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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谁是这个继承人?(2/2)

当的继承人的资格,成为一个王。那么,四百个武装的人,不管是怎样集合起来的,就足以证明率领他们的人是一个王和亚当的继承人了。爱尔兰有些保守党员(不问在别的国家有些什么),是会因我们的作者对他们有那样可钦佩的看法而感谢他的,尤其是如果附近没有一个因领有五百个武装而资格更高的人出来对他们的四百武装的权力提出异议,他们就更感谢了。在这样一个严肃的论争中,采取这种无足轻重的态度——不要再从更坏的地方说吧——实是一大耻辱。在这个地方,是把以扫提出来证明亚当的统治权,亚当的绝对支配权是和任何其他君主根据传给先祖们的权力一样广大的,在同一章中,雅各又被引出来作为“根据长子名分而为他的众兄弟们的统治者”的一个例子。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两兄弟凭着同一的资格都是绝对的君主,又同时都是亚当的继承人,长兄之所以成为亚当的继承人,是因为他率领四百人和他的兄弟相会,幼嗣则因“长子的名分”也成为亚当的继承人,“以扫依据传给他的权利,享有亚当的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其权力之广大与任何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样”,与此同时,“雅各凭着继承人作为主人所具有的支配他的众兄弟的权利,支配以扫”。“忍住你们的笑声吧”!我承认,我从没有碰到过象罗伯特爵士那样精明能干的才子,用这种方法来进行辩论的。但是,他的不幸在于,他所发现的原理与事物的本性和人类的事务都不相适合,而且与上帝在世界上确立的结构和秩序也不能一致,因此不能不经常与常识和经验发生冲突。

    138.在下一节中,他告诉我们说:这种先祖的权力不仅延续到洪水时代,而且到了这时代以后,“先祖”一词就可以部分地证明这一点。“先祖”一词不光是部分地证明了世上一天有先祖,便继续有先祖权,因为只要有先祖便必须有先祖权,正如只要有父亲或丈夫,便必须有父权或夫权那样。但这只是名字的游戏罢了。他想要谬误地加以暗示的东西,正是有待证明的问题,即先祖们依据都是从亚当传下来的权利,也都具有亚当所有的支配全世界之权,即假设中属于亚当的绝对的普遍的支配权。如果他肯定在世间有这样一个绝对君权继续传到洪水时代;我很乐于知道他是从什么记载中得来的,因为我承认,我找遍我的全部《圣经》,没有发现有一个字提及此事。如果他的“先祖权”是指的另外什么东西,那它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事情就完全无关了。至于“先祖”这一名称怎样可以“部分的证明”凡是那些被这样称呼的人,就有绝对的君权,我承认,我殊不了解,因此,我以为,在根据这句话而进行的辩论没有进一步变得更清楚一些以前,没有必要作出答复。

    139.我们的作者说:“挪亚的三个儿子得有了这个世界”,“由他们的父亲把世界分配给他们,因为整个世界是为他们的后裔所布满。”挪亚虽从没有把世界分给他的儿子们,世界却可能是为他的子孙的后裔所布满,因为“地”可以为人类所“充满”,而不须被加以分配。因此,我们的作者在这里所提出的一切论证都不能证明这种分配。不过,我就承认他证明了吧,那么我要再问一下世界既分给他们了,三个儿子中谁是亚当的继承人呢?倘若亚当的“统治权”,亚当的“君权”,根据权利只传给了长子,那么,其余两个儿子就只有做他的“臣民”、他的“奴隶”。如果按照情理传给了所有三个兄弟,那么依照同一理由,便应该传给一切人类,于是,他所说“继承人是众兄弟的主”这一句话,就不可能是正确的,而所有的兄弟,连所有的人类,便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大家都是亚当君权的继承者,结果大家也都是君主,彼此完全一样。但是,我们的作者会说:“他们的父亲挪亚把世界分给他们,”这样子,我们的作者便承认挪亚还胜于万能的上帝了,因为他认为上帝自己很难把世界赐给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而损害挪亚的长子名分。他说过这样的话:“挪亚是剩下来的世间唯一的继承人,为什么我们要认为上帝会剥夺他的长子名分,使他在一切世人中,与他的儿子们同样成为唯一的寄居者呢?”但是,在这个地方,他又认为挪亚剥夺闪的长子名分以及把世界分给他和他的兄弟们,是适合的。这样看来,只要我们的作者喜欢,这个“长子名分”有时一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有时却又不一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

    140.如果挪亚确曾把这世界分配给他的儿子们,如果他分配领地给他们是有效的,那么,神授之说便要告终,我们的作者关于亚当的继承人的全部论述,连同他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任何东西便全站不住。君主的天赋权力垮台了,于是统治权的形式和具有这权力的人物,都将全是出自人的命令,而不是象我们的作者所说那样,出自上帝的意旨。因为,如果继承的权利是出自上帝的意旨,是一种神授的权利,便没有人——不管是父亲或不是父亲——可以变更它。如果它不是一种神授的权利,那它就只是人为的,依赖于人类的意志,于是,在人间的制度没有这种规定的场合,长子便绝没有优于他的众兄弟的权利,人类可以随意将政府交给任何人和选择任何形式。

