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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纯粹悟性之原理体系(1/2)

    在前章中,吾人仅就“先验判断力在其下始能正当使用纯粹悟性概念于综合判断”之普遍的条件,以论究先验的判断力。今将在体系的联结中,展示悟性(在此批判的准备下)实际先天的所成就之判断。在此种论究中,吾人之范畴表,足为其自然而又安全之指导,固不容有所疑者也。盖因一切纯粹先天的悟性知识,应由范畴与可能的经验之关系所构成,故范畴与普泛所谓感性之关系,自当完备的体系的展示悟性所以使用之一切先验的原理。

    原理之所以称为先天者,不仅因其包有其他判断之根据,且亦因其不再根据于更高更普遍之知识。但此特征并不足使先天的原理置身于论证之外。惟以此类原理,非依据客观的考虑,乃“一切对象之知识”之基础,故其证明实不能以客观的方法行之。顾此不足以阻吾人自“普泛所谓对象之知识”所以可能之主观的源流中求取证明。故若命题不欲为人疑为论证不足之僭窃主张,则此种证明实不可欠缺者也。

    其次吾人所论究,将限于与范畴相关之原理。先验感性论之原理(据此原理,空间时间为一切事物(所视为现象者)所以可能之条件)及此类原理之制限(即此类原理不能适用于物自身)皆不在吾人今所论究之范围中。以此同一理由,数学原理亦不属此体系。盖数学原理,惟得之直观,而非得之纯粹悟性概念者。但因数学原理,亦为先天的综合判断,故其可能性应在本章论证之。诚以数学原理之正确及其必然的确实性,固无须为之证明,但其可能性则以其为明显之先天的知识之事例,故必须说明之而论证之也。

    吾人在分析判断与吾人所专行论究之综合判断对比之限度中,亦将论究分析判断之原理。盖由于二者之对比,吾人始能使综合判断之理论得免除一切误解,且使其特有之性质呈显于吾人之前也。

    第一节 一切分析判断之最高原理

    一切普泛所谓判断之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问吾人所有知识之内容如何,及与对象之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盖若自相矛盾,则此等判断之自身,即不就其与对象之关系而言,亦为空虚不实者。但即令吾人之判断不包含矛盾,而其联结概念之方法不与对象相合,或无“先天的或后天的根据”足证此判断之正当,则即无一切内部之矛盾,此判断仍为虚伪或无根据者。

    “凡与事物矛盾之宾词,决不能属于此事物”之命题,名为矛盾律,乃一切真理之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标准。以此之故,此原理仅属于逻辑。其所适用之知识,仅普泛所谓之知识,与其内容无关,其所主张即:矛盾乃完全取消知识及使之无效者。

    但矛盾律亦容有积极的使用,即不仅排除虚伪及误谬(此等虚伪及误谬,限于由矛盾而来者),且亦以之认知真理。盖若此之判断为分析的,则不问其为否定或肯定,其真理固常能依据矛盾律真切认知之。凡与“包含在对象之知识中及在其中所思维”之概念相反者,当然常为吾人所摈除。但因与此概念相反者,当与对象矛盾,故此概念自身自当必然为对象所肯定。

    故于矛盾律必须认为一切分析的知识之“普遍的而又完全充足的原理”;但在分析的知识之范围以外,此矛盾律就其为真理之充足标准而言,实无其使用之权威及领域。凡与矛盾律相背之知识,决不能免于自己否定之事实,乃使矛盾律成为不可欠缺之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但非吾人所有“非分析的知识之真理”之决定根据。顾在吾人之批判的研究中,所论究者仅为吾人所有知识之综合部分;关于此种知识之真理,吾人固须时常注意不与矛盾律相背(因矛盾律为不可背者),但决不能自矛盾律求取任何积极之指导。

    此著名之原理,虽无内容而仅为方式的,但有时由于疏忽,以含有极不需要之综合要素之揉杂成分之方法形成公式。其公式为:某某事物同时属有属无乃不可能者。此公式,姑不论以“不可能”一词所表现之必然的确实性为辞费,——因命题之性质已足明其为必然的确实者-且此命题乃受时间条件之影响者。故可改为:甲等于乙,同时即不能为非乙,但在时间继续中固能兼为乙与非乙二者。例如某人为青年,同时不能又为老人,但在某一时期中为青年,在别一时期中为非青年(老人)固自可能也。但矛盾律纯为逻辑的原理,其主张不容受时间关系之制限。故以上公式,完全与矛盾律之原意相背。其误解乃起于吾人先将事物之一宾词与此事物之概念脱离,以后又以此宾词与其相反之宾词联结故耳——此一进程,绝不发生与主词之矛盾,仅与“已与主词综合的联结之宾词”相矛盾,即令如是亦仅在两宾词同时肯定时始发生矛盾。今如谓不学之某人为无学问者,则必须加以“同时”之条件;盖此人一时虽为不学之人,而在其他时期则固可成为有学问之人。但若谓凡不学之人皆非有学问者,则此命题为分析的,盖不学之属性今已成为主词之概念,而此消极的判断之真理,亦已明显其为矛盾律之直接的结论,无须“同时”云云之补充条件。此即我以上改变其公式之理由,盖可使分析的命题之性质由之显然呈露也。

    第二节 一切综合判断之最高原理

    说明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非普泛逻辑所论究之问题。甚或并此问题之名,亦无须知之。但在先验逻辑中,此为一切问题中之最重要者;且在其论究先天的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时,吾人又须顾及其效力之条件及范围,故此实为先验逻辑所论究之唯一问题。盖唯完成此种研究,先验逻辑始能完全达其决定纯粹悟性之范围。限界之最后目的。

    在分析判断中吾人唯限于所与概念,求自其中抽绎某某事物而已。设此分析判断为肯定的,则我仅以其中所已含有者归属之。又若其为否定的,则我仅排除其所相反者。但在综合判断中,则我必须超越所与概念以外,以完全与其中所含有者相异之某某事物视为与此概念具有关系。因之,此种关系绝非同一或矛盾之关系;且其关系之真伪,亦绝不能就判断自身发见之也。

    今姑假定为欲以所与概念与其他概念综合的比较,吾人必须超越所与概念以外,须有一第三者,以唯在此第三者中,两概念之综合,始能成就。然则为一切综合判断媒介之第三者,又为何物?仅有一唯一之全体,吾人之一切表象皆包含其中,此即内感及其先天的方式、时间。表象之综合依据想象力;其为判断所必须之“表象之综合的统一”,则依据统觉之统一。故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吾人必须在内感、想象力及统觉中求之;且因此三者包有先天的表象之源泉,故纯粹之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亦必以此三者说明之。以此之故,此三者实为完全依据表象综合而成之任何对象知识所绝对必须者也。

