很难说在这类部落中是存在着一个明确的有闲阶级的。这里存在着职能上的分化,在这个职能分化的基础上也存在着阶级的区别,但是就上层阶级脱离生产工作这一点来说,却没有发展到这样地步,使“有闲阶级”这个词得以明确成立。处于这一经济水平的部落,其经济上的分化已经达到这样程度,使男女之间的业务有了显著区别,但这种区别是带有歧视性的。几乎在所有这些部落中,根据传统习惯,妇女所担任的业务,就是在下一发展阶段中形成的纯生产工作的根源。男子是不参加这类粗鄙业务的,他们生来是要从事于打仗、打猎、运动比赛和宗教崇奉的。在这个方面;通常存在着极其严格的区别。

    在未开化时代的较高阶段,劳动阶级与有闲阶级有明确区别,而上述业务上的划分正与这一区别相一致。后来在业务上日益多样化和专门化,由此形成的分界线就逐渐把生产业务与非生产业务分了开来。在未开化时代初期的男子业务,并不是后期的生产工作的任何主要部分所由形成的根源。初期的男子业务残存在后期发展中的,只是些不能列入生产项下的业务——战争、政治活动、运动比赛、学术研究和宗教崇奉。其间仅有的显著例外是渔业的一部分和不能肯定列入生产工作的某些细巧业务,如武器、玩具和运动用品的制造。事实上整个生产业务是从原始未开化社会由妇女担任的那类业务蜕化而来的。

    在未开化时代的较低阶段,男子的工作对团体生活的维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一点上的重要程度并不亚于女子所担任的工作。甚至对团体中食料以及其他必要消费品的供应,男子在工作上的贡献,可以说也具有同样的重要程度。男子工作的这种“生产”性,实际上竟是那样地显著,所以在一般经济著作中,往往把猎人的工作看成是原始生产工作的典型。但在未开化民族自己看来却不是这样。作为一个猎人,在他自己看来却不是劳动者,在这一点上他不容许把他与妇女等量齐观,他的劳动也不同于妇女们的苦工贱役,是不能作为一种生产工作,跟妇女们的工作混淆在一起的。在一切未开化社会中,男子工作与女子工作泾渭分明,这一点自有它的深远微妙的意义。男子的工作也许有助于团体生活的维持,但他感到这只是由于他的才智优越,成就卓著,假使把他的工作同妇女们的平凡的辛勤劳动相提并论,那就不免要贬低他的身价了。

    如果在文化标准上再退后一步,让我们看一看野蛮部落中的情况,那就可以看到,在业务上的分化更加含糊,各阶级以及各种业务之间的歧视性区别,也更加缺少一贯性和严格性。关于这方面,要在原始的野蛮文化中找到明确的例子很不容易。那些被列为“野蛮人”的部族或团体,很少是不带有从较进步文化阶段退化而来的迹象的。但有些部落——其中有一部分显然不是由于退化的结果——却相当忠实地显示出原始野蛮时代的特征。它们的文化与未开化社会的有所不同,其特点在于不存在有闲阶级,在于大都不存在有闲阶级制度所依存的那类意志或精神状态。这种不存在经济特权阶级的原始野蛮部落,在整个人类中只占着一个极其细小的、不显眼的部分。就这一文化状态而言,这里可以举出的尽可能适当的例子是安达曼(Andaman)群岛诸部族或尼尔基里 (Nilgiri)山脉的托达斯(Todas)部族。当它们最初与欧洲人接触时,就不存在有闲阶级这一点说来,它们的生活方式几乎可以说是独具一格的。或者还可以举虾夷岛的虾夷族作为一个例证,此外还可以列举布西曼(Bushman)和爱斯基摩某些部族,但以此作为例证是否恰当,比较地有疑问。至于某些拍布罗(Pueblo)部族,是否可以列入这一类的例子,则更加难以确定。这里所列举的一些部族,即使不是全部、也大部分可能是从较高文化阶段退化而来的,它们的现有文化水平也许并不是它们历史上的最高水平。若果是这样的话,在这里使用这些例证有些勉强,但尽管如此,把它们看作好像是真正的“原始”民族,作为例证说明时的效果还是一样的。

    这些不存在明确的有闲阶级的部落,在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某些别的特征方面,彼此也有相类之处。它们都是些小型团体,它们的结构都是简单的,古老的,它们大都是和平的,定居的;它们都很穷,个人所有权在它们并不是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但这并不是说它们就是现存各部落中的最小型的,也不是说在社会结构的一切方面的分化程度上是最低的,它们也并不一定代表着没有明确的个体所有制的一切原始社会。不过应当注意到一点,这类部落似乎是人类原始部落中的最和平的,也许是特殊地偏向于和平的。情形的确是这样,当碰到暴力或受到凌辱时,那种温厚而荏弱无能的表现,是这类部落的成员所共有的一个最显著特征。