    141.他继续说:“世上大多数的最文明的民族极力想从挪亚的儿子们或侄子们溯寻他们的渊源。”所谓大多数的最文明的民族有多少呢?他们都是谁呢?我恐怕很伟大和文明的民族中国人,以及东西南北四方其他几个民族,他们自己不大会关心这个问题吧。信仰《圣经》的一切民族(我以为就是我们的作者所指的“大多数的最文明的民族”)不得不从挪亚那里去溯寻他们的渊源;至于世上其余的民族,他们是不会去想到挪亚的儿子们或侄子们的。但是,即令各国的谱牒官和考古学家(因为极力设法溯寻民族渊源的通常就是这些人)或所有一切民族本身都努力从挪亚的某个儿子或侄子那里去溯寻他们的渊源,这对于证明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按理应传给先祖们有什么关系呢?各民族或种族的人们努力从某些人溯寻他们的渊源,我们可以断定那是因为他们以为这些人是有名望的人,对后世有荣誉的人,或因为他们的德性和行为伟大的缘故。除此以外,他们却不寻问或不想及他们是谁的后嗣,他们只把这些人当作是一些凭着他们自己的德性,把自己提高到了一定的地位,从而可以给后世那些自称为是他们后代的人带来光彩而已。但是即使象奥古机兹、赫丘利、婆罗门、坦伯连、法拉梦德、甚至象朱匹忒和萨腾这些人就是古代和近代好些种族都曾努力从他们那里寻求他们的渊源的那些名字,难道这就会证明这些人“享有按理应当传给他们的亚当的统治权”吗,如果不会的话,这就不过是我们的作者用来迷惑他的读者们的一种闪烁其辞而已,其本身却毫无意义。

    142.因此,他告诉我们的关于世界的分配的那些话——“有人说,那是用抽签的方法来分配的,又有人以为挪亚在十年之内环游地中海,把世界分成亚细亚,阿非利加和欧罗巴”;他的三个儿子每人分给一部分的土地。亚美利加则似乎是留了下来,谁能攫取它就算是谁的,这些话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为什么我们的作者肯下那么大的功夫来证明挪亚把世界分配给他的儿子们,而不肯抛弃他那连梦都不如的想象,以为他能从什么地方得到对这种想象的支持,的确是非常使人费解的。因为这样一种“分配”,即使能证明什么的话,必定会剥夺亚当继承人的权利,除非三兄弟全都是亚当的继承人才行,因此,我们的作者跟着又有这样的话:“这种分配的情形,虽不明确,可是,有一事最可以确定的,就是,分配本身是由挪亚和他的儿子的家族进行,而两亲是这家族的领袖和君主。”如果承认他的话是对的,以及它在证明世界上一切权力不过是亚当传下来的统治权,这一点上有什么效力,这也只能证明,儿子们的父亲全都是亚当这种统治权的继承者;因为,如果在那时代,含和雅弗以及除了长子以外的其他父母们都是他们自己的家族的领袖和君主,有按照家族分配地面的权利;那么,年纪较小的兄弟们,既然也是家族的父亲,又有什么可以阻止他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呢?含或雅弗既不曾因为他们的长兄有嗣子的权利,而失去那传给他的权利,不为君主,则今日的众子也可以凭着传给他们的同样的权利,成为君主。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说的王的自然权力便只能及于他自己的儿女,依照这种自然权利建立的王国没有一个能大过一个家族。因为“亚当支配世界的统治权”要不是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按理只应传给长子,于是便只能有一个继承人,要不就是按理应平等地传给所有的儿子,于是每家的父亲都象挪亚三个儿子那样有这种权力;不管您承认哪一种,它都会破坏世上现有的政府和王国。因为不论那一个人有了这个理应传给他的“自然王权”,他不是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用该隐取得权力的方法取得这种权力,做支配他的众兄弟的主,因此成为全世界的唯一的王,就是象他在这里所说的那样,由闪、含、雅弗三兄弟分有这种权力,于是每人只成为他自己一家的君主,各家彼此不相隶属;两种情况必居其一。不是全世界依照嫡嗣的权利只形成一个帝国,便是各个家族依据“亚当传给家族的父母的统治权”自成为一个政府;二者必居其一。他在这里给我们举出的关于亚当统治权的传袭的一切证明,只能归结为这样。因为在继续叙述关于传袭的问题时,他又说:“自从挪亚的家族在巴别塔分散以后,我们当然发现王权建立于世界各地的王国”。

    143.如果您一定要发现这事,就请发现吧,您将要帮助我们发现一篇新的历史。但是,您一定要先加以证明,我们然后才会相信主权是依照您的原理建立于世界上的;因为,王权建立于“世界各地的王国”,我以为是没有人反对的;但是,您说,世上竟有一些王国,它们的国王“根据从亚当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王位,这不独是不见经传之谈,而且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如果我们的作者除了靠一个关于巴别塔分散时发生的情况的假说之外,没有更好的根据来作为他的君主制的基础,那么,他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君主制,为了联合一切人类,它的顶端纵使高入云霄,也只能象那塔一样起分散人类的作用,它除了引起纷乱以外,不能产生别的效果。