    知识如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即与对象相关而获有关于对象之意义及价值,则其对象必能以某种方法授与吾人。否则此等概念空无内容;吾人虽由之有所思维,但在此思维中实际一无所知;仅以表象为游戏而已。所谓授与一对象云云(此语若非指某某间接的纯然进程,而指直观中之直接表象而言),意义所在,纯指“所由以思维对象者”之表象,与现实的或可能的经验之相关而言。即如空间时间,其概念绝不含有任何经验的事物,其完全先天的表现于心中亦极确实,但若不证明其必然应用于经验之对象,则空间时间亦不能有客观的效力,而无意义价值之可言。空间时间之表象,乃常与“引起——及集合——经验对象”之再生想象力相关之纯然图型。一离经验之对象,空间时间即失其意义。至关于其他一切种类之概念,亦复如是。

    是以经验之可能性乃对于吾人所有一切先天的知识授以客观的实在性者。但经验凭借现象之综合的统一,即凭借“依据普泛所谓现象之对象概念以综合杂多之一种综合”。一离此种综合,经验即不能成为知识而仅为知觉断片,不适于依据“完全互相联结的(可能的)意识”之规律之任何联结,故亦不合于统觉之先验的必然的统一。故经验依存于经验的方式所有之先天的原理,即依存于现象综合中所有统一之普遍的规律。至此类规律之客观的实在性,为经验及经验所以可能之必然的条件者,则常能在经验中举示。一离此种关系,则先天的综合原理绝不可能。盖斯时先天的综合原理,并无某某第三者事物即并无综合的统一所能由以表现其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之对象。

    吾人在综合判断中,关于普泛所谓空间及产生的想象力在空间中所描画之图形,虽能先天的知之甚多,且实际无须任何经验即能获得此类判断,但若不以空间为——构成外的经验质料之——现象之条件,则此种知识亦仅以幻想为戏而已。故此等纯粹综合判断与可能的经验或宁谓与经验之可能性相关(虽仅间接的),且此等判断之综合之客观的效力,亦唯建立于此。

    盖因所视为经验的综合之经验,在此种经验可能之限度内,乃其能以实在性赋与任何非经验的综合之唯一种类之知识,故视为先天的知识之非经验的综合,在其仅包含“普泛所谓经验之综合统一所必须者”之限度内,始能具有真理,即与对象相合。

    故一切综合判断之最高原理为:一切对象从属“可能的经验中所有直观杂多之综合统一之必然的条件”。

    是以在吾人使先天的直观之方式条件、想象力之综合、及“此种综合在先验的统觉中之必然的统一”,与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知识相关时,先天的综合判断始成为可能。于是吾人主张一切普泛所谓经验所以可能之条件亦即经验之对象所以可能之条件,且此等条件,亦即以此故,在先天的综合判断中具有客观的效力。

    第三节 纯粹悟性所有一切综合原理之体系的叙述

    凡成为原理者,皆由于纯粹悟性。纯粹悟性不仅为“关于所发生事象之规律能力”,且其自身为原理之源泉,依据此等原理凡一切事物对于吾人呈现为对象者必须与规律相合。盖若无此类规律,则现象决不能产生“与之相应之对象”之知识。即如自然法则,所视为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之原理者,负有必然性之名,故至少包含预示有自其先天的有效而先于一切经验之根据而来之一种规定。自然法则绝无例外,一切皆从属悟性之更高原理。盖自然法则不过应用悟性之更高原理于现象领域中之特殊事例而已。唯有此类更高原理能提供其包含普泛所谓规律之条件者(即其解释)之一类概念。经验所授与吾人者,仅为从属规律之事例耳。

    其误以纯粹悟性原理为经验的原理,或误以经验的原理为纯粹悟性原理之危险,则固不能有者。盖依据概念而来之必然性,乃纯粹悟性原理所特有,在一切经验的命题中,则不问其应用如何广泛,显见其无此种必然性,此足以防二者之混淆也。但尚有先天的纯粹原理为吾人所不能适切归之于其为概念能力之纯粹悟性者。盖此类纯粹原理虽由悟性所媒介,但非来自纯粹概念,乃来自纯粹直观。此类原理,吾人在数学中见及之。但关于此类原理应用于经验——即其客观的效力——之问题,乃至此等先天的综合知识所以可能之演绎,则必须使吾人常还溯之于纯粹悟性。

    故我虽不以数学原理列入我之体系中,但数学之先天的客观效力及其可能性所根据之更为根本的原理,则仍归入我之体系中。此更为根本的原理,必须视为一切数学原理之基础。此类原理乃自概念以达直观,非自直观以达概念者也。

    在纯粹悟性概念应用于可能的经验时,其使用悟性之综合或为数字的或为力学的;盖综合,一部分与普泛所谓现象之直观相关,一部分则与现象之存在相关。直观之先天的条件,乃任何可能的经验之绝对必然的条件;而“可能的经验直观之对象”之存在条件,则其自身仅为偶然的。故数学的使用之原理,乃无条件的必然者,即自明的。至力学的使用之原理,固亦具有先天的必然性之性格,但仅在某某经验中所有“经验的思维之条件”下而成为必然者,故仅为间接的。故后者虽具有遍一切经验毫无疑义之正确性,但无前者所特有之直接自明性。但关于此点,在原理体系之结论中当更能批判之。

    在构造原理表时,范畴表天然适合为吾人之指导。盖原理纯为范畴之客观的应用之规律。故一切纯粹悟性原理为:

    (一)直观之公理

    (二)知觉之预测

    (三)经验之类推

    (四)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

    我之所以选用此等等名称者,盖欲使人特注意于原理之证明及应用之有所不同耳。在依据量与质之范畴(仅就量与质之方式方面言之)所有现象之先天的规定中所包含之原理,就其证明能力及先天的应用于现象二者而言,皆容有直观的确实性。因之此类原理与其他二组之原理有别,盖其他二组之原理仅能有论证的确实性。即令吾人承认两方之确实性皆极完备,亦能适用此种区别。故吾人名前一类原理为数学的,后一类为力学的。但所应注意者,在一方既与数学之原理无关,在他方亦与普通物理学的力学之原理无涉。吾人所论究者仅为与内感(所与表象中之一切差异皆置之不问)相关之纯粹悟性原理。盖数学及力学之特殊原理,乃由此等纯粹悟性原理而始成为可能者。故我之以数学的力学的名之者,非就其内容而言,乃就其应用而言耳。今将就上列表中之顺序进论此类原理。

    一 直观之公理①(Axiome der Anschauung)

