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五章 致命的自负(1/2)

    传统道德无法满足理性主义的要求

    前面提到的四条要求——凡是没有得到科学证实的,或没有被充分理解的,或目的缺少充分说明的,或有些不为人知的后果的,都是不合乎理性的——十分符合建构论理性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口味。这两种立场本身,都来自一种对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的机械论的或物理主义的解释,即来自对秩序的这样一种理解:只要能够掌握团体中的成员所知道的全部事实,人们就可以对一个群体进行安排或控制。然而扩展秩序不是、也不可能是这样的秩序。

    因此我愿意事先承认,传统道德和资本主义的大多数信条、制度和行为方式,都不符合这些要求或标准,而且——从这种有关理性和科学的理论的角度看——都是“非理性的”和“不科学的”。此外,正像我们也已承认的那样,继续遵守传统做法的人,他们自己通常并不理解它是如何形成或如何得到维持的,因此几乎无须奇怪,传统主义者有时为自己的做法提出的另一些所谓“证明”,往往十分幼稚(从而为我们的知识分子提供了猎捕的对象),并且与这些做法取得成功的真正原因无关。许多传统主义者甚至不愿意在那些根本无法提供的证明上费心思(这使知识分子可以指责他们是反智的或教条主义的),而是出于习惯或宗教信仰,继续奉行自己的做法。这并不是什么“新发现”。早在250年前,休谟就观察到了“道德规则不是我们的理性得出的结论”。然而休谟的话并不足以阻止大多数近代理性主义者继续认为——他们却常常把休谟引为同道,这实在令人莫明其妙——凡不是来自理性的东西,不是胡说八道,就是随意的偏见,因此他们继续要求找到理性的证明。

    不但传统的宗教信条,譬如对上帝的信仰,以及许多涉及性和家庭的传统道德(我在本书中不想讨论这些问题),无法符合这些要求,甚至我这里所关心的一些特殊的道德传统,私有财产、节俭、交换、诚实守信、履行契约,等等,也是如此。

    考虑到这里提到的传统、制度和信念不但不符合上述逻辑的、方法论和认识论的要求,而且社会主义者还经常根据另一些理由反对它们,情况看起来就更加不妙。例如奇泽姆和凯恩斯就把它们视为“陈腐的负担”,韦尔斯和福斯特则认为它们是与卑鄙的贸易和商业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见第六章)。它们还被视为异化和压迫的来源,“社会不公正”的来源,这是今天特别时髦的观点。

    这些反对意见得出的结论是,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得到了理性的改造和论证的道德,它符合以上要求,因而它不会成为一种陈腐的负担,一种异化的、压迫性的或“不公正的”力量,也不会和贸易沆瀣一气。不过这还仅仅是这些新定理的制定者——爱因斯坦、莫诺和罗素这些社会主义者,以及自称“不道德的”凯恩斯——为自己安排的伟大任务的一部分。还必须建立新的理性主义语言和法律,因为出于同样的原因,现有的语言和法律也不能符合这些要求(就此而言,甚至科学规律也不符合这些要求,见休谟,1739/1951;波普尔,1934/9)。因为他们自己已经不再相信道德有任何超自然的依据(更不用说语言、法律和科学了),但又仍然坚信必须有某种证明,于是在他们看来这项令人生畏的任务就显得更为迫切。

    人类因为按自己的设计建立起自己的世界而感到自豪,因为没有对它进行更好的设计而感到惭愧,既然如此,他现在便当真下手这样做起来了。社会主义的目标无异于对我们传统的道德、法律和语言重新进行全盘设计,以此为据,它要把阻碍着理性、完美、真正的自由和公证制度的旧秩序,以及断定为顽固不化的不合理状态,一扫而光。

    传统道德的证明和改进

    这种观点以及整个这项计划所依据的理性主义标准,说好听一点,是追求完美的建议,说难听了,不过是陈旧方法论中一些已经信誉扫地的原理,它们可能一直与被视为科学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但是和真正的研究毫不相干。在我们的扩展秩序中,一个经过了高度进化的复杂的道德体系,与受到建构主义、唯科学主义、实证主义、享乐主义和社会主义赞成的幼稚的理性理论同时存在。这样说并不是要反对理性和科学,而是反对这些有关理性和科学的理论,以及由此引起的一些行为方式。只要认识到按照这样的要求没有任何事情能得到证明,这一点就会变得显而易见。不但道德是如此,而且语言、法律甚至科学本身也是如此。

