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英译本附录(1/2)

    附录一

    李斯特的关于英国对欧洲大陆盟国的金钱补助发生了这样一些影响的说法,看来也未尝没有一些事实依据。任何资本从一个国家移转到另一国家时(除非是富裕国家之间现有证券的单纯移转),归根到底,总是要以商品为主要形式来完成的。英国产品在国外的需求,有一个时期曾有非常大的增进,从而使我们的繁荣有了“飞跃”进展,这种现象很可能是由于英国资本家对外国政府给予了巨额贷款(尤其是在1850年到187O年间)。这样说来,英国支出的那些补助金,根据所发生的作用而言,或者也可以认为是对英国生产者发给的一种“奖励金”,就象李斯特所说的那样。但这种补助金完全是给予从军者的赠品,而随后给予那些不履行偿债义务的或破产的国家的贷款,其性质也是如此(虽然不是出于自愿的),这类赠品以后是没有利息收入的。受到李斯特埋怨的那类“奖励金”,即使能使英国工业家获得一时的利益,却使英国国家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表现在国债的累增上)。由于上述贷款关系,英国工业近来有了一时的“飞跃”进展,但是英国的国外证券持有人所付的代价也是同样沉重的。

    附录二

    关于国家在公众同意下对个人在各个行动中的自由的干预,已故法官拜尔斯先生曾就中举出了一些例子,现转录如次:国家为防御外来侵略,预作准备。

    它办理与外国订立条约事宜。

    它维持国内和平与秩序。

    它规定并贯彻执行婚姻制度,因此是家庭关系、家庭责任、家庭感情和家庭教育的基础。

    它制定并保护财产所有权。

    它管理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它规定由公路经过或使用公路的那些地区承担修理公路责任。

    它责成各州各县建造并修理当地桥梁。

    它维持备口岸和港湾。

    它办理国家海岸线的测量与照明工作。

    它铸造货币并禁止对这一专利权的干犯。

    它管理凭票付款期票的签发。

    它规定统一的计量制度,并禁止任何其他计量制度的使用。

    它担任道过邮政传递消息的工作。

    它凭了专利法与版权法,采用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利的形式,对创造才能的努力给予奖励。

    它对不论哪一种取得专利权的发现或发明,要求作出公开的详细说明,从而防止秘诀不肯公开或随着发明人的死亡而泯没的流弊。

    它对于法人团体取得财产时加以约束。

    它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禁止无数种有害于公众的事物,并随时设法去除。

    它通过检疫规章,防止传染病流入。

    它负责管理城市清洁工作。

    它规定出租草辆的卓费并管理驾驶员。

    它防止天花传染并推行预防注射。

    它管理破产者财产的分配事宜。

    它设法维持贫困者的生活。

    它宣布冻结财产到身后二十一年以上的一切企图均属无效,从而禁止永久占有行为。

    它虽然承认宗教自由,但国内应当有确定的信仰和崇拜,使大众的德性和幸福可以有所支持与指导,它对于这一点也并非完全不顾。

    以上是政府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进行的干预。但还有一类干预,为的是对无能的或无经验的个人进行保护,举例如次:它规定未成年人不受契约拘束,从而保护他们的身体和财产;它保护已婚妇人;保护身心不健全的人;多方面保护残废的贫困劳动者。

    它禁止实物工资制度。

    它限制矿井及工厂雇用妇女和儿童。

    它对典当业进行管制,压制高利贷,并对赎取手续给予方便。

    它禁止使用不正当的计量制,象在前面所已经说到的,对违反者并加以惩罚;并禁止贩卖有碍健康的食品;禁止在咖啡、烟草、鼻烟、啤酒、茶叶、可可、巧克力与胡椒中搀假。

    它为防上欺诈,规定关于执行遗嘱的程式。

    如果金钱契约附有处罚条款而立约的一方无力如期偿还欠款,国家禁止实行此项罚则。

    一个买主,当他购买金银制品时,对制品所合金银是真是伪以及成色是否准确,他是无法识别的;这时国家就对他起了帮助作用,规定这类制品须附有公务人员的检验标记。

    某人买进洒花一袋。他未必能打开来亲自检查质量是否均一,是否与所说的相符。这时国家就出来干预,规定在标志或包装方面如有诈伪,应受处分。

    律师送来一张账单,但收费是否符合常规,是否公道,当事人是无法辨别的;这时国家就出来干预,设立专员管理,他对于浮收滥报等情况不但有权可以纠正,而且可以处罚。

    国家规定医务人员与律师必须受过专门教育。

    以上不过是就国家对个人自由进行干预的方式方法举几个例子;为了社会的利益,这些几乎是一切政府都认为应当干预的。

    所谓政府干预,它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这只是整个社会智力与权力对于某一点的集中行动;为了全体的利益,出于共同的愿望,确定某些是应当做的,某些是不应当做的,———位律师(已故法官拜尔斯先生):《关于自由贸易诡辩的探讨》,187O年。

    附录三

    李斯特竭力反对对谷物与其他农产品征收保护关税的意见,认为这类措施对于象德国这样的一个国家并没有任何利益;他的这种态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