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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先验分析论 第一卷 概念分析论 第一章 发见一切纯粹悟性概念之途径(1/2)

    先验分析论乃将吾人所有之一切先天的知识分解为纯粹悟性自身所产生之种种要素。在分析时首应注意以下主要四点:(一)此类概念须纯粹的而非经验的;(二)此类概念须不属直观及感性而属于思维及悟性;(三)此类概念须基本的又须严密与引申的或复合的概念有别;(四)吾人之概念表须极完备,包括纯粹悟性之全部领域。当一种学问仅在尝试状态中由概念集合而存立者,则由任何种类之评价亦绝不能保障其有如是之完备程度。此种完备程度仅由悟性所产生之“先天知识之总体理念”而始可能者;盖此种理念能使组成此总体之各概念有一严密分类,以表现此类概念之为组织成一体系者。纯粹悟性不仅须与一切经验的有别,且亦须与一切感性截然不同。诚以纯粹悟性乃自存自足之统一体,非自外部有所增益者。故悟性知识之总和,组织成一体系,由一理念包括之而规定之。此种体系之完备及调整,同时即能产生“其所有一切分子之正确及真纯”之标准。此一部分之先验逻辑,为求完备计,须分二卷,一为包含纯粹悟性之概念,一为包含纯粹悟性之原理。

    第一卷 概念分析论

    我之所谓概念分析论,非分析概念,即非如哲学的研究中之通常程序,分析“研究中所当呈显之概念”之内容而使此等概念更有区别之谓;乃在分析悟性自身之能力(此事及今罕有为之者),盖欲仅在产生先天的概念之悟性中探求此等概念,及分析悟性能力之纯粹使用,以研讨先天的概念之所以可能耳。此为先验哲学之本有任务;余皆属普泛哲学中概念之逻辑的论究。故吾人将在人类悟性中溯求纯粹概念之元始种子及其最初倾向,此等纯粹概念本在悟性中备有,其后遇有经验机缘始行发展,且由此同一悟性将以后所附加其上之经验的条件解除,而显示其纯粹性者。

    第一章 发见一切纯粹悟性概念之途径

    当吾人促动一知识能力,视其所缘境遇之异,乃有种种概念之显现,且使其能力显示于吾人之前,此等概念又容许按观察时期之久暂及注意之敏捷,以较大或较小之完备程度集合之。但若在此种机械方法中进行其研究,则吾人决不能确定其是否完成。且吾人仅随机遇所发见之概念,决不呈显有秩序及体系的统一,终极仅就其类似之点,排列成偶,或就其内容之量,由简单以至复杂,列成系列——此一种排列在某限度中虽亦可视为以学术方法所创设者,但决非有体系者。

    先验哲学在探求其概念时,具有“依据一单一原理以进行之利便及义务”。盖此类概念,乃纯粹不杂,自绝对的统一体之悟性发生;故必依据一原理或一理念而互相联结。此一种联结,实提供吾人以一种规律,由此种规律,吾人始能使每一纳粹悟性概念各有其适当之位置,且亦以此规律,吾人乃得先天的决定其体系上之完备。否则,此类事情,将依据吾人之任意判断,或仅依据偶然之机缘矣。

    第一节 悟性之逻辑的运用

    以上仅消极的说明悟性为非感性的知识能力。今因无感性则吾人不能有直观,故悟性非直观能力。但除直观以外,仅有由概念而生之知识形相。故由悟性所产生之知识(至少由人类之悟性),必为由概念而生之知识,因而非直观的而为论证的。但一切直观,以其为感性,故依赖激动,而概念则依赖机能。至我之所谓“机能”,乃指归摄种种表象于一共通表象下之统一作用而言。概念本于思维之自发性,而感性的直观则本于印象之感受性。至悟性所能使用此类概念之唯一用途,则为由此类概念而行其判断。唯因表象除其为直观时以外,无一表象直接与对象相关,故无一概念曾直接与对象相关,仅与对象之其他某某表象相关,——不问此其他表象为直观,抑其自身亦一概念。故判断乃对象之间接的知识,即“对象之表象”之表现。在一切判断中,皆有一适用于甚多表象之概念,在此等表象中,则有一所与表象乃直接与对象相关者。例如在“一切物体皆为可分的”之判断中,“可分的”之概念本适用于其他种种概念,唯在此处则特用之于物体概念,而此物体概念则又适用于所呈现于吾人之某种现象。故此类对象乃由“可分性”之概念间接表现者。因之一切判断乃吾人所有表象间之统一机能;不用直接表象而用“包含有直接表象及其他种种表象”之更高位置之表象以认知对象,由是甚多可能之知识集合于一知识中。今以吾人能将悟性之一切作用归之判断,故悟性可视为判断能力。盖如以上所述,悟性为思维能力。而思维则为由概念而生之知识。但为“可能的判断之宾词”之概念则与“尚未规定之对象”之某种表象相关。物体概念即指由此概念所能知之某事事物,例如金属。而概念之所以为概念,实因其包含有“由之能与对象相关之其他表象”。故概念为可能的判断之宾词,例如“一切金属皆为物体”。是以吾人若能将判断中之统一机能叙述详尽,自能发见悟性所有之全部机能。顾此极易为者,将于下节述之。