    许多不熟悉科学哲学内部最近的进展和争论的人,对于我所阐述的观点也适用于科学这一点或许会感到陌生。然而事实的确如此,不但我们目前的科学规律无法用建构主义方法论者所要求的方式加以证明,我们甚至有理由认为,我们终究会明白我们目前的许多科学猜测也是错误的。指导我们做得较我们过去的认识更为成功的观念,虽然可视为伟大的进步,但是从本质上说,它和它的先驱一样是错误的。我们从卡尔·波普尔那儿知道(19341959),我们的目标只能是尽量加快我们犯错误的过程。在这段时间里,如果我们抛弃所有当前不能证明为真的猜测,我们很快就会回到那些只相信自己本能的野蛮人的水平上去。然而这就是所有唯科学主义立场——从笛卡尔学派的理性主义到现代实证主义——所建议的事情。

    的确,传统道德等事情无法用理性加以证明,但是同样真实的是,任何可能的道德规则,包括社会主义者能够提出的那些规则,也无法用理性加以证明。因此,不管我们遵守什么规则,我们都不能根据要求去证明它们。由此可见,有关道德——或科学,或法律,或语言——的任何论证,都不可能合乎道理地转变成证明问题(见巴特利,1962/1984;1964,1982)。如果我们因为不知道理由,或因为我们无法提出符合要求的证明,就什么事情都不做,我们大概也就活不了多久了。

    这个证明的问题当然是一种无稽之谈,它部分归咎于一些错误的、前后矛盾的假设,它们来自我们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主流传统,有时可以追溯到远古。证明问题上的混乱,尤其是具体到我们主要关心的问题,也来自奥古斯特·孔德,他相信我们可以对我们的道德体系进行全盘改造,用一种完全出自建构的、经过证明的(或者像孔德本人说的那样,“经过证实的”)规则系统取而代之。

    这里我不想把传统的证明要求不恰当的原因一一开列清楚。不妨用证明道德观念的一种常见方式为例(它也适用于下一节的论证)。应当指出,像理性主义和享乐主义的伦理学那样假定,我们的道德的目的在于创造或追求某些特定的目标,只有在这个范围之内才能证明这种道德的合理性,这纯属无稽之谈。没有理由认为,在进化中得到选择的这些使人们能够养育更多人口的习惯做法,与创造幸福有多大关系,更不用说它受追求幸福的努力所左右了。相反,有许多事情表明,单纯以幸福为目的的人,会被那些想要保存生命的人所打败。

    我们的道德传统虽然不能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建设、证明或证实,不过对其形成过程却是可以部分地进行改造的,并且在从事这项工作时,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理解它们所满足的需要。在我们这项工作能够取得成功的范围内,我们当然会要求自己在内部批判的基础上,通过一点一滴的改进以消除那些公认的缺陷。也就是说,通过分析其各个部分的相互协调和一致性,对系统做相应的修补,以此对我们的道德传统加以改进和修正(见波普尔,1945/1966;1983:29-30)。

    我们前面提到过的当代有关版权和专利的新研究,就是这种细小改进一个实例。另一个例子是,我们认为古典的(罗马法的)个人财产概念,主要是指我们可以用我们所喜欢的任何方式利用或滥用某种物体的排他性权利,但是它过分简化了为维护有效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规则,因此一个全新的经济学分支成长起来了,它希望明确如何改进传统的财产制度,以便使市场发挥更为出色的功能。

    这种分析的第一步,包括对系统如何能够产生的过程进行所谓的“合理重建”。这实际上是一种历史的、甚至是自然史的研究,而不是去建构、证明或证实这个系统本身。它类似于休谟的追随者习惯于说的“猜测史学”(conjectural

    history),它能够让人理解为什么是这些而不是那些规则占了上风(但是绝没有忽略休谟的基本主张,即“道德规则并不是我们的理性得出的结论”,这一点常常不能得到足够的重申)。采取这种路线的,不但有苏格兰哲学家,还有一大批不绝如缕的文化进化研究者,从古罗马的语法学家和语言学家,到伯纳德·曼德维尔,经由赫尔德,再到贾姆巴蒂斯塔·维科[他有一种深刻的见解:homo

    non intelli-gendo fit omnia(“人变成了这个样子,但他并不理解这一过程”);1854:V,183],以及我们提到过的德国法律史学家如萨维尼,直到门格尔。门格尔是这些人中间惟一出现在达尔文之后的人,