    144.因为他告诉我们说,他们被划分的诸民族,是不同的诸家族,每家族都有父亲做他们的统治者,因此,即在纷乱的时候,我们也看见“上帝小心地按着不同的家族分配不同的言语,来保存父的权力”。除了我们的作者之外,如有人竟能在他刚才所引的《圣经》原文中,那样明白地发现,一切民族在那次分散时是为父亲所统治,并且“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倒真是一件难事。《圣经》的原文是这样的:“这就是闪的子孙,各随他们的家族,所住的土地的方言,和邦国,”把含和雅弗的后裔数过之后,也这样的说,但在这些叙述中,关于他们的统治者,政府的形式,“父”或“父权”,都没有提及一字。但是我们的作者在还没有人能够瞥见“父权”的一点影儿的时候,已经眼明手快地侦见它了,并且肯定地告诉我们说,他们的“统治者就是父亲,而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为什么呢?因为那些同属一家族的人,说同一样的言语,所以在分散的时候,必然团聚在一起;就好象我们可以这样来进行辩论:在汉尼拔的军队中有几个不同的民族,汉尼拔把说同样言语的人集拢为一队,因此,父是每队的队长,汉尼拔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或者可以说:“在卡罗里那的殖民时期,那里的英格兰人、法兰西人、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各自集居在一起,于是在卡罗里那州,他们“各随他们的方言、家族和邦国,”划分他们的土地,因此,“父的权力”是被人小心地保存着,或者还可以说:因为在美洲许多地方,每一个小部落就是一个各别的民族,说不同的语言,因此我们可以推论出“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或推论到他们的统治者“依据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亚当的统治权”,虽然我们并不知道谁是他们的统治者,也不知道他们政府的形式是什么,只知道他们是分作独立的小社会,说不同的语言,就够做根据了。

    145.其实《圣经》上没有一个字提及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的形式,只叙述人类怎样逐渐分为不同的语言和民族,因此如果《圣经》上没有说过这样的事,就肯定地告诉我们,“父”是他们的“统治者”;这样做,并不是根据《圣经》的权威来进行辩论,而是在记载中完全没有提到,我们自以为是地断言其为事实,在自己脑子里建立空中楼阁。因此他所说的其余的话:“他们不是没有头领和统治者的杂乱人群,随便选择他们所喜欢的统治者或政府”,也是来自同样的根据。

    146.我试问一下,当人类全体仍说一种语言,都集居在西乃的平原里的时候,他们是否全都受一个君主的统治,而这君主是依据传给他的权利,享有亚当的统治权呢?如果不是的话,那在当时就显然没有亚当继承人的想法,当时没有人知道根据这个地位而来的统治权,上帝或人类都没有小心地保存亚当的“父的权利”。当人类还是一个民族,同住在一处,说一种语言,共同建造一个城的时候,当他们显然一定知道真正的继承人是谁的时候——因为闪活到以撒的时代,远在巴别塔分散以后——,如果在那时候,我说,他们不是受治于根据亚当传给他的继承人的父权君主制政府,那么,很明显并不存在受人尊重的“父权”,并没有人承认来自亚当继承人的君权,在亚细亚也没有闪的帝国,因而也没有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挪亚分配世界之事。关于这事,就我们能够从《圣经》上作出任何论断的范围而言,从原文这个地方似乎只能看出,如果他们那时有什么政府的组织,那倒是一个共和政府,而不是绝对君主制;因为《圣经》告诉我们说(《创世记》第十一章):“他们说”——这不是一个王下令建筑这座城和塔,它不是出自君主的命令,而是出自许多的人,一个自由人民的协商——“我们要建造一座城”——他们以自由人的身份,替自己建造城,而不是以奴隶之身份为他们的君长和主人建造——“免得我们分散在全地上”,因为一旦把城筑起来了之后,就有固定的住所来安顿自己和家族。作这种商议和计划的人是可以自由分离的,但他们愿意团结为一个整体,这样的事,对于在一个君主政府下结合在一起的人们说来是既不必须,也不大可能发生的。这些人,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如果全是受治于一个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之下的奴隶,他们也没有必要那样想方设法来阻止他们自己流浪到他的领土范围以外去。我试问在《圣经》上,这个意思是否比我们作者所说的亚当继承人或“父的权力”更为明白呢?