    其原理为;一切直观皆为延扩的量。

    证明

    现象在其方式方面,包含先天的为一切现象之条件之“空间时间中之直观”。除由“一定的空间时间表象所由以产生”之杂多综合以外,——即由同质的杂多之联结及其综合的统一之意识以外——现象绝不能为吾人所感知,即不能收入经验的意识中。普泛所谓直观中所有杂多及同质的事物之综合统一之意识,在对象之表象由此意识始成为可能之限度中,即量(quantum)之概念。乃至对象(所视为现象者)之知觉,亦仅由“所与感性直观之杂多”之综合的统一而可能,此种综合的统一,即“杂多及同质的事物之联结之统一由之始能在量之概念中思维之综合的统一”。易言之,现象绝无例外,一切皆量,且实为延扩的量。又以其为空间时间中之直观,故现象必须由“普泛所谓空间时间所由以规定”之同一综合而表现之也②。

    在其部分之表象使其全体表象可能因而部分之表象必然先于全体之时,我名量为延扩的。盖我欲表现一直线,若不在思维中引长之,即由一点逐次产生其一切部分,则无论其如何短小,我亦不能表现之。仅有此种方法,始能得此直观。关于一切时间,不问其如何微小,其事亦正相同。盖在此等时间中,我仅思维自一刹那至别一刹那之继续的进展,由之经由其一切之时间部分及其所增加者,始产生一定之时间量。以一切现象中所有纯粹直观之要素为空间时间二者,故一切现象(视为直观者)皆为延扩的量;仅由直观之感知进程中,部分至部分之继续的综合,此现象始能为吾人所知。因而一切现象皆被直观为集合体,即被直观为以前所与部分之复合体。但并非一切量皆属如是仅吾人在延扩的方法中所表现所感知之量,乃如是耳。

    空间之数学(几何学)乃根据于产生的想象力在产生形象中所有此种继续的综合。此为形成先天的感性直观条件(外的现象之纯粹概念之图型,仅在此条件下始能发生)之公理之基础——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两直线不能包围一空间”等等。凡此两点之间云云,严格言之,皆仅与量(quanta)本身相关之公理。

    至关于量(quantitas)即关于答复“某物之量若干”之问题者,则虽有许多命题乃综合的且为直接的确实者(indemonstrabilia不可证者),但并无严格意义所谓之公理。如以等数加于等数,其和数亦皆相等,又如以等数减等数,则其余数亦皆相等一类之命题,皆分析的命题;盖我直接意识一方之数量与他方之数量正相同也。故此等命题非公理,盖公理应为先天的综合命题。在另一方面,数的关系之自明的命题,则实为综合的,但不若几何命题之普泛,故不能称之为公理,而仅能名之为算式。如七加五等于十二之命题,非分析的命题。盖在七之表象中,或五之表象中,以及两数联结之表象中,我皆末思及十二之数。(至二数之和中我必思及十二之一事,则非论点所在,盖在分析命题中,问题所在,仅为是否我在主词表象中实际思及宾词耳)。但此命题虽为综合的,亦仅单独的。盖以吾人今所注意者,仅为同质单位之综合,故此等数目虽能普泛的使用,但其综合,则仅能有一种方法行之。如我谓“由二者相加大于第三者之三直线,能成一三角形”,则我所言者,仅为产生的想象力之机能,由此机能,能将直线引之较大或较小,而使之适于任何可能的角形。反之七数仅能在一种方法中成立。由七与五综合而生之十二数目,亦复如是。故此等命题不可称之为公理(否则将有无量数之公理矣),而仅能称之为算式。

    现象所有此种数学之先验的原理,扩大吾人之先天的知识甚广。盖唯有此种原理,始能使纯粹数学以其极精确之度,应用于经验之对象。如无此种原理,则其应用必不能如是之自明;且关于其应用思维当极混乱。盖现象非即物自身。经验的直观则仅由空间时间之纯粹直观而可能者。故几何学对于纯粹直观所主张者,对于经验的直观,能绝对的有效。谓感官之对象不适于空间中形象构成之规律(如线或角之无限可分性之规律等)之无聊反对论,应即摈除。盖若此种反对论有效,则吾人否认空间及一切数学之客观的效力,而将不明数学何以能应用于现象及其应用之程度矣。空间时间之综合,以其为一切直观之本质的方式之综合,乃所以使现象之感知可能,因而使一切外部的经验,及此种经验对象之一切知识可能者。凡纯粹数学关于“感知方式之综合”所证明者,亦必对于所感知之对象有效。一切反对论仅为陷于虚伪之理性之伪辩,此种伪辩妄称使感官之对象自吾人感性之方式条件脱离,在其本纯为现象者,乃以之为接与悟性之对象自身。在此种假定上,关于对象自无任何种类之综合知识能先天的得之;因而即由空间之纯粹概念,关于对象亦不能综合的有所知也。于是规定此等概念之几何学,其自身亦将不可能矣。

    ①在第一版之原文如下:

    直观之公理

    纯粹悟性之原理:一切现象,在其直观中,皆为延扩的量。

    ②此第一段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二 知觉之预测(AnticiPationen der Wahtnehmung)

    其原理为:在一切现象中,其为感觉对象之实在者,皆具有强弱的量,即具有强弱之度。①

    证明

    知觉乃经验的意识,即感觉所在之意识。为知觉对象之现象,与空间时间不同,非纯粹的,(纯为方式的)直观。盖空间时间之自身,乃不能为吾人所知觉者。现象在包含直观以外,尚包含普泛所谓某某对象之质料(空间时间中存在之某某事物,由此质料而表现);盖即谓现象包含仅为主观的表象感觉之实在者,此实在者仅与吾人以主观被激动之意识,及使吾人与普泛所谓某某对象相关者。顾自经验的意识至纯粹意识,其间能逐渐转移,以至经验的意识中之实在者完全消失,仅留存“空间时间中所有杂多之纯然方式的先天意识”。故产生感觉量,“自其初等于零之纯粹直观,上达至任何所须要之量”之进程中所有之综合,亦属可能之事。但因感觉自身非客观的表象,且空间或时间之直观不应在其中见及之,故其量非延扩的,而为强弱的。此种量乃在感知之活动中所产生者,因之此种量之经验的意识,由感知活动能在某一时间中自等于零之无,增进至所与之尺度。故与感觉所有此种强弱性相应,必须有一强弱之量——即影响于感官之程度(即其所含之特殊感官)——归之于知觉之一切对象(在知觉包含感觉之限度中)②。

