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五篇 口头债务(2/2)

纯的,永久性的,因为债务的到期不能限制在一定期间。但若继承人提出请求时,他的请求将因对方提出基于既成约定的抗辩而遭驳回。

    4.附条件的要式口约,指债务等到发生或不发生某一不确定事件时,始生效力;例如,“如果铁提成为执政官,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又如进行这样的问话:“如果我不上朱庇特神殿,你承诺给我五个金币吗?”这与问答指明在他死时给他是完全一样的。基于附条件的要式口约,只产生对债的一种期望,如在我们死时条件尚未成就,我们得将此期望转给我们的继承人。

    5.人们往往在要式口约中附加地点,例如,“你承诺在迦太基给我吗?”这种要式口约看来虽然是单纯的,但是必然包括某种迟延,以便承诺者得以在迦太基给付。因此,如果在罗马进行问答:“你承诺今天在迦太基给我吗?”这种口约根本无效,因为所承诺的事是不可能实现的。

    6.附加的条件涉及过去或现在的,或使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根本不发生推迟债务的作用。例如,“如果铁提已经是执政官,或梅维现在活着,你承诺给我吗?”因为如果这些事不是事实,要式口约无效,如果是事实,它马上有效,因为按其本身已是确定的事物,纵然我们并不确知,并不使债务迟延生效。

    7.不但对物而且对事也可以成立要式口约,如就做或不做某事成立要式口约。在这种要式口约中,最好附加罚则,以免要式口约中涉及的数量不能确定,因而原告对于自己的利益范围,负有举证的义务。因此在进行问答要某人做某事时,应附加罚则如下:“如不做某事,你承诺给我十个金币作为罚金吗?”如在同一次问答中,指明应做某些事,不应做某些其他事,就应该加上以下这类的话:“如违反约定做某事或不做约定所应做的某事,你承诺给我十个金币作为罚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