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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篇 书面债务(1/2)

第二十一篇 书面债务

    过去有一种用书面缔结的债务,叫做用“记帐”方法缔结的,今天已不通行。但如果某人以书面声明负担一定金额的债务,而他先前从未受领这一金额,过了一个很长时期之后,他不能提出这一金额未曾向他支付的抗辩。这往往是旧时宪令所规定的,所以即使在今天,由于他不能解除给付的义务,他就应受其文书的拘束,根据文书产生了请求给付之诉,无须口头债务的存在①。过去皇帝宪令规定提出抗辩的期限为五年。但为使债权人避免在一个过于长的时间内有受人欺诈而丧失金钱的危险,朕在宪令中规定缩短期限,使这种抗辩应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间内提出。

    ① 如果存在着要式口约,文书仅具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