    一切知识凭借之我能先天的认知及先天的规定属于经验的知识之事物者,可名之为预测,此为伊壁鸠鲁斯(Epicurus)所用poxnels名词之意义,固无疑也。但以现象中有一要素(即感觉亦即知觉之质料)纯不能为吾人先天的知之,且为构成经验的知识与先天的知识间之截然区别者,故可谓感觉乃此种不能预测之要素。顾在另一方面吾人因能名“空间时间中之纯粹规定”(就其形乃至量而言)为现象之“所预知者”,盖因此等纯粹规定先天的表现常能在经验中后天的授与之事物。但若在普泛所谓感觉之一切感觉中(即离特殊之感觉而言),有某某事物能为吾人先天的知之者,则此某某事物在特殊意义中,自足当预测之名。吾人适在此关于仅由经验所得之事物(即经验之质料),乃能先于经验预测之,骤闻之似足惊人。但实际则如是。

    纯借感觉之感知,仅占一刹那(盖若我不计及种种感觉之继续)。以感觉在现象领域中,其感知非含有自部分以达表象全体之继续的综合之一类要素,故感觉并无延扩量。一刹那缺乏感觉,则此刹那之表象,即表现为空虚,因而表现为等于零。故在经验的直观中,与感觉相应者,为实在(Realitas phaenomenon),与缺乏感觉相应者,为等于零之否定。但一切感觉皆能消减,故感觉能递减逐渐消失。在现象领域中实在与否定之间,有种种可能的中间感觉之一种连续,中间感觉中所有二者间之差异,较小于所与感觉与零(即完全否定)之间之差异。易言之,现象领域中之实在者常有一量。但因纯借感觉之“量之感知”,在刹那中行之,而非经由种种感觉之继续的综合,即非自部分以进至全体者,因而其量仅在感知中见及之。故实在者皆有量,但非延扩量。

    一种量吾人感知其仅为单一性者,在此量中仅由所与量渐近等于零之否定而始能表现其量之增多者,我名之为强弱量。故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实在皆有强弱量,即度。如以此实在视为感觉或现象领域中某某其他实在之原因,例如变化,则所视为原因之实在者之度,当名之为力率(Moment),即如重力之力率。其所以如是名之者,盖因“度”仅指示此一种量,即其感知非继续的而为刹那的。但关于此点,我仅一言及之而已,盖以此处尚非论究因果作用之时也。

    故一切感觉以及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实在,不问其如何微小皆有其度,即皆有一常能消减之强弱量。在实在与否定之间,有可能的种种实在及可能的种种更小知觉之一种连续。一切色(例如红)皆有其度,不问其度之如何微小亦绝非最小者;此外关于热、“重力之力率”等等,亦皆如是。

    其中无一部分能为最小者,即无一部分为单纯者,此一种之量之性质,名为量之连续性。空间时间皆为连续的量(Quanta continua),盖因空间时间除其视为包围于限界(点或刹那)内者以外,不能得其部分,因而仅以此种情形得之即所得之部分,其自身仍为一空间一时间。故空间唯由无数空间所成,时间由无数时间所成。点与刹那,仅为限界,即纯为限制空间与时间者之位置而已。但位置常预想有其所限制或其所欲限制之直观;纯由位置视之,为能先于空间时间授与吾人之成分,则绝无空间时间能构成者也。此种量亦可名之为流转的(Fliessend),盖在量之产生中所包含之“产生的想象力之综合”,乃时间中之一种进展,而时间之连续性,通常皆以流转(Fliessen)或流逝(Verfliessen)名之也。

    故一切现象在其直观中为延扩的,在其单纯知觉中(感觉及其随伴之实在性)为强弱的,要皆为连续的量。若现象杂多之综合中断,则吾人所得者乃为种种不同现象之集合体,而非“所视为一真纯量”之现象。此一种集合体,非由连续不断某种产生的综合所产生,乃由中断的综合重复行之所发生。我如称十三“塔拉”为金钱之量,我意苟指纯银一马克容量之价值而言,则其义甚当。盖此为一连续量,其中无一部分可视为最小者,且其中一切部分皆可成为货币之一片,此一片常含有分为种种更小片之材料。但若我以此十三塔拉之名,称十三枚货币,不问银量如何,则所用“塔拉量”之名,实不适当。此应名之为集合体,即金钱枚数之数目。但以一切数目中皆须预想有其统一,故“视为统一之现象”为一量,为量者则常为连续体。

    因一切现象不间在其延扩方面及强弱方面,皆为连续量,故以数学的确定,证明一切变化(一事物自一状态转移至别一状态)之为连续的云云之命题似极易事。但普泛所谓变化之因果作用,实皆以经验的原理为前提,此完全在先验哲学之范围以外者。盖在“一原因是否能变更一事物之状态,即是否能规定此事物成为某某所与状态之相反状态”云云问题,先天的悟性实未尝有所启示;此不仅因先天的悟性不能洞察事物变化之所以可能,(在先天的知识所有其他种种事例中,吾人实缺乏此种洞察),实因变化仅在现象之某某规定状态中见及之,且因此等规定状态之原因,虽存在“不变者”中,但惟经验始能教示此等规定状态为何。在吾人现今之研究中,以吾人除一切可能的经验之纯粹基本的概念(其中绝无经验的要素)以外,别无可以使用之资料,故非破坏吾人体系之统一,即不能预测根据于某某基本的经验之泛论的自然科学。

    顾同时吾人所有原理———在其使吾人能预测种种知觉,且在某种程度内阻止自离绝知觉以推论之虚伪推理以修正离知觉而有实在之说——并未缺乏伟大价值之证明。

    如知觉中之一切实在皆有其度,在其度与否定之间,存有度量常递减为更小度量之无限阶段,又若一切感官亦必具有感觉所有感受性之特殊度量,则无一知觉因而无一经验能直接或间接证明(不问其推理之如何纡远)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实在完全消失。易言之,一虚空空间或一虚空时间之证明,绝不能自经验得之也。盖第一,一完全缺乏实在,其缺乏云云之自身决不能为自感性直观知觉之;第二,决无任何现象,及任何现象所有实在之度量差异,能借以推论实在之完全缺乏。且即为说明任何差别,亦不容假设此完全缺乏实在之一点。盖即某某一限定空间或一限定时间之全部直观,为彻底实在者(即无一部分为虚空者),但以一切实在皆有其度,度则能经由无限阶段递减至无(空隙),而绝不变更现象之延扩量,故必有无限相异之度量以充实空间时间。故直观之延扩量虽同一不变,而其强弱量则固能在种种现象中或大或小也。

