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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 一般的替补指定(2/2)

不成为继承人”,当遗嘱人明知其在他人权力下时,应解释为:“如果他本人不成为继承人,亦不使他人成为继承人”;但当遗嘱人误信其为家长时,应解释为:“如果他不为自己或不为以后对他行使权力的人取得”①。这就是提贝里帝就有关他自己的奴隶巴推尼一案所作出的决定。

    ②

    本段确定“如果他不成为继承人”一句的涵义。如遗嘱人明知所指定者为奴隶,则奴隶随后或为自己取得(如果他被释放),或为其主人取得(如果他没有被释放),这显然都在遗嘱人的意想中;因此,“如果他不成为继承人”一句,指“如果他本人不成为继承人,亦不使他人成为继承人”。如遗嘱人误以奴隶为家长,从而指定其为继承人,则遗嘱人心目中的继承人,除了被指定继承者本人外,还指“以后对他行使权力的人”,因为任何自权者都有可能改变身分,而处于他人权力之下(例如通过自权者收养)。这种可能性应在遗嘱人意想之中。但是无论如何,他的意想中或心目中绝对不会有目前的奴隶主,这是很显然的。误信奴隶为家长,不足以使指定行为无效,被指定者得依遗嘱继承遗产。但是另一方面,他为他目前的奴隶主所取得,显然不符合遗嘱人的本意,应认为“如果他不成为继承人”这一条件业已成就,从而被指定替补的人得要求继承遗产。现在被指定继承者和被指定替补者都主张取得遗产,因而就规定各取得半数。本段正文称“梅维得取得其一部分”,即指此半数而言。