    是他们全都致力于给文化制度的出现提供一种合理重构,一部猜测的历史或进化论的解释。

    在这个问题上我发现自己处境困窘,我很想说,最有可能对那些使文明得以成长壮大的道德传统做出解释的,必定是我本人这个行业的成员,即经济学家,他们是理解扩展秩序形成过程的专家。惟有能够说明分立的财产之类的因素之相关作用的人,才能解释为何这种行为方式,使遵守它的群体胜过了那些其道德更适合于达到另一些目标的群体。我这种取悦于自己的经济学同行的愿望有部分合理之处,假如他们中间没有那么多人受到建构主义的影响,这一愿望也许更为妥当。

    道德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们的“合理重建”是指什么呢?我们在前面几章已对此做了概述。建构主义主张,正确的道德可以由理性加以设计和重建,除此之外,道德至少还有两个可能的来源。首先是我们说过的内在道德,即我们本能的道德(休戚与共、利他主义、集体决策,等等),由此产生的行为方式不足以维持我们目前的扩展秩序及其人口。

    其次是维持着扩展秩序的、演化出来的道德(节俭、分立的财产、诚信,等等)。我们已经知道,这种道德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由于对本能和理性错误的两分法而变得含糊不清。扩展秩序依靠这种道德,因为它的产生事实上正是因为遵守其基本规则的群体,相对其他群体而言人财两旺。我们的扩展秩序和市场的奥妙,一个让社会主义者和建构论者栽跟头的奥妙是,和受人主宰的过程相比,我们利用这个过程能够认可发现的资源中得到更大的收获(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发现更多的资源)。证明这种道德的合理性,虽然不能以它使我们做到这些事情从而生存下来为据,但是它确实使我们生存下来了,这中间大概有些需要解释的东西。

    受事实知识引导的局限性;观察我们道德作用的不可能性

    存在着进行证明、建构或证实的可能性,这种错误假设的根源大概是唯科学主义。但是,唯科学主义的信徒就算知道了这一点,他们无疑也会倒退到他们陈旧的方法论中另一些要求上去,它与证明的要求有关,但并不严格地依赖这种要求。例如(再回头看看我们前面列举的要求吧)以下主张就会遭到反对:人们不可能彻底理解传统道德规则以及它们如何发挥作用;对这些规则的遵守并不服务于人们能够事先做出充分说明的目的;对这些规则的遵守会产生无法直接观察到的、因而也无法确定其是否有利的后果——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对它有充分的了解或预见。

    换言之,传统的道德规则无法满足第二、第三和第四项要求。可以看出,这些要求相互之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在指出它们不同的侧重点之后,仍然可以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所以为了简单地指明它们的相互联系,可以说除非人们事先知道并能充分说明自己行为的可观察的后果,不然人们就是不理解自己正在做什么,或自己的目的是什么。据说,如果行为是理性的,它就必须是考虑周全的和有预见的行为。

    除非用十分宽泛而肤浅的方式解释这些要求,使它们特有的实践意义丧失殆尽,譬如说,市场秩序可以理解的目的就是它引起了‘划造财富”这一有利的结果,否则遵守传统行为方式,如产生市场秩序的行为方式,显然不符合这些要求。我认为,参与我们讨论的任何一方,都不会根据如此肤浅的解释看待这些要求;不管是赞成者还是反对者,肯定都不会有这样的意图。我们承认,我们的传统制度并没有被人们所理解,它们不具有事先已得到说明的有利或不利的目的和作用,也许我们由此可以对我们的实际处境得出更为清晰的认识。而且这对于那些制度反而会更好。

    在市场条件下(就像我们的扩展秩序中的其他制度一样),出人预料的结果至关重要:资源配置是由非人格的过程完成的,这在个过程中,为了自己的目标(它们本身也常常十分含糊不清)采取行动的个人,确实不知道而且不可能知道他们相互交往的净结果。