    吾人今举一例言之。一切自然哲学者类皆见及——半由重力之力率或重量,半由对于其他“运动之物质”抵抗之力率——具有同一容积之物体,以其种类之殊而量乃大异,故一致断言此种构成现象延扩量之容积,其在一切物体内必有种种程度相异之虚空。此等自然研究者(其大部分乃专心研究数学及力学之问题者),完全以其推理根据玄学的预想之上(此为彼等竭力申言所欲避免者),孰能梦想及之乎?彼等假定空间中之实在者(此处我之不以不可入性或重量名之者,以此等等皆为经验的概念故耳),触处相同,其相异者仅其延扩量,即仅数量不同耳。此种预想,以其不能为经验所支持,故为纯粹玄学的,我今以先验的证明反对之,此种先验的证明并不在说明充实空间之种种差异,惟在完全破坏以上预想——此种预想即以为此种差异应在虚空的空间之假定下始能说明之者——所设想之必然性。我之证明,至少有使悟性自由之效果,盖若发见有须要其他假设以说明自然现象之时,悟性自能自由以其他方法思维此种差异之理由。盖吾人因此乃能知相等之二空间,虽完全能以不同种类之物质充实之,因而两方皆无一点无物质存在,但一切实在,就其性质言,皆有其特殊度量(抵抗或重量之度),此种度量并不减弱其延扩量即数量,而能在其转入空隙及消灭以前,无限成为更小更小之度。故充实一空间之膨胀物(例如热及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其他实在),能无限递减其度量,而不使此空间之最小一部分丝毫有成为虚空之处。其充实空间,完全以此等更小度量充实之者,正与其他现象以较大之度量充实之者相等。我绝无意主张此即物体所有特殊重量相异之实际情形,所欲主张者仅为自纯粹悟性原理证明,吾人知觉之性质容许如是说明,以及吾人不能假定“现象之一切实在者度量同一,所异者仅为其集合及延扩量”,以及吾人如以此种度量同延扩量相异之说明为能根据于悟性之先天的知识,则尤为误谬等等耳。

    但知觉之预测,在习于先验的思索之人及由此种教示而习于慎重周密之自然研究者闻之,必常觉其奇异。主张悟性预知此种综合的原理,对于现象中之一切实在者,皆归之于度,即主张感觉自身中有内的区别之可能性者(抽去感觉之经验的性质),将引致疑虑及难点。故悟性如何能先天的对于现象综合的有所主张,以及悟性如何能预测其自身纯为经验的而仅与感觉相关之事物,此诚足值吾人解决之一问题也。

    感觉之性质,例如色、味等等,常为经验的不能先天的表现之。但与普泛所谓感觉相应之实在者(所视为与“等于零之否定”相反对立者),仅表现为“其概念包括存在”之某某事物,且仅指普泛所谓经验的意识中之综合而已。经验的意识在内感中能自零升至任何更高之度,故直观之某一延扩量,例如发光之表面,其所引起感觉量之大小,正与同一大小许多不甚发光者所引起之感觉集合量相等(今以现象之延扩量大小相异与强弱量无关)。故吾人完全抽去延扩量,仍能在任何一刹那之纯然感觉中表现一种综合,此种综合乃自“零”齐一的进展至所与之经验的意识。故一切感觉本身虽仅后天的授与吾人,而其具有度量之性质,则能先天的知之。今应注意之点,普泛就量而言,吾人所能先天的知之者,仅为一单一性质,即连续性;在一切性质中(现象中之实在者),吾人所能先天的知之者,仅为其强弱量,即彼等皆有度量。至此外一切事物则皆委之经验矣。

    ①第一版之原文如下:

    知觉之预测

    预测一切知觉本身之原理如下:在一切现象中,感觉及“在对象中与感觉相应之实在者”(Realitas phaenomenon)皆有一强弱量,即度量。

    ②此为第二版所增加者。

    三 经验之类推(Analogie der Erfahrung)

    类推之原理为:经验仅由“知觉之必然的联结之表象”而可能者。①

    证明

    经验为经验的知识,即由知觉规定一对象之知识。故经验乃知觉之综合,并不包含在知觉中,其自身在一意识中包含知觉所有杂多之综合的统一。此种综合的统一,构成感官对象之任何知识之本质事物,即在经验中与纯然直观或感官之感觉有区别者。顾在经验中,知觉仅在偶然之顺序中集合,故在知觉自身中,并不——且不能——启示其有规定知觉联结之必然性。盖感知,仅集合经验的直观之杂多而已;吾人在其中不能发见“规定所联结之现象应具有在空间时间中联结的存在”之任何必然性表象。但因经验乃经由知觉之对象知识,故“杂多之存在”中所包含之关系,应在经验中表现为非适在时间中所构成之关系,乃客观的存在时间中之关系。然因时间自身不能为吾人所知觉,故对象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能由对象在普泛所谓时间中所有之关系而成,因而仅由“先天的联结对象”之概念而成。因此等概念常带有必然性,故经验仅由知觉之必然的联结之表象而可能者也。②

    时间之三种形相为延续、继续及同时存在。故时间中所有现象之一切关系,亦当有三种规律,且此等规律自应先于一切经验而使经验可能者。一切现象之存在,由此等规律始能就一切时间之统一形相规定之。

    三种类推之普泛的原理,依据——就一切经验的意识,即就一切知觉在时间之一切刹那——统觉之必然的统一。以此种统一先天的为经验的意识之基础,故以上之原理依据一切现象——就其时间中之关系而言—一之综合的统一。盖本源的统觉与内感(一切表象之总和)相关,且先天的与内感之方式相关,即与“杂多之经验的意识之时间顺序”相关。一切此种杂多,就其时间关系而言,必须联结在本源的统觉中。此为统觉之先天的先验统一所要求者,凡属于我之知识(即属于我之统一的知识者)之一切事物即能为我之对象者,皆须与此要求相合。一切知觉在时间关系中所有此种综合统一(以其为先天的所规定者),乃一种法则,即“一切经验的时间规定,必须从属普遍的时间规定”。故吾人今所论究之经验之类推,必须为如是叙述之规律。

    此类原理具有此种特质,即并不关涉现象及其经验的直观之综合,乃仅与现象之存在及与其存在相关“现象相互间之关系”有涉。顾某某事物在现象中所由以被吾人感知之方法,固能先天的规定之,即其综合之规律能立时授与吾人,盖即谓能在一切呈显吾人目前之经验的事例中,展示此种先天的直观之要素。但现象之存在,则不能先天的知之;且即容吾人以任何此种方法设法推断某某事物存在,吾人亦不能确定的知之,盖即不能预测“其经验直观与其他直观所由以区别之形状”。

    以前二种原理乃所以使数学能应用于现象者,我名之为数学的原理,此等原理与现象之所以可能有关,且教示吾人现象(就现象之直观及其知觉中之实在者二者而言)如何能依据数学的综合之规律产生。此二种原理皆所以使吾人使用数量,以及能规定“现象为量”。例如我能先天的规定(即能构成)太阳光之感觉度量,由二十万倍月光之发光度量结合而成。故此类第一原理可名之为构成的原理(KonstitutiV)。