    从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那些部落的一些风俗习惯和文化特征可以看出,有闲阶级制度是从原始的野蛮阶段到未开化阶段的转变中逐渐涌现的,或者说得再恰当些,是从和平的生活习惯到坚决好战的生活习惯的转变中逐渐成长起来的。要使这个制度能以明确的形态出现,显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部落必须具有以掠夺为目的的生活习惯,必须有战争或大规模狩猎活动,或者是两者俱备,这就是说,在这样情况下构成初期有闲阶级的男子们,必须习惯于用武力或策略来从事于伤害行为,(2)生活资料的获得必须相当从容,从而有条件使部落成员中一个很大的部分可以脱离经常的辛勤劳动。有闲阶级制度是各类业务在早期区别下的自然结果,根据这种区别,有些业务被认为是可尊敬的,有些业务则不然。在这种古老的区别下,凡是可尊敬的业务,可以归入属于侵占的那一类,不值得尊敬的业务,是那些必要的日常工作,在这类工作中,并不含有值得重视的侵占成分。

    这种区别在现代工业社会几乎没有什么明显的重要意义,因此经济学者对这一点很少注意。按照现代常识,这种区别似乎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的,经济研究就是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进行的。但是对业务作出这样区别的这种观念,作为一种先入之见,实际上仍然是极其顽强地贯串在现代生活中,我们对仆役职务习惯地予以轻视,就是一个例子。这是一种个人性质的、在个人身份上分出尊卑的区别。在文化的较早阶段,在一切事势的形成过程中,人们认为个人力量具有比较直接、比较显著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日常生活结构中,侵占要算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成分。利害关系在较大程度上集中在这一点。结果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作出的区别,在那个时代似乎比今天有着更大的必要性和明确性。因此作为演进过程中的一个事实来看,这是一个实质上的区别,是具有确切不移和令人信服的根据的。

    对于一些事态的习惯看法是由某些利害关系而来的,当利害关系有了变化时,对这些事态在习惯下形成的不同看法的依据,也就会发生变化。如果当时的主要利害关系,对当前某些事态的说明能有所帮助,那么这些事态的特征就显得是鲜明而真实的。如果任何人对这类事态,是惯于用另一观点来理解,在另一目的下来评价的,他对于这类事态作出区别时的任何原有依据,看来就会觉得不真实。对活动的各种目的和方向加以区别,加以分类,这种习性哪里都始终不能避免:因为这是贯彻一种行动理论或实现一种生活方式时所万不可少的。采取的究竟是哪一观点,或者对生活事态进行分类时,所选择的,所认为是明确的,究竟是哪一特征,决定于对事态作出区别时所追求的利害关系。因此,对事态作出区别时的依据以及对事态进行分类时的准则,是随着文化的发展逐渐变化的,对生活事态进行了解时的目的既已有了变化,观点也就跟着有了变化。由此可见,在某一文化阶段对某一类活动或对某一社会阶级公认为是显著的、明确的那些特征,在随后的任何文化阶段对事态进行分类时,不会再保有同样程度的重要意义。

    但是各种标准和观点上的变化只是渐进的;某一观点一经接受,很少会突然消失或被全部推翻。生产业务与非生产业务之间的区别,现在习惯上依然存在,这一现代区别方式是未开化时代侵占与劳役的区别的变形。像这样一类活动,如战争、政治、宗教崇奉和公开欢乐,在一般人的理解中,同为了供应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而辛勤劳动,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今天在这方面的确切分界线,与早期未开化时代的当然有所不同,但以大体上的区别而言,早期的遗迹在今天并没有完全泯灭。

    今天所默认的、已经成为常识的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只有其最终目的在于利用“非人类的”事物的那类努力,才应当算作是生产性努力。人对人的强制利用,是不算作生产性活动的,但利用非人类的周围事物以提高人类生活的一切努力,都被认为是生产性活动。按照充分保持古典派传统的那些经济学者的看法,一般认为人类“征服自然”是工业生产力的特点。这种征服自然的生产力,一般认为应当包括人类征服兽类以及征服一切自然力的力量。这就在人类与下等动物之间划出了一条界线。

    但在别的时代,在抱有不同见解的人们看来,这条界线跟我们今天所划的并不完全相同。在野蛮的或未开化的人类生活方式下,这条界綫是在不同场合、另一方式下划分的。处于未开化文化阶段的一切社会,对于两类广泛现象的对立,普遍存在着一种敏锐感觉,一类所包括的是未开化人类自己,还有一类是他们的食料。他们对于经济现象与非经济现象两者之间也存有对立感,但看法与现代方式不同,对立不存在于人类与下等动物之间,而存在于“有生气的”(animate)事物与“无生气的”(inert)事物之间。

    我们宁可格外小心地解释一下,这里用“有生气的”这个词所要表达的未开化人类观念,跟“有生命的”(living)这个词的涵义有所不同。前者并不包括一切生物,却含有许多别的事物。像这样一些动人的自然现象,如风暴、疫厉、瀑布,都被看做是“有生气的”,而树上的果子,地上的青草,甚至一些不显眼的动物如鼠、羊、蝇、蛆之类,则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