    147.但是如果象上帝所说的那样,他们既为一族(《创世记》第十一章,第六节)有一个统治者,有一个根据自然权利对他们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的王,如果上帝又突然间肯让七十二个“不同的邦国”(我们的作者说有这么些)从他们中间建立起来,各受不同的统治者的管辖,并马上脱离旧的君主的统属,那么“上帝又何必要对保存最高的父的身份的父权那样关心呢?”这是把我们的好恶任意加于上帝的关怀之上。如果我们说,上帝小心地保存那没有“父的权力”的人们的“父的权力”,这话说得通吗?因为,如果他们是在最高的君主统治下的臣民,而同时上帝又夺去自然君主的真正的“最高的父的身份”,他们能有什么权力呢?倘若说,上帝为保存“父的权力”起见,让好几个新的政府和统治者产生,而这些政府和统治者不是全都享有“父的权力”的,这话能否合理呢?反之,假使有人说,上帝让一个有“父的权力”的人,使他的政府分裂,由他的几个臣民分有,上帝是在小心地破坏“父的权力”,这样说不是同样的也有道理吗?同样,当一个君主国瓦解,为反叛它的臣民所分割的时候,如果君主制的政府认为上帝使一个安定的帝国分裂成许多小国,他是小心地在保存着君主的权力,这种说法不是跟我们的作者的论证法正好一样吗?如果有人说,凡是上帝意旨要保存的,上帝便当作是一件事物小心地保存,因此也被人类当作是必须和有用的予以尊重,这是一种特别说法,谁也不会以为应该仿效。但是,例如闪(因为他那时还活着)应有统治巴别城那一个部族的“父的权力”,或根据“父的身份”的权利,可是,紧跟着,当闪还活着的时候,另外七十二个人竟对分裂成那样多政府的同一个部族也享有“父的权力”,或依据“父的身份”的权利享有统治权,我确信这样不可能是恰当和确切的说法。这七十二个父亲要不是恰好在混乱之前实际上已经是统治者,就是说他们已经不是一族,但是,上帝自己说,他们是一个共和国;那么,君主国在那儿呢?要不就是,这七十二个父亲有“父的权力”,但自己并不知道。奇怪呵,“父的权力”既是人间政府的唯一根源,可是一切人类却都不知道!更加奇怪的是,口音的变化竟会突然向他们透露这件事情,使这七十二个父亲在顷刻之间知道他们有“父的权力”,其余的人也知道应当要服从他们的父权,并且各人都知道他所应臣服的特定的“父权”是哪个!凡是能够从《圣经》上想出这种论证的人,也可以从那里找到最适合他的幻想或利益的乌托邦模型,而经过这样处理的“父的身份”,既可以为一个要求全世界的君权的君主辩护,同时也可以为他的臣民辩护,因为他们既然都是一个家族的父亲,就可以脱离对他的一切从属,并把他的帝国分裂为许多小国,自做君主。在我们的作者还没有决定究竟是当时还活着的闪,还是那七十二个新君主——他们在他的领土内开始创建七十二个王国,并对他的臣民具有统治权——拥有父权以前,父权在他们中间谁的手上,始终是一个疑问。因为,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说,两方面都有“父的”(最高的)权力,并且被他援引作为例子,来证明那些人的确“根据下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与任何君主的最高度绝对支配权同样广泛的亚当的统治权”。至少,有一点是躲不开的,即是,如果“上帝小心地保存新建立的七十二国的父的权力”,结果必然是,他也同样小心地破坏亚当继承人的一切理由;因为在真正的继承人(如果上帝确曾定下这样的继承权的话)必然为人知道,闪仍活着,他们全是一个民族的时候,上帝竟这样小心去保存那么多(至少七十一个)不可能是亚当嗣子的人们的父的权力,我们能做这样的结论吗?

    148.宁录是他所举的享受这种先祖权力的第二个例子;但是我不明白,因为什么理由,我们的作者似乎对他有点恶感,并且说,他“不义地扩充他的帝国,用暴力侵犯别的家族之主的权力”。这里所说的“家族之主”在他的关于巴别城的分散的叙述中称做“家族之父”。他怎样称呼都不要紧,我们也明白他们是谁;总之这个父的权力落在他们身上,不出二途,或因为他们是亚当的嗣子,这样,便不能有七十二个,也不能同时有一个以上;或者因为他们是子女们生身的父亲,这样,每一个父亲凭着同样的权利都有支配自己儿女的“父权”,其权力之广大与那七十二个父亲一样,他们对于他们自己的后代是独立的君主。他把“家族之主”作这样的解释之后,又用下述的话很巧妙地叙述君主制的起源:“在这个意义上,他可以说是君主制的创建者”,即不义地用暴力侵犯别的家族之父支配他们儿女的权利,而这种父的权力,如果是依据自然权利落在他们的身上(否则那七十二个父亲怎样能够得到这权力呢?)不得他们自己的同意,没有人能夺去它;那么,我想请我们的作者和他的朋友们考虑一下,这个问题与别的君主们有多大的关系,依照他在那一段的结论,它是否会将那些把支配权扩张到家族以外的人们的一切王权化作暴君制和篡权制,或者化为族父的选举权与族父的同意权,后者与人民的同意权只有很小的差别。

    149.他在下一节中所举出的以东十二公,亚伯拉罕时代在亚洲一角的九个王,在迦南地方给约书亚所消灭的三十一个王,所有这些例子,以及为了证明这些王都是有统治权的君主;和那时每一个城都有一个王所下放的力量,都是大量与他直接相反的证据,证明使他们成为君主的,不是亚当传给他的“统治权”,因为,如果他们是以这个资格而拥有王位的,那么结果不出二途,或者只能有一个统治者支配他们全体,或者每一家的父亲,都象他们一样,是一个君主,一样可以有资格要求王位。如果以扫的一切儿子,不论长幼,每人都有“父权的权利”,在他们父亲死后,都成为统治的君主,他们的儿子在他们死后,也有同样的权,由此类推,一直到亿万代;这样子,父的一切自然权力,便会被限制到只可支配他们自己生养的子女和他们的后裔;父的权力随着每个家长的死亡而终结,好让同样的父权落在他的每个儿子身上去各自支配各自的后裔;这样,父的身份的权力的确将被保存下来,并且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对于达到我们作者的目的却毫无帮助,他举出的那些例子都不能证明,他们具有的任何权力是基于他们作为亚当的父权之继承者而取得的父权资格,也不是基于自己本身的资格。因为亚当的“父权”是支配一切人类的,每一次他只能传给一个人,然后他只能再传给他的真正继承人,所以,以此种权利为依据,世界上同时只能有一个王;如果说依据的不是传自亚当的父权,则这种资格就必然只是因为他们自己是父亲,于是他们除了支配自己的后裔之外不能再支配任何人。那么,如果属于亚伯位罕后裔的以东十二公,亚伯拉罕邻国的九王,雅各和以扫以及迦南的三十一个王、为亚多尼伯锡克所残杀的七十二个王,到贝纳德来的三十二个王,在托洛亚城交战的希腊七十个王,照我们作者的主张,如果他们通通都是统治的君主的话;很明显这些君王的权力都是来自“父权身份”以外的某种其他根源,因为他们中有些人的权力范围超出了他们自己的后裔以外;这又证明他们不能全都是亚当的继承人。一个人凭着“父的身份”这种权利而提出对权力的要求,我敢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是可以理解的或是可能的,即或是因为他是亚当的继承人,或是因为他是可以支配他自己所生的子孙的祖辈,在这两者之外,我敢断言没有人能够找出别的理由。如果我们的作者能够证明,他所举出一大串君主之中,有任何一个是根据上述的资格之一而得有权力的,我也许可以承认他的主张,不过他们显然全都与他用来证明的论点不相干,而且是直接冲突的,他的论点本来是: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按理应该传给了先祖们”。