    但在欲使现象之存在,从属先天的规律之原理,则大异于是。盖因存在不能为吾人所构成,故此类原理仅能应用于存在之关系,且仅能产生规整的原理(Regulativ)。是以吾人不能期望其有公理或预测。但若一知觉在“与其他知觉相关之时间关系”中授与吾人时,则即此其他知觉并不确定,因而吾人不能断定此其他知觉为何及其量如何,但吾人仍能主张在此其他知觉之存在中,必然与此一知觉在此种时间形相中联结。在哲学中之类推,与在数学中所表现之类推,异常不同。在数学中类推乃表显两种量的关系相等之公式,而常为构成的;故在比例式中,若已得其三项,则第四项即可由之而得,盖即能构成之者也。但在哲学中,其类推非两种量的关系之相等,乃两种质的关系之相等;故自己知之三项,吾人所能先天的获得之知识,仅为其与第四项之关系,而非第四项自身。但此关系能产生“使吾人在经验中寻求第四项”之规律,及“由之而能探索第四项”之标识。故经验之类推,仅为依据之则经验统一能自知觉发生之一类规律。并不教示吾人纯然知觉或普泛所谓经验的直观之自身如何发生。故此经验之类推,非对象(即现象)之构成的原理,而仅为规整的原理。关涉纯然直观之综合(即现象之方式之综合),知觉之综合(即知觉之质料之综合)及经验之综合(即此类知觉之关系之综合)等等之“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亦能适用此同一之主张。盖此类公准纳为规整的原理,至其与数学的(构成的)原理区别之点,则不在确实性——盖两方皆具有先天的确实性者——而在其证明之性质,即因直观的性质(以及直观的证明之性质),乃后者所特有者也。

    就今所论之点,凡关于综合的原理所言者,尤宜特别注重之,即此等类推之有意义及效力,仅以其为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之原理,而非以其为先验的使用之原理;而此等原理之能被证明者亦仅在其经验的使用;故现象非只应包摄在范畴下,乃应包摄在范畴之图型下。盖若此等原理所应与之相关之对象而为物自身,则对于对象欲先天的综合的有所知,殆完全不可能。但此等对象仅为现象;且关于对象之完全知识——先天的原理之唯一机能,最后必须在促进此类知识——纯为吾人关于对象之可能的经验。故此等原理除为现象综合中经验的知识之统一条件以外,不能有其他目的。但此种统一,仅能在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中思维之。至范畴则表现其不为感性条件所限制之一种机能,且包含此种图型之统一(在此种图型仅为普泛所谓综合之图型之限度内)。由此等原理吾人始有正当理由仅依据——不过与概念之逻辑的普遍的统一相比附之——一种类推以联结表象。在原理自身中,吾人固使用范畴,但在应用范畴于现象时,吾人则以范畴之图型代范畴,以之为范畴运用之关键,或宁使图型与范畴并立,为范畴之制限条件,一若成为可称之为范畴之公式者。

    ①第一版:

    经验之类推

    类推之普泛的原理为:一切现象,就其存在而言,皆先天的从属“规定现象在一时间中彼此间相直关系”之规律。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甲、第一类推

    实体永恒性之原理

    在现象之一切变易中,实体乃永恒者;其在自然中之量,绝无增减。①

    证明②

    一切现象皆在时间中;惟在视为基体(Substrate)之时间中(为内的直观之永恒方式),始能表现同时存在或继续。故“现象之一切变化皆应在其中思维”之时间,留存不变。盖时间乃“继续或同时存在”唯在其中或以之为其规定始能表现于吾人。顾时间自身为吾人所不能知觉者。因之,在知觉之对象中,即在现象中,必须有表现普泛所谓时间之基体;一切变易或同时存在,在其被感知时,必须在此种基体中,及由现象与此基体之关系而知觉之。但一切实在者之基体,即“一切属于事物存在者”之基体,为实体;而一切属于存在之事物,仅能思维为实体之一种规定。故永恒者——现象之一切时间关系惟与此永恒者相关始能规定之——乃现象领域中之实体,即现象中之实在者,且为一切变易之基体,永为同一而不变者。以实体在其存在中为不变者,故其在自然中之量,绝不能有所增减。

    吾人对于现象所有杂多之感知常为继续的,故常为变易的。故若仅由感知,则吾人绝不能规定此种杂多(视为经验之对象者)是否同时存在,抑或继续的。盖欲规定同时或继续,吾人须有存在一切时间之基本的根据,即须有常住而永恒者之某某事物,一切变易及同时存在,则仅为此永恒者存在之种种方法(时间之形相)而已。同时及继续,乃时间中之唯一关系,故时间关系仅在此永恒者中始成为可能。易言之,永恒者乃“时间自身之经验的表象”之基体;时间之任何规定,惟在此基体中始成为可能。永恒性为现象之一切存在、一切变易、及一切并存之“常住不变之所依者”,表现普泛所谓之时间。盖变易并不影响时间自身,仅影响时间中之现象。(同时存在并非时间自身之形相;盖时间无一部分为同时存在考;一切时间皆互相继起者)。吾人若以继续归之于时间自身,则吾人必须思维尚有使继起在其中成为可能之别一时间。在时间系列种种不同部分中之存在,仅由永恒者始获得,可名为延续之一种量。盖在仅仅继续中,存在常生灭无已,绝不具有丝毫之量。故无此永恒者则无时间关系。顾时间为不能知觉其自身者;故现象中之永恒者乃时间所有一切规定之基体,因而又为“使知觉即经验之一切综合的统一所以可能”之条件。于是时间中之一切存在及一切变易,应纯然视为持久永存事物之存在形相。在一切现象中,永恒者乃对象自身,即视为现象之实体;反之,变易或能变易之一切事物,则仅属于实体或种种实体之存在途径,即属于此等实体之规定。

    以我所见,一切时代中,不仅哲学家即常识亦皆承认此永恒性为现象所有一切变易之基体,且常以此为不容疑者。关于此点,哲学家与常识间之不同,仅在哲学家申说更为明确,谓通贯世界之一切变易中,实体永存,所变者仅其属性耳。但我实未见有企图证明此明显之综合命题者。且实罕有以此命题列在此等纯粹的完全先天的自然法则之首列者(此为此命题所应属之位置)。实体乃永恒者之命题,诚为意义重复之命题。盖此永恒性为吾人应用实体范畴于现象之唯一根据;吾人首应证明现象中有某某永恒者之事物,以及转变仅为此永恒者存在之规定。但此种证明因其与先天的综合命题有关,故不能独断的发展,即不能自概念发展。然以绝未有人见及“此类命题唯与可能的经验相关,始有效力,因而仅由经验所以可能之演绎始能证明之者”,故以上之原理虽常假设为经验之基础(盖在经验的知识中始感有此基础之必要),而其自身乃绝未证明,诚不足以为怪矣。