    第二节 悟性在判断中之逻辑机能

    九①

    吾人如抽去判断之一切内容,而仅考虑悟性之纯然方式,则将见判断中之思维机能可归摄为四项,每一项又各包含三子目。今列表如下:

    全称的

    (一)判断之量

    特称的

    单称的

    肯定的

    (二)质

    否定的

    无限的

    断言的

    (三)关系

    假设的

    抉择的

    相当然的

    (四)形相

    实然的

    必然的

    因此种分类,与逻辑学者通常所公认之分类方法,显有不同之点(虽非其主要方面),今特为申说如下,以免有所误解。

    (一)在三段推理中,判断之使用,逻辑学者以为单称判断能与全称判断同一处理,其说甚当。盖因单称判断绝无外延,其宾词不能仅与包含在主词概念中一部分之事物相关,而与其余部分不相涉。此宾词乃适用于主词概念全体,绝无除外,一若此主词概念为一普泛概念而具有宾词所适用于其全部之外延者。但若吾人纯然视之为知识,而就量之方面以单称判断与全称判断相比较,则单称与全称之关系,正如单一与无限之关系,本质上固自有异者也。故吾人评衡一单称判断(judicium singulars)若不仅就其本身所有之内部适用效力评衡之,而视为普泛所谓知识,就其量以与其他知识相比较,则单称判断固与全称判断(judicium commune)不同,在思维之完善子目表中,自应有一独立之位置——在限于判断作用相互间关系之逻辑,固无须乎此也。

    (二)在通常逻辑中无限判断与肯定判断同归一类而不各占一独立地位,固属正当,但在先验逻辑中,则二者亦必须严为区别。盖通常逻辑抽去宾词(即令其为否定的)之一切内容;仅研讨此宾词之是否属于主词,抑或与之相反。但先验逻辑则对于仅由否定的宾词所成之逻辑肯定,尚须考求此肯定之价值即内容为何,及由之所增益于吾人之全体知识者为何。盖我对于灵魂谓“灵魂不灭”,则由此否定的判断,至少我应无误谬。顾由“灵魂乃不灭事物”之命题,则我实构成一肯定(在就逻辑之方式而言之限度内)。在此命题中我乃以灵魂列之不灭事物之无限领域中。盖可毁灭之事物,占可能的事物全部范围之一部,不灭事物则占其他部分,故“灵魂乃不灭事物”之命题,无异于以灵魂为除去一切可毁灭者以外所留存之无限事物中之一。由此,一切可能的事物之无限领域,仅限于自其中剔除可毁灭者,及以灵魂列入其留存部分中之领域。但就令有此种剔除,其范围仍为无限,且即尚有种种部分可以删除,亦不使灵魂概念因之稍有增益,或因而以肯定的态度规定之。此类判断,就其逻辑范围而言,虽为无限,但就其知识内容而言,则仍为有限,故在判断中思维所有一切子目之先验表中,此实为不能忽略者,盖其所表显之悟性机能,在其先天的纯粹知识之领域内,或亦视为重要者也。

