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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债权(2/2)

有的自由人和他人的奴隶而取得债权,但以下列两种情况为限,即债权是根据他们的劳动或我们所有之物而取得的。

    2.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我们也可通过我们对之享有用益权或使用权的奴隶取得债权。

    3.共有奴隶按其主人各自的应有部分而为他们取得,这是没有疑问的,除非他以指名方式为单独一个主人订立口约或受领物之交付,有此情况时,他只为这一主人的利益取得;例如他这样提问:“你承诺给予我的主人铁提吗?”。如果奴隶奉主人中一人之命提问,尽管过去这是一个疑难问题,本皇帝宪令已决定,奴隶仅为给予他命令的那个主人取得,已如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