    一哲学家在人询以烟重若干时,答以:“自所焚材木之重量中减去所留存残灰之重量,即得烟之重量”。如是彼实以“物质(实体)在火中亦不灭,仅其形式受有变化”为不可否定之前提。至不能自无生有之命题,亦仅永恒性原理之别一结论,或宁谓为现象中“固有主体”之持久存在之原理之别一结论。盖若现象领域中吾人之所名为实体者,应为一切时间规定所固有之基体,则一切存在不问其在过去或未来,自必唯由实体及在实体中始能规定之。故吾人之能以实体名词名一现象者,正因吾人以其存在通贯一切时间为前提故耳,且因永恒性之名,尚不能适切显示其义,盖此名词乃专用之未来时间者。但因永久之内的必然性与常存在之必然性,乃固结而不可分者,故用永恒性原理之名,亦自无妨。

    Gigni denihilo nihil,in nihilum nil posse reverti(无决不能生有,有决不能成无)之二命题,在古人常联结不分,顾今日则有误为分离之者矣,盖由于其误信此二命题为应用于物自身者,且以第一命题为有背于世界——即令就其实体而言——依存于最高原因之说。但此种疑惧,实为无须有者。盖吾人今所论究者,仅为经验领域中之现象;且若吾人容认新事物——即新实体——可以发生,则经验之统一,将绝不可能矣。此盖因吾人将失去唯一能表现时间统一之事物,即将失去基体之同一性耳,一切变易唯在此基体之同一性中始具有一贯之统一。但此永恒性纯为吾人由之表现现象领域中事物存在之形相。

    一实体所有之种种规定——此不过实体存在之种种特殊形相——名为属性。属性常为实在的,盖因其与实体之存在有关(否定仅为断言实体中某某事物不存在之规定)。吾人若以特殊种类之存在,归之于此实体中之实者在(例如为物体属性之运动)则此存在名为偶有性,以与名为实体性之实体存在相区别。但此足引起种种误解;不如以属性纯视为实体存在在其中积极被规定之形相较为精密而正确。但由于吾人悟性之逻辑的使用之条件,自将“实体存在中之能变易者”分离,同时实体仍常住不变,以及自变易者与“真实永恒及为根本者”之关系,以观察此可变之分子,实为不可避免之事,故此实体范畴应列入于关系之范畴中,但与其视为实体自身中包含关系,则毋宁视实体为关系之条件。

    正确理解变化之概念,亦惟根据于此永恒性。生灭并非生灭者之变化。变化乃继同一对象之某种存在形相而起之存在形相。一切变化者皆常住,仅其状态变易而已。惟以此变易仅与能生灭之种种规定相关,故吾人亦可谓(用此有类反说之语)仅永恒者(实体)受有变化、转变者(das Wanderbare)不受变化(Veranderung)而仅有变易(Wechsel),盖因某某规定灭而有其他规定生耳。

    故变化仅能在实体中知觉之。“非纯为永恒者之规定而为绝对的”之生灭,决不能成为可能的知觉。盖此永恒者乃唯一所以使“自一状态转移至别一状态及自无转移至有之表象”可能者。至此等转移,经验上仅能知其为永恒者所有种种变易的规定耳。吾人今如假定某某事物绝对的开始存在,则吾人必须有一此事物尚未在其中发生之时间点。但此时间点若非与先已存在之事物连属,则将与何物连属?盖在先之虚空时间乃不能成为知觉之对象者。然若吾人以此新发生之事物与“先已存在而存留至新发生一刹那”之事物相联结,则此新发生之事物必纯为先于此者之事物中所有永恒者之规定。关于消灭亦复如是;盖消灭以“某一现象已不存在之时间”之经验的表象为前提者。

    实体在现象领域中,乃时间所有一切规定之基体。盖在此等实体中,有某某实体能生,某某实体能灭,则时间之经验的统一之唯一条件消失矣。于是现象将与二种不同之时间相关,存在将在二种平行流中流转——此乃极误谬者。盖仅有一时间,一切不同之时间皆必须位置在其中,其位置情形则非同时存在,乃互相继续者。

    是以永恒性乃现象唯在其下始能在可能的经验中能被规定为事物或对象之必然的条件。至关于此必然的永恒性之经验的标准——即现象之实体性之标准——则俟以后遇有机缘再加以所视为必须论及之种种注释。

    ①第一版

    一切现象包有视为对象自身之永恒者(实体),及视为对象之纯然规定——即视为对象在其中存在之形相——之转变者。

    ②第一版

    第一类推之证明

    一切现象皆在时间中。时间能规定现象存在两种方法中,或为互相继续或为同时存在。就前者而言,时间被视为时间系列;就后者而言,时间被视为时间容量。

    乙、第二类推

    依据因果律,时间中继续之原理

    一切变化皆依据因果联结之法则发生。①

    证明

    (前一原理已证明时间中继续之一切现象,皆仅变化,即常住之实体所有种种规定之继续的存在及不存在;故实体继其不存在而起之存在,或继其存在而起之不存在,皆为不能容许者——易言之,实体自身并无生灭。顾尚别有表现此原理之方法,即现象之一切变易(继续)皆仅变化。而实体之生灭,则非实体之变化,盖因变化之概念,以具有两种相反规定而存在——因而视为常住的——之同一主体为前提者。吾人即预行提示此点,即以此种见解进入于此第二类推之证明。)

    我知觉现象相互继起,易言之,知觉某一时间之事物状态,其相反状态在前一时间中。如是我实联结二种知觉在时间中。顾联结非纯然感官及直观之功用,乃想象力之综合能力之所产,此想象力乃就时间关系以规定内感者。但想象力能以二种方法联结此二种状态,即在时间中或甲在乙先,或乙在甲先。盖时间自身乃不能知觉之者,故孰在先孰在后,不能由其与时间相关经验的规定之于对象中。我仅意识我之想象力设置一状态在先,别一状态在后,并非对象中一状态先于别一状态也。易言之,互相继起之“现象之客观的关系”,不能由纯然知觉决定之。欲使此种关系使人知为确定不易,则两状态间之关系,何者必在先,何者必在后,不能置之于相反关系中云云,必须思维为由此必然确定其如是者。但伴随有“综合的统一之必然性”之概念,仅能为存于悟性中之纯粹概念,而非在知觉中者;在此事例中,此概念乃因果关系之概念,前者决定后者在时间中为其结果——非仅在想象力中所能见及(或绝不能知觉之者)之继续。是以经验自身——易言之现象之经验的知识——仅在吾人使现象之继续以及一切变化从属因果律之限度内而可能者;因而视为经验对象之现象,其自身亦仅依据法则而可能者。②