    以如下要求为例:盲目地(即缺乏理解)顺从或采取行动是不理性的,一个有目的的行为,对它的意图和后果不但必须做到事先有充分的了解,而且它们还必须能够被充分地观察到,并且是最为有利的。现在我们用这种要求来衡量一下扩展秩序的概念。当我们在产生这种秩序的广阔的进化架构内思考这一秩序时,上述要求的荒谬之处昭然若揭。导致这种秩序本身的创立、使某些行为方式压倒另一些行为方式的决定性作用,是早先的个人行为很久之后才产生的结果。对于这种作用于群体的结果,早先的个人几乎不可能有所了解,即使早先的个人能够知道它们的作用,在他们看来这种作用也很可能没有任何益处,不管后来的个人有什么想法。对于后来的个人而言,没有理由认为,他们为了搞清楚自己遵守其行为方式的群体为何比其他群体更加繁荣兴旺,他们的全体成员(或任何哪个人)就应当对历史——姑不论进化论的知识和经济学——以及必须知道的一切事情具备充分的知识,虽然有些人无疑总是擅长于为当前的或当地的行为方式找出各种理由。许多演化出来的规则,为扩展秩序中更大的合作与繁荣提供了保障,它们有可能全然不同于任何能够预见的事情,甚至有可能在这一秩序的进化过程中,迟早会让某些人产生反感。在扩展秩序中,在每个人为达到自己的目标而必须做什么上起决定作用的环境,显然包含着其他许多素不相识的人就采取什么手段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做出的不为人知的决定。因此不管是在这一过程的哪个时刻,个人都不能根据自己的目的,对逐渐形成秩序的规则的功能进行设计。只是到了后来,我们才有能力以回顾既往的方式,从原理上对这种形成过程做些不尽完美的解释(见哈耶克,1967,前两篇论文)。

    在英语和德语中,没有现成的词汇可以用来准确地表明,扩展秩序或它的作用方式与理性主义者的要求相悖。惟一一个恰当的词——“超验”(transcendent)——已经被人糟蹋了,这使我在使用它时迟疑不决。不过按其字面含义讲,它的确是指那种大大超出我们的理解力、我们的愿望和意图、我们的感知范围的现象,即协调和生成知识——没有任何一个大脑或组织能够拥有或发明这种知识——的现象。就其宗教含义而言这一点十分明显,例如我们在《主祷文》中见到的祈求,“让你的意志(也就是说,不是我的意志)贯彻于人世,一如它贯彻于天国”,或者如福音书所说:“不是你们拣选了我,是我拣选了你们,并且分派你们去结果子,叫你们的果子常存。”(《约翰福音》,15:16)但是一种更为纯粹的有序化,即纯粹自然主义的有序化(不是来自任何超自然的力量),例如进化过程中的情况,却放弃了仍然存在于宗教中的泛灵论:有个惟一的(譬如万能上帝的)头脑或意志能够进行控制和建立秩序的观念。

    以此为根据否定理性主义的要求,会给一切类型的拟人说和泛灵论——因而也会给社会主义——造成重要的后果。假如个人活动在市场中的协作,就像其他传统道德和制度一样,是一个自然、自发和自我生成秩序的过程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适应任何哪个头脑都无法知道甚至无法设想的大量具体事实,那么显然只有一种幼稚的拟人说,才会要求这些过程是公正的,或要求它具备另一些道德态度(见第七章)。对一个运用理性的控制力量主宰某个过程的人,或一个倾听祈祷的上帝,提出这样的要求当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对一个实际运行中的、非人格的自发生成秩序的过程,提出这样的要求却是十分不恰当的。

    在扩展范围大到已超出任何单个头脑的理解力和可能的支配范围的秩序中,统一的意志当然很难遵照某种具体的公正观,或按照公认的尺度,决定每个成员的利益。这不仅是因为拟人说有问题,也是因为“不论是对接受利益还是分配利益的人,并无原则可循(有人这样确定,有人那样确定);因为它取决于这种意志的物质内容,而这又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因此不可能存在普遍原则”(康德,1798:Ⅱ,6,注释2)。休谟和康德得出的结论,即自发性的发扬光大,必须使普遍规则得到全面贯彻的见解,从来没有被人驳倒过,而是仅仅被人忽略或遗忘了。

