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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由、财产和公正的起源(1/2)

    谁都无权既攻击分立的财产又自称看重文明。这两种现象的历史是不能割裂的。

    ——亨利·梅因

    因此,作为一种社会形式的财产,和人类的生计是不可分的。

    ——卡尔·门格尔

    人们享有公民自由的资格,与他们对自己的性情施以道德约束的愿望成正比;与他们把热爱公正置于个人贪婪之上成正比。

    ——艾德蒙·柏克

    自由和扩展秩序

    如果把人们提升到野蛮人之上的是道德和传统,而不是理智和精于算计的理性,那么现代文明的独特基础是在地中海周围地区的古代形成的。在这个地区,那些允许个人自由利用自己的知识的社会,由于有着从事远距离贸易的可能性,使它们与那些一切人的行动受共同的当地知识或统治者知识决定的社会相比取得了优势。就我们所知,地中海地区是最早承认个人有权支配得到认可的私人领域的地方,这使个人能够在不同团体之间发展出密集的商业关系网。这个网络的运行独立于地方头领的观点和愿望,因为当时对那些航海商人的活动,很难进行集中管理。如果我们可以接受一个声望极高的权威人士(一个肯定并不偏爱市场秩序的人)所做的说明,那么“希腊-罗马的世界从本质上说显然是个私人所有权的世界,从几亩耕地到罗马贵族和皇帝的巨大领地莫不如此,也是个私人贸易和制造业的世界”(芬利,1973:29)。

    其实,这种助长了私人目标多样化的秩序,只有在我愿意称之为分立的财产基础上才能够形成,这是梅因对通常称为私有财产的更为准确的用语。如果说分立的财产是任何先进文明中道德的核心,那么似乎是古希腊人最早认识到,它也同个人自由密不可分。据说古代克里特人的宪法制定者“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自由乃国家至高无上的利益,仅仅基于这一原因,才让财产专属于那些获得财产的人,而在奴隶制的条件下,一切东西都属于统治者”(斯特拉博,1917:10,4,16)。

    这种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不同的个人或小团体根据他们各不相同的知识和技能追求各自目标的自由——之成为可能,不仅是因为对各种生产工具的分散控制,还因为一种实际与前者不可分的做法:对得到同意的转移这种控制权的方式给予承认。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以及他可以加入其中的不管哪个群体的知识和愿望,自己来决定如何利用具体的物品,他能够这样做,取决于一个受到尊重、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私人领域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也取决于特定物品的权利能够从这人转移给那人的方式同样得到了承认。从古希腊直到现在,这种财产、自由和秩序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一样的,即抽象规则这个意义上的法律。它使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就谁对任何具体物品享有支配权,得出明确的看法。

    就某些物品而言,个人财产的观念肯定很早就出现了,第一件手工制作的工具大概是个恰当的例子。一件独特而十分有用的工具或武器,对于它的制造者来说,无论如何都会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因此把它转移给别人从心理上说是很困难的,这件工具必定会一直伴随着他走进坟墓——这正如迈西尼时期的“索洛”(tholo)或蜂窝状墓穴所示。这里出现了发明者和“正当的所有者”的结合,以及相伴而生的许多基本观念的形成,有时还伴随着一些传说,譬如后来的亚瑟王及其名为“伊克卡利布尔”的神剑的故事,它讲述了一把宝剑的转移不是根据人类的法律,而是根据“更高的”神秘律法或“权力”。

    正如这些事例所示,财产观念的扩展和完善,肯定是个渐进的过程,甚至迄今仍未完成。在从事狩猪和采集的流动群体中,这种观念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因为在他们中间,发现某个食物来源或藏身之地的人,有义务把自己的发现告诉他的伙伴。第一批手工制作的耐用工具隶属于其制造者,大概是因为只有他们掌握使用这些工具的技能。在这一点上亚瑟王及其神剑依然是个十分恰当的故事。虽然神剑不是亚瑟王所造,他却是惟一有能力使用它的人。不过从另一方面说,贵重物品所有权的分化,有可能是在群体相濡以沫的必要受到削弱,个人开始为更有限的群体——譬如家庭——承担起责任的时候,才开始出现的。很可能是让一份有效益的财产保持原状的必要性,逐渐导致了土地集体所有向个人所有的转变。