    150.我们的作者既告诉我们说,“先祖政治继续存在于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身上,直至被埃及奴役的时代”,接着他又说,“我们可以按照明显的脚迹追踪这个父权政府一直到入埃及的以色列人那里,到埃及后,最高父权统治的行使便中断了,因为他们已为一个较强有力的君主所征服。”我们的作者心目中的父权政府的脚迹——即从亚当传下来并象我们所见到的那样依据父权来行使的绝对君主权力的足迹——经过二千二百九十年——根本不是什么足迹;因为在所有那段时期内他不能举出一个例子,证明有任何一个人是依据“父的身份”的权利来要求或行使王权的,或指出有任何一个做君主的人是亚当的嗣子。所有他的证据能证明的仅仅是,在那个时代,世上有父亲、先祖和王;可是父亲和先祖有没有绝对的独断的权力,那些王凭着什么资格拥有他们的权力,这种权力大到什么程度,《圣经》完全没有提及。显然,依据“父的身份”的权利他们既不曾也不能要求享有统治权和帝位的资格。

    151.说“最高的先祖统治权的行使之所以中断,是因为他们已服属于一个较强有力的君主,”这句话,不能证明什么,只能证实我从前所怀疑的,即“先祖统治权”是一种谬误的说法,在我们的作者身上,它并不能表示他用来暗示的“父的”和“王的”权力的意思,因为他假设中的这种绝对统治权,是属于亚当的。

    152.因为,当埃及有一个君主,以色列人又是在他的王权统治之下的时候,他怎可以说“先祖统治权在埃及已经中断了”呢?如果“先祖权”就是“绝对的君主权”,又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别的什么东西,为什么他费那么些笔墨来论述一个不成问题的而又与他的目的无关的权力呢?如果“先祖权”就是“王权”,当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时候,“先祖的”统治权的行使并没有中断。的确,那时王权的行使不是在神许与亚伯拉罕的子孙的手中,可是在那以前,我知道也是没有的。除非我们的作者认为只有这个神选的亚伯拉罕的宗系才有对亚当的统治权的继承权,这与他在上面所说的“传自亚当的王权”的中断有什么关系呢?再说,他所举的七十二个统治者——在巴别城口音变乱时父的权力保存在他们的身上——以扫以及以东十二王的例子有什么用处呢?为什么把他们与亚伯拉罕和犹大一道举出来,当作是真正“父权政治”的行使的例证呢?如果不论什么时候,只要雅各的后裔没有最高权力,世间的“先祖统治权”的行使就停止了,我猜想君主的统治权归埃及法老或别人掌握,倒是会满足他的需要。但是在所有一切地方,我们都不容易发现,他所讨论的目的是什么,尤其是在这个地方,当他说到“最高的父权在埃及的行使……”时,他想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这话怎样足以证明亚当的统治权传给先祖们或其他的人,都含混到难以猜测。

    153.我本来以为他是在从《圣经》中给我们提出一些关于从亚当传下来的以父权为基础的君主政府的证明和例子,而不是给我们一起犹太人的历史,这些犹太人,我们要在许多年之后,他们成为一个民族时才发现有君主,而且也不曾提到这些君主们是亚当的继承人,或者他们是在具有父权的时候,根据父权而成为君主的。我本以为他既然说了这么多关于《圣经》的事情,他想必会从那里面提出一系列的君主,他们都清清楚楚地具有亚当父权的资格,他们作为他的继承人,对他们的臣民拥有并行使父权统治,所以这是真正的父权政府,不料他既没有证明先祖们是君主,也没有证明君主或先祖是亚当的继承人,那怕是冒充的继承人也罢;这样,倒不如说证明了先祖们全是绝对的君主,先祖和君主的权力只是父权,以及这个权力是由亚当传给他们的。我以为,所有这些命题都可以从菲迪南多·索托关于西印度的一群小王的杂乱记述中,或从任一种北美洲的近代历史中,或从我们的作者引自荷马的希腊七十个王的故事中得到证明,其效果与我们的作者从《圣经》里拿出的那一大堆他一一列举出来的君主们一样的好。

    154.我以为他还不如把荷马和他的托洛伊战争抛开不谈为好,因为他对于真理或君主政体的强烈热忱已经使他对于哲学家们和诗人们产生了如此高度的愤懑,以致他在序言中告诉我们说,“在今日,喜欢跟着哲学家和诗人们的意见后面跑的人太多了;他们想从其中找出一种可以给他们带来一些自由权利的政府起源学说,使基督教蒙受耻辱,并且把无神论引了进来。”可是,这些异教的哲学家和诗人们——象亚里士多德和荷马——只要能够提供一些似乎还可以满足他的需要的东西,却并没有被我们这位热诚的基督教政治家所拒绝过。