    虽然“利益无原则可循”(因此也不会产生自发的秩序),但是对能够带来扩展秩序的公正规则加以抵制的做法,以及指责它们不道德的说法,却是来自肯定存在一定的利益原则的信念,来自拒不承认以下事实的态度:扩展秩序是产生于一个竞争的过程,决定成功与否的是这个过程,而不是某个伟大的头脑、某个委员会或某个神主的认可,也不是因为它符合某种有关个人功德的公认原则。在这种秩序中,某些人取得的进展,是以另一些人同样真诚甚至值得称赞的努力归于失败为代价的。奖励并不是为功德而设(例如遵守道德规则。参见哈耶克,1960:94)。譬如我们在满足他人的需求时,可以不考虑他们的功德或我们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理由。正如康德所知,没有任何共同的功德标准,能够对不同的个人所面对的不同机会做出判断,因为他们有着不同的信息、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的愿望。这后一种情况当然十分常见。可以让一些人占据优势的大多数发现,都是出人预料的,不管对胜利者还是失败者都是如此。个人行为的必要改进而导致的产品的价值,很难说是公正的,因为它们的必要性是由不可预见的事情造成的。如果公正是指符合对与错的先人之见、符合“公共利益”、符合过去已经获得的环境所提供的可能性,那么,进化过程向以前未知的领域的迈进不会表现出公正。

    对这种道德上具有盲目性的结果,这种与任何试错过程分不开的结果,人们抱有可以理解的厌恶,这使得他们希望造成一种相互矛盾的局面:既要消除对进化——即试错过程——的控制,又要用自己当前的愿望塑造进化。但是,因为这种反应而发明的道德,却提出了一些任何系统都无法满足的自相矛盾的要求,因此它们会成为冲突不竭的根源。一种状况由其性质所定,它的结果不可能取决于任何人的知识或能够得到的知识,如果徒劳地试图让这种状况变得公正,只能毁了这一过程本身的功能。

    对一个自然进化过程提出这些公正要求是极不恰当的,不但就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而言,而且就现在正在发生的事情而言,都是不恰当的。因为这一进化过程显然仍在进化之中。文明不但是进化的产物,也是一个过程;通过建立起普遍规则和个人自由的架构,它会让自己继续进化。这种进化不能用人们的需要加以支配,而且常常不会产生符合人们需要的结果。人们会发现一些过去没有实现的愿望得到了满足,其代价却是其他许多人的失望。虽然个人可以通过符合道德的行为增加自己的机会,但是由此产生的进化不会满足他的所有道德愿望。进化不可能是公正的。

    坚持让一切未来的变化符合公正,这无异于要求终止进化过程。进化率领我们前进,肯定会带来许多我们既不想要也没有预见的结果,更不用说那些对其道德属性所抱的成见了。不妨问一下,如果贯彻——譬如说——平均主义或贤能治国信条的权力,在过去被授予某种神秘的力量,那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人们很快就会发现,这件事会使文明的进化成为不可能。因此,罗尔斯的世界(罗尔斯,1971)绝对不可能变成文明世界:对于由运气造成的差异进行压制,会破坏大多数发现新机会的可能性。在这样一个世界里我们会失去这样的信息,只有它们,作为我们生活环境中千万种变化的结果,能够告诉每一个人,为了维持生产或——假如可能的话——增加生产,我们必须做些什么。

    知识分子当然可以宣称已经发明了新的、更好的“社会”道德,它可以完成这项任务,但是这些“新”规则不过是重返微观秩序的原始道德这种一再犯下的过失,它们很难维持以宏观秩序为基础的千百万人的生命和健康。

    我们必须拒绝拟人说,因为它是错误的,但是这种思想不难理解。这样我们就看到了我们所驳斥的知识分子观点中积极的和令人同情的一面。人的发明精神在建立超越个人的结构上贡献如此卓著,个人在这种结构之内找到了一些重大机会,人们因此以为,自己可以像设计部件一样对整体进行精心设计,仅凭存在着这种广大的结构,就说明能对它们进行专门设计。虽然这是个错误,却是个高尚的错误,用米瑟斯的话说,一个“壮丽的……雄心勃勃的……崇高的……勇敢的”错误。