    但是,猜想这些发展的具体过程并无多大用处,因为在游牧生活中进步的人与发展出农业的人之间,这种过程很可能大不相同。关键在于,分立的财产的最初出现,是贸易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从而对于形成统一而相互协调的更大结构,以及我们称为价格的信号的出现,也是不可缺少的。同允许一切人在决定个人财产用途上可以做出选择相比,个人、扩大了的家庭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团体占有具体物品是否得到承认并不那么重要。尤其是在土地方面,也会出现一些财产“纵向分化”的安排,譬如所有者有高低之分,或有地主和佃户之分,近代地产制度的发展便是如此。如今,这样的安排同某些较为原始的财产观念相比,大概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也不应当认为部落是文化进化的起点。其实它们是这种进化最早的产物。这些“最早的”紧密群体,和另一些他们不一定熟悉的个人和群体,有着共同的祖先和行为方式(下面一章将讨论这个问题)。因此我们很难说部落最早是在什么时候变成了共同传统的维护者,或者文化的进化始于何时。但是,不管多么缓慢以及受着怎样的阻碍,有秩序的合作毕竟在不断扩展,普遍的、无目标的抽象行为规则,取代了共同的具体目标。

    欧洲文明的古典遗产

    似乎也是希腊人,尤其是持世界主义观念的斯多噶派哲学家,首先表述了后来罗马人在其帝国全境加以普及的道德传统。我们知道,这个传统受到过严重的抵制,并且还会一再有这样的遭遇。在古希腊,当然主要是斯巴达人,即那些最强烈反对商业革命的人,他们不承认个人财产,反而允许甚至鼓励偷盗。在我们这个时代,他们仍然是拒绝文明的野蛮人的楷模(若想了解18世纪关于他们的有代表性观点,可对照波斯维尔《传记》中的萨缪尔·约翰逊医生,或弗里德利希·席勒的文章《论利库尔戈斯和索伦立法》)。不过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儿,我们便可发现一种向往恢复斯巴达行为方式的怀乡病,这种怀恋之情一直持续到现在。这是对受全权政府主宰的微观秩序的渴望。

    不错,在地中海地区发展起来的巨大商业社会,一度需要依靠罗马人的保护以防备掠夺者,那时的罗马人,如西塞罗所言(《论共和》,2,7-10),仍然具有较多的尚武精神,能够通过征服最发达的商业中心科林斯和迦太基——它们因为“贪婪的生意和航行”而失去军事威力——而控制这个地区。不过在共和国时代的最后年代和帝国时代的最初几个世纪里,在深深卷入商业利益的元老院成员的统治下,罗马为世界提供了建立在个人财产绝对观念上的一个私法楷模。只是在罗马的中央政府日益取消了创业的自由之后,这种最早出现的扩展秩序才开始衰落并最终崩溃。这个过程一再出现:文明可以扩展,但是在接管了公民日常事务处理权的政府的统治下,它不太可能得到很大发展。如果没有一个把保护私有财产作为自己主要目标的政府,似乎不太可能发展出先进的文明,但是由此引起的进一步的进化和成长过程,却一再被“强大的”政府所中断。有足够的力量保护个人免于同胞暴力的政府,使一个日益复杂的自发秩序的进化和自愿合作成为可能。但是它们为了贯彻自以为更大的智慧,不让“各种社会制度随意发展”(取自1977年版《方塔纳-哈泼现代思想词典》“社会工程”词条下的一句典型用语),迟早会褴用这种权力,压制它们原来所保护的自由。

    如果说,罗马的衰落并没有永久终止欧洲的进化过程,但是亚洲的类似发展(后来又单独出现在中美洲)却被强大的政府所阻止,这些政府(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相似,但其权力却超过了欧洲)也有效地抑制了私人的首创精神。其中最显著者莫过于中华帝国,在一再出现的政府控制暂时受到削弱的“麻烦时期”,文明和精巧的工业技术获得了巨大进步。但是这些反叛或脱离常规的表现,无一例外地被国家的力量所窒息,因为它一心只想原封不动地维护传统秩序(李约瑟,1954)。

    这也可由埃及的情况得到很好的解释。关于私有财产在这个伟大文明最初的崛起中发挥的作用,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十分出色的记录。雅克·皮尔纳在他对埃及的制度和私法的研究中,描述了第三王朝结束时法律从本质上说有着个人主义特点,当时的财产是“个人的和不可侵犯的,完全受所有者的支配”(皮尔纳,1934:Ⅱ,338-m),但他也记录了它在第五王朝便已开始衰落。这导致了第十八王朝的国家社会主义,同一时期的另一本法文著作(戴兰,1934)对此做了描述。此种现象在此后两千年里一直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这一时期埃及文明停滞不前的原因。

    同样,就欧洲文明在中世纪晚期的复兴而言,可以说资本主义——和欧洲文明——扩张的起源和产生的理由,是得益于政治上的无政府状态(巴什勒,1975:77)。不是在更为强大的政治统治下,而是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德国南部和低地国家的城市里,最后是在治理宽松的英格兰,也就是说,在资产阶级而不是军阀的统治下,近代的产业制度才得到了发展。保护分立的财产,而不是政府主宰其用途,为密集的服务交换网络的成长奠定了基础,也正是这一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