    但是,让我们仍旧回到他的《圣经》上的历史来吧。我们的作者接着告诉我们说:“自从以色列人摆脱压迫回去,上帝对于他们特别关心,挑选摩西和约书亚相继做君主来统治他们,替代最高的父亲的地位。”如果以色列人“脱离埃及的压迫回去”是真的话,他们定必回到自由的状态,并且这话定必包含有他们在受压迫之前和以后都是自由的意思,除非我们的作者说,主人的更换就是“摆脱压迫回去”,或者一个奴隶从一只奴隶船搬到别一只船去,就是“摆脱压迫回去”。

    那么,如果说他们“摆脱压迫回去”了,很明显,在那个时代——不管我们的作者在序言中说了些与此相反的话——一个儿子,一个臣民,和一个奴隶之间是有区别的;无论是在受埃及压迫以前的先祖们或是以后的以色列统治者,都没有“把他们的儿子或臣民算作他们的财物”,象处置“别的财物”那样,用绝对的支配权来处置他们。

    155.流便献他的两个儿子给雅各做担保,犹大最后为着使便雅悯平安逃出埃及,充当了担保品,这是明显的例证。如果雅各对于他的家族各人的支配权,象支配他的牛或驴一样,象主人对于自己的财物一样,上述的事便完全是空的、多余的,只不过是一种笑话而已,并且流便或犹大拿出来做担保,保证便雅悯回去一事,便恰象是一个人从他的主人的羊群中取出两只羊,拿一只出来做担保,保证他一定好好的把第二只送回去一样。

    156.当他们脱离了这种压迫,其后又怎样呢?“上帝因为对他们以色列人特别关心。”在他的书中,他竟有一回让上帝对人民关心起来,真是不错,因为在别的地方,他讲起人类来时,一若上帝绝不关心他们中的任何部分,而只关心他们的君主,至于其余的人民,人类的社会,被他当做是若干群的家畜,只供他们的君主使役、应用和作乐。

    157.上帝挑选摩西和约书亚相继做君主来统治;这是我们的作者发现的一个精明的论据,证明上帝关心父的权力和亚当的继承人。这里,为表示上帝对于他自己的人民关心,他挑选来做他们的君主的人竟都绝没有做君主的资格,因为摩西在利未族中,和约书亚在以法莲族中,都没有父的身份。但是我们的作者说,他们是代替最高的父亲地位的。如果上帝曾在任何地方象他选择摩西和约书亚那样明确地宣告过他把这样的父亲做统治者,我们就可以相信,摩西和约书亚是“代替他们的地位的”;但是,那是一个还在争论中的问题,在这个问题没有更好地被证明以前,摩西为上帝选作他的人民的统治者,不能证明统治权属于亚当的继承人或属于“父的身份”所有,正如上帝选择利未族中的亚伦做祭司,不能证明祭司一职属于亚当的继承人或“最高的父亲”所有一样;因为,纵使祭司和统治者两种职位都不是安排在亚当的继承人身上或父的身份之上,上帝仍可以选择亚伦做以色列的祭司,摩西做统治者。

    158.我们的作者接着说:“同样,在选择了他们之后不久,上帝又设置了裁判官,在危险的时候保护他的人民。”这证明父的权力是政府的渊源,与从前一样,是从亚当传给他的继承人们的,只是在这里,我们的作者似乎承认这些在当时全是人民的统治者的裁判官们都不过是些勇敢的人们,在危险的时候,人民推他们做将军来保护他们。难道除非以父权为统治权力的依据,上帝就不能设置这些人员吗?

    159.但是,我们的作者说,当上帝为以色列立君的时候,他重新建立了父权政府世代承袭制这一个古老和原始的权利。

    160.上帝是怎样重新建立的呢?是用一种法律吗?即一种成文的命令吗?我们找不到这样的事情,那么,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就是,当上帝为他们立君主之时,在为他们立君之中,他就“重新建立了这权利”等等。所谓在事实上重新建立对父权统治的世代承袭权,就是让一个人占有他的祖先曾经享有的以及他自己根据世袭权也有资格享有之权。因为,第一,如果不是他的祖先曾经有过的政府,而是另一政府,那就不是继承一种“古老的权利”,而是开始一种新的权利。如果一个君主,除了赐给一个人以多年来他的家族已被夺走的早期遗产之外,还另外赐以从来不曾为他们祖先所占有过的财产,在这个场合,只有对于从前为他们的祖先享有过的产业,才可以说是“重新建立世代承袭的权利”,对于别的产业就不能这样说。因此,如果以色列诸王所有的权力多过以撒或雅各所有,那就不是在他们身上“重新建立”对某一种权力的继承权,而是给他们以新的权力——不管你怎样称呼这种权力,“父权”也好,不是“父权”也好;至于以撒和雅各有没有与以色列诸王一样的权力,我请大家根据上面讲过的话去加以考虑,我不相信他会发现亚伯拉罕以撒或雅各享有任何一点王权。