    目标不明:扩展秩序中行力的大多数目标都不是自觉的或深思熟虑的

    有些特殊的要点和问题,其中大多数都是对以上内容的深化,它们有助于澄清这些事情如何一起发挥作用。

    首先是我们的知识实际上如何产生的问题。大部分知识的获得——我承认,认识到这一点让我花了不少时间——并不是来自直接的经验或观察,而是来自一个对通过学习得到的传统进行筛选的不间断过程,它需要个人承认并服从那些无法用传统理性学说加以证明的道德传统。传统选择过程的产物,选择对象则是那些非理性的,或不如说是“未经证明的”信念。这些超出任何人的知识范围和意图的信念,有助于信奉它们的人繁荣兴旺(这与信奉它们的理由——例如宗教理由——没有必然联系)。这个形成了各种习俗和道德观念的选择过程能够加以利用的实际条件,较之个人能够认知的范围要大得多,因此传统在某些方面比人类理性更优越,或“更聪明”(见前一章)。这种重要的见解,只有那些极具批判精神的理性主义者才能认识到。

    其次是前面提出的那个与此密切相关的问题,即在行为规则的进化选择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什么。人类喜欢专注于立刻就能感受到的行为后果,但它们在这种选择中是不重要的;相反,在有长远作用的——凯恩斯嘲讽的正是这种长远作用(1971,C.W.:Ⅳ,65)——行为规则指导下做出的决定所导致的结果,才是选择的依据。正如前面的论证和以下讨论所示,这些结果主要依靠保障每个人私人领域的财产和契约规则。休谟早就指出过这一点,他写道,规则“并不是从具体的个人或公众在享用任何具体好处时所得到的功利或优势中产生出来的”(1739/1886:Ⅱ,273)。人们在采用这些规则之前,并没有预见到它的好处,虽然有些人会逐渐明白他们从整个体系中有何收益。

    对于我们前面的主张,即通过学习得到的传统起着“适应未知事物”的作用,必须给予不折不扣的理解。对未知事物的适应能力,是一切进化过程的关键,现代市场秩序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时所针对的事件,当然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部掌握的。个人或组织在适应未知事物时可以利用的信息,肯定是不完整的,它们是由一些信号(譬如价格)经过环环相扣的众多个人来传播的,每个人都以不同的组合方式,传递着抽象的市场信号流。但是,整个行为结构倾向于利用这些局部的和零散的信号,适应任何个人都不知道或预见的条件,即使这种适应绝没有达到完美的程度。这就是这一结构得以生存的原因,也是利用这一结构的人得以生存和繁荣的原因。

    这种适应未知事物的自发产生秩序的过程,不可能为它特意计划一种替代方案。不管是人的理性,还是他内在的“善良本性”,都无法让人做到这一点,在面对因为先人一步找到了一些规则而开始扩张的竞争性群体时,为了维护自己,他只能服从那些他并不喜欢的规则——存在的只有这种严酷的必然性。

    如果是我们精心构筑了或正在自觉塑造这个人类行为的结构,那么我们只需要问一下每个人,他们为什么同任何特定的结构发生相互作用。然而事实上,那些专业研究者,甚至在经过了数代人的努力之后,发现解释这些问题是极为困难的,他们无法就具体事件有何原因以及能造成什么结果达成共识。经济学一项奇妙的任务就是向人们证明,对于他们自以为能够加以设计的事情,其实他们所知甚少。

    幼稚的头脑只能把秩序理解成有意安排的产物,在这种头脑看来,在复杂的条件下,通过分散的决定可以更有效地获得秩序和对未知事物的适应能力,以及权力的分化实际上会扩大全面秩序的可能性,未免是一种荒唐可笑的观点。但是,这种分权实际上使更多的信息得到了利用,这是否定建构论理性主义要求的主要理由。基于同样的理由,配置资源的权力以可以变化的方式分散在许多能够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个人手里——这种分散是通过个人自由和分立的财产做到的——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只有在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决定运用他的知识时,才有可能使任何个人所拥有的许多具体知识全部得到利用。没有任何人能够把自己的全部知识都传达给别人,因为许多他能够亲自加以利用的知识,是在制定行动计划的过程中才变得明确起来的。这种信息,例如了解到他能够获得的各种物资相对匮乏,会随着他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下着手具体的工作而出现。只有这样,个人才能够发现他在市场上应当寻找的,以及有助于他做到这一点的,是另一些人对他们在个人坏境中的发现所做出的反应。整个问题不仅仅在于利用现有的知识,还在于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发现有价值的信息。

    时常有人指责说,财产制度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