    “现象杂多”之感知,常为继续的。部分之表象,相互继起。在对象中其部分是否亦相互继起,此须更为深思之点,非以上所述能决定之者也。一切事物,乃至一切表象,凡吾人意识及之者,皆可名为对象。但当此等现象不在其为(所视为表象者)对象之限度内视之,而仅在其表现对象之限度内视之,则此对象之名词,就现象而论,应指何而言,此为更须深究之问题。现象在纯以其为表象之故而成为意识对象之限度内,则绝不与其感知——即在想象力之综合中所受容者——有所区别;故吾人必须承认现象之杂多,乃常继续在心中所产生者。顾若现象为物自身,则因吾人所处理者仅为吾人所有之表象,故吾人绝不能自表象之继续,以决定现象之杂多如何能在对象中联结。至物之自身为何——与“事物由以激动吾人”之表象无关——完全在吾人之知识范围以外。然现象虽非物自身,但为唯一能授与吾人使知之者,感知中所有现象之表象,虽常为继续的,但我应说明现象自身中之杂多,属于时间中之何种联结。例如在我目前之房屋现象,其中所有杂多之感知,乃继续的。于是即有疑问,此房屋之杂多,其自身是否亦继续的。顾此则无人能容认之者也。在我阐明我之对象概念之先验的意义时,我立即认知房屋并非物自身而仅为一现象,即仅为一表象,至其先验的对象,则为不可知者。然则“杂多如何能在现象自身(顾此又非物自身)中联结”之问题,其意义果安在?存在继续的感知中之事物,在此处被视为表象,同时所授与我之现象虽不过此等表象之总和,则视为此等表象所有之对象,而我自感知之表象中所得之概念,则与此对象相一致。因真理存在“知识与对象之一致”中,故立即见及吾人今所能研究者,仅关于经验的真理之方式的条件,而现象在其与感知之表象相反对立能表现为“与表象不同之对象”者,则仅在现象从属——所以使现象与一切其他感知不同,且使杂多之某种特殊联结形相成为必然的之——一种规律耳。故对象,乃现象中包含”此种感知之必然的规律之条件”者。

    今请进论吾人之问题。某某事物发生——即以前并未存在之某某事物或某某状态之发生——除有一其自身中并未包含此种状态之现象在其前,不能知觉之。盖继一虚空时间而起之“事件”——即“并无事物之状态在其前”之发生——其不能为吾人所感知,与虚空时间自身之不能为吾人所感知正相同。故一“事件”之一切感知,乃继别一知觉而起之一种知觉。但因此种继续亦在感知之一切综合中发生,一如我上举房屋现象所说明者,故一“事件”之感知,并不能因此而与其他之感知相区别。顾在一包含“发生”之现象中(知觉之前一状态吾人可名之为甲,后一状态名之为乙),乙仅能感知为继甲而起者;而甲知觉则不能继乙而起,仅能在其前,此亦我所注意及之者。例如我见一下驶之舟。我关于舟在下流位置之知觉,乃继其上流位置之知觉而起,在此种现象之感知中,先知觉舟在下流位置而后及其在上流位置,实事之不可能者。感知中所有知觉在其中互相继起之顺序,在此种事例中乃确定者,感知即为此种顺序所束缚。顾在以上房屋之事例中,则我之知觉既能自屋顶之感知始,而终于地基,亦能自下部始而终于上部;且我感知“经验的直观之杂多”,自右而左,或自左而右,皆无不可。盖在此等知觉之系列中,为欲经验的联结杂多,并无一定顺序指示我所必须开始之点。但在一“事件”之知觉中,则常有“使知觉(在此种现象之感知中)在其中互相继起之顺序成为必然的顺序”之规律。

    故在此种事例中,感知之主观的继续,必自现象之客观的继续而来。否则感知之顺序,全不确定,一现象不能与其他现象相区别矣。盖因主观的继续,全然任意向为之,故由其自身对于杂多在对象中所由以联结之方法,绝无所证明。因之客观的继续,由现象杂多之此种顺序所成,即依此顺序所发生事物之感知,乃依据规律继先一事物之感知而起者。惟有如是,我始有正当理由不仅对于我之感知,乃对于现象自身主张其中应见有继续之事。此仅等于谓除在此种继续中以外,我不能排列我之感知耳。

    依据此种规律,在事件前之先一事物中,必存有“此事件必然继之而起所依据之规律”之条件。我不能反此顺序,自“事件”后退,由感知以规定在其先之事物。盖现象虽确与以前之某某时间点相关,但绝不能自后继之时间点,退行至以前之时间点。反之,自所与之时间点前进至继起之一定时间点,乃必然的进行之道。故因确有继起之某某事物(即所感知为继起者),我必以此继起事物必然与在其前之其他某某相关且为“依据规律继之而起”即有必然性者。是以为条件所规制之“事件”对于某某条件与以可信赖之证明,此种条件即所以规定此事件者。

    吾人今姑假定一“事件”之前,并无此“事件”所必须依据规律继之而起之先在事物。是则知觉之一切继续,将仅在感知中,即仅为主观的,绝不能使吾人客观的决定某某知觉实在先,某某知觉为继起矣。于是吾人仅有与对象无关之表象游戏;易言之,即不能由吾人之知觉就时间关系使一现象与其他现象相区别。盖吾人感知中之继续,常为同一的,因而在现象中殆无规定现象使其后继之事成为客观的必然之事矣。于是我不能谓现象领域中有二种状态相互继起,仅能谓一种感知继其他感知而起耳。此则纯为主观的事物,并不规定任何对象;故不能视为任何对象之知识,甚至不能视为现象领域中之对象之知识。

    是以吾人若经验某某事物发生在如是经验时,常以在其先之某某事为前提,发生之事物,乃依据规律继以先之事物而起者。否则我将不能对于对象,谓其为继起矣。盖纯然在吾感知中之继续,如无规律以规定此继续与“在其先之某某事物”相关,则我实无正当理由主张对象中有任何继续。我使感知中所有我之主观的综合成为客观的,仅由其与规律相关耳,依据此规律,则现象在其继起中——即视为此等现象发生——乃为前一状态所规定者。一“事件”之经验(即所视为发生之任何事物之经验),其自身仅在此假定上始成为可能。

    此似与迄今关于悟性进程所教示者相反。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