    161.其次,除非那个取得这种权力的人,确有继承之权,又是他所继承的人的真正下一代继承人,否则对任何东西都不能有所谓“原始的与古老的世袭权利之重新建立。”在一个新的家族中开始的事情,能说是重新建立吗?把王位给予一个对之无权继承的人,而这个人在世代继承没有中断过的情况下,又根本没有可能提出取得这种权利的借口,这能说是一种古老的世袭权的重新建立吗?上帝赐与以色列人的第一个王扫罗是出于便雅悯族。是否“古老的和原始的世代继承权”在他身上“重新建立”了呢?第二个王是大卫,他是耶西最幼的儿子,而耶西是雅各的第三个儿子,犹大的后裔。是否在他身上,又“重新建立了对父权政府的古老而原始的世代继承权呢?”抑或是在王位继承者他的幼子所罗门的身上呢?是在支配十族的耶罗波安的身上呢?抑或是在登基六年与王族血统完全无关的亚他利雅的身上呢?如果“父权政府的世代承袭这种古老而原始的权利”重新建立在上述诸人中的任一个人或他们的后裔身上,那么“父权政府世代承袭的古老而原始的权利”,无论长兄幼弟都可享有,只要是活着的人,在他身上都可重新建立这种权利;因为,凡是幼弟们和长兄们一样,根据“世代承袭的古老的和原始的权利”可以得有的权利,不论它是什么,每一个活着的人也可凭着世代承袭权而取得这种权利,罗伯特爵士以至任何人都在其内。我们的作者为了保障王权和王位继承权而重新建立的对“父权”或“王权”政府的世代继承权,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享有这种权利,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英勇权利,让大家来考虑吧。

    162.但是,我们的作者又说“每当上帝选择某一个特定的人做王的时候,他预定使他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虽然王位的授与只提到父亲,这种利益已被认为充分地包含在父亲身上。”但是这也不能对继承问题有所帮助,因为,即使照作者所说,君权授与的恩惠亦要传及承受此权利者的子孙,这就不是指的继承权,为什么?因为上帝既把某项东西一般地给予某人和他的子孙,则具有此项权利的人不能是特定的某一个子孙,此人族中的每一个人都具有相等的权利。如果说我们的作者的意思是指嗣子而言,我想作者和任何人一样都很愿意用这个字,只要这样作能满足他的需要;但是,继大卫为王的所罗门与继大卫统治十个支派的耶罗波安一样,虽然都不是他的嗣子,但却是他的后代,所以我们的作者有理由避免据上帝预定要嗣子们继承,因为这样说法在继承上行不通,这一点我们的作者不能反对,于是他的继承权理论便不攻自破,如同他在这个问题上什么也没有说过一样。因为如果上帝把君权授予一个人及其子孙,好比他把迦南地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岂不是他们大家都有权利——大家都有份儿了么?那么,一个人照样可以说上帝把迦南地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根据上帝的授与,它只是属于他的子孙中之一人而不及于所有其余的子孙,犹如说上帝把统治权授予一人和“他的子孙”,而根据这个授与,这个统治权却只是全部属于他子孙中的某一人,而不及于所有其余的人一样。

    163.但是,我们的作者将怎样证明,每当上帝选择某一个特定的人做王的时候,他预定子孙们(我假定他的意思是指他的子孙们)也必享有这种利益呢?他在同一节中说,“上帝因对以色列人特别关心,挑选摩西和约书亚做君主来统治”,他竟这么快就把摩西和约书亚,以及上帝所立的士师们忘记了吗?这些君长既有“最高的父的身份”的权威,他们不是具有与君主同样的权力吗?他们既为上帝自己所特别选任,他们的后裔难道不应象大卫和所罗门的后裔一样也享有那个选任的利益吗?如果他们所有的父权是由上帝直接交给他们的手上,为什么他们的“子孙”没有这种赐予的利益,继承这个权力呢?或者,如果他们是以亚当的嗣子的资格取得这种权力的,他们彼此既不能互为继承者,为什么他们自己的嗣子们在他们死后不能依据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这种权力呢?摩西、约书亚和士师们的权力是否与大卫和以色列诸王的权力相同、并且是出于同一渊源呢?是否一个人所有的权力必不能为另一个人所有呢?如果这种权力不是“父权”,于是上帝自己的选民也受那些没有“父权”的人所统治,而那些统治者没有这种权力照样治理得很不错。如果这种权力是“父权”,而行使这权力的人是由上帝特选,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每当上帝选择一个人做最高的统治者(因为我认为君主这个名称并没有什么魔力,真正的差别不在于称号,而在于权力),他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这条规则便没有用处了;因为,从以色列人出埃及到大卫的时代(四百年),任何一个儿子除了在父亲死后和诸士师一起继承他的统治权,审判以色列人外,子孙们从来不是“那样充分地被包含在父的身上”。如果为避免这点,而说上帝时常选择继位者的人物,这样把“父的权力”赐转给他,不让他的子孙继承,耶弗他故事中(《士师记》第十一章)的情况显然不是如此。耶弗他与人民立约,他们就立他做士师来统治他们。

    164.那么,我们的作者说,“每当上帝选择一个特定的人”来行使“父的权力”,因为,如果这不是指为王的意思,我倒很想知道一个王与一个行使“父权”的人之间有什么分别),他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就是白说的了。