    (三)判断中之一切思维关系为(甲)宾词与主词,(乙)根据与结论,(丙)分列的知识及分列的知识中所有各分支(就其全部言)间之相互关系。在第一类判断中所考虑者为两概念间之关系,在第二类中则为两判断间之关系,在第三类中则为种种判断间相互之关系。例如“如有一完善之正义,则冥顽之恶事受罚矣”之假设命题,其中实包含两种命题之关系,即“如有一完善之正义”与“冥顽之恶事受罚矣”之两命题。至此两命题之自身,是否真实,则此处仍属未定之事。由此判断所思维者,仅为逻辑的结论而已。最后,抉择的判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命题间相互之关系,顾此关系非逻辑的根据与结论之关系,而有二重关系,在一命题之范围排除其他命题之范围之限度内,为逻辑的相反对立关系,但同时在会合各命题以成全部知识之限度内,则为交互关系。故抉择判断乃展示此类知识范围所有各部分间之关系,盖每一部发之领域,对于其他部分皆为补充之者,总括之则产生此分列的知识之总体。例如“世界之存在,或由盲目的偶然性或由内部的必然性或由外部的原因”之判断。其中每一命题各占关于“普泛所谓世界存在”之可能的知识范围之一部;会合一切此类命题,始成此一知识之全部范围。将其一部分摈除于此知识之外,即等于将此知识置于其他部分中之一,将此知识置于其一部分,即等于将其余部分摈除于此知识之外。故在抉择的判断中,所知之各成分间,有某种之交互关系,即各部分固互相排挤,惟又由此以其全体规定真实之知识。盖会合为一,则此种种部分,即构成一所与知识之全部内容。在与以后所论有关之限度内,此处所必须考虑者在此。

    (四)判断之形相全然为一特殊机能。其特质在一无贡献于判断之内容(盖除量、质、关系三者以外,别无构成判断内容之事物),而仅在与“普泛所谓思维有关之系辞”相关。想当然的判断乃以肯定或否定仅视为可能的(任意的)之判断。在实然的判断中,以肯定或否定视为实在的(真实的),在必然的判断中,则视为必然的。两判断间之关系,构成假设的判断之两判断(antecedens etconsequens前项与后项),种种判断间之交互关系,构成抉择的判断之各判断(各分支),皆仅想当然的。在以上所举之例中,“有一完善的正义”之命题,非实然的陈述,乃仅视为可以假定之任意的判断;惟其逻辑的结论,则为实然的。故此类判断或竟显然误谬,但若视为想当然,则仍可为真实知识之条件。例如“世界之存在由于盲目的偶然性”之判断,在抉择的判断中,仅有想当然之意义,即此为暂可假定之命题。同时颇似指示在一切可以遵由之路径中所有一虚伪路径,以为发见真实命题之助。故想当然的命题仅展示逻辑的(非客观的)可能性——容认此一种命题与否,一任自由抉择,容纳之于悟性与否,亦惟任意为之。实然的命题则展示逻辑的实在性,即真理。例如在假设的三段推理中,前项在大前提中为想当然的,而在小前提中则为实然的,此三段推理之所展示者,即在其结论乃依据悟性法则所得者耳。至必然的命题,则思维实然的命题为由悟性法则所规定,因而为先天的所主张者;即以此展示其逻辑的必然性。盖一切事物乃逐渐与悟性忻合者,——初则想当然的以判断某某事物,继则实然的主张其真实,终则主张其与悟性联结不可分离,即必然的及直证的——故吾人以形相之三机能为思维之三子目,实属正当。

    ①由九至十二皆第二版中所加,九上接先验感性论中之八,参观64页。

    第三节 纯粹悟性概念即范畴

    一〇

    以上曾时时述及,普泛逻辑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其由分析过程所转形为概念之表象,则求之于其他来源(不问其为何种来源)。顾先验逻辑则不然,有先验感性论所提呈于其前之先天的感性杂多,为纯粹悟性概念之质料。如无此种质料,则此类概念即无内容,因而全然空虚。空间与时间包含纯粹先天的直观之杂多,但同时又为吾人心中所有感受性之条件——唯在此条件下心始能接受对象之表象,故此条件亦必常影响于此等对象之概念。但若此种杂多为吾人所知,则吾人思维之自发性,须以某种方法审察此杂多,容受之而联结之。此种作用我名之为综合。

    我之所谓综合,就其最普泛之意义而言,即联结种种不同表象而将其中所有杂多包括于一知识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