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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义务(2/2)

提示便作了变动,以告诉我们现实存在的是什么而结束演说。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这两点之间,的确像其他人经常看到的那样如此对立,以致主张清静无为的“寂静教”的顺从精神,好像成了我们的作者的品质,使他很难承认两者的区别。在这一段文章的第二句,他说:“他们”(指人民)“最好还是从国家”(指统治主体)“意志的宣告中接受指示”。就在下一句中,我们从他那里知道,所谓“最好”,便是国家应该去做的,也正是国家实际所做的。他说:“但是,在如此众多的人口中,要对每一个人的每一个特殊行为都发出命令,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这个国家为了给所有人颁布永久性的通知和指示(在各个方面,不论是积极的或消极的义务),便制定了”(确实制定了)“一般性的规则。”(这个国家,一般地说就是任何国家,也就是说一切国家,总之,不论它们实际所制定的是什么。)到此为止,不论我们的作者怎么说,他希望看到国家要做的事情,按照上面的论述,正是国家已经做了的事情。他希望看到我们自己的国家,以及其他任何国家,不去做任何在他所看到的已经做了的事情之外的任何事情;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多于它确实要去做的事情:真幸运,他在这里提出的,要他的上级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很重。可见,他在这一段文章中,完全没有任何明确的指导性的意义;而在外表上,有时候,他几乎达到了这一点。

    十一

    问题不在于这一段文章是如何绝对地没有意义,问题在于那种只是一味赞美的评论者,用他那善于创造的恳切精神,有可能发现这段文章包含着许多有用的材料。只要粗略地看一下,至少会对他那个传播法律知识的计划表示满意。如果我们的作者的作品不但是神秘的,而且是神圣的;如果这些作品有许多都打上了权威的印记(这种印记是打在那些能够被打上的任何学说之上的);那么我们所读的这些东西便可以作为教科书,从中可以在不作任何没有先例的篡改的情况下推导出采取种种措施的责任——只要有人认为这些措施有益于那种计划。在这段玄妙深奥的文章中,我可以发现它在反复教诲(如果不是在重复同样的音节,至少也是在重复同样的单词):立法义务的许多含义似乎应该有益于领悟和传播的意图。于是,我满怀信心,可以根据“义务”的理由,极力敦促立法机关不容迟缓地把许多既未被想到、也未被注意的复杂的计划付诸实行。我可以用一种权威口气叫他们去工作。

    我可以吩咐他们立即作出规定,以便把那些尚能找得到的有关过去的法院判例的分散的资料(普通法唯一的而又被忽略了的资料)搜集起来予以公布;以便登记和发布一切未来的判决(当它们出现之后);以便通过整理,把已趋完满的普通法的主要内容改为成文法;以便把全部普通法彻底重新编纂,分成几部法典,或者几个部分(其数目按照涉及到的人可以分成多少类别而定);以使每个人都注意并掌握与他有关的法典。公众的需要大声呼唤着这些工作,而专业人士却被这些工作吓得发抖,懒惰成性的立法机关则站在一旁发呆。

    十二

    我认为,所有这些关于立法系统的重要论点,以及一个勤奋的肯思考的人已经提出的有益于这每一个重要论点的具体的论点,如果有必要,我可以借助于我们的作者玄妙深奥的权威加以坚持。我相信,前面所提到的东西都是必要的,为的是可以让每一个人被告知,在他·可·以知道而且·应·该知道的程度上被告知,什么东西(用我们的作者的话)“可以看作自己的,什么东西是别人的;要求他去履行怎样绝对的和怎样相对的义务;什么事被认为是正当的、不正当的或者是无关紧要的;每一个人保留他自然的自由到什么程度;每一个人已经放弃了哪些东西作为社会的福利的代价;每一个人应该抱怎样的态度,有节制地去行使国家分配给他的那些权利,以便促进并保证公共的安宁。”当我要告别我们的作者的时候,我高兴地读完了这段令人愉快的结束语;也许有人仔细读完这段文章之后,会对它感到不完全满意;可是,它会使你听着顺耳,心头发热。

    十三

    现在,我要结束这种冗长乏味而又难懂的文字上的论战,这种论战在本书的最后两章中更为突出:词义上的争论,令人非常厌烦,也许读者也感到乏味,但是对作者来说,其吃力和令人厌倦之感是无法形容的。有什么办法可以补救呢?如果他的文章有什么意义,我就要全力研究这种意义;可是我什么也没有发现,除了文字而外。要么我全力研究这些文字,要么就没有什么可研究的。如果这种学说只不过是错误的,那么,去揭露它将会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但是,它比这点糟得多,它毫无意义;因此,结果是要我付出我在这里已经付出的所有精力;至于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可以请读者来判断。

    “好啊,”一位反对者会大喊大叫道,“你已经完成了为你自己提出的任务,按照你自己的说法,此书所论并不能给人什么教导;根据你自己的意见,此书不值得花费力气去读。那你为什么对它花费这样大的精力呢?”我的愿望是,对那种缺乏自信力而一味赞同的研究者,多少做一些教导的工作,但我更希望他不再受气:提醒他更多地相信自己的能力,而少相信那些名声显赫的人物的一贯正确;帮助他把自己的判断力从权威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让他看到,一篇文章的不可理解既可能是读者的错误,也可能是作者的错误;教会他区别浮夸的语言和可靠的含义;警告他不要只注意文字;告诉他那些听起来悦耳、想起来令人茫然的东西常常是提供不了什么判断的;告诉他,什么事情是我们的作者所能做的和已经做的,以及什么事情是他尚未做的和做不了的;使他宁愿保持无知,也不接受谬误的东西。我希望他看到,我们的作者并不是他应该成为的法律诠释者,但是,我们可以继续期待另一个人。我的反对者说:“那么,谁是另一个人呢?是你自己吗?”肯定不是我。我的任务已经完成:我已经在他面前铺平了这条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