    因为,我们看见士师所有的权力及身而止,不传给他们的子孙;如果士师没有“父的权力”,我恐怕要难为我们的作者或任一个信服他的学说的朋友来告诉我们,那时谁有“父的权力”,即是说支配以色列人的统治权和最高权力;我恐怕他们不得不承认上帝的选民,作为一个民族继续存在了几百年,并不知道或没有想到过这个“父的权力”,也许没有出现过任何君主的政府。

    165.若想充分明白这一点,只须读读《士师记》最后三章所载的利未人的故事,以及因为利未人的缘故,以色列人与便雅悯人战争的历史就行了。当我们看见,利未人向人民要求报仇,为这事而讨论、决议以及指挥当时行事的,都是以色列众支派和他们的公会,则我们的结论不出二途,或者上帝在他自己的选民中间并不是“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或者,在没有君主政府的地方,“父的权力”也可以得到保存。

    如果是后者,那么,尽管“父的权利”得到极为有效地证明,却不能由此推论出君主制政府的必要性;如果是前者,那么,上帝一方面规定“父的权力”在人类的儿子中间那样神圣不可侵犯,没有它就不能有权力或政府;而在他自己的选民中间,甚至当他正在替他们设立一个政府并正在给一些国家和给人们之间的关系规定应守的法则时,这个伟大的根本的一点,在其余一切事情中最重大和最必要的一点竟会被隐藏和被忽略达四百年之久,岂不是咄咄怪事,令人不能置信吗?

    166.在我丢开这个问题以前,我不能不问一下,我们的作者怎样会知道,“每当上帝选择一个特定的人做王的时候,他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上帝是通过自然的法则或启示来说的吗?根据同一法则,他也必须说明他的“子孙”中哪一个应根据继承享有王位,即是要指出他的继承人,否则便会让他的“子孙”们去分割或争夺统治权了,两种情况都同样是荒谬的,并且会达到使这种赐与给“子孙”的利益遭受破坏的地步。当有人提出上帝曾宣布过这种意思的证据时,我们有责任相信上帝确有这种意思,但是在没有提出证据前,我们的作者应该对我们指出一些较好的根据,然后我们才有义务奉他为上帝意旨的可信的启示者。

    167.我们的作者说,“纵然在他授予王位时只提及父的名字,子孙已充分地包含在父的身上。”可是,当上帝把迦南的土地赐给亚伯拉罕时(《创世记》第十三章第十五节),上帝认为应当把“他的子孙”也包含在内,同样,祭司的职务是赐与“亚伦和他的子孙”;上帝不独把王位赐给大卫,还赐给他的子孙;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对我们保证“当上帝选择一个人做王的时候,他预定这人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我们却看见,他赐给扫罗以王位,却并没有提及在他死后他的子孙怎样,而王位也永远不归他的子孙所有;为什么在选择一个人做王时,上帝就预定他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而在选择一个人做以色列的士师时,就不这样做,我很愿意知道这个理由。为什么上帝赐给一个王以“父的权力”时,就包含他的“子孙”,而对一个士师作同样的赐与时,就不包含这个呢?是否“父的权力”根据继承权只应传给一个人的子孙而不应传给另一个人的子孙呢?这种分别的理由我们的作者实有说明的必要,如果赐与之物同样是“父的权力”,赐与的方式同样是上帝对于人物的选择,而仍有分别,则区别所在必不单是名称了。因为,我们的作者既说,“上帝立士师”,我以为他决不会承认他们是由人民选择的。

    168.但是,我们的作者既那样自信地断言上帝小心保存“父的身份”,并自诩他所说的一切都是建立在《圣经》的权威之上,我们可以预期那个他们的法律、制度和历史主要都包含在《圣经》里的民族会给我们提供最明白的例子来证明上帝对于在那个民族中保存父权所表示的关心,因为大家都承认,上帝对这个民族是特别关怀的。那么,让我们看看,从犹太人开始成为一个民族以来,在他们中间,这种“父的权力”或统治权是处于什么状态。据我们的作者的自白,由他们入埃及到他们脱离埃及的羁绊回来这二百多年中,这种权力是完全不存在的。由那时直到上帝为以色列人立君的大约又是四百年中,我们的作者对这个问题也只作了很简略的叙述,的确,在整个那段时间中,犹太人中间也没有父权或王权政治的一点迹象可寻。但是,我们的作者却说:“上帝重新建立了父权政府的古老而首要的直系继承权。”

    169.我们已经看到当时建立的“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是什么。我现在只要考虑一下这种情况经历了多久,那就是到他们被囚为止,大约有五百年;从那时起到六百多年以后被罗马人灭亡这个时期中,这个古老而首要的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再一次失去,此后在没有这种权力的情况下,他们仍然是在上帝赐予的土地上的一个民族;可见,在他们作为上帝的特选民族的一七五○年之中,他们保有世袭君主政府的时间不到三分之一。而在这一段时期里,没有一刻有“父权政府的踪迹,也没有重新建立这古老而首要的对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的迹象,不论我们认为从来源上说,它是从大卫、扫罗、亚伯拉罕等人得来的,或者依照我们作者的原则说来是从唯一真正的来源,从亚当得来的。……个民族;可见,在他们作为上帝的特选民族的一七五○年之中,他们保有世袭君主政府的时间不到三分之一。而在这一段时期里,没有一刻有“父权政府的踪迹,也没有重新建立这古老而首要的对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的迹象,不论我们认为从来源上说,它是从大卫、扫罗、亚伯拉罕等人得来的,或者依照我们作者的原则说来是从唯一真正的来